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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停放时被撞 车主起诉索要近7万贬值损失!
代现峰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中国交通运输协会法律
工作委员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案情
2020年6月1日14时45分,在北京市朝阳区富力广场地下车库,吴某辉驾驶小型客车行驶出车位时,后座乘客王某熙将车档位挂到前进挡,导致车辆快速窜出车位,撞上了停放在客车周边的三辆车。其中受损严重的一辆是陈某伶半年多前才买的一辆价值56万的新车。交警部门认定:吴某辉负事故全部责任。 因为这一撞,陈某伶的车车辆左后尾部受损,进行了举升门壳、左尾灯、后保险杠等配件更换,行李箱盖、后保险杠等部位喷漆,后围整形修复等修理,修理费合计52409元,已经保险公司理赔。 然而,车辆即便修好,因为严重受损,导致了架构变形,后围板等部位无法恢复原状。经过鉴定评估,结构受损致使车辆使用寿命缩短,上路行驶存在安全隐患,存在贬值损失,以2020年6月3日为基准日的车辆贬值损失为69204.36元。 为此,陈某伶将吴某辉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车辆贬值损失69204.36元、鉴定费1600元。 而吴某辉认为:其不应该承担车辆贬值的损失。首先,他认为陈某伶的车子受损并不严重,通过零配件的全部更换,受损部位已不存在,安全隐患也已全部消除。另外,法律明确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四种情形。其中并不包括机动车贬值损失,故陈某伶主张车辆贬值损失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最后,202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多起生效判例均对机动车贬值损失持相同意见即不予支持。因此,陈某伶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方弘:车子行驶在路上难免会被碰擦,甚至是出现严重的交通事故。车子受损以后,可能大部分人清楚的是主张车子的维修费。但是,对于车辆严重受损,比如说产生的价值贬损。对于这种不是很明显的、隐性的贬值损失,车主索赔的话能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呢? 代现峰律师:在交通事故中经常有车辆被撞而进行修理,在赔偿的过程中产生很多争议,有的认为应该赔偿贬值损失,有的认为不应该赔。关于这个问题,实际上我们把所有的相关法条进行归纳梳理,就能得到一个清楚的结果。 大家都知道最高法专门对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一个司法解释,司法解释中对财产损失在第十二条规定了应予支持的条款。但是,我们要知道司法解释的作用或者效力是什么?并非完全按照司法解释,而不考虑其他法律条款对案件适用。 我们在《民法典》中能找到哪些应该赔偿,哪些不应该赔偿。比如说《民法典》1208条规定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这里面所说的“本法”就是《民法典》。《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了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通过这两个条款我们就知道,当我们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实际上我们的财产损失是需要依据相关的交通法律法规和民法典依据来进行赔偿。而财产是按照市场价格或者其他的合理方式进行计算的。因此,当我们的车辆发生了财产损失的时候,我们依据这个条款进行主张是可以的,是没有问题的。 那么,回到交通事故的案件中,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有4种情况的财产损失是应予支持的,而这里面恰恰没有规定车辆贬值损失。那么,车辆贬值损失没在里面规定,是不是就不予支持?我们其实应该理解法律上两个主要概念,一个是“应当”,一个是”可以”。 所以,司法解释的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4种情形,这些法定条件应当支持,但并不是说其他的情况就不予支持,不能得出一个相反的结果!即还有一些财产损失是可以支持的,对于有些案件是可以赔偿车辆贬值损失的。 方弘:在实际的司法审判当中,法院支持车辆贬值损失确实很少见。但是又确确实实是车主遭遇到的损失。就像本案当中的陈某伶,她的车才买了半年左右的时间,行驶里程4000公里,在这种情况下车辆严重受损,而且鉴定机构又认为影响了车辆的使用寿命并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到底会不会支持她的诉讼请求? 代现峰律师:在具体的案件中,我们通常会要求做评估鉴定。实际上,我们在主张车辆贬值的时候,是要在开庭的过程中向法院提出申请要做贬值鉴定。 那么,当事人及律师在开庭的时候跟法官的交流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我们没办法判断应不应该主张贬值损失。在申请鉴定的时候,法官从某种程度上就会给你一个倾向性的意见。在你提出申请,法官会给你是否要做的建议。 这是我们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的经验问题,贬值损失确实非常有争议。为什么? 2016年3月,最高法也有一个答复,就是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这里面开头第一句话很清楚,“目前,我们尚不具备完全支持贬值损失的客观条件。”我们如何正确理解这句话的意思?“不具备完全支持”,即在具体案件中,有的还是能支持的。但是,它有个大的背景,比如说你的车辆是旧车,零部件撞了以后换了新零件,还有一个溢价的问题,还有反溢价的问题。 总体来讲,法律并没有说贬值损失不赔,而且贬值损失在民法典的规定上是说财产损失是要赔的或者是可以赔的。 但是,在具体案件中怎么赔,法律比较复杂。通常情况下,法院一是为了避免大量的案子进来。因为,财产损失不像人身损害必须要通过法院,而财产损失如果更多的都通过法院审理,那从经济上来讲是很不合适的。 有些当事人会问,哪些情况下应该支持贬值损失?我提几个建议: 一、你的车辆购买时间不长。从目前来看,新车购买半年以内基本都能得到贬值损失赔偿,在一年以内我认为是可以争取的。 二、在这个事故中,你是无责任的,没有任何过错,而过错都在对方。 三、车辆的一些主要部件受到损坏了,影响了使用性能,即使用价值受到了影响。 那么,我认为在符合这三种情况的条件下,是可以在案件中积极主张贬值损失的。 方弘:其实,鉴定费前期可能由原告即受损的一方来承担。这个案子鉴定费1600块钱。这也确实需要当事人来衡量是否要申请鉴定。如果是符合上述情况,那么当事人可以去争取一下。如果你连请求都不提的话,法院也不会主动把这项费用加进来。 代现峰律师:通常,我们当事人在主张自己的权利的时候,不要单方做评估。法院不支持的话,评估费用当然就自己担了。 从现在的审理案件公平的角度来讲,通常为了对方不提出异议,通过法院摇号来进行鉴定。在这种情形下,当事人给法官说要申请贬值损失的鉴定,法官同意还是不同意,都有个倾向性。如果法官同意你的申请,获得贬值损失的可能性就比较大。当然,这种情况并不是绝对的。在和法官沟通好的情况下,法官基本能给你透露出来你要不要做这个鉴定。 这实际上就是鉴定费用由对方承担还是自己承担的问题或者鉴定被法律支持的可能性的问题。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的,原则上不应支持贬值损失,但考虑事发时陈某伶车辆为购买时间尚短的新车,行驶里程较少,且部分受损部位无法恢复原状,存在安全隐患,一审法院酌情支持陈某伶车辆贬值损失35000元,鉴定费1600元。吴某辉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作出后,吴某辉不服,申请再审。 看来,成功维权的技术含量是非常高的。律师的专业不仅表现在对法律的娴熟运用,还有大量的司法实践经验以及对法律背后的目的和意义深刻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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