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丨最高获刑24年!平湖法院宣判一起涉黑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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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8日,平湖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陈某某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该涉黑组织首要分子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4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40万元,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其余6名涉黑组织主要成员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2个月到2年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审理查明
2016年12月,被告人陈某某在平湖市开设寄售行进行高利放贷活动。为了扩大其势力影响,攫取非法经济利益,被告人陈某某以利诱等手段,先后网罗被告人孔某某、贾某某、周某某、尹某某、陆某某、王某某及何某某(另案审理中)等人作为放贷、讨债人员。
到2017年7月份时,该组织人数众多,结构较为稳定,有明确的职责分工,通过高利放贷、“套路贷”等聚敛钱财,并为组织成员发放工资、生活费、福利等,并因组织利益,实施合同诈骗、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被告人陈某某为首,以被告人孔某某、贾某某、周某某为积极参加者和骨干成员,被告人尹某某、陆某某、王某某及何某某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成员以寄售行的名义高利放贷,利用组织势力逞强争霸讨要债务,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影响、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对他人造成心理强制和威慑,严重破坏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认为
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合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其余被告人的行为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合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根据犯罪事实和情节,平湖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丨平湖市人民法院
编辑丨桃渊明
审核丨田舍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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