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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地方税体系改革 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税务研究 税务研究 2023-09-20



作者:

胡怡建(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 

周静虹(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







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党的二十大提出的中心任务,从而赋予了作为国家财力保障、治理基础的税收新的历史使命。而作为国家税收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地方税,理应承担和履行起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职责和使命。本文主要从功能定位、制度变革和治理建设等三个方面来研究、探讨地方税体系如何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一、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地方税功能定位

中国式现代化是实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与生态协调发展的全方位现代化。服务于中国式现代化的地方税体系建设,遵循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其功能定位在于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为高质量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以及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发挥其筹集财政收入、优化资源配置、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经济平稳运行和可持续发展的职责和使命。

(一)服务高质量发展

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实现高质量发展必须具备以下三个必要条件。首先是科技引领。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唯有发挥新型举国体制优势,把握科技革命,加快新能源、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绿色低碳、量子计算等前沿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创造更多原创性、引领性科技成果,才能赢得发展先机。其次是创新驱动。加快推动经济由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通过创新调动各类要素所有者的积极性,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为实现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动力源泉。最后是协调发展。形成经济、社会、生态的均衡发展,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经济结构优化,实现经济动力、质量、效率同步提升,开辟出结构更合理、形态更高级、分工更优化的发展之路。

(二)服务全体人民共同富裕

中国式现代化要实现的共同富裕包括富裕和共同富裕两层内涵。首先,中国式现代化的共同富裕是建立在生产力高度发达的基础上,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方面需要,教育、文化和娱乐等精神方面需要,以及生态环境等多方面综合需要的富裕。我国通过全面深化改革和高水平对外开放,大力发展生产力,促进人民物质和精神富裕水平不断提高,以实现富裕目标。其次,中国式现代化实现富裕的目的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让全体人民都有机会尽自己所能来参与现代化进程,可以按自己的贡献来分享国家实行改革、开放、发展获得的成果。我国通过发挥好有效市场基础上的有为政府作用,在做大蛋糕前提下分好蛋糕,让先富带后富、先富帮后富,以充分激发全体人民积极参与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实现共同富裕目标。因此,实现共同富裕不仅是经济建设问题,更是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和本质特征的重大政治问题。

(三)服务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保护好生态环境、建设好美丽家园,坚持走经济发展、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绿色发展之路,是关系到经济是否可持续发展、国民生存质量能否提升,以及百姓福祉和民族未来的千秋大业。为此,中国式现代化既要创造数量更多、质量更好的物质和精神产品,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物质和精神追求,也要生产和提供更多丰富优质的生态产品,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我们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为理念,以天蓝、地绿、水清的环境为向往,以建设美丽家园为价值追求,让绿色发展动力竞相迸发,加快推进发展方式绿色转型,坚定不移推进生产更好发展、生活更加富裕和生态更趋良好的发展之道,以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四)服务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以全人类共同价值为基础,顺应时代发展潮流、把握世界变化格局、关切人类前途命运,致力于解决全球治理问题,推动构建相互尊重、公平正义、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关系。我国是经济全球化的贡献者和受益者,也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倡导者和推动者。从人类发展大潮流、世界变化大格局、中国发展大历史出发,我国以发展全球伙伴关系为着力点,全面推进更高水平对外开放,积极融入全球治理体系建设,深度参与全球产业分工和合作,不但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了持续的动力和活力,也为凝聚各国共识,同心协力营造有利于发展的国际环境,共同培育全球发展新动能,构建起一个更加公平正义、协调包容、合作互惠、共同繁荣的全球经济发展格局发挥了应有作用。


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地方税制度变革

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为推进高质量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以及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需要加快推进包括共享税和地方税构成的地方税体系制度变革,以更好发挥其在服务中国式现代化中应有的作用。

(一)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地方税改革

地方税既是推动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财力基础,也是调节地方经济有效运行的政策工具。为此,地方税体系需要从职能、政策和制度三个方面着手进行改革,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着力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1.为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财力支撑。地方税是地方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调节经济运行、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收入来源。在我国现行以收定支、收支挂钩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下,地方财政支出取决于地方财政收入,地方财政收入取决于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地方财政投入,这有利于形成地方税与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互为作用的激励机制。一方面,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为地方政府提供日益增长的地方税收入来源;另一方面,日益增长的地方税收入又使地方政府能为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为充裕的财力支撑。为使地方税能更好服务于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需要通过税种选择、税制设计、政府间税收关系安排等举措,建立起适应经济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地方税体系,有效发挥其引导地方经济高质量运行、优化资源配置的职能和作用。

2.为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关键在于科技引领、创新驱动。为鼓励企业增加科技投入,激发企业创新活力,需要根据科技创新企业所处的不同发展阶段,有针对性地制定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以全面激发市场主体创新动能。第一,在企业基础研究阶段,通过风险投资税收优惠政策,减少基础研究投资不确定性的负面影响,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增加基础研究投资,夯实我国科技创新的经济基础;第二,在企业通过增加科技创新、研发投入进行转型升级阶段,通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激发和促进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加快推进科技进步;第三,在企业产品升级、设备更新和新技术应用阶段,对创新企业购置设备给予一次性税前全额扣除以及加计扣除,为企业提供更多现金流,以缓解企业资金压力,使企业有更为充裕的资金用于设备购置和新技术应用;第四,在企业产出阶段,对于科技创新企业实现利润给予一定时期减免税优惠,切实减轻科技创新企业税收负担。

3.为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保障。推动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一方面,需要有较强的财税政策支持以改善基础设施等硬环境;另一方面,也需要在税收制度方面改革完善,以进一步优化企业营商软环境。为此,应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全面提升税收制度的有效性,不断激发微观市场主体活力。一是通过简并税率级次、降低税率水平、完善抵扣链条和改进留抵退税制度等改革,建立能够有效提升税收中性、大幅度减轻市场主体实际税负的现代增值税制度。二是通过加速固定资产折旧、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降低高新技术和中小微企业税率等,持续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优化企业所得税制度,激发微观市场主体创新发展的内生动力。三是合理设计制定房产、土地、资源、环境等地方税制度体系,以消除由于房产、土地、资源、环境所有、占有或持有形成的级差收益,促进市场主体平等竞争、健康发展。

(二)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地方税改革

中国式现代化要实现的是能让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而不仅仅是只有少数人富裕的现代化。因此,在市场依据效率原则按要素进行初次分配的基础上,由政府依据公平原则进行的再分配就成为促进共同富裕的基础性和保障性制度。应针对初次分配、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不同阶段采用不同的税收政策,以精准施策,为增进民生福祉、促进共同富裕提供政策性和制度性支持。

1.通过参与国民收入分配推进共同富裕。首先,初次分配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按生产要素贡献对国民收入进行的分配,政府主要通过相对中性的增值税等税种取得税收收入,并尽可能减少对生产、分配、流通和消费的影响,减少资源配置效率损失或有效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同时,通过土地、资源、环境等相关税种,以消除资源级差收益,促进企业公平竞争,健康发展。其次,再分配是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基础上,由政府部门主要通过税收和转移支付方式,对各收入主体取得的初次分配收入进行再分配的过程,是对市场所决定的收入初次分配结果进行调节,以实现缩小居民收入差异的目的。政府主要是依据公平原则,改革和完善个人所得税和财产税制度,来保护居民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增加低收入群体转移支付,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最后,第三次分配是建立在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自愿基础上,通过自愿捐赠等慈善公益方式对社会资源和社会财富进行的分派,具有改善收入分配的补充性作用。第三次分配同样注重公平,主要是通过加大税前扣除等政策激励措施,以引导并支持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更加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慈善事业,鼓励高收入群体和营利企业更多回报社会,实现先富带后富、先富促后富,推进共同富裕。

2.通过改革现行税收制度推进共同富裕。首先,通过个人所得税改革推进共同富裕。一是扩大综合所得范围,逐步将股息、红利、租金以及财产转让等资本性、财产性所得,依法合理地纳入综合所得范围;二是调整税率结构,科学调整税率级距,降低中低收入群体适用税率,提高高收入者适用税率,加大收入调节力度;三是优化专项附加扣除制度,适当加大对养老、教育、医疗的专项附加扣除力度,增加与残疾人士、高科技人才群体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四是实行调整机制,根据通货膨胀率、居民收入增长率和经济增长率等指标,建立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和专项附加扣除的动态调整机制;五是鼓励公益捐赠,通过税收优惠政策促进高收入群体自愿捐赠、参与公益慈善活动;六是加强对高收入和多收入群体征收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其次,通过财产税改革推进共同富裕。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广大人民群众收入增加、财富积累增多,个人之间财产所有或占有差距拉大,需加快推进财产税制度改革。我国现行与房地产相关的税收主要分布在房地产开发和销售环节,以及房地产转让环节,而持有环节的房产税主要是对生产经营企业征收,征收范围相对较窄。为更好发挥房产税筹集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需依据立法先行、充分授权、分步推进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改革。主要是在取消或降低开发、转让环节不合理税收的前提下,将持有环节房产税征收范围由企业扩大到个人。

(三)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地方税改革

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需进一步构建和完善以地方税为主体的绿色低碳税收体系,通过环境保护税和资源税改革,来促进环境有效保护、资源节约利用。

1.通过环境保护税改革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我国现行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主要包括空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物污染和噪声污染等四类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颗粒污染物,还没将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纳入。二氧化碳排放导致的温室气体是引发全球气候变化的主因,对环境破坏影响更为深远。为此,需加快开展碳税可行性研究和政策制度设计研究,循序渐进地将二氧化碳纳入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引导居民和企业尽可能多地使用可再生资源,以减少碳排放,推动我国税制绿色化、低碳化发展。

2.通过资源税改革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我国现行资源税是对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盐的原矿或选矿等资源开采征税,存在征收范围偏窄、计税价格和税率结构不尽合理等问题。2016年通过扩大征收范围、调整计税依据、优化税率结构使资源税趋于合理。未来深化地方资源税改革:首先,进一步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逐步将森林、草场、耕地等自然资源纳入资源税征收范围;其次,全面推进水资源税改革,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最后,推进资源集约循环利用,进一步完善促进资源开采、消耗、污染排放集约循环利用的税收政策措施,以激励和引导资源使用向循环经济和现代能源利用发展。

(四)推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地方税改革

推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地方税改革在于坚持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和高质量发展方向,主动融入国际税收治理,深度参与国际税收交流与合作,积极优化国际税收领域服务,促进国家间的互利合作,实现各国合作共赢,推动建立国际税收新秩序。

1.通过国际税收治理改革推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时代背景下,地方税体系改革应融入国际税收治理,维护国家应有权益,推动建立开放包容、公平高效、互惠共赢的现代化国际税收体系。首先,积极融入国际税收治理。积极落实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推动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方案的制定,为推进全球税收治理体系建设作出积极贡献。其次,积极服务国际税收合作。与相关国家和地区建立合作机制,增进合作与互信;配合有关部门推进国际税收新规则与国内税收法律法规对接,促进不同经济体之间的税收信息交换共享;通过新技术手段实现实时跨境税收信息交换,有效解决税收争端,消除双重征税或双重不征税;帮助企业利用税收协定保护自身权益,提高跨境经营企业国际竞争力。从而确保更高水平、更高质量落实和服务国际税收合作。最后,积极探索数字经济税收。数字经济为企业技术革新、实现转型升级提供了强有力的动力。然而,由于数字经济下的税收征收地与价值创造地往往发生错位,从而容易引发跨境企业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对于税收制度和征管冲击挑战尤为明显。为此,需积极探索与数字化转型相适应的税收政策,加快数字服务税制改革和税收征管改革,以顺应数字化企业科技创新、技术发展要求。

2.通过“一带一路”税收改革推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一带一路”倡议是顺应经济全球化潮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最重要实践平台,地方税体系在支持和推动“一带一路”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首先,完善“一带一路”税收政策体系。保护跨国企业应享有的正当权益,着力消除跨境投资、贸易、服务税收壁垒,促进生产要素自由、畅通流动和国际循环。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提振企业跨国投资、贸易、服务信心,引导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融入国际经济环境。加快税收协定谈签,有效化解涉税争端,优化“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的营商环境。推动贸易、投资便利化等税收措施,为“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经贸发展和经济增长提供税收保障,以推进全球税收治理体系朝着更加开放、公正、合理和有效的方向变革。其次,深化“一带一路”税收合作机制。以“共商、共建、共享”为指导原则,以税收征管为突破口,在合作机制、合作方式、合作行动计划等方面凝聚共识。通过税收征管领域大数据运用、信息化实施、数字化转型,全面提升“一带一路”税收征管能力建设,提高办税效能,优化营商环境。


三、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地方税治理建设

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地方税治理在于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实施地方税体系、体制、法治和征管的建设。

(一)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地方税体系建设

地方税体系是国家税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现行地方税分为地方共享税与地方专享税两类。其中:地方共享税主要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种,地方专享税主要有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契税、环境保护税和烟叶税等税种。现行地方税体系有以下两个方面特点。一是地方税收入以共享税收入为主体。二是地方专享税缺乏主体税种。

下一步,要按照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制体系目标,推进地方税体系建设。一是有序扩大消费税征收范围,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逐步后移征税环节并划归地方所有,扩充和改善地方税收入来源结构。二是根据房地产税具有覆盖面大、税基较宽、税源充分、收入稳定、便于监控等优点,符合税收普遍、公平、弹性和受益原则,将现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合并成房地产税,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改革,形成新型房地产税体系。三是改变地方税种重复与缺位并存的现状,扩大资源税和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整合印花税与不动产交易契税课税要素,改变城市维护建设税附加税性质,将车辆购置税收入改为消费地归属并将其划为地方专享税,以及挖掘新税源,对财产所有人遗、赠财产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等来充实地方税收入。

在我国现行的地方财政体系中,地方政府拥有大量税收附加、收费和基金等准税收,实际可支配财力明显大于名义税收。让隐性准税收显性化的最有效措施是协调推进地方税费改革。方向是清理和规范收费项目,取消不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的收费和基金,对具有税收性质的收费通过实施费改税立法后纳入地方税体系。如可将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改为教育税,将社会保险缴费改为社会保险税。通过上述改革,构建起新的地方专享税体系,并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共享税组成地方税收新格局。

(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地方税体制建设

地方税不仅是地方政府履行各项职能的财力保障,也是地方政府治理的重要政策工具。在构建新发展格局的时代背景下,既要立足于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畅通国内大循环,又要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塑造发展新优势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此,需要综合考虑共享与专享、税收与税权、税制体系与主体税种等改革,在财政体制的大框架内逐步完善地方税体制建设。

1.实行以共享税为主的地方税体制。由于现行地方专享税的税种收入规模较小、比重偏低、难以独立承担起主体税种职责。而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现状,目前开征新税种作为地方专享税或扩展地方专享税税种范围以形成地方专享税为主体的地方税体系并不现实。考虑到我国一直实行以税额划分为主的税收分享模式,从财力保障、社会效应、征管成本出发,我们建议仍保留以所得税和流转税等共享税为主体的地方税体系,既能给予地方政府一定自主权利以发挥财政激励作用,又可尽量规避过分税收分权导致的各种征管漏洞。

就短期而言,现阶段应在以税额较大而且来源较为稳定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等共享税收入为地方政府主要税收收入的基础上,实施共享税和地方专享税协同共进。主要是依据各税种职能特点、激励效应等因素,动态调整共享税征收范围和地方分享比例,以保证地方税收收入相对稳定和可持续增长。但就长期看,随着税制改革全面深化,税制结构逐步优化,未来个人所得税收入和房地产税收入可以作为地方政府主要税收收入,从而需对现行共享税为主、地方专享税为辅的地方税体系进行调整,相对减少共享税收入占比,大力培育具有主体税种功能的地方专享税,提升地方专享税收入占比,形成以地方专享税为主体的地方税体系格局。

2.在税制改革中适度下放税权予地方。根据单一制国家的特点,税权中央高度集中,有利于维护中央政府权威,避免地方政府恶性竞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然而,由于我国幅员辽阔,不同地域在经济发展水平、资源要素禀赋和税源结构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高度集中的税权模式难以很好兼顾地区差异。为此,需要在确保中央拥有税收主导权的前提下,赋予地方政府更大的税收立法和税收征管权限,做到适度分权、央地共治,以增强地方政府履行公共职能的财力、能力和动力。

着眼于健全地方税体系长效机制,重点在于地方专享税建设。基本原则是:凡关系国民经济全局性、整体性,涉及国家宏观调控的税收,由中央立法,税收征收和管理权限集中在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对局部性、区域性和地方性税收,在中央统一立法的前提下,根据税种特点,通过立法授权,赋予地方政府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程度内拥有增设税目、确定税率、选择优惠、开征或停征地方附加等方面的权限。实行中央相对集中,并对地方适度分权的模式,既可强化中央宏观调控能力,又能更好调动地方积极性,符合市场经济运行特点和财政分权理论要求。

(三)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地方税法治建设

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地方税法治建设要求在依法治理的前提下,依据税收法定原则,通过税收立法、执法和司法,确保税法得到普遍、公正、准确、有效实施,既保障国家税收权利,又维护纳税人正当合法权益。

1.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法定原则作为立法者决定税收问题的基本原则,其基本前提是规定一切税收行为必须以相应法律为依据,征税主体必须依据法律规定征税,纳税主体也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纳税。之所以必须坚持税收法定原则:首先,在于保障国家税收权利,只有坚持税收法定,才能使税收征管行为有法可依,实现税收及时足额征收;其次,在于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只有坚持税收法定,才有可能通过法定程序来规范征税行为,进而来保护纳税人权利,维护纳税人尊严;最后,在于完善税收法律制度体系,只有坚持税收法定原则,才能加快税收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建立健全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匹配、科学完备的税收法律制度体系。

2.推进税收立法进程。健全现代化税收法律体系,关键在于完善税收立法机制。首先,依法立法。主要是更多发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税收立法权。在加快制定税法总则进程的同时,同步推进税收单行法立法,及时将现行暂行条例上升到法律层面,以保证各税有法可依。其次,科学立法。把握税收立法规律,立足我国国情和实际,尊重并体现社会发展要求,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与义务,以及国家机关权力与责任,使税收立法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最后,民主立法。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凝聚共识,公开透明立法过程,保障公民参与监督,切实反映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让民众能够参与到税收立法和税收事务管理中,以保障公民应有的法定权利。

3.优化税务执法方式。落实税收法定原则,需要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加强税务执法统一性,不断提升税务执法精确度。首先,全面实施依法治税。增强税务执法人员法治思维和法治意识,提高运用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有效推进税务执法制度化,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其次,规范税务执法行为。税务执法人员要依法执法、精准执法,提高执法水准,为纳税人提供更为优质的服务,防范执法风险,确保执法质量,为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最后,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依托科技力量,利用大数据平台,以数字化、智能化的方式提高税务执法效力,有效提升税务执法水平。

(四)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地方税征管建设

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地方税征管建设在于推进中国式税收征管现代化,主要通过提升征管质效、纳税服务水平和政府协同共治水平等,来推进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1.征管质效提升。首先,建立权责明晰、运行高效的地方税征管模式。从税务执法、服务和监督入手,通过体制机制、管理方法和组织保障创新,实现传统以票控税管理向现代信息管税转变,不断提升税收征管和治理效率。其次,健全税务内控机制,规范税收征管流程,完善纳税人自主纳税办法,确立规范统一标准管理。最后,推动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智能化改造等方面技术变革,广泛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税务信息共享平台,强化税务信息化管理,为现代税收管理提供更为强大的技术支持。

2.纳税服务质优。首先,建立以服务纳税人为宗旨、以风险管理为主线、以智慧决策为导向,安全可靠、协同高效的现代化纳税服务体系,全面提升纳税人认同感、获得感。其次,以纳税人合法合理需求为导向,打造“线上+线下”税收服务新生态,线上大力推行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线下实施税务局“一窗综办”,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可靠、智慧温馨的服务,全面提升服务效能。最后,通过持续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不断优化提升办税体验,以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

3.政府协同共治。首先,构建税收共治体系。聚焦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建立健全税务主责、部门协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税收共治机制,推进综合治税形成强大合力,提升税收治理水平。其次,构建税收共治格局。以税收共治为基础、信息共享为核心,构建起治税主体、征税主体、办税主体三大主体责任、权利、义务明确,层次清晰、逻辑严密、闭环运行的优质高效的税收治理体系。最后,构建税收共防机制。从组织层面、业务领域、会计核算到纳税申报等各个管控环节,全面系统地构建税企风险共防机制,有效预防和控制企业税收风险。

(本文为节选,原文刊发于《税务研究》2023年第8期。)

欢迎按以下格式引用:

胡怡建,周静虹.深化地方税体系改革  服务中国式现代化[J].税务研究,2023(8):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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