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收治理现代化:构建法治与数治双翼治理新格局
作者:
袁 娇(云南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
成文倩(云南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
王成展(云南财经大学经济学院)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式现代化统筹“两个大局”和“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全方位擘画了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蓝图,提出了现代化的中国标准和中国内涵。2023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指出,建设数字中国是数字时代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引擎。2022年6月,《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指出,加强数字政府建设是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的基础性和先导性工程,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税收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式现代化、数字中国、数字政府等国家重大战略的提出,必将从更高层次和更宽领域赋予税收治理新的时代使命和任务。随着数字经济的繁荣发展,税收数据资源呈迅猛增长态势,加之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的划转,使得传统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受到了巨大的冲击和挑战,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现象也日益凸显。如何对海量税费数据资源进行有效治理以应对BEPS挑战,业已成为当下亟待破解的难题,也是中国税收治理现代化的关键所在。对此,亟须推动税制和征管的数字化转型,形成法治与数治双翼协同的税收治理现代化新格局,打造良法善治的智慧税务新生态,助力数字政府和数字中国建设,真正实现由数据大国向数据强国的转变。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是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当前,中国式现代化已然成为社会各界讨论的焦点。鉴于税收在国家治理中发挥着基础性、支柱性和保障性作用,税收治理现代化必然成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必将成为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一环。对此,亟须基于中国国情,以一种超越西方现代化理论的视野,厘清中国税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内涵与特征,构建中国税收治理现代化的话语体系与解释逻辑。
(一)中国税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内涵
“中国式”即中国模式或中国范式,内在包含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深刻内涵。“现代化”就词义而言,表示以一种新的文明形态影响人类社会和历史发展的过程性运动,也可理解为工业革命后人类从传统经济、传统社会与传统文明走向现代经济、现代社会与现代文明所经历的剧烈变革。而“税收治理”一词是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语境下派生而来的概念。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践,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税收保障了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新时期,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和保障性作用进一步加强,且更好地融入国家治理当中。此外,税收治理是税收管理内涵与外延的进一步拓宽。根据新公共管理理论,治理包容了管理,同时治理又是一个涵盖法治、善治等元素的集合体。有别于税收管理是政府对居民、企业的单向管理,税收治理更为注重的是多元协同共治,是国家、市场、社会之间的多元互动,是立法机关、征税主体、纳税主体之间的有机配合,法治以及善治是税收治理的核心内涵。
由前述可知,中国税收治理现代化与中国式现代化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其基本内涵随着中国式现代化的发展不断演化,虽然目前对其界定尚未达成广泛共识,但其内涵已愈加清晰。从某种意义上而言,中国税收治理现代化是传统“经验管税”向“以票管税”再向“以数治税”的跨越,是传统税收管理向税收治理数字化、智能化、智慧化的转型,更是坚定的道路选择,是一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于中华大地,富有中国特色的税收治理现代化道路。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就“中国税收治理现代化”的认识而言,须明确以下三点。
第一,中国税收治理现代化不是技术化或电子化。毋庸置疑,随着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税收治理工具的技术化或电子化已是大势所趋,为中国税收治理现代化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撑。但中国税收治理现代化不仅仅是税收治理工具的更新迭代,不能简单归结为技术化或电子化,还应涵盖税收治理体系现代化等内容。
第二,中国税收治理现代化不是西方化或欧美化。由于政治体制、社会形态、文化价值、税制结构等方面的差异,各国对于税收治理现代化的内涵、目标及路径的认识存在个体差异。历史条件的多样性,决定了各国税收治理现代化道路的多样性,因此,税收治理现代化在全球范围内并不存在统一的成功范式。中国税收治理现代化进程绝不是照搬照抄或崇洋媚外,而应放眼全球,立足于中国的历史文化传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探寻出一条符合我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中国税收治理现代化道路。
第三,中国税收治理现代化是动态演变而非静态的。随着主观认知的变化以及外部环境的变迁,税收治理的理念、治理的主体、治理的内容、治理的工具也在不断演变。中国税收治理现代化的动态演变,体现的是税收理论创新与税收实践创新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例如:2013年,国家税务总局开创性提出“税收治理现代化”概念,并描绘了税收现代化的“六大体系”;2016年,结合税收实践创新的最新成果,不断丰富完善了“六大体系”的内涵和外延;之后又于2021年通过“两增两并两优”提出了新“六大体系”以及锤炼税收治理“六大能力”,使得税收现代化的内涵更加丰富、框架更加完整。由此可见,中国税收治理现代化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
(二)中国税收治理现代化的特征
由前述可知,中国税收治理现代化是富有中国特色、有别于其他国家的税收治理现代化,其具有以下鲜明特征。
第一,中国税收治理现代化是立足中国国情,以纳税人缴费人为中心的现代化。现代化的本质在于人的现代化,而人的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首要特征。当前,税务部门直接服务8 000万企业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数亿自然人纳税人以及13亿多社会保险费缴费人,是与人民群众联系最为紧密的部门之一。因此,税务部门应以纳税人缴费人为中心,提高纳税人缴费人的满意度和获得感,树立中国化、时代化的“人民税收观”,把服务好纳税人缴费人作为中国税收治理现代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第二,中国税收治理现代化是税收制度与税收征管相协调的现代化。“当制度的供给和需求基本均衡时,制度是稳定的,而当现有制度不能满足人们的需求时,便会发生制度变迁。”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的迅猛发展,传统税制供给与现行征管需求不相匹配的问题越发凸显,导致税收征管的低效。因此,如何构建现代税制和征管模式以适应新兴经济业态的发展,成为我国税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2021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我国税收治理现代化提供了基本遵循。数字经济时代的税收治理现代化,必然要求税制与征管的双向数字化转型,即实现传统税制向数字税制的转变和传统征管向数字化征管的转变,真正实现税收治理的数字化、智能化和智慧化。
第三,中国税收治理现代化是贯彻新发展理念,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现代化。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首次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经济社会也步入了崭新的发展阶段。进入新发展阶段明确了我国发展的历史方位,贯彻新发展理念明确了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指导原则,构建新发展格局明确了我国现代化的路径选择,推动高质量发展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鲜明主题。由此不难看出,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是中国税收治理现代化的应有之义。鉴于税收在创新驱动、区域协调、绿色发展、共同富裕等方面大有可为,唯有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才能让高质量发展的实践与中国税收治理现代化的特征相互呼应。
第四,中国税收治理现代化是统筹兼顾效率与公平,促进共同富裕的现代化。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进入新时代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现代化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深化了对共同富裕的认识,赋予了共同富裕更加丰富的时代内涵。而唯有正确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既做大做好“蛋糕”,又切好分好“蛋糕”,才能让现代化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实现共同富裕。税收政策是推进共同富裕的重要手段和工具,而共同富裕对税收政策的精准性及有效性提出了更高要求。近年来,在税收实践中,一方面,我国的税收政策在助力经济结构优化升级、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升科技创新能力、鼓励国际投资贸易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进而做大做好“蛋糕”,力求效率,夯实共同富裕的物质基础;另一方面,税收政策通过作用于初次分配、再分配以及第三次分配,调节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以及城乡和区域发展差距,进而切好分好“蛋糕”,力促公平,助力共同富裕的实现。
第五,中国税收治理现代化是践行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理念,致力于国际税收治理合作共赢的现代化。国际税收治理体系是全球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抵御国际金融风险、规范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力量,构建合作共赢的国际税收治理体系是中国税收治理现代化建设的支撑点。中国税收治理现代化始终秉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理念,始终与重塑国际税收新秩序同频共振。在全球治理体系的构建中,我国税务部门积极融入全球税收治理改革,用更宽阔的国际视野主动服务对外开放战略,推动共享发展成果,在国际税收改革画卷上留下了浓厚一笔,向各国递出闪亮的“中国税务”名片,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二、经济数字化下税收治理现代化的国内外实践
数字经济时代,随着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数据的全球化属性、资产属性以及流动属性日益增强,数据要素流动逐步成为驱动数字政府、数字社会建设以及数字经济加快发展的核心力量,也是国家和地区间税收治理博弈的焦点。对此,各国纷纷加快探索经济数字化下税收治理现代化之路。
(一)税收治理现代化的中国实践
为应对经济数字化,我国将数字税务建设作为税收治理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且主要聚焦于以下几方面。
一是金税工程建设。我国税收现代化建设源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基层税务机关开始使用微型计算机辅助税收征管。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相继启动金税工程各期建设。从1994年3月金税一期启动到2001年7月金税二期全国开通,实现了增值税的“以票管税”;从2008年9月金税三期启动,到2013年试点,再到2016年10月在全国上线,金税征管信息系统实现了从单一税种到税种全覆盖的飞跃,以及征管数据的全国集中。伴随2021年3月《意见》的落地,开启了智慧税务建设新篇章。
二是电子税务局上线。2014年8月,我国首个基于互联网的电子税务局在湖北省建成并正式投入使用。2018年12月,全国统一电子税务局上线,此后,电子税务局功能不断升级,涉税事项覆盖范围持续扩大,并得以迅速推广普及,截至2022年6月底,已覆盖全国95.72%涉税市场主体。2020年,为打赢常态化疫情防控攻坚战,税务部门深入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场景,直至2022年,税务部门将“非接触式”办税缴费事项拓展至233项,实现了办税缴费全覆盖。除了“码上办”“云端办”“智能办”外,税务部门还积极探索异地办税缴费的便利化,将“同城通办”“省内通办”升级为“跨省通办”“全国通办”,使纳税人缴费人的获得感不断增强。2023年4月,为打造“用户全覆盖、办税无国界”的国际化电子税务局,各地电子税务局同步上线“非居民跨境办税”场景,进一步提升了全球非居民企业的办税体验。
三是发票电子化改革渐次推开。2015年8月,北京、上海、浙江和深圳开始试点使用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并于2016年1月在全国铺开。此后,于2020年9月逐步试点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改革,2021年12月开始试点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标志着我国税收征管逐步从传统“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转变。
(二)税收治理现代化的国际实践
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数字经济税收问题日益成为国际税收治理的焦点。针对数字经济纳税主体界定难、常设机构(PE)认定难以及BEPS等问题,国际组织和世界各国进行了广泛探索,主要聚焦于以下几方面。
一是确立增值税消费地课税原则。此原则由2015年11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的《国际增值税/商品服务税指南》提出。截至2023年3月,已有包括欧盟各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等在内的100多个国家采用该原则,将跨境数字服务交易纳入增值税或商品服务税(GST)征收范围。
二是探索常设机构认定修改方案。OECD在BEPS行动计划中提出四种方案:(1)若所设立机构从事准备或辅助性活动构成企业核心业务,则纳入常设机构范围;(2)若有证据表明非居民企业在市场国具有“显著经济存在”,则认定其符合联结度规则,市场国有权征税;(3)基于承认用户贡献数据参与价值创造而认定非居民企业与市场国具有实质性经济联系(即形成“虚拟常设机构”),则向市场国分配征税权;(4)在跨境数字交易中,当市场国消费者向境外供应商支付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特定款项时,允许市场国对剩余部分按总额征收预提所得税,之后再与居民国进行分配。
三是部分国家尝试开征单边数字服务税(DST)。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21年,已有英国、法国、奥地利、突尼斯、意大利、肯尼亚、西班牙、土耳其8个国家实际开征了数字服务税,目前已有30多个国家通过了数字服务税相关立法。除上述税制改革实践外,各国在税收征管改革实践方面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主要体现在积极推进数字技术在税收征管中的创新应用,依托“数字翅膀”提高税收征管效能等方面。例如,OECD在2020年税收征管论坛(FTA)上正式发布了《税收征管3.0:税收征管的数字化转型》,提出了新的征管理念,为税收征管改革提供了理论支撑和道路指引。早在2019年,美国国内收入局(IRS)就对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予以整体规划和战略部署,出台了《IRS税收现代化行动计划》,主要围绕纳税人办税体验、纳税服务和税收执法、IRS运行的现代化、网络安全与数据保护四个方面,明确了税收现代化的目标和方向。随后,美国国会也通过了《纳税人优先法案》。该法案秉承整体驱动和体系协同的改革原则,旨在推进技术和人才的现代化,强调IRS应与其他部门和第三方协同加强网络安全和身份保护。就跨部门协作而言,英国提出整体政府的税收治理逻辑,通过建立纳税人数字税务账户以及新型第三方合作机制,为跨部门协作和数据共享提供了指引。
综上可知,各国税务当局在落实数字化战略上积极布局,争相融入税收征管数字化改革进程,在税收征管数字化理念变革、数字技术综合应用等方面成绩斐然。尤为值得一提的是,我国的金税工程无疑是全球税收征管数字化改革进程中的样板。但遗憾的是,随着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的划转,我国现行税制及征管制度体系尚未针对数字经济发展进行适应性变革。当前,税费数据要素基础制度的缺失、数字身份技术边界的存在以及平台数据垄断的盛行,使得海量税费数据治理面临制度壁垒、信任壁垒和平台壁垒三大高墙。对此,亟待探索构建中国税收治理现代化新格局。
数字经济时代,为实现“税费应收尽收、税费数据可信安全共享、纳税人缴费人隐私保护”三重目标,亟须从“法治”和“数治”两翼协同推进,构建税收治理现代化新格局(见图1,略),其关键在于:构建“有法可依”的税费治理新体系,以及“数据在自家、应用在云上、控制在链上”的税费治理新模式,全面赋能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助力数字政府、数字中国的建设,进而推动全球数字治理变革。
(一)“法治”一翼:构建“有法可依”的税费治理新体系,破解制度和信任壁垒,赋能税收治理体系现代化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明确指出,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是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基础,深刻改变着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社会治理方式。该意见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全面进入以数据要素为核心驱动的制度构建新阶段。为破解制度和信任壁垒,亟须健全税费治理基础制度,总体思路是构建“有法可依”的税费治理新体系,关键在于建立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的数字税制体系以及完善税费数据法治建设,为“以数治税”奠定制度基础。
1.重塑现行税制体系,实现税制的“数字化”转型。一是在现行增值税体系下扩充“无形资产”“服务”等要素的内涵,将数据产品和数字服务交易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同时简并增值税税率,强化增值税的制度中性,减少征税对数字经济发展的干扰和扭曲。在此基础上,借鉴国际经验,根据消费地课税原则对跨区及跨境数字服务交易征收增值税,以合理划分税收管辖权。二是将数字产品和数字服务交易所得纳入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在跨境交易中,通过修改常设机构认定标准,如采用“虚拟常设机构”或“显著经济存在”等规则维护我国作为市场国的税收权益,并明确跨国科技巨头企业在我国的纳税义务,可由其自行申报纳税,或由数据产品和数字服务的获得方代扣代缴税款;在国内交易中,也可据此在各市场地和企业注册地之间分配税收收入。此外,可考虑对跨国数字企业转移至避税地的利润征收预提所得税。三是将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扩大至各类数字产品和服务交易收入,并明晰各类收入性质。重点关注平台经济、共享经济、零工经济下网络主播、数据矿工、网约工等的数字服务收入,根据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判别其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还是财产转让所得。四是考虑将具有垄断性的数据资源纳入资源税征收范围,以限制互联网科技巨头企业对数据资源的垄断,提高数据资源的配置效率。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数字经济作为一种新兴经济业态,尚需培育扶持,对此需制定相应配套的税收优惠政策,助力其持续、稳定、健康高质量发展。
2.完善税费数据法治建设,规范税费数据治理。一是应以法律形式明确税费数据要素权属。数据要素确权是数据要素市场化交易的基础,对于数据产权不明晰所导致的税源、利润归属、销售地难以确定等税收治理难题,可根据个体数据、公共数据等不同类型数据的所有权与实际控制权特征,通过立法分类分级明确其权属。二是明确税费数据要素共享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税收征管实践中,跨部门税费数据要素面临共享难、共识难、共治难等诸多壁垒,亟须加强部门协作、社会协同,深化拓展税费共治格局。对此,应加快修订完善《税收征管法》,将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纳入其中,明晰税务部门与其他政府部门的税费征管权责,明确税务部门有依法获取税费数据权利的同时,规定海关、社保、银行、国土、住建、民政、公安、市场监管等其他政府部门以及代扣代缴税费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有协同治税的义务,为税费数据高效联动和协同共治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三是构建以《税收征管法》为主、以《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安全法》为辅的税费数据要素保护制度,通过完善纳税人缴费人信息保护条款,明确税费数据查询权限,建立健全税费数据分类分级保护、风险评估、检测认证等制度,确保税费数据可信安全共享,破除税费数据主体因担忧数据安全和信息泄露而产生的“信任壁垒”,从法律上为畅通税费数据共享渠道扫除障碍。此外,还应构建跨区域、跨部门税费业务协作联动制度,实现全国范围内执法信息共享和执法结果互认,助力形成内外融通的税费共治格局。
(二)“数治”一翼:构建“数据在自家、应用在云上、控制在链上”的税费治理新模式,破解平台和信任壁垒,赋能税收治理效能全面提升
数字税务建设是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的基础性、支柱性和保障性工程,是数字时代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引擎。数字税务建设旨在推动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实现“以数治税”,总体思路是构建“数据在自家、应用在云上、控制在链上”的税费治理新模式,关键在于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机器学习等现代信息技术与税收征管的深度融合应用,在保障税费数据安全的基础上,推进税费数据的汇聚融合、开放共享与开发利用,助力“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赋能税收治理效能的全面提升(见图2,略)。
1.构建全国一体化税收大数据云平台,实现税费数据汇聚融合、可信安全共享。一是针对数字经济流动性强、动态变化快等特点,依托云计算技术,实现跨区域、跨境海量动态市场交易信息采集、归集和上云。二是以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平台为枢纽,利用区块链技术,将税收大数据云平台与政府各部门以及企业、第三方平台(如检测、认证机构)等社会组织“链”接起来,协同实现税费数据“链上”实时流转和开放共享,打造“以税务部门为主、多方协同”的税务区块链应用生态系统。税费数据可信安全的关键在于税务区块链基础云平台的构建,包括多云运维管理平台、统一身份管理平台、税务数字证书系统、密码服务组件等,通过赋予纳税人缴费人税务码、搭建税务链,实现税费信息“掌上办、网上办、链上办”。三是借助大数据技术中的流处理引擎计算能力,构建元数据管理税费数据治理模型层,据此建立税费数据处理与管理系统,包括实时数据中心、实时数仓、数据服务平台,以此实现多元异构数据实时采集、数据标准自动核标、数据质量自动核验、批流一体实时融合、自助应用程序编程接口(API)数据共享,拉通部门间税费数据原生能力,形成全面税费数据底座和可视化地图,对税费数据进行全生命周期管控。
2.加强税费数据资源开发利用,释放税费数据的辅政资商价值。一是在全国一体化税收大数据云平台的基础上,开发集成型税费数据仓库,搭建链条式数据应用平台和经济税费指标库,深入挖掘税费数据的潜在价值,将数据资源变成多样化决策支持“产品”,为宏观经济调控、中观行业或区域发展、微观企业经营决策等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充分释放税费数据的辅政资商价值。二是引入虚拟现实(VR)技术探索打造“虚拟仿真办税缴费大厅”,模拟办税缴费大厅真实场景,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全新的“智感”体验。三是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智能分析纳税人缴费人的办税缴费习惯、实际体验、个性需求等,为纳税人缴费人画像,建立税费模拟仿真数据库,构建纳税人缴费人全生命周期模型,助力税务机关改变“一刀切”执法,推动“经验执法”向科学“精确执法”转变,同时赋能税费政策智能推送,实现“精准服务”。四是以税费大数据为驱动,探索人工智能技术在税费服务中的应用,如在线下办税服务厅配置人工智能(AI)导税服务,或自主研发类似ChatGPT的税务智能聊天机器人(Tax Intelligent Chat Robot,ChatTI),通过智能语音服务精准分流,实现标准事项机器办、特殊事项人工办。五是将机器学习、深度学习技术运用于税费数据识别与分析,在信息实时汇聚和有效传递的基础上,全面、实时、准确抓取所需税费信息,对税费风险进行智能识别、分析和预警,助力税费“精准监管”,及时防范化解风险。
3.加强数字税务人才建设,打造高精尖数字治税“铁军”。未来,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已成为大势所趋,税务人员如何快速适应智慧税务新生态,以提高税收征管效能,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对此,亟须在提高现有税务人员数字化水平的基础上,扩充数字税务人才队伍,打造一支高精尖数字治税“铁军”。一是与重点电商企业和研究机构加强合作,开展数字专业人才交流,搭建培训教育平台,聘请数字技术专家对现有税务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综合数字素养。二是将数字技术相关课程纳入高等院校相关专业,强化数字税务理论与实践技能的培养,锻造储备“既懂税务、又懂技术”的综合型“以数治税”人才。三是可借鉴美国《纳税人优先法案》中有关税收信息技术人才建设的做法,给予税务部门设置关键岗位薪酬的权限,以优渥待遇作为人才流动和培养的指挥棒,助力税务部门快速招聘和留住高水平数字税务人才,同时也有利于激励高校等单位培养高水平“以数治税”人才。
此外,更为重要的是,数字经济时代,随着数据的全球化属性、资产属性以及流动属性的日益增强,除推进国内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外,中国还应积极践行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理念,深度参与国际税收新秩序的重塑,为构建合作共赢的国际税收治理体系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本文为节选,原文刊发于《税务研究》2023年第10期。)
欢迎按以下格式引用:
袁娇,成文倩,王成展.中国税收治理现代化:构建法治与数治双翼治理新格局[J].税务研究,2023(10):60-68.
-END-
●个人所得税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共同富裕中的作用与完善——基于济南市居民收入和个人所得税情况的调查
●新发展格局下跨境电商税收征管面临的挑战及建议——基于厦门市跨境电商的调查
●促进装备制造产业链发展的税收政策与服务思考——基于哈尔滨市装备制造业的调研
●敏捷治理工具构建理路及其对税收治理的启示——以“经济景气度税电指数”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