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的效果及优化——基于江西省企业的调查
作者:
席卫群(江西财经大学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
吴啸天(江西财经大学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
朱顺熠(江西财经大学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
作为最具市场活力和发展动力的科技创新主体,企业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国家对科技创新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21—2022年全国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分别为27 956.3亿元、30 782.9亿元,其中各类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2021年为21 504.1亿元、占比高达76.9%,2022年为23 878.6亿元、占比高达77.6%,企业研发投入主体地位不断增强。为推动企业科技创新、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在创新投入研发阶段、科技成果转化和产出阶段均有涉及,形成了“投入—转化—产出”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极大地激发了企业科技创新投入的积极性,大幅提升了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科技创新水平。为进一步了解企业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效果,更好地促进企业科技创新,我们基于江西省开展专题调研,分析税收优惠政策实施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优化建议,以期助力企业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为分析企业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效果,我们在江西省发放并收集了3 576份有效调查问卷,调查对象涉及省内大、中、小、微型企业,涵盖电子信息技术、新材料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多个行业,涉及人员包括企业法人、研发人员、行政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事务所人员等,其中财务相关人员填写了3 152份问卷,占总问卷数的88.14%。被调查的企业中,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分别为116户、549户、1 682户和1 229户。此外,调查的企业中有1 273户为高新技术企业,其中新材料技术领域有271户、电子信息技术领域有224户、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有198户。从企业性质角度划分,有民营企业2 492户、国有企业205户、涉外企业119户、其他企业760户。
(一)被调查企业的总体反馈情况
1.可供企业选择的税收优惠项目多。根据调查问卷结果,享受过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有5 302户次,平均每户企业享受1.48次优惠,有不少企业同时享受多个税收优惠政策。其中:1 683户和1 452户企业分别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低税率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894户企业享受了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603户企业享受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355户企业享受了财政补贴不征税收入优惠,232户享受了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83户企业享受了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税优惠。
2.多数企业认为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效果较好。被调查企业中,有约80%的企业认为税收优惠政策在促进企业提升科技创新水平方面取得了很大成效,能够帮助企业减轻税负,缓解资金压力,从而加大研发投入,推动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只有不到3%的企业认为税收优惠无效果或效果很差。
3.创业投资抵扣受惠企业较少。调查问卷中,有137户投资初创期科技企业享受抵扣25万元以下应纳税所得额,56户投资初创期科技企业享受抵扣25万~5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78户投资初创期科技企业享受抵扣50万元以上应纳税所得额,分别占被调查企业比重的3.84%、1.57%和2.19%。以上结果表明,多数企业未达到创业投资企业认定标准,且投资者对税收优惠政策存在认识盲区,未能详细了解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因此投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积极性并不高。
4.税收红利使用情况。调查结果表明,企业将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后节约的资金主要用于再生产的扩大、新产品的研发以及现有生产工艺流程的改进三个方面。
5.企业对政策的需求。通过调查问卷发现,研发人员缺乏(3 028户,占被调查企业比重的84.68%)、研发成本过高(3 003户,占被调查企业比重的83.98%)、政府扶持力度不够(1 591户,占被调查企业比重的44.49%)、企业自身重视程度不够(1 485户,占被调查企业比重的41.53%)、知识产权保护不够(1 116户,占被调查企业比重的31.21%)成为目前制约企业技术创新的主要因素。很多企业希望能够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下调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取消行业限制等来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
(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效果
为进一步分析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效果,本文选取与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最为密切的1 273户被调查的高新技术企业为研究对象,建立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指标并实证分析“研发投入—技术转化—创新产出”税收优惠政策的效应。
1.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指标的构建。为了构建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指标,首先要检验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的盈利能力是否会受到科技创新能力的影响。为此,选取8个变量指标反映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相关变量如表1(略)所示。
其次,利用SPSS软件进行Pearson卡方检验,分析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和高新技术产品的盈利能力的相关性。结果如表2(略)所示。
根据表2(略)可知,企业科技创新能力能够显著提升高新技术产品的盈利能力。现有研究开发人员、最近5年研发投入、近3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等创新能力指标均与企业盈利能力呈正相关关系,表明选取的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指标能明显影响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的盈利能力。
在此基础上,通过对成分矩阵进行相应处理,计算各变量的特征向量,整理得到最终函数:
F=0.149X1+0.176X2+0.162X3+0.173X4+0.18X5+0.116X6+0.161X7+0.154X8
根据以上公式,可以计算不同规模企业的指标得分,最终总分得分越高,表明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越强(计算结果见表3,略)。其中,大型企业得分4.52,中型企业得分3.71,小型企业得分3.06,微型企业得分2.79。最终结果表明:规模越大的企业,越注重提升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现有研究开发人员、近5年研发投入、开展研发项目数量、最近5年购进专利技术等指标均反映了大型企业对科技创新的积极投入;而中小企业受资金、人才等因素制约,对科技创新的投入有限,创新成本负担能力不及大型企业,导致科技创新发展不及大型企业。
2.税收优惠政策的效应分析。
(1)税收优惠政策影响企业研发投入的效应分析。为了分析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效果,本文选取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优惠政策,利用SPSS软件进行数据分析,探讨这6个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研发投入的促进效果。为此,提出以下假设。
原假设H0: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研发投入无显著影响;
备择假设H1: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研发投入有显著影响。
根据Pearson卡方检验,在显著性水平为5%(即0.05)时,Sig.(也称P值)=0.00<0.05,说明通过了P检验,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研发投入有显著影响,原假设H0不成立(结果见表4,略)。
(2)税收优惠政策影响企业技术转化的效应分析。在探讨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技术转化的影响方面,本文选取与研发投入阶段相同的税收优惠政策,分析其促进作用。为此,提出如下假设。
原假设H0: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技术转化无显著影响;
备择假设H1: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技术转化有显著影响。根据Pearson卡方检验,在显著性水平为5%(即0.05)时,Sig.(也称P值)=0.00<0.05,说明通过了P检验,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技术转化有显著影响,原假设H0不成立(结果见表5,略)。
(3)税收优惠政策影响企业创新产出的效应分析。在探究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创新产出的影响上,本文选择和投入阶段相同的税收优惠政策,论证税收优惠政策是否显著促进了企业的创新产出。假设如下:
原假设H0: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创新产出无显著影响;
备择假设H1: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创新产出有显著影响。
根据Pearson卡方检验,在显著性水平为5%(即0.05)时,Sig.(也称P值)=0.00<0.05,说明通过了P检验,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创新产出有显著影响,原假设H0不成立(结果见表6,略)。
(三)调查结论
基于以上调查结果,本文得出如下结论。一是税收优惠项目选择空间大。大部分企业享受了多项税收优惠政策,其中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小微企业低税率政策的企业较多,相对而言,享受财政补贴不征税收入、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和技术转让减免税的企业较少。二是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效果较好。被调查企业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比较满意,认为这些政策有效减轻了企业税收负担,减缓了企业资金压力。三是税收优惠政策有力推动了企业科技创新活动。被调查企业认为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后,将更多的资金用于新产品研发、扩大再生产、改进现有工艺等科技创新活动。同时Pearson卡方检验也证明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研发投入、技术转化和创新产出等科技创新环节均有显著影响,其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以及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效果较好。
二、企业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尽管被调查企业对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比较满意,但从反馈的情况看,目前税收优惠政策在研发投入、科技成果研发转化和科技成果产出等各阶段还存在进一步优化的空间。
(一)研发投入阶段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1.部分政策设计较为复杂,企业申报不积极。调研发现,有部分高新技术企业未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主要原因有三。一是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程序较复杂,申报前需要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辅助账、汇总表、归集表等材料,而在材料整理过程中需要内部生产、研发、财务等多部门的协作,有些企业缺乏专业人才进行汇集整合。二是出于企业核心技术保密要求,有些企业担心在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过程中可能会导致技术泄密,从而主动选择放弃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三是企业未形成良好的财务管理机制。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为事后备案事项,有些企业为了避免申报错误带来的涉税风险,选择不申请税收优惠;一些存在亏损预期的企业,由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无法带来当期实质利益也倾向于选择放弃。
此外,通过调研还发现,部分高新技术企业没有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一方面是高新技术企业存在理解误区,认为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难以给企业带来实质性利益,并不会降低企业整体税负。另一方面是纳税调整复杂。目前固定资产在会计核算中只能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企业如果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话,将存在税会差异,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需要进行纳税调整,核算工作量大,计算较复杂,且极易形成跨多个年度的纳税调整。如此,财务人员积极性不高,导致企业在科技创新投入阶段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效不高。
2.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激励效果不明显。中小企业受资金、专业人才等因素影响,进行科技创新活动往往存在较大不确定性,能够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激励效果不明显。比如,目前针对股权激励设置的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实际中较多中小企业的高管、研发人员难以享受,技术人力资本投入的税收负担较重。因此,企业进行研发投入的意愿较低。调查数据显示,在未来研发费用预算方面,只有832户企业选择“加大支出”,占被调查企业的23.26%;选择“保持不变”的企业有1 224户,占被调查企业的34.23%;选择“减少支出”的企业有423户,占被调查企业的11.83%;而选择“不再支出”的企业有1 097户,占被调查企业的比重达30.68%。
3.对初创期企业科技创新激励不足。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多是针对科技成果研发转化和科技成果产出环节,对企业初创期的支持力度不够。例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只有当企业盈利且存在税款缴纳时才能真正发挥税收减免的作用。虽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的所得中得到弥补(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是10个纳税年度),但对研发周期较长或处于起步阶段的中小企业而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不能立即产生税收利益,反而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企业的管理成本。此外,部分企业在初创期需要投入大量研发资金,为了降低风险,往往会提取风险准备金、研究开发准备金或新产品试制准备金,但因无法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也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中小企业的研发负担。
(二)科技成果研发转化阶段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1.促进产学研一体化的税收优惠政策缺失。我国现行税法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给予了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减免税优惠,但是在专利技术应用、专利产品销售利润等方面存在优惠缺位的情况,难以有效促进科研单位、高校和企业三者合作建立科技联盟。现行税法对企业向基础研究领域捐赠的以及企业接受高校或科研机构等赠与的研发设备,企业资助产学研合作的研发费用、产学研合作的项目利润等,均未设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不利于调动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研发转化的积极性。
2.助力改善技术成果转化环境的税收优惠力度不够。良好的外部环境有助于提高科技成果研发转化效率。现行孵化器优惠政策主要集中于增值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侧重于鼓励为孵化企业提供经营场地,缺乏对服务升级的税收激励。对创新创业平台、科研成果转化促进平台以及对促进科研成果市场化的中介机构的税收优惠缺失。
3.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效果不明显。一是税收负担较重。企业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阶段给予科技人员的奖金,按照税法规定应计入综合所得合并纳税,或选择作年终奖金单独计税。如果奖金额度大,可能会适用较高的税率,增加税负,从而影响科技人员的创新积极性。二是政策吸引力不足。企业给予的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递延纳税或分期缴纳税收,但并未真正减少税款,难以给研发人员带来切实利益。三是继续教育费用扣除标准低。按照税法规定,个人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不超过48个月);接受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证书的当年按照3 600元定额扣除,但扣除额度相对于投入的学习成本而言比例较低,对企业员工学习深造的激励不足。四是优惠政策的范围较窄。目前税收优惠集中在天使投资人、股东、知识产权所有者、关键技术提供方等群体上,而一般的、基层的技术人员能够享受的税收优惠较少。
(三)科技成果产出阶段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存在问题。为了成为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一些企业存在大量外购知识产权、突击增加研发投入等“为认定而认定”的情况,实质性创新不足。此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对“企业成长性”这一指标的打分涉及“净资产增长率”和“销售收入增长率”两个指标,企业很容易操控“净资产增长率”指标。而且,一旦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与企业研发投入和知识产权没有直接关系的其他收入也能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对于非高新技术企业的同类收入而言并不公平。
2.成果产出的税收优惠政策有欠缺。目前实施的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科技成果产出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以企业所得税为主,并且可以叠加享受,但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有时会产生对冲效果,出现“1+1<2”的现象,不利于政策激励作用的最大化。比如,一般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100万元,按25%税率计算,实际享受的税收优惠为25万元;但如果是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同等额度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适用15%税率),实际享受的税收优惠只有15万元,税收优惠叠加后反而降低了企业的实际收益。
为更好地发挥税收对科技创新的引导作用,提高企业在科技研发、转化和产出阶段的积极性,应进一步优化税收优惠政策。
(一)加大企业研发投入的税收优惠政策优化
1.适当调整税收优惠形式。为了降低企业的核算成本,可适当将一些税基式优惠调整为税额式优惠。比如,可考虑将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调整为固定资产投资抵免,减少税会差异调整情况。
2.提高中小企业、初创企业的研发优惠力度。允许中小企业和初创企业计提的科技创新风险准备金据实扣除,同时规定未足额使用或超出年限不用者补缴税款、随意改变资金用途者补缴税款并且加收滞纳金。允许高新技术企业从非金融机构贷款用于科技创新的利息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降低企业研发的融资成本。
3.优化办税流程。一方面,要加大宣传力度,为企业提供便利的税收政策咨询和税务实操辅导服务,大力推行“一站式”办理,缩短审批时间,减少企业办税成本。另一方面,要加强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在优惠资格认定上,增强税务部门与科技、工信等其他部门的信息互通共享,统一申请材料的标准,提高审核效率。
(二)加快科技成果研发转化的税收优惠政策优化
1.提升税收优惠政策激励效果。适当扩大公益捐赠扣除范围,允许企业向基础研究领域的捐赠不超过利润12%的部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科研单位或高校向企业赠与的研发设备不作企业接受捐赠收入处理;企业资助产学研合作的研发费用允许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处理;对产学研合作的项目利润给予适当的减免税。为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还建议对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平台和创新创业平台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相关平台取得的收入可享受增值税免税或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助力企业孵化和科研成果转化。
2.提高人力资本的税收优惠力度。目前企业所得税中仅有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动漫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其他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总额8%的部分才准予扣除。建议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也给予全额扣除的待遇,加大企业对人力资本投入的积极性。
3.增强个人所得税优惠对人才的吸引力。适当优化个人所得税税率,可考虑降低综合所得的最高边际税率,同时加大继续教育的专项附加扣除力度,扩大科技奖金免税的覆盖范围,将省级以下政府授予的科技创新奖励纳入免税范围,提高税收优惠对人才资源的吸引力。
(三)提高科技成果产出的税收优惠政策优化
1.优化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指标。“企业成长性”中的净资产增长率指标可以修改为净资产收益率增长率指标,以防范企业的舞弊行为,减少企业为取得高分而借助资本投资手段来取得高净资产增长率的现象。对于三年内净资产存在负值的小型企业,还可采用净利润增长率指标来代替净资产增长率指标。在销售收入增长率方面,可根据企业规模制定不同的得分要求,允许大规模企业以更低的销售增长率获得和小规模企业相同的分数,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企业恶意骗取国家税收优惠的现象。
2.完善成果产出阶段的税收优惠政策。一是提高技术转让所得免税的标准,进一步降低企业科技成果转让的成本。二是合理调整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资格认定条件,降低门槛。由于我国中小企业规模小、研发能力不足,往往达不到高新技术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条件,但不少中小企业拥有很强的创新和发展潜力,为此可适当降低认定条件,让致力于研发创新的中小企业也能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此外,还可借鉴发达国家做法,不划分某类特定资格条件,只要企业能够达到技术研发标准或者具备创新能力,在一定时期内也可享受相关优惠。同时,还可参考专利盒制度,选取某一类特定的知识产权,对其各环节的应税所得都给予税收优惠,保证非科研、非生产企业进行创新活动也能得到鼓励。
(本文为节选,原文刊发于《税务研究》2024年第1期。)
欢迎按以下格式引用:
席卫群,吴啸天,朱顺熠.企业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的效果及优化:基于江西省企业的调查[J].税务研究,2024(1):2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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