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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明熙:国际法视角下的中印边界争端探析

朱明熙 网舆勘策院 2022-03-20


作者:朱明熙

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摘要

2020年5月上旬,中印两国在班公错附近发生了对峙事件,一时间受到国内外媒体的广泛关注,中印之间的边界争议再次进入人们视线,如何妥善解决中印领土争端成为摆在人们面前的重要课题。而领土争端是国际法研究中的重要内容,也是国际法致力于解决的现实难题。因此,在领土争端长期搁置、谈判无果的情况下,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当前边界争议不失为一种思路。本文旨在通过国际法原理,分析中印边界问题的成因以及双方对于领土的主张,为中印领土争端的最终解决探寻国际法上的支持。




一、问题的提出




中国和印度之间边界线长约2000公里,中印争议地区的总面积为12.5万平方公里,其中东段约9万平方公里,全部被印度占领,实际控制线就是非法的“麦克马洪线”;中段约2000平方公里,全部被印度占领;西段约3.3万平方公里,主要是我国新疆的阿克赛钦地区,其中印度占领巴里加斯一处,其余都控制在中国手中。[1]此次班公错对峙事件即发生于中印西段边界,但中印边界上两国分歧最大、发生冲突次数最多的地区是位于中印边界的东段,即藏南地区。

中印两国的边界争端是历史遗留问题。自19世纪中叶,受英国控制的英印政府先后向我西藏、新疆发动侵略,逼迫中国政府、西藏当局召开“西拉姆会议”,划定割让藏南地区的“麦克马洪线”。对此,中方代表断然拒绝,但英方威逼利诱下仍与西藏当局单独签署该条约。20世纪50年代,印度独立后,全面接管英国当年侵占我藏南地区,并与我国爆发1959年朗久冲突、1962年中印武装冲突。在此后长达数十年至今,中印边界谈判短短续续,始终未有实质性进展。

近年来,随着国际司法机构解决领土争端的案例的增多和模式的日渐成熟,例如1959年比利时/荷兰边境土地主权案、1994年利比亚/乍得领土争端案[2]。中印两国在今后处理领土争端问题上,并不能排除适用法律途径解决的可能性。即使两国在该问题上始终认为应以政治谈判为主,则更可以利用法律手段在政治谈判中起到斡旋、调停、牵制等作用。通过对国际法领土概念中“先占制度”、“时效制度”、“禁止反言”等问题的研究,从而在法律层面为中国在领土争端问题上占据主动权,更好地维护我国的领土主权和国家利益。



二、中国拥有争议地区主权的国际法分析




(一)先占原则

根据罗马财产法原理推演出的“先占”(occupation)制度,至今仍是解决国家之间领土争端的国际法制度。[3]一些著名的国际法学者认为先占制度是“唯一自然而原始的取得领土的方式”。[4]根据先占原则,国家占有无主地并取得对它的领土主权。该行为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无主地,还要有明确占领的意思表示,客观要件上,先占国必须对无主地实施有效占有。[5]中印边界东段争议地区位于“麦克马洪线”以南、印度阿萨姆平原以北的门隅-洛隅-下察隅地区(藏南地区),历代均由西藏地方政府管辖。而中国自元朝征服西藏(吐蕃国)以来,此地自然进入中国版图之中。

至于先占原则中的“有效占有”,包括两项要素:其一,先占国必须明确表示将某个无主地置于其主权之下,其二,先占国在无主地上实行有效的占领和行政管理,即国家对无主地行使主权,并要求这种主权的行使在发生争端时能保持。所谓“行使主权”,可以是实际采取立法、司法及行政措施。[6]从史料中我们发现,1682年,出生于门隅达旺附近的仓央嘉措被选定为转世灵童,是为六世达赖喇嘛。[7]说明门隅地区当时即处于西藏的管辖范围。此外,18世纪初叶,西藏地方政府在原行政管辖体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对门隅地区的统治。西藏地方政府将门隅地区划分为32个‘措”或“定”,为了管理门隅地区的行政事务,西藏地方政府在达旺寺设立了名为“达旺细哲”的政教合一体的行政管理机构。[8]这些都说明中国对于门隅-洛隅-下察隅地区(藏南地区)的占领是符合先占原则的。

(二)时效原则

根据传统的领土取得方式“时效”原则:一国对他国领土进行长期占有之后,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他国不对此提出抗议或反对,或曾经有过抗议或反对,但已经停止了这种抗议或反对,从而使该国对他国领土的占有不再受到干扰。但事实上,历史上中国历届政府均未停止过对英国、印度非法侵占我领土的抗议。在民国时期,北洋政府从未承认过“麦克马洪线”,其后的国民政府也拒绝承认“麦克马洪线”。而且国民党政府在获悉英国逐步侵入“麦克马洪线”以南的中国领土以后,在1946年7月、9月、11月和1947年1月,还曾四次照会英国驻华大使馆提出抗议,印度独立后,国民党政府又在1947年2月照会印度驻华大使馆就印度侵略我国位于西藏东南地区的领土提出抗议。[9]1954年周总理曾利用印度总理访华之机向尼赫鲁明确表明中国政府不同意印度方面在边界问题上的主张,中印边界从来没有正式划定过,中印应该对边界问题进行谈判。[10]因此,中国从未停止对非法侵占“争议地区”的抗议,印度是无法通过时效规则来取得“麦克马洪线”以南地区主权的。



三、对印度提出主张的国际法分析




(一)对《西拉姆条约》的分析

如前所述,印度政府对于中印争议地区的主张主要依据是1913年《西拉姆条约》。根据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条对“条约”的定义:“称条约者,谓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一项条约的签订和生效,必须符合如下条件:1.条约的主体适格。从实践上看,国家是国际法最重要的主体,条约主要是国家之间签订的条约。国际组织作为国际法的主体,也具有缔约能力,也可以和国家以及其他国际组织缔结条约。[11]但是,《西拉姆条约》从未得到历届中国政府的认可和签字,仅仅是英国政府和西藏代表的私下签订。西藏地方当局即不是主权国家,更不是国际法意义上的国际间组织,自然不具备签订条约的能力。2.缔约条约必须符合国际法。一是条约的内容必须符合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凡是违反国际法的条约,例如,全球和地区霸权国家强迫弱小国家签订的不平等条约,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条约。二是指缔约程序要符合国际法,凡是违反缔约国自由同意原则,采取武力或武力相威胁、欺诈、贿赂等手段缔结的条约均属无效。[12]《西拉姆条约》签订的背景是英国殖民侵略者适用武力进犯拉萨、给予达赖和西藏当局贿赂后,强迫当时的中国政府、西藏当局谈判形成的。此种条约在现代国际法上是无效的,所以印方所持主张也是不成立的。

(二)禁止反言原则

禁止反言原则,起源于英美法系,发展至今逐步成为一个名副其实的国际法裁判规则,是指一方当事人由于自己的行为而不能主张某项损害有资格信赖这一行为并据此行事的另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在国际法中,承认与默认这两种行为均产生禁止反言的法律效果,阻止行为国否认其过往的声明或行为承认或默认了某些事实或行为。[13]印度政府认为中国在历史上曾经对争议地区的归属作出了默认,一是新中国成立到1958年未为止都没有对印度的侵略行为提出抗议,甚至在1954年中印谈判中中国政府对此问题也避而不谈。[14]二是印度总理鲁赫尼认为周恩来总理在与其对话时“承认”了“麦克马洪线”。三是中国政府在中印边界问题上不应该有“缄默的”保留,认为中国方面“缄默的”保留就是默认,因此就是承认了印度的主张。[15]关于第一个问题,我们已在时效原则中作出讨论。关于第二个问题,印度的主张显然歪曲了事实。1959年周恩来总理给尼赫鲁总理的复信中指出,印度对谈话内容理解“显然有误”,并再次阐明中国一贯的态度:“如你所知,麦克马洪线是英国对中国西藏地方执行侵略政策的产物,曾经引起中国人民的很大愤慨,从法律上讲,它也不能认为是合法的。我曾告诉过你,它从未为中国中央政府所承认……当然,也不能不看到另一些令人鼓舞的重大变化;这条线所关系到的印度、缅甸已经相继独立,成为同中国友好相处的国家。由于种种复杂的原因,中国政府一方面感到有必要对‘麦克马洪线’采取比较现实的态度,另一方面也不能不审慎从事,并且需要一定的时间来处理这个问题,这是我几次同你说过的。”[16]可见,周恩来总理并没有承认所谓的麦克马洪线。关于第三个问题,仅仅缄默不会构成默认,缄默是否构成默认还须结合当时情况从其他行为或不行为所反映的当事者的意志来推定。印度政府仅仅从不答复或不抗议(对于印度所提“分界线”的主张)一点来“假定”中国默认了印度的主张,这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17]默认有一个隐藏的主观要件,即当事国具有放弃某种权利或者同意某种情况的意图。然而前文也已论述,中国从未承认“麦克马洪线”,并明确反对印度的侵略。中国政府出版发行的官方地图一直将“麦克马洪线”以南的地区标为我国的领土,同时在各种国际场合,中国公开表明反对印度单方面划定的界限,同时谴责了其侵犯藏南地区的行为。



四、结语




国家领土争端作为人类社会最古老、最复杂的问题之一,不仅关系到国家间的核心利益,更关系到国际社会的和平与稳定。随着当今世界相互交流与融合程度的加剧,国际法的不断完善,在统一的国际法框架下解决国家争端逐渐成为各国的共识。通过本文的分析,本文认为中国对争议领土的主张是能够在国际法上得到支撑的,这对于我国今后潜在的国际司法、国际谈判均是有利因素。况且,中印两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两个发展中国家,妥善解决领土争端,对于地区稳定意义重大。因此,两国能够坚持从国际法中寻求依据,以政治协商与法律方法相结合,和平解决争端,对于双方来说都是一个双赢的过程。当然,如果和平解决的方式破裂,中国也可以考虑其他解决途径作为补充。总之,中印两国利益大于分歧、合作大于冲突,我们有理由相信中印领土问题可以得到有效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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