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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楠:第五吠陀——史诗作为一种印度民间法丨跨学科视野下的民间法

鲁楠 法律人类学世界 2023-09-10

清华大学 法学院 鲁楠 副教授


依据我学习民间法领域部分文献做出的粗浅归纳,民间法具有四个方面的核心特征(1)民间法相对于国家法而言,是社会本位的法,而国家法是国家本位的法;(2)民间法是在社会生活中自然生成,而非人为设计;(3)民间法为民众所自愿接纳,而非官方强加;(4)民间法体现活生生的生活实践,是“活法”,而非白纸黑字的法条(black-letterlaw)。从这四个特征来看,古印度史诗中含有大量民间法内容,值得提炼与研究。

我试着围绕四个方面来谈:

第一,从法律渊源角度。传统印度法大体形成了四个主要法律渊源。第一是天启经,它是指公元前15世纪前后,来自南俄草原上的雅利安人,从南亚次大陆西北角开伯尔山口进入次大陆之后,逐步形成的宗教文本,名为吠陀;第二个法律渊源叫圣传经,是源自吠陀,累代传承形成的宗教文本,其中包括与法律直接相关的法经与法论。古印度两大史诗《摩诃婆罗多》与《罗摩衍那》也被认为属于圣传经,具有很高地位,被誉为“第五吠陀”;第三个法律渊源是习惯或者是习惯法,与民间法直接相关。印度是一个广土众民的社会,不同地区的习惯差异巨大,体现生活样态的多样。但同时,在传统印度法中,这些不同的习惯都被认为与天启经与圣传经保持联系,以至能够和谐一致。在《摩奴法论》中,宣布习惯是最高的法,良好的习惯植根于吠陀。由此可见宗教之法对民间法的吸纳与整合;第四个法律渊源,是指权威学者的合议,就是当前三个法律渊源,适用于具体生活实践仍存在分歧的时候,由博学而有威望的婆罗门组成会议,决定具体法律规则的适用。

如果我们依据民间法的四个核心特征去看传统印度法的四种法律渊源,似乎只有第三个法律渊源,也就是习惯或习惯法属于民间法范畴。但如深思,会发现民间法所覆盖的范围不止于第三个法律渊源,天启经和圣传经中也有丰富的民间法内容和因素。传统印度法最初的实践扎根于社会生活,并非官方缔造,来自于鲜活的社会实践。而在圣传经中的两大史诗也含有极其丰富的民间法内容。至于权威学者的合议,实际上与天主教教会法不同,并不是国家教会所制定的法律解释和决议,而是以村社为中心,在特定区域当中的博学而有威望的婆罗门所形成的合议,它必然扎根于社会生活,形成彼此差异的法律实践。因此,我们可以说,传统印度法的法律渊源都以不同形式,在不同层次上,与民间法有紧密联系,以至于我们甚至可以说,传统印度法的主体内容来自于民间,来自于社会,来自于民众,是非官方有意为之的自发生成的法,它整体上就是一种民间法。

第二,为什么说史诗也是一种民间法?

(1)众所周知,《摩诃婆罗多》与《罗摩衍那》是印度民族的两大史诗。据考证,《摩诃婆罗多》中所记载的故事,大体上是公元前10世纪左右的时候,雅利安人由印度河流域向恒河流域“东进”的过程中发生,这处于部落联盟向古代国家转变时期。《罗摩衍那》与《摩诃婆罗多》所记载的社会与政治形态大体相类。但是从地域上讲,《罗摩衍那》所涵盖的地域已延伸至南印度地区,甚至有可能覆盖了今天的斯里兰卡。从故事本身来讲,《摩诃婆罗多》所形成的时代似应早于《罗摩衍那》。但据学界考证,《罗摩衍那》形成文本的时间却早于《摩诃婆罗多》,因此《罗摩衍那》被誉为“最初的诗”。但是,两大史诗所形成的时间其实非常漫长,作者也并非单独个人,它真正定型是在公元之后。主流意见认为,两大史诗定型于孔雀王朝之后至笈多王朝时期,那就是说,大概是最晚到公元三到四世纪左右的时候,方才形成最后形态。因此,如果史诗故事在公元前十世纪左右就已经有了最初的故事内核,那么它们经民间歌人和婆罗门学者加工,不断丰富,持续了数个世纪的时间,才逐步定型。因此,它所涵盖的民间法的时间跨度十分巨大,内容也极为丰富。以《摩诃婆罗多》为例,其故事主线围绕婆罗多族的两大分支之间,因王位继承问题展开了一场世界大战,几乎印度所有部族和王国都卷入其中。但在故事主线当中,不断插入其他故事,从多方面反映了印度古代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我们可以说,这个两大史诗可谓源于民间,是印度人民生活的百科全书;

(2)两大史诗的主题,始终围绕着传统印度法的一个核心概念展开,并且结合各种具体场景,对这个概念进行细致入微的阐述。这个概念叫做“达摩(dharma)”。“达摩”是传统印度法中的法概念,其本意是维持之意,引申为维持社会生活和人的道德品行,防止人和社会陷入堕落状态。因此,传统印度法的内容始终围绕达摩展开。在《摩奴法论》中,规定了不同种姓和人生阶段所应服从的相应达摩。但是,《摩奴法论》中对达摩的解释是学理性的,类似于学者的教科书,具有理想性、完美性和统一性。但实际社会生活与学者理念之间,还是存在相当距离。两大史诗弥补了这种缺陷,它结合具体场景,以传说和故事方式,展示了达摩是如何解决纠纷,指导生活的。其中,民众参与到对达摩的塑造,使传统印度法呈现出动态变化。因此史诗是民众心目当中普遍接受的法,而不仅仅是学者心目中的法。我们不妨借用美国学者劳伦斯·弗里德曼关于“内行法文化”与“外行法文化”的区分,认为法经与法论体现的是精英主导的内行法文化,史诗是大众参与的外行法文化,传统印度法是两种法文化之间的互动;

(3)史诗以传唱方式扎根民间,是活跃着的民间法文化。在法文化研究中,还有一种区分,即官方法文化和民间法文化。官方法文化常常是通过官府典册、公告、王令的方式来体现,而民间法文化却体现在民间唱词、故事、传说、笔记等文学形式中。我们想要了解不同于官方法文化的民间法文化,其实往往民间文学非常值得重视。史诗恰恰就是这样一种民间文学形式。尽管两大史诗所讲的都是王族故事,但正如金克木先生所说,故事的主角是“失意王子与落魄仙人”,他们流落民间,与民众接触,将民间生活带入故事之中。而最初,史诗并没有文字形式,而是由民间吟歌人通过口传形式传唱。这种传唱的方式,丰富了普通民众对于法文化的理解和认识,从而成为民间社会生活的记忆储备库;

(4)史诗具有变化的特性,它以文学形式不断吸收民间法实践,使之融合进入史诗故事当中,并且,以一种内在的故事连续性,实现不同地域民间习惯的整合过程,使它具有了一种圆融一贯的特性。过去,我们认为与西方的法律发展情况不同,传统印度法具有停滞的特点。这是因为,西方学者在对传统印度法进行研究的过程中,过分集中于法经与法论,对以民间法形态所呈现出来的史诗关注不足。如果我们去看史诗的形成过程,不难发现,传统印度法始终处于变化生长之中,并非静态、停滞。基于以上四点,我认为史诗也可以视为一种法,视为承载着民间法的形式。

第三,史诗中蕴藏着哪些民间法?我们知道,古印度的两大史诗可以说是篇幅巨大。《罗摩衍那》的篇幅相对要短一些,《摩诃婆罗多》则有十万颂之巨,其中的内容可以说极其丰富、庞杂。

这里我想重点谈两点,一点是古代政治的基本法理。实际上,两大史诗所谈的故事主题具有相似性,谈的都是在这个部落联盟的时期,围绕王位继承问题引发的争论,甚至带来战争。其中围绕究竟什么样的君主是符合达摩的君主?什么样的君主是为人民所爱戴的?进行了深入讨论。例如在《摩诃婆罗多》的和平篇和教戒篇中,就以大篇幅讨论了君主所应当服从的达摩。而我们将这两个篇目当中君王之法的内容与《摩奴法论》中关于君王之法的内容相互对照,发现其中的论述具有一定参照性。两大史诗分别塑造了两位对后世产生深远影响的明君形象,一个是“坚战”,一个是“罗摩”。此外,史诗也体现了在古代国家形成初期,围绕君王职责所形成的一些关键性争论。比如说王位继承问题。无论《摩诃婆罗多》还是《罗摩衍那》,最开始的核心矛盾都与父死子继与兄终弟及这两种可能选择之间的冲突有关。这反映了在古代国家形成初期,两种王位继承的方式并存,但引发了严重的政治问题。因此,两大史诗围绕着君王之法当中王位继承的法律安排进行了深入讨论。后来,到了孔雀王朝时期和笈多王朝时期,王位继承的问题才得到了部分解决。由此我们看到,在两大史诗中,有着古代政治最初的一些基本原理。

第二点,在两大史诗当中,有极其丰富的民间习俗,对应习惯法的内容,比如说关于婚姻、收养和继承制度等。在《摩诃婆罗多》中,有富有戏剧性的一妻多夫制的记载,比如木柱王的女儿黑公主经选婿比武,最后嫁给班度五子的故事。这样一个历史记载,西方有学者认为,它体现了在当时北印度某些地区存在一妻多夫的习俗。但从法人类学的角度讲,它很可能所体现的是在古印度部落联盟的时期,曾经在某一个阶段存在恩格斯所说的普那路亚式婚姻的遗迹。此外,史诗中还大量记载着夫妻膝下无子,通过借婚生子或者收养的实践。例如,贞信的两个儿子死去无后,导致婆罗多族王位无人继承,后贞信找到其私生子仙人毗耶娑,与二子奇武的遗孀结合,生下持国与般度。类似情况后来在般度身上也发生,由于般度受仙人诅咒,无法与妻同房,其妻贡蒂通过召唤神明下凡与其结合得子。由此我们看到,古印度在其历史发展过程当中,沉淀大量民间习俗。第三点是,这里面还蕴藏着民间信仰与后来婆罗门加工的宗教之法的融合。在《摩诃婆罗多》中,有一个只有700颂的经典篇章,叫做《薄伽梵歌》,被誉为印度人心目当中的圣经。就在小小的《薄伽梵歌》中,包容了古印度不同地区、不同教派的信仰,而在将它们熔于一炉。我认为,《薄伽梵歌》是《摩诃婆罗多》故事在逐步累积过程中,到帝国时期,由博学的婆罗门以此为基础,用新婆罗门教整合各地方的民间信仰的结果。因此,我们能够看到,两大史诗当中不仅蕴含着民间法,对其保持宽容,而且进行了有意识的加工和内在整合。这种内在整合并非像我们今天所熟悉的那样,是国家法对民间法的收编,而是诉诸民间法的内在整合。

最后,我想谈谈法律与文学研究中的民间法。过去对民间法的研究中,法人类学与法社会学是主导范式,对民间法研究范围的扩展,内容的深化,做出了巨大贡献。其实法律与文学研究同样也可以参与到法人类学与法社会学研究中,对于民间法的内容扩展做出独特贡献。英国著名法学家梅因在《古代法》当中曾利用“荷马史诗”,对于西方文明早期的法律发展情况进行过经典研究。而在我们对于传统印度法的研究中,由于印度人民不重视史料积累和信史记载,大量关于古代社会的情况,是以史诗和故事传说方式记录和传承。因此,对于像印度社会的民间法研究,梅因所开辟出来的合着法律与文学的研究方式,是可以借鉴的。对于这样一种研究方式的借鉴,可以弥补自19世纪以来,传统“东方学”研究,过度重视古典学意义上的法经与法论,脱离实际社会实践所带来的缺陷。也许不仅是印度和印度法,法律与文学的研究也可以为我国民间法研究的进一步扩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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