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乐:民间法的历史时空丨跨学科视野下的民间法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方乐 教授
尊敬的各位专家、各位学者,非常荣幸受邀参加中南大学法学院举办的“跨学科视野下的民间法”学术研讨会,感谢彭中礼老师、刘顺峰老师、王伟臣老师的邀请。上一个单位,尊敬的谢晖老师做了精彩的开场致辞,将这次学术研讨会的主题内容和思路方法进行了精彩的介绍,第一单元的三位发言人和评议人,都做了非常精彩的主旨报告和精彩评议。受益很多。我们这一单元魏磊杰老师就《民事习惯调查之于法典编纂真的那么重要吗?——对中法史与民间法学者惯性思维的一点反思》、鲁楠老师就《第五吠陀——史诗作为一种印度民间法》做了非常精彩的发言。评议谈不上,只能说一点学习精彩报告后的心得体会,同时就我自己对民间法这个学术命题的初浅理解,一起请教于方家,请各位专家、各位学者批评指正。
魏磊杰老师的主题报告围绕着民事习惯调查对于法典编纂的意义,从一个非常新颖的视角给出了非常精到的分析。这个不仅具有强烈的学术意义,对于指导当下中国的法典编纂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因为伴随着我国民法典的编纂,无论是实务界还是理论界,都十分关注中国的法典化运动,对于推出更多以“典”命名的法律充满了高度的期待。刚才魏老师就中法史和民间法学者对于民事习惯调查对于法典编纂的重要意义,尤其是习惯对于法典编纂的意义,具有十分重要的启发。鲁楠老师的主题报告围绕着印度民间法的问题做了非常细致的考证、精彩的分析、体系和的阐释,他从史诗作为一种民间法的知识脉络,将印度法发展的历史从一个新的视角予以了展示,让我们对印度法的发展有了新的深入的认识。实际上,《清华法学》杂志多次推出关于印度法研究的系列论文,鲁楠老师也都有很精深的论文呈现。作为同样的空间域超大、复杂性极强的一个社会域,印度法的发展、尤其是印度民间法的发展,无疑值得我们学习。
这两份报告虽然讨论的主题不同,但都是在时空脉络之中展示民间法的生命力问题。魏老师的主题报告的主线虽然以时间为主轴,但同样也有一个空间的问题;鲁老师的报告看似是一个域外法的问题,但其实也隐含时间的主线。我们在民间法的论题研究中,要充分关注时间和空间维度带来的论题思考,尤其是时空维度中的主体性问题。比如,魏老师讨论的主题,虽然他更多强调了主体性的问题,但主体关注的分歧性以及这种分歧性所隐含的复杂性同样也是他在论题分析中努力呈现出来的。比如鲁老师讨论的印度法议题,这个论题研究本身实际上包含主体性的问题,也包含着一个主体的移情能力问题。因为对于印度民间法的研究,无论是一种事实描述还是一种理论上的“故事”建构,他欲借此主题的研究展示出来的学术意义和实践意义,都依赖于研究者自己的理解能力,同时也要求研究者在表达时考虑到听众的理解能力,是一种主体能力的综合展示。这都意味着,我们对于民间法的研究,无论是从何种角度进入其中,都不要忽略这种“主体性”以及因由这种“主体性”所带来的优势及其可能隐含的风险。
第一,什么是“民间法”?尽管这是一个概念范畴,也尽管不同的学者实际上是在不同的层面上使用这个概念,甚至我们必须要承认民间法概念本身就是比较多元的。因而我们看到,有学者从事实意义上描述民间法,有学者从规范意义上讨论民间法,还有学者认为民间法的概念界定实际上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民间法是一种存在,一种客观现象,我们要做的是认真对待它。从规范意义上看,如果我们对民间法在概念上进行了细致的划分,但在事实上却进行不做区分的描述,那么这对于规范意义上的民间法研究的相互推动就失去很多更精确界定的可能;从事实的层面来看,我们每个人进入民间法,无论是研究还是理解,其实都是非常便宜的,因为我们每个人都有来自生活的事实感受,我们对民间法本能就有一种亲近感。这使得我们从事实层面上进入民间法的研究非常的顺利,但这种顺利一方面很有可能会消解掉规范意义上对民间法研究的知识努力,另一方面可能会存在方法论的问题。我们看到,一些有关民间法的研究,在方法论上更多是一种事实描述,规范层面上尤其是论证方法上还有很多可提升的空间。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实际上是一个民间法研究中主体的方法论意识和自觉使用的问题。
第二就是民间法和国家法的关系问题。正如上面所讨论的,民间法概念之所以难以界定,或者难以区分,实际上就是因为它与国家法之间的关系十分的复杂。从空间域上来说,“民间”和“国家”并不是一个两分的物理空间;从“法”来看,无论是从形式还是从发生学意义上,两者之间都有十分紧密的关联。这使得我们在研究民间法的时候,我们很难区分民间法中的哪些空间逻辑和制度逻辑是属于“民间”的?哪些是属于“国家”的?甚至一些学者也谈到,我们研究民间法,意欲对话的是“民间”还是“国家”,其实都是很难说清楚的一个问题。这实际上是一个民间法研究中主体的视野和立场的问题。我们究竟想要说什么以及说给谁听,因为在很多时候,听众的感受甚至偏好会影响到我们怎么说,以及说哪些内容。
第三,是民间法的生命力问题。民间法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多元视角、多种方法、多个角度来予以多元化的呈现。这既是民间法命题吸引力所在,也是民间法的生命力所在。但即便如此,我们可能还需要思考一个问题,那就是从学术研究上来看,民间法的研究到底是一种作为民间的民间法,还是要走出民间的民间法;从体验者的角度来看,我们研究民间法是让作为事实的民间法更民间,还是要让民间法被改造的更民间?也即我们无论是从一种学术研究者的立场进入民间法这个学术命题,还是作为一个生活者进入民间法的社会场域,我们对民间法抱有怎样的一种学术责任和社会责任。这个话题,可能和第二个问题中的主体立场有关。民间法的研究,它的对话对象就是国家,还是根本就不假定对话的对象更好?我觉得这个问题很重要,因为这个问题决定我们怎么来看待民间法,甚至怎么来看待民间法的命运。当然,刚才有好多学者在讨论民间法议题的时候也谈到,民间法有它自身的生命力,在民间法发展的过程中有新的民间法形成了,也有一些民间法消失了,这是民间法本身。但是我们作为一个对它这个事实进行描述的时候,我们究竟是要把它作为一种静态意义上的、作为民间的民间法来研究,还是作为一种动态意义上的、走出民间的民间法来进行研究。
我们需要思考的第二个问题是,如何做这种决断?事实上,无论是研究民间法,还是研究研究民间法,方法是多元化的,开启出来的有关民间法的议题也是多元化的,很多多元化问题之间是存在分歧的,那么分歧如何决断?我感觉还是需要一种政治决定在里面,也即民间法的研究需要一种政治判断、一种政治眼光,这是一种主体能力问题,也是一种主体智慧的体现。刚才魏老师探讨法史学者在讨论民法典编纂的时候,给出的立场是多元化的,有东方主义的,有历史主义的,还有其他各种各样的方法和立场。这种多元化立场的讨论,使得我们关于民法典编纂的认识更加立体化,让我们更加丰富的看到民法典编纂过程中需要考虑的各种复杂因素,同时这种考虑也是一种焦虑、甚至是某种期待,但是要解决这些问题显然还依赖最后的力量,那就是一种政治决断。所以我的意思是,无论我们怎么来研究这个民间法,它所展示出来的问题越多元化,恰恰是民间法本身的生命力所在,但是要解决这些问题的分歧,可能并不是一个学术问题,更多的是一个政治决断问题;甚至我们今天之所以能在这个云端去讨论民间法,实际上也跟我们的这样一个政治决断力有关,那就是在国家和社会之间、在国家法和民间法之间,国家法究竟给了民间法多大的生存空间、民间法又在多大范围内和国家法发生意义关联。假设国家给予民间法的生存空间越来越狭窄,那么很可能会使我们讨论民间法的学术的意义被削弱,那么它的这个学术产生的这个影响力就会不如我们想象的那么大。但如果国家给民间法的生存空间越来越大,那么我们就会发现我们讨论这个问题的学术生命力会越来越丰富、学术影响力会越来越大。
实际上,我们在民间法学术研究发展的近三十年的轨迹中,可以看到,民间法的生命际遇是不一样的,这种际遇的变动,实际上都跟国家的态度有很大的关系。那么,我们究竟该秉持一种什么样的民间法立场,又该秉持一种如何处理这种立场的新立场?很显然,这些问题都需要进一步深入讨论,是需要作为研究民间法时认真对待、谨慎处理、务实解决的民间问题。以上是我初浅的一些学习心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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