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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师大研究生宋著:法律人类学的初次触电

宋著 法律人类学世界 2023-09-10

/宋著 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2022级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 

前言

我对法律人类学感兴趣是源于一位法学老师在某次微博动态更新中提到了“法人类学”。因为对这个老师的特别崇拜,加上暑假漫长的空闲时间,让我与法律人类学的“偶然”碰面带有的一丝浪漫色彩。我开始通过各种渠道寻找法人类学相关的知识,之后寻找到了法律人类学世界公众号,阅读了数篇以往推文,并聆听了几场相关的讲座后,愈发确定自己对于法律人类学的兴趣不仅仅是“三分钟热度”,而是存在一种内生的兴趣。在对法律人类学进行了一些“补课”后,才有了这篇研习报告。

法律人类学为什么吸引我?

法律人类学中的人文关怀

从马林诺夫斯基时代开始,人类学家撕毁了他们曾经身上“安乐椅上的研究者”的标签,不再仅仅满足于对自己视线以外的他者作出“基于文本的想象”,而是将田野调查纳入人类学的研究方法中,进行参与式的观察。从对于人类学中进化论观念的批判开始,人类学界像马林诺夫斯基所说的那样,致力于“理解他眼中他的世界”。这一研究取向的转变,隐含着一种假设或者怀疑——我们自身的生活方式真的“优于”他者吗?

无论是法哲学或是道德哲学,探讨、争论的一个重要的议题就是——存不存在一种善的生活方式? 我们如何依此去设计自己的生活?曾经的法学家们试图以理性为善的最高律令,而随着社会分工的日渐复杂、各部门的细分剖理,人为诉诸理性能臻于“善“的观念越来越遭受质疑和挑战,现实主义法律运动、后现代法学思潮等都对此进行了猛烈地批判。然而,在这批判后,我不禁想起鲁迅先生的一句话“娜拉走后怎样?”在曾经法学家们引以为豪的价值被后现代解构的支离破碎的当下,在法学现代性不断被提起和反思的当下,作为法学的一名学生不免有些迷茫,而法律人类学的出现,以其田野经验研究和文化相对主义的视角,给予了这个问题一个回应。诚然,法律人类学并没有直接给出一个答案,但是它告诉我们:既然我们曾经认为的一些观念或常识已经被证明是“某种偏见”,何不收起我们自己的“傲慢”,停止书斋中无休止的思辨,真实地去见证、参与这个广大而多元的世界中不同人群的生活,或许答案就在其中呢?法律人类学家们的这种真实又不做作、实干又富有人文关怀的精神,我想是吸引我进一步学习法律人类学的重要原因和动力。

田野调查的重要性

毋庸置疑,在研习营的几次讲座中,如果统计关键词的出现频率,我们会发现“田野调查”一直贯穿着整个研习活动。几乎每场讲座的老师都对于田野调查进行了一个自己的理解和评论,那么为什么田野调查对于法律人类学如此重要?熊浩老师对此进行了精辟入理的分析阐述。在此必须引用他在讲座中提出的一个观点——本体论与方法论的体用不二。

“体用不二”即正视本体论与方法论的密切关系。在这种观念看来,方法论的意义并不是仅存于论文写作中的一个“流程”,或是完全出于研究者自身兴趣的选择。方法论与本体论认识之间的关系比我们想象的更加紧密,带有某种“刚性”的特征,本体论的设定会影响方法论的生成。在针对纠纷的讨论中,熊浩老师揭示了纠纷/冲突多维度的理解面向,向我们说明了并不是只有狭义上的法律在纠纷中发挥着作用,我们通常意义上理解的狭义上的法律——也就是作为文本的法律,其实在纠纷解决中更多是作为结构性的因素之一。

换句话说,法律只是影响纠纷解决诸多因素中的其中之一,而纠纷的解决由诸多变量构成,对于纠纷多维度的理解讨论,最终是为了引出一个在法律人类学中至关重要的观念,也就是向我们普及作为法律人类学研究者眼中的法的观念——本体论认识。窃以为这是带着强烈现实主义法学精神的一种观念,即法律的定义不是书本上或者不仅仅是书本上说的那种制度性安排或者程式,而是一个具有多面向特征并且永远处于动态之中的一个系统。在这个意义上理解法学的本体论,不难知道为什么法律人类学家选择了田野调查作为其最重要的研究方法——田野调查获得的经验材料是“现象”,而现象本身正是可以从多维度去理解和阐释的,这正符合法律人类学家眼中作为开放的、过程性的法律的本体认识。因此,对于法律本体论的开放性认识,决定和证成了田野调查作为法律人类学主要研究方法的地位与恰当性。

步入田野之前

田野调查的核心是“参与式观察”(participant observation),何为参与式观察?并不是研究者个人仅仅在物理层面处于田野空间。马林诺夫斯基认为,人类学的全部意义在于“捕捉当地人的观点,理解他眼中他的世界。”在田野调查中,你不是单纯的看到这个田野,你是以“当地人”的眼光来看见这个世界的。在这种语境下,当地人“持有某种观点”不能仅仅从字面上去理解,它包含了更多东西,它反映了当地人选择将什么视为常识,认为什么是“正确”的和“错误”的,即他们建构自己意义世界背后隐藏着的某种秩序。这才是人类学家们真正感兴趣的。而这,只能通过研究者自身的深度参与,以及对调查田野的“全景式观察”才得以可能。因此,孙旭老师也强调我们应该去学习当地人的语言,深入地去体察当地人与生活的联系。

其次,田野调查真正取得突破性进展的标志是赋能(empower),这在人类学中意味着叙事主体的反转。研究者和调查对象的界限不再分明,调查对象可能在此时从被动的被访谈对象变成了主动的叙述者,更甚者是调查对象开始对研究者的生活产生兴趣。这意味着我们真正进入到了一个“他者的世界”,调查对象开始向我们展现他们自身生活话语的“底层逻辑”。当然,要达到赋能的标准,在进行田野的过程中,研究者必须注意避免展现自身的带有“陌生感”的结构性因素,这些我们身上的“结构”因素(有些是基于身份产生的,有些是基于智识产生)一旦展露,会对于被调查对象的结构造成一种毁灭性的打击,这样我们在田野中收获到的回答可能只是对方在结构压制下被迫展现的一种生活“假象”。在一些案例中,有些土著人甚至会引用某位四十年前在当地村庄做过研究的人类学家的著作来回答另一个人类学家的问题。([英]马修·恩格尔克:《如何像人类学家一样思考》,陶安丽译,上海文艺出版社2021年版,第44页。)

民族志

民族志的书写方式

民族志是研究者对于田野调查生活的一种真实“记录”,记录的范围非常广泛,可以是对于调查对象“全景式”的描绘,力求展现某一种生活的全面图景。此类民族志的目标旨在使文化元素场域化(contextualized),在各文化元素中建立一种系统的联系(乔治·E.马尔库斯、米开尔·M.J.费彻尔:《作为文化批评的人类学:一个人文学科的实验时代》,王铭铭、蓝达居译,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45页),因此研究者注重描绘田野世界的种种方面,并且热衷于记录细节。民族志同样也可以依照人类学家自身之兴趣,聚焦于一些特别的方面(比如印象式的法律民族志书写就比较关注那些民间存在的一些“特别事实”,像礼物交换、复仇仪式等)。

由于民族志的书写端赖于研究者对田野世界的深度参与,这种“深度参与式”的观察注定了调查者和被调查者之间的关系非常微妙。一方面,作为调查者的“我们”,不能漠然地处在一个旁观者的位置去观察,而是要“加入”和“参与”所处田野的生活,学会当地人的思考方式和发现其思维背后的隐藏逻辑。另一方面,在深入田野的同时,我们同样要注意自身不要“成为本地人”,因为这会削弱研究者自身批判分析的立场。此类主客间的纠葛表现在在民族志的书写上,就致使研究者很难真正做到“客观中立”。所以,现今的部分民族志,作者并不讳言自身所持有的某些立场,而是把优劣的评价交给读者,达致一种另类的“客观”。这颇具接受美学色彩。

民族志和理论的关系

民族志和人类学理论是一个有很深联系但同样有区别的概念。前者是对于田野世界经验材料的梳理、归纳、筛选、记录,而人类学理论是人类学家们根据自己的主观认识,对质料(主要是民族志)进行分类、加工并将之抽象升格为一般性的理论的思维活动所生成的结果。因此,一个优秀的民族志作者并不一定是一个优秀的人类学家。反之,一个优秀的人类学家也未必长于民族志的书写。

孙旭老师在讲座中提到,当下的一些人类学作品中比较突出的问题是过于强调展现经验材料的琐碎细节,有的时候全然变成了访谈笔记的材料堆砌。而作为法律人类学文本的一些作品则过于偏重于进行理论的思辨(从一堆时下流行理论中挑选自己喜欢的),而疏于学科根本——民族志的书写。

因此,研习营的几位老师强调,在理论泛滥的当下,法律人类学的研究者更应该回归学术传统和理论起源。因为从人类学发展的历史来看,经得起时间考验的几乎总是民族志,而非其理论包装。这或许也是博厄斯为何如此伟大的原因吧。

我的思考

殖民主义与法人类学家

人类学从诞生以来,常常被视为殖民主义的帮凶。在殖民帝国的全盛期,很多人类学家要么为殖民政府工作,要么也与殖民官员走得很近(一些殖民地军官本身也受过人类学训练)。我比较好奇人类学家是怎么看待被研究对象的?因为在“参与式调查”的过程中注定了研究者和研究对象不是简单的调查者与被调查者的关系,双方甚至可能会建立起私人友谊。那么如何在维护被研究对象的利益和自身效力机构的利益中寻找到平衡?

对田野中自身结构性因素的思考

在有关田野调查方法的介绍中,熊浩老师强调了研究者应该避免展现自身的结构性因素,仿佛一旦展露,这次田野调查立马可以宣告失败,调查对象会迫于我们“结构”的压制回答出我们需要的答案而不是他们自己真实的想法。但是我一直在思考一个问题,我们的结构真的如此强大吗?

赣州雅溪古村客家围屋

我曾经在江西赣州去过客家人的村落,他们说着我半懂不懂的客家话,表演着我们平日里很少见到的傩戏,而周围的空间里交置错落着大大小小的客家围屋。这些我之前所不了解的一些事物,就这么直愣愣地闯进视野中。在这个当口儿,你自己基于身份、智识上的一些优越感或者用熊浩老师所讲的“结构”,其实是被一种陌生的东西给“压”着的。这种陌生的东西是不是也可以理解为他们的一种结构呢?或者更进一步,如果他们自身生活所依赖并形成的结构真的如此“弱小”,需要外来者的百般呵护、细心照料才能维系,我们这次田野真的有价值吗?(德国法官基尔希曼在《论作为科学的法学的无价值性》中曾言:“以偶在现象为其研究对象者,自身亦沦为偶在。”)

以上是我对于这次讲座的收获和思考。

最后感谢研习营其他老师的倾心付出和讲授,感谢法律人类学云端读书会承办了各类有意义的学术活动并给我们广大学子提供了一个学习交流的平台。祝愿各位老师身体健康、工作顺利,法律人类学云端读书会越办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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