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拉克曼:我的这本书是梅因《古代法》的脚注
1963年4月下旬,格拉克曼受邀赴美,在耶鲁大学法学院做了四场斯托尔斯(Storrs)讲座,而后在此基础上完成了《巴罗策的法学观念》一书,1965年由耶鲁大学出版社正式出版。
斯托尔斯讲座是耶鲁大学法学院久负盛名的年度讲座,每年只邀请一位非耶鲁法学院的法学家或其他领域的顶尖学者,卡多佐、庞德都曾受邀发表过著名的演讲。
而1963年似乎比较特殊,院方在4月份安排了两位主讲人,除了格拉克曼之外,另一位则是正身处与哈特论战之中的朗·富勒,他的战斗檄文——《法律的道德性》一书正是他在斯托尔斯讲座上的授课内容。由此可见斯托尔斯讲座在英美法学界的重要性和影响力,而格拉克曼是受邀的第一位人类学家。
本书作为“巴罗策法律三部曲”的第二部,是三部曲第一部即《司法程序》(关于“司法程序”的解读,请点击)的后续研究成果。关于本书的初衷,格拉克曼提到,
据格拉克曼介绍,早在1960年10月,他就收到了耶鲁法学院的邀请,很快就把题目确定为“法律观念的社会学”。为了准备讲座,他参考了卡多佐的《司法过程的性质》,认为:
“它包含了非常丰富的内容以至于我认为它至少需要八场讲座,所以我也按照相似的长度准备我的讲稿……但我到了耶鲁之后,院方工作人员告诉我只安排了四场讲座……”。
所以格拉克曼从中挑选出了四章作为授课内容:
1、巴罗策宪法与他们的权力论;
2、土地上的身份与权利;
3、所有权与巴罗策法学的专业词汇;
4、契约中义务的重要性。
此外,本书还包括了余下没有列入讲座的四章,分别为:导论:部落法程序;社会延续中的不动产与动产;损害、赔偿与责任;义务与债。
格拉克曼在这本书中改变了比较对象:
因而我们可以发现,格拉克曼为了比较的方便,几乎是在巴罗策司法程序的基础上“进一步的对这些材料按照英美法的标题进行了组织” :宪法、所有权法、侵权法、合同法……
所以在这个意义上,格拉克曼宣称:
“我并不确定,但‘梅因爵士《古代法》的脚注’或许是本书更准确的标题”。
格拉克曼
不过此时,格拉克曼显然意识到了梅因对其解释适用范围的限定:“实际上,巴罗策,就其技术水平和经济条件来讲,可以说,在梅因所考量的进步社会运动的发展规模上,比他所分析的大多数社会都要退后一些。”但是,这似乎并没有给格拉克曼造成什么障碍,反而为他的进一步分析提供了契机:
格拉克曼突破了梅因法律进化论的适用范围,“修正”了梅因的一些观点,但在根本上他仍然处于梅因的进化论之中,他仅仅是延长了梅因的法律进化链条而已,正是凭借着这条延长线他才具备了“修正”梅因观点的“资格”。格拉克曼对这一点认识地非常清楚,所以他自认为是梅因的注脚并不仅仅出于谦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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