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学习体会系列之九“优化营商环境,助力破产业务”
在国家深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形势下,为提高经济发展质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中国国际经济地位,国务院于2019年10月23日公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首次以综合性行政法规的形式确认了营商环境在整个市场经济中地位,弥补了我国在优化营商环境立法上的空白;在内容上,明确了营商环境是体制机制性的因素和条件;在体例上,该条例从市场主体、市场环境、监管执法、法治保障等内部因素和外部条件四个方面对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体制机制保障;同时也是对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的主要指标的改善上作出的回应。
一、《营商环境条例》对破产业务的整体工作思路和方向意义重大
“市场主体有没有活力、社会有没有创造力,对经济社会发展至关重要的。市场主体的活力和社会的创造力,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营商环境的好坏。”对市场主体来说,该《条例》激发了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经济的活力和创造力,为市场经济注入了新的动力,《条例》也对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规范和创新监管执法明确了原则和方向。具体到破产领域来说,该《条例》对破产工作的整体工作思路和方向意义重大。
首先,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以法治引领、保障破产实践。法治不仅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也是破产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破产案件涉及各方主体:债权人、债务人、管理人、战略投资人、税务机关等,利益关系复杂,在全体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前提下,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权人与债权人、债权人与债务人、投资人之间的利益,就必须以法治为基本原则。同时以法治思维推进破产工作,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推进破产各项工作的开展,在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的前提下,召开债权人会议、制定财产管理方案、财产分配方案、财产变价方案等。
其次,发挥营商环境评价、引领和督促作用。在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下,对管理人履职、工作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管理人是破产程序的主要参与者和破产实务的具体执行者,管理人的履职和工作能力直接影响着破产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因此,发挥营商环境评价、指引和督促作用下,从专业能力、执业操守、履职能力等各个方面综合提升破产管理人整体素质。
二、近三年中国营商环境国际排名及我国破产领域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通过以上数据可以看出,中国营商环境在世界范围内的排名逐年大幅度提升,在营商环境衡量标准上,中国逐渐加大了对“办理破产”指标的改善力度,但是近三年来“办理破产”指标排名徘徊不前甚至不升反降。综合分析近三年世界银行对中国“办理破产”指标得分和“办理破产”衡量的内容,除了破产框架力度指数有所提升之外,无论在时间、成本还是在回收率方面均没有提升。因此,针对世界银行对“办理破产“的指标衡量,结合中国在“办理破产“指标分数上的得失以及破产司法实践中的难点,找准“办理破产”指标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关键点、突破点,努力使“办理破产”指标成为优化营商环境的增长点。
据世界银行对“办理破产”衡量的内容和中国“办理破产”指标得分,“办理破产”主要两个指标,其一为回收率,即收回债务所需的时间、费用及结果;其二为破产框架力度,即破产立法设计是否有利于恢复可行企业和清算不可行企业,我国在这两项指标上均有所作为。因此,从这两项指标的具体要求出发,找准“办理破产”指标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关键点、突破点。
在回收率上,在破产程序中对担保物的保护程度是影响回收率的重要因素;在破产框架力度上,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参与程度也是影响破产框架力度指数的重要条件之一。努力解决“办理破产”中的关键点、突破点,从而进一步降低破产程序成本,提高债权回收率,优化破产法律框架指数,为困境企业出清或重生提供便利,优化营商环境。
三、改善破产指标,助力破产业务
第一,聚焦关键点,提高债权回收率、优化破产法律框架指数
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了担保权人的权利在重整期间暂停行使,其权利在原则上属于冻结状态,为了防止担保物价值不当减损可能损害担保权人利益,例外情形允许担保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执行。但是为了保证债务人财产的保值增值,促使有挽救价值的债务人重生,对于此种权利冻结是否可以规定存在时间限制。如果重整未涉及担保物,应当根据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合理确定时间予以解除冻结状态;如果重整涉及担保物,则原则上处于冻结状态;那么,在提供了良性的市场环境的同时保障了债权人利益,提高了资产回收率。同时,债权人对破产程序的参与程序直接影响着破产案件的整体推进力度,以债权人的知情权为例,债权人是否可以获得有关债务人全部信息而不仅仅限于财务和经营信息。有关债务人的信息资料是企业价值判断的基础,甚至涉及商业秘密,对债权人来说,由于信息不对称,其他相关事项的表决上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在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前提下,适当扩大债权人的知情权,使其充分参与到破产程序当中,充分保障债权人对破产程序的参与权,使其不仅知悉破产工作的进度,而且在对债务人相关信息知悉的基础上合理判断债务人的价值及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前提下,为企业重生或出清作出理性选择。
第二,关注突破点,创新体制机制,提升破产实践智慧
随着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技术与司法领域的深度融合,智能化水平大幅度提高,智慧法院、区块链存证等极大地提高了司法效率。在破产工作中,借助新兴技术,大力提高债权人会议网络化程度、推动网络拍卖的广泛化。在《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颁布的背景下,以网上形式召开债权人会议得到广泛运用,随着破产案件的数量增加,为了便于债权人参会与表决,提高审判效率,不仅法院鼓励运用信息化手段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也应当提倡采用召开网上债权人会议的形式,减少成本、提高效率。在传统的拍卖方式下,受时间、地域的限制,在拍卖阶段存在流拍可能性,不利于破产财产的处置。网络拍卖,解决了时间和地域等可能产生的信息部不对称性,使更多的主体参与其中,价高者得。在破产财产变价阶段,网络拍卖的广泛化运用,更加有利于提高破产财产处置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实现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
刘涛、郝建礼律师团队,专门从事破产业务,实务经验丰富,理论研究功底夯实。负责人刘涛和郝建礼律师,从事破产业务已达二十余年,在破产业务领域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团队成员16人,均具有硕士学位;中共党员14名,组织性、纪律性和凝聚力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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