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员工向“朋友”出借银行卡,涉信息网络犯罪被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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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
行家报道“出借股票账户案”之后,又发现一起涉及证券公司人员的公诉案,而当事人出借的,居然是实名的银行卡。
证券公司员工涉案
话说,12309中国检察网近期公布了一则“有内涵”的起诉书,当事人周某某的身份显示为“****证券公司邢台市沙河市分公司员工”。
据起诉书披露,当事人周某某生于1994年,绰号‘老闷’,文化程度为初中。
早在2013年,刚刚成年的周某某,就因盗窃罪被判处罚金1000元。
或许因为年龄相仿,周某某认识了生于1995年的孔某某,并成为朋友。
2021年3月31日,孔某某以公司走账的名义向周某某借银行卡。而周某某竟然不假思索,就将自己在建行和工行办理的实名银行卡、U盾等提供给孔某某使用。
看到这里,行家就觉得,金融圈人士,居然没有一点警惕性吗?
百万流水来自诈骗
不过,这么说可能有些冤枉了人家。因为,三天之后的4月3日,周某某其实已经问询过孔某某,并得知其出借的银行卡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
设身处地的想,行家如果有这样的朋友,不当面翻脸,割袍断义,已经很厚道了吧。
然而,明知道涉嫌犯罪,周某某却没有采取挂失、销户等方式进行阻止。
从2021年4月3日到4月23日,短短20天内,周某某的两张银行卡支付结算总金额达到252.23万元,总流水为504.30万元,其中涉及诈骗款项40.64万元。
虽然这些金额与薇娅的13.41亿相比,还差了若干爽,当事人却也因此把自己送进了“局子”。
公诉提及前科情节
2021年5月,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周某某被陕西省汉中市略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略阳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之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
考虑到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以及有前科的情节,略阳县人民检察院对其提起公诉,建议略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可适用缓刑。
通过裁判文书网,行家未查到这起案件的判决情况。但这势必会给这位当事人留下一项新的案底。
此外,行家也未能确定当事人究竟任职于哪家机构。是否能获得更为明确的线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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