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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监说法”|未按规定设置排污口 通州一企业被罚3.76万元





编者按

为深化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探索建立以案释法工作制度,进一步放大执法效果,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开设“总监说法”普法专栏,定期邀请重点排污单位环保总监对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的环境违法典型案件进行点评说法,在做好环保总监法治教育的同时,切实增强社会公众对环保法治实践的感受和认知,提高法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南通市通州区西亭镇一居民反映“西亭镇华林中心河发黑发臭。”南通市通州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二局接到信访举报后,立即对华林中心河沿岸企业进行排查,发现南通某服饰有限公司违规设置排污口,直接向华林中心河排放生活污水。


处理结果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拆除违规设置的排污口,并处罚款3.76万元。2021年8月23日,南通市通州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二局对该公司整改情况开展督察。目前,该公司已用水泥浆封堵排污口,生活污水委托第三方按时清运,并提供生活污水委托清运处置协议及7、8月份的生活污水清运台账。


总监说法



南通华新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环保总监  张雪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已施行多年,企业对生产废水的处置和排放越来越规范,但生活污水却没能得到同样的重视。尤其是一些污水管网无法覆盖到的大企业,一方面因为生活污水清运成本较高,另一方面因为存在生活污水对环境“无伤大雅”的侥幸心理,私设排口排放生活污水便成了企业“最便捷、最经济”的出路,本案涉及的公司便是如此。作为企业,要承担起环境主体责任,熟知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在谋自身生存发展的同时,更要助力生态环境发展。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二条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八十四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依照前款规定采取措施、给予处罚。


案件承办人:季晓锋、顾国平
案例编报人:朱建东
“总监说法”第四十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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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稿:朱建东、陈   洁

审 核:赵建峰   仇晓琴
发 布:陆   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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