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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向法院法警吐口水被司法拘留,要求法院赔偿6万元并赔礼道歉

法者心声 2020-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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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者心声”整理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国 家 赔 偿 决 定 书

(2018)川委赔18号


赔偿请求人:罗恩祥,男,196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赔偿义务机关: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柏杨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秉国,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吕南屏,男,该院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亚莉,女,该院工作人员。

罗恩祥因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违法司法拘留赔偿一案,不服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11法赔2号国家赔偿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罗恩祥申请赔偿称,2018年1月16日14点30分,其在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五审判法庭参加开庭。同日15时许,审判长宣布休庭。之后,罗恩祥在审判庭内休息,宿琼芳在休庭期间拍照,但并未对庭审活动进行录像。由于该院法警的阻拦,罗恩祥与该院法警发生争执被殴打致伤。本案事发时间属休庭期间,罗恩祥并未侮辱该院法警,反而是该院多名法警殴打罗恩祥,并违法决定对罗恩祥司法拘留10日。为此,罗恩祥口头向该院申请复议,但该院未予答复并进行处理,该院侵犯了罗恩祥的合法权益。请求:1.由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其误工费5100元、医疗费4600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2.由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本院赔偿委员会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16日14时30分,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罗恩祥、宿琼芳等九人诉峨眉山市公安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一案。该院在开庭前即宣布了“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予以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法庭纪律。同日15时许,法庭宣布休庭。休庭期间,宿琼芳使用手机在该院法庭内进行拍照,为此该院法警予以制止。罗恩祥情绪激动,根据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监控录像显示,2018年1月16日15时21分16秒前后,罗恩祥曾2次向该院执行职务的法警吐口水。该院法警为维护法庭秩序,对罗恩祥等人的行为予以制止。当该院法警欲控制罗恩祥时,罗恩祥便倒地不起,场面一度混乱。该院合议庭在征求罗恩祥的意见后拨打了当地120急救电话。乐山市老年病专科医院120急救科出诊将罗恩祥送往该医院进行检查;该医院在之后的《乐山市老年病专科医院院前创伤记录表》中载明,罗恩祥诊断结果未见异常。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该院院长决定,于2018年1月17日作出《司法拘留决定书》,对罗恩祥处以司法拘留10日,并在该院第三审判法庭向罗恩祥进行送达。罗恩祥拒绝在该院(2018)川11行终9号之一拘留决定上签字。同年1月18日,该院到四川省乐山市看守所向罗恩祥进行法律释明,并告知罗恩祥如其出具具结悔过书,可对其提前释放。罗恩祥拒绝出具具结悔过书。同年1月27日,罗恩祥因拘留期限届满,解除司法拘留。

2018年3月20日,罗恩祥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2017年4月28日,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川11法赔2号国家赔偿决定,认为该院对“罗恩祥处司法拘留十日的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赔偿请求人罗恩祥申请国家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对其国家赔偿请求不予支持。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驳回赔偿请求人罗恩祥的国家赔偿申请。

      本院赔偿委员会经审理认为,根据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交的监控录像可以证实,2018年1月16日15时21分16秒前后,罗恩祥曾2次向该院执行职务的法警吐口水。该院法警在紧急状态下将罗恩祥控制。报经该院院长审批之后,该院作出(2018)川11行终9号之一拘留决定,对罗恩祥司法拘留10日。故,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罗恩祥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符合法律规定。罗恩祥称,其被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法警殴打致伤;但根据该院监控录像亦显示,罗恩祥系慢慢倒地,且《乐山市老年病专科医院前创伤记录表》对罗恩祥的初步诊断结果为“未见异常”。故,本案没有证据证实罗恩祥被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殴打且致其受伤。

罗恩祥请求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其误工费5100元、医疗费4600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并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问题,罗恩祥,未依法向赔偿义务机关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系在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国家赔偿过程中新增加的请求事项,且罗恩祥没有证据证实其被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殴打且致伤。故,罗恩祥的上述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赔偿委员会不予支持。罗恩祥违反法庭纪律的事实清楚,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罗恩祥司法拘留10日,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批程序合法。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罗恩祥的国家赔偿申请,并无不当。
综上,罗恩祥申请国家赔偿的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11法赔2号国家赔偿决定驳回罗恩祥的国家赔偿申请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九条“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决定:(一)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或者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依法予以维持”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11法赔2号国家赔偿决定。

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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