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次向法院法警吐口水被司法拘留,要求法院赔偿6万元并赔礼道歉
推荐阅读
✔高法裁定:法警依法履行职务行为不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不具有管辖权 ✔持斧砍伤辅警并拒捕被民警开枪击伤,要求公安局赔偿82万 ✔中院判决:驾驶员被所驾驶的车辆压死,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范围内承担保险赔付责任 ✔【案例】认定交通肇事罪,如何理解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 ✔判决:被告人实施强奸后又强行索取其钱财获刑四年 ✔判决:借用社保卡就医,出借人及借用人均获刑 ✔高院裁定:驾驶员被自己驾驶的车辆碾压身亡是否属于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保险范围 ✔最高法 | 如何判断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还是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借款担保的借贷关 ✔最高法:行为人在含有空白内容的保证协议上签字捺印,应否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法 | 分包实质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专属管辖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国 家 赔 偿 决 定 书
(2018)川委赔18号
赔偿请求人:罗恩祥,男,196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赔偿义务机关: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柏杨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秉国,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吕南屏,男,该院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亚莉,女,该院工作人员。
罗恩祥因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违法司法拘留赔偿一案,不服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11法赔2号国家赔偿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罗恩祥申请赔偿称,2018年1月16日14点30分,其在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五审判法庭参加开庭。同日15时许,审判长宣布休庭。之后,罗恩祥在审判庭内休息,宿琼芳在休庭期间拍照,但并未对庭审活动进行录像。由于该院法警的阻拦,罗恩祥与该院法警发生争执被殴打致伤。本案事发时间属休庭期间,罗恩祥并未侮辱该院法警,反而是该院多名法警殴打罗恩祥,并违法决定对罗恩祥司法拘留10日。为此,罗恩祥口头向该院申请复议,但该院未予答复并进行处理,该院侵犯了罗恩祥的合法权益。请求:1.由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其误工费5100元、医疗费4600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2.由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本院赔偿委员会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16日14时30分,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罗恩祥、宿琼芳等九人诉峨眉山市公安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一案。该院在开庭前即宣布了“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予以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法庭纪律。同日15时许,法庭宣布休庭。休庭期间,宿琼芳使用手机在该院法庭内进行拍照,为此该院法警予以制止。罗恩祥情绪激动,根据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监控录像显示,2018年1月16日15时21分16秒前后,罗恩祥曾2次向该院执行职务的法警吐口水。该院法警为维护法庭秩序,对罗恩祥等人的行为予以制止。当该院法警欲控制罗恩祥时,罗恩祥便倒地不起,场面一度混乱。该院合议庭在征求罗恩祥的意见后拨打了当地120急救电话。乐山市老年病专科医院120急救科出诊将罗恩祥送往该医院进行检查;该医院在之后的《乐山市老年病专科医院院前创伤记录表》中载明,罗恩祥诊断结果未见异常。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该院院长决定,于2018年1月17日作出《司法拘留决定书》,对罗恩祥处以司法拘留10日,并在该院第三审判法庭向罗恩祥进行送达。罗恩祥拒绝在该院(2018)川11行终9号之一拘留决定上签字。同年1月18日,该院到四川省乐山市看守所向罗恩祥进行法律释明,并告知罗恩祥如其出具具结悔过书,可对其提前释放。罗恩祥拒绝出具具结悔过书。同年1月27日,罗恩祥因拘留期限届满,解除司法拘留。
2018年3月20日,罗恩祥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2017年4月28日,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川11法赔2号国家赔偿决定,认为该院对“罗恩祥处司法拘留十日的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赔偿请求人罗恩祥申请国家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对其国家赔偿请求不予支持。”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驳回赔偿请求人罗恩祥的国家赔偿申请。
维持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11法赔2号国家赔偿决定。
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