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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系人大代表,原告申请法院集体回避,中院裁定支持!
原审原告:郑海涛
原审被告:陈凤莲
原申被告:(系陈凤连丈夫)
原审原告郑海涛与原申被告陈凤莲、严岳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射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9日作出(2017)苏0924民初592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20年1月17日,射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924民监2号民事裁定,裁定对该案进行再审。
射阳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申被告陈凤莲系射阳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再审过程中,原审原告郑海涛对该院提出整体回避申请,为便于此案公正审理,依法不宜行使管辖权,故报请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射阳县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滨海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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