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个税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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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武税一稽 罚[2023]9 号
案件名称 武汉市***印刷厂-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事由 偷税
处罚依据
(一)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三)转让财产收入”及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6月30日第六次修正)第三条第(五)款:“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8月31日第七次修正)第三条第(三)款:“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6.《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8月31日第七次修正)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7.《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发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及其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 武汉市***印刷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7
法定代表人姓名 夏某某
处罚结果
(二)处罚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通过在账簿上多列成本、少计收入,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16,223,157.52元(其中,2018年9,100,000.00元,2020年7,123,157.52元)的行为定性偷税,处涉税罚款8,111,579.00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你单位2018年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的夏***个人所得税14534282元(其中,2018年8,622,820.00元,2020年5,911,462.00元),按百分之五十处罚款7,267,141.00元。
处罚截止期 2024-1-30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