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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前补缴税款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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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宁税稽三罚[2023]18号
案件名称 南京***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事由 你公司接收佛山市***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佛山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不锈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材料有限公司开具的共36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3217357.37元,税额合计546948.63元,价税合计3764306.00元,已被定性虚开。上述发票你公司已认证抵扣并税前列支。经查,上述发票涉及交易的真实性缺少充分的证据支持,且存在资金异常。暂无充分证据表明你公司与上述公司存在真实交易,暂无充分证据表明你公司让他认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你公司接收虚开发票抵扣增值税款的行为定性为偷税。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名称 南京***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38084R
处罚结果 对你公司在我局检查前接属地管理局通知补缴的增值税(合计207208.07元),不再予以处罚;对你公司在我局检查期间需要补缴的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378026.96元),处以应补缴税款0.6倍罚款计226816.18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3-03-22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3-03-22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