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记账公司员工亲自下场为客户税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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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文号 甬税稽三 罚 〔2022〕 97 号
案件名称 宁波市***五金模具厂-发票违法
处罚类别 一般程序处罚
处罚事由
(一)违法事实
经检查查明宁波市***五金模具厂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收用虚开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收用第三方发票
2018年4月,你单位向陆***(宁波地区,个人)购买一批钢材,货款价税合计466200元,取得由陆***提供的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单位:台州之高贸易有限公司,发票号码:04172404/04172405/04172402/04172403,开票日期:2018年4月22日,金额合计:398461.55元,进项税额合计:67738.45元。(证据一、二、三)。上述发票已被对方税务机关证实为虚开(证据四)。上述4份发票进项税额67738.45元,已在同期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导致少缴增值税67738.45元。你单位于2018年5月申报抵扣4月份增值税,后因你单位接到通知发票失控,故当月做进项转出处理,并已缴纳增值税滞纳金。2018年6月,你单位申报5月份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补交上述进项转出税款67738.45元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合计8128.61元,城建税滞纳金未补缴。(证据六)。上述收用的第三方发票价税合计466200元,你单位已入账计入成本并在税前扣除,导致少计201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466200元。(证据一、三、五)
2.收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6至2018年生产经营期间,你单位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你单位的代理记账公司员工(杨***)为虚增你单位成本,擅自违法为你单位取得由浙江***电缆有限公司、宁波***电缆有限公司无货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8份(未支付开票手续费),金额合计1855494.29元,税额合计311770.96 元,价税合计2167265.25元。(证据七、八)。上述38份发票进项税额311770.96 元,已在同期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导致少缴增值税311770.96 元。上述收用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855494.29元你单位已入账计入成本、费用并在税前扣除,导致少计应纳税所得额合计1855494.29元(证据五、七、八)。
3.虚构在职员工,多列工资支出
2018年度,你单位代理记账公司员工(杨***)为虚增成本,将其本人列入你单位在职员工名单,发放工资合计65500元(你单位实际已支付其代理记账公司代理记账费用),在税前扣除,导致少缴所得税,应调增你单位2018年度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65500元(证据九)。
(二)证据列举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一:你单位2018年度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1份,共4页、发票联及其凭证复印件1份,共5页,用于证明你单位实际取得虚开的发票入账、抵扣税款的事实。
证据二:原材料购货合同1份,共1页、你单位对应产品销售合同1份,共3页、情况说明1份,共1页、你单位产品销售发票复印件1份,共7页,用于证明你单位购买原材料的事实。
证据三: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询问笔录1份,共5页,用于证明你单位向陆***购买钢材,金额价税合计466200元,取得台州***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用于抵扣增值税、税前扣除、且已无法重新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证据四:台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用于证明上述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
证据五:原材料明细账3份,共13页、生产成本明细账1份,共4页、制造费用明细账2份,共10页、《个人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表》复印件2份,共2页、《个人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表》复印件1份,共2页,用于证明成本已结转并在税前扣除,已造成少缴税款的结果。
证据六:2018年5月记账凭证号码第2号复印件1份,共1页、2018年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波市***五金模具厂
行政相对人代码 91330***9717W
法定代表人姓名 蒋***
处罚结果
1.对你单位上述第1项违法事实(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处以所偷增值税67738.45元的50%的罚款,计33869.23元。
2.对你单位上述第2项违法事实(收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以所偷增值税311770.96元的100%的罚款,计311770.96元。增值税罚款合计:345640.19元。
3.对你单位上述第1项违法事实(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处以所偷城市维护建设税4741.69元50%的罚款,计2370.85元。
4.对你单位上述第2项违法事实(收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以所偷城市维护建设税21823.98元100%的罚款,计21823.9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合计:24194.83元。
5.对你单位上述第1项、第2项、第3项违法事实,处以所偷个人所得税809519.25元100%的罚款,计809519.25元。
合计罚款1179354.27元。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处罚日期 2022-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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