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至2015年期间关联交易被税局特别纳税调整
中税协法规库今日开始暂停使用,税乎网税务知识库了解下!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东税公告[2023]1号)
发布时间:2023-04-06 17:42:02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东莞***电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1***626287211):
因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文书,我局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通知书》(东税初调〔2023〕1号),告知内容如下:
经对你企业自2011年至2015年期间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调查,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关于特别纳税调整的有关规定,初步调增你企业:
应纳税所得额46229019.47元,应补企业所得税8066728.42元,并按有关规定加收利息。
若你企业对上述初步调整意见有异议,请你企业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书面报送我局。逾期视为同意初步调整意见,我局将按税法有关规定实施特别纳税调整。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向你公司送达文书。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通知书》(东税初调〔2023〕1号)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2023年4月6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通知书(东税初调[2023]1号)(东莞***电子有限公司).doc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通知书东税 初调〔2023〕1号
东莞***电子有限公司:
经对你企业自2011年至2015年期间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调查,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关于特别纳税调整的有关规定,初步调增你企业:
应纳税所得额46229019.47元,应补企业所得税8066728.42元,并按有关规定加收利息。
若你企业对上述初步调整意见有异议,请你企业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书面报送我局。逾期视为同意初步调整意见,我局将按税法有关规定实施特别纳税调整。
特此通知。
附:
1.企业所得税调整项目表
2.各项税收应补(退)明细表
税务机关(公章)
二O二三年四月六日
附件1
企业所得税调整项目表
所属年度( 2011年 )
企业名称:东莞***电子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7211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调整项目 | 摘 要 | 应纳税所得额 | |
调 增 | 调 减 | ||
应纳税所得额 | 商品购销 | 363,880.51 | 0.00 |
小 计 | 363,880.51 | 0.00 | |
净增(减)额 | 363,880.51 | ||
特别纳税调整前应纳税所得额 | 769,403.45 | ||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 | 0.00 | ||
调整当年度亏损额 | 0.00 | ||
特别纳税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 | 1,133,283.96 |
企业所得税调整项目表
所属年度( 2012年 )
企业名称:东莞***电子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7211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调整项目 | 摘 要 | 应纳税所得额 | |
调 增 | 调 减 | ||
应纳税所得额 | 商品购销 | 9,754,716.88 | 0.00 |
小 计 | 9,754,716.88 | 0.00 | |
净增(减)额 | 9,754,716.88 | ||
特别纳税调整前应纳税所得额 | 2,366,410.42 | ||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 | 0.00 | ||
调整当年度亏损额 | 0.00 | ||
特别纳税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 | 12,121,127.30 |
企业所得税调整项目表
所属年度( 2013年 )
企业名称:东莞***电子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7211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调整项目 | 摘 要 | 应纳税所得额 | |
调 增 | 调 减 | ||
应纳税所得额 | 商品购销 | 2,366,573.09 | 0.00 |
小 计 | 2,366,573.09 | 0.00 | |
净增(减)额 | 2,366,573.09 | ||
特别纳税调整前应纳税所得额 | 2,345,072.95 | ||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 | 0.00 | ||
调整当年度亏损额 | 0.00 | ||
特别纳税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 | 4,711,646.04 |
企业所得税调整项目表
所属年度( 2014年 )
企业名称:东莞***电子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7211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调整项目 | 摘 要 | 应纳税所得额 | |
调 增 | 调 减 | ||
应纳税所得额 | 商品购销 | 17,731,216.24 | 0.00 |
小 计 | 17,731,216.24 | 0.00 | |
净增(减)额 | 17,731,216.26 | ||
特别纳税调整前应纳税所得额 | 0.00 | ||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 | 0.00 | ||
调整当年度亏损额 | 4,435,927.00 | ||
特别纳税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 | 13,295,289.24 |
企业所得税调整项目表
所属年度( 2015年 )
企业名称:东莞***电子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7211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调整项目 | 摘 要 | 应纳税所得额 | |
调 增 | 调 减 | ||
应纳税所得额 | 商品购销 | 16,012,632.75 | 0.00 |
小 计 | 16,012,632.75 | 0.00 | |
净增(减)额 | 16,012,632.75 | ||
特别纳税调整前应纳税所得额 | 0.00 | ||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 | 0.00 | ||
调整当年度亏损额 | 9,526,178.81 | ||
特别纳税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 | 6,486,453.94 |
附件2
各项税收应补(退)明细表
企业名称:东莞***电子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7211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税 种 | 所属年度 | 应交税额 | 已交税额 | 应补(退) 税额 | 加收利息情况 | |
基准利率 +5个百分点 | 基准利率 | |||||
企业所得税 | 2011 | 90,970.13 | 0.00 | 90,970.13 | √ | |
企业所得税 | 2012 | 2,438,679.22 | 0.00 | 2,438,679.22 | √ | |
企业所得税 | 2013 | 591,643.27 | 0.00 | 591,643.27 | √ | |
企业所得税 | 2014 | 3,323,822.31 | 0.00 | 3,323,822.31 | √ | |
企业所得税 | 2015 | 1,621,613.49 | 0.00 | 1,621,613.49 | √ | |
合 计 | 8,066,728.42 | 0.00 | 8,066,728.42 | - |
税乎网www.taxhu.com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版)
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第四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本章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一百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
前款规定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一百二十三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六条 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五十四条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一)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
(二)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三)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
(四)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
(五)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
往期文章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