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案:股权投资有限合伙自然人取得的投资收益个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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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文号 甬税稽三 罚 〔2023〕 35 号
案件名称 宁波***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票违法
处罚类别 一般程序处罚
处罚事由
(一)违法事实
经检查查明宁波***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收用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n2018年生产经营期间,你单位在没有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中间人以支付票面价税合计金额6%开票手续费的方式,取得由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0份,发票代码3100174320,发票号码为16423521-16423530,共计金额943396.20元,税额合计56603.80元,价税合计1000000.00元(证据一、二)。上述发票已被对方税务机关证实为虚开(证据三)。
上述收用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金额1000000.00元,你单位已入账计入管理费用,导致少计2018年度利润总额1000000.00元(证据一、二、四)。
按照你单位合伙协议中的收益分配约定,7位有限合伙人的收益分配比例、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应追缴个人所得税额情况如下表所示:
...(明细小编略)
合计 0.8 800000 160000
宁波***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代上述有限合伙人申报个税。
普通合伙人宁波***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按分配比例20%分配利润,应调增2018年度利润总额200000.00元。2022年11月23日,宁波***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自行更正申报2018年度报表,调增利润总额200000.00元,调整后-107706.34元。
(二)证据列举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一:1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其凭证号码复印件,用于证明你单位实际取得虚开的发票,并入账的事实。
证据二:1份询问笔录,用于证明宁波***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虚构经营业务活动,以支付开票费的形式取得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0份并入账。
证据三: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用于证明上述涉案增值税普通发票为虚开。
证据四:管理费用明细账和相关记账凭证及附件复印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用于证明上述发票的金额已结转成本并在利润前扣除,已造成他人少缴税款的结果。
证据五:宁波***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用于证明你单位的普通合伙人关于上述发票的金额已作更正申报。
(三)案件定性与税费计算
1.根据所列证据,你单位在明知没有相应买卖行为的情况下,以支付手续费形式,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并入账,导致少计2018年度利润总额,其行为已造成了他人少缴税款的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纳税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之规定,收用的虚开发票不属于合法凭证,所列票面金额不得计入成本,不得在计算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条'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第四条第一款'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关于印发<鼓励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甬金办【2008】9号)第四条'……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应税项目,依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这一文件精神,2018年宁波***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根据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进行分配后,按‘利息、股息、红利’应税项目,依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附件1第二十条第一款'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之规定,你单位应代为申报个人所得税。
2.针对上述行为,应调增你单位2018年度利润总额1000000.00元,从而应调增该合伙企业投资人蔡***应纳税所得额6800.00元,追缴其个人所得税税款1360.00元,调增叶***应纳税所得额423200.00元,追缴其个人所得税税款84640.00元,调增赵***应纳税所得额269200.00元,追缴其个人所得税税款53840.00元,调增谢***应纳税所得额42300.00元,追缴其个人所得税税款8460.00元,调增郑***应纳税所得额12100.00元,追缴其个人所得税税款2420.00元,应调增巫***应纳税所得额9300.00元,追缴其个人所得税税款1860.00元,应调增陆***应纳税所得额37100.00元,追缴其个人所得税税款7420.00元,上述自然人合伙人个人所得税应由宁波***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代为申报。你单位普通合伙人宁波***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调增2018年度利润总额200000.00元(已自行更正申报)。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波***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行政相对人代码 913302***1255R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丁***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上述违法事实,处以导致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缴、少缴税款160000.00元的80%的罚款,计128000.00元。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处罚日期 202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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