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间开票被查,补税罚款逾1.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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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文号 甬税稽三 罚 〔2022〕 356 号
案件名称 宁波***煤炭开采有限公司-发票违法【小编注:下面提及的能源技术公司因变过名,其实是一家公司】
处罚类别 一般程序处罚
处罚事由
(一)违法事实
经检查查明宁波***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收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1年经营期间,你单位从实际经营人曹***控制的宁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处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923份:发票代码:3302211130,发票号码:07942224-07942281(58份),07956557-07956998(442份),05008002-05008367(366份),05038708-05039207(500份),10951012-10951376(365份),01175845-01176036(192份),金额合计191118540.00元,税额合计17200668.60元,价税合计208319208.60元;
从实际经营人曹***控制的宁波***州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处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06份,发票代码3302204130,发票号码07956999-07957198(200份),发票代码3302211130,发票号码05007206-05007304(99份)、05007307-05007313(7份),金额合计30223930.00元,税额合计2720153.70元,价税合计32944083.70元;
从实际经营人曹***控制的象山***机械设备经营部处(已注销)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代码3302203160,发票号码00094160,金额216867.38元,税额2168.67元,价税合计219036.05元。
上述发票实际对应的土石方业务为曹***在内蒙古当地找的流动个人施工队进行施工,相关设备也均为个人施工队自带并非曹***所控制的公司所有,因该单位未从个人施工队处取得发票,故你单位实际经营人曹***通过其所控制的其他公司虚开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宁波***煤炭开采有限公司。
上述发票进项税额19922990.97元,已在2021年2月申报抵扣4028006.70元,2021年3月申报抵扣5958100.80元,2021年4月申报抵扣2205252.00元,2021年5月申报抵扣4510080.00元,2021年6月申报抵扣3221551.47元,导致少缴增值税19922990.97元。
上述违法事实中收用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共计有157227908.78元你单位已入账计入成本并在税前扣除,导致少计202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57227908.78元,其余未税前扣除的金额共计64331428.60元由你单位自行调整相关科目。
2.收用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2021年经营期间,你单位从实际经营人曹***峰控制的宁波***劳务有限公司处取得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7份,发票代码033021900104,发票号码38458548、38458550,发票代码033022000104,发票号码09000880-09000892、09000894-09000895,金额合计1616575.80元,税额合计616.15元,价税合计1617191.95元。
上述发票实际对应的土石方业务为曹***在内蒙古当地找的流动个人施工队进行施工,因无法从个人施工队处取得发票,故你单位通过其实际经营人曹***另外经营的宁波***劳务有限公司处取得上述发票。
上述违法事实中收用的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617191.95元你单位已入账计入成本并在税前扣除,导致少计202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617191.95元。
(二)证据列举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及其记账凭证等复印件共5154页、抵扣联复印件共1930页,用于证明你单位实际取得虚开的发票,并入账、认证、抵扣税款并入账列支成本的事实。
证据二:相关发票明细清单共88页,用于证明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
证据三:实际经营人曹***询问(调查)笔录(复印件,原件存于系列案其他案卷内)共6份,用于证明你单位在实际经营业务中因无法依法取得土石方剥离、人力资源等增值税发票,故其实际经营人曹***自己开设公司并向你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事实。
证据四:石***州(宁波***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内蒙古***煤矿施工管理负责人)询问笔录1份、用于证明实际土石方剥离业务为内蒙古当地流动个人施工队所提供,你单位实际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事实。
证据五:胡***询问笔录1份,用于证明该单位收用的上述发票均为实际经营人曹***通过其自己 所控制的其他公司所开具的发票的事实。
证据六:宁波***劳务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清单共12页,用于证明你单位收用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事实。
(三)案件定性与税费计算
(1)你单位具有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主观故意。你单位实际经营人曹***询问(调查)笔录证实违法事实一该单位在实际经营业务中因无法依法取得土石方剥离等增值税专用发票,故而收用曹***所设公司开具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明显的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主观故意性。用于证明违法事实二你单位在实际经营业务中因无法依法取得土石方剥离、人力资源等增值税发票列支成本,故其实际经营人曹***自己开设公司并向你单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可证实该案中纳税人存在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主观故意。
(2)本案存在进行虚假申报行为。你单位违法事实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及其记账凭证等复印件,证实你单位违法事实一存在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入账、认证、抵扣税款并税前列支的虚假申报行为。你公司违法事实二取得上述17份普通发票后予以入账并结转成本,于2021年税前扣除,违反真实性原则多列税前支出。(3)本案存在不缴或少缴税款的违法后果。本案导致少缴增值税19922990.9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394609.37元,企业所得税39113585.45元及相应滞纳金。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将你单位收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致少缴增值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收用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用于多列支出以致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定性为偷税。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具体处罚如下: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波***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913302***4RDY4K
法定代表人姓名 顾***
处罚结果 1.对你单位上述违法事实,处以所偷增值税19922990.97元的1倍的罚款,计19922990.97元。2.对你单位上述违法事实,处以所偷城市维护建设税1394609.37元的1倍的罚款,计1394609.37元。3.对你单位上述违法事实,处以所偷企业所得税39113585.45元的1倍的罚款,计39113585.45元。合计罚款60431185.79元。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处罚日期 2022-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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