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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反垄断法声辩(四)——稳就业、挺民企、促销费都离不开全面有效落实《反垄断法》(中)

绍耕 绍耕的竞争法冷思考 2024-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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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反垄断法声辩(一)——反垄断执法没有会过度影响微观经济

为反垄断法声辩(二)——互联网经济不能成反垄断法“禁区”

为反垄断法声辩(三)——反垄断执法有利国企发展

为反垄断法声辩(四)——稳就业、挺民企、促销费都离不开全面有效落实《反垄断法》(上)


国内一直有大量反对《反垄断法》落实的声音。


首先,国有企业担心《反垄断法》妨碍其做大做强。

实则,在做大方面,过去11年,反垄断执法者对国企并购始终开绿灯,没耽误过任何一个。相关行业的民营企业、外企或上下游企业,甚至普通消费者,当然可以依法向原商务部反垄断局、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对应申报而未申报却又没有调查的经营者集中案件起诉反垄断执法机构不作为。但是,至今没有一例这样的情况被公开报道或披露过。


在做强方面,国有企业涉及通过实施违反《反垄断法》行为而被从重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也从来没有过。尤其是涉及地方国企的案件,无一例外是高举轻放。此外,也不乏烂尾案件,尤其是在涉及受损害的消费者数量巨大的银行业、证券业(例如参见《工商银行【操纵对公贷款利率垄断案】恐烂尾》)。


国有企业违法应当与外资企业、民营企业按照统一标准被处罚,而非以所谓“讲政治”之名,从轻发落,或者不了了之。真正的“政治正确”,恰恰是应当确保各种所有制企业都能够在反垄断执法面前做到“人人平等”,一如笔者在《举报:春运前夕东航、国航等连续三轮调高京沪航线经济舱全价机票价格涉嫌违反《反垄断法》》中提到的。


相比许多民营企业,大多数国有企业已经规模很大很大,有的甚至足以大到大而不倒的地步了。这时候应该让它们接受市场竞争的有效约束,倒逼它们效率提升,锐意进取,积极创新,成为稳定就业、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金融和产业链上的支撑、促进消费的主力军和压舱石。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对国有企业从严适用《反垄断法》。否则,躺在轻而易举就能获利丰厚的垄断利润上,只会让国有企业效率更低,内部贪腐严重,人浮于事,失去在市场竞争上的创新活力,失去参与国际竞争的战斗力。换言之,靠纵容国有企业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可以短期为国企带来一些躺赢的利润,但长远看,必然是在坑害国企,坑害“共和国的长子”,坑害那些希望靠真本事实现中国梦的国企员工。更何况,许多国有企业本身就处于自然垄断行业,本来就可以“躺赢”,还在通过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来牟取暴利,还在排挤民营企业带来的微弱竞争或者限制国企之间非常有限的竞争(例如电信业,参见《作家六六再次怒怼“霸蛮”企业,曝光中国电信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那么只会加剧民众和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的情绪对立,损害国有企业形象。


其次,有观点认为,如果落实好《反垄断法》,例如将反垄断局升格为和其他国务院部委平级的单位、或者增加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编制(目前为42人,比2018年机构改革前减少了40多个编制),增加各省市自治区反垄断执法人员编制(目前各省级反垄断执法机构为8人到30人不等),就可能扩大反垄断执法范围,使更多违法案件被查处,以至于一些原本通过垄断协议操纵价格的行业出现价格战,导致相关行业尤其是产能过剩行业出现大规模破产或者失业。


但是,笔者并不认为反垄断执法必然会导致企业破产。对于濒临破产的企业,反垄断执法可以区别对待。对于处罚导致企业破产,严重损害市场供给,反而会削弱市场竞争的,处罚可以暂缓;对于处罚导致企业破产,但是破产企业可以被其他企业收购时,可以由后者缴纳罚款。但是对于有能力负担罚款的,那么理应通过依法处罚来倒逼其守法经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至于是否开展低价竞争,这是企业自主经营的权利,反垄断执法机构并不会直接进行干预,因为被《反垄断法》禁止的仅仅是限制竞争行为,而不是自由的定价行为。


在一些行业,例如水泥行业,之所以长期存在过剩产能,就是因为大量限制竞争行为使得价格高于竞争价格,让过剩产能不能及时退出,反而不断有新产能上马。这就导致这样的行业长期存在大量濒于失业的员工,客观上绑架了国家的相关产业政策甚至竞争政策。而真正从中受益最多的绝不是规模较小的民营企业,而是垄断协议的“带头大哥”——那些规模很大的企业,使之超脱有效竞争的约束。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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