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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坚:检察官要有勇做“刑事案件质效第一责任人”的职业担当精神

曹坚 上海市法学会 东方法学 2021-09-21

曹坚  全国检察业务专家,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上海市优秀中青年法学家。

“检察机关是刑事错案的第一责任人”的话题引发了检察机关系统内外的广泛关注,作为检察机关主要构成主体的检察官会有不同的体会和感受。法律意义上的刑事错案毕竟少之又少,全国检察官每年批捕起诉的以百万计案件绝大多数都获得了有罪判决,以数字计算的错案率微乎其微。但是,从精益求精的“求极致”要求看,检察官办理的刑事案件在质量和效果上是不是都真正达到了合格甚至优秀的标准,是不是都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恐怕不是所有的检察官都敢那么肯定和自信。从这个角度出发,把“检察机关是刑事错案的第一责任人”演化为“检察官是刑事案件质效的第一责任人”的提法可能更具针对性和普遍性。

做刑事案件质效的第一责任人是检察官对刑事检察工作极端负责的职业要求的体现,“第一责任人”是对工作极端认真态度的生动诠释,就如同解放军战士誓言的那样,“首战用我,用我必胜”。我们不必斤斤计较于这个案件的“前世今生”,只要案件到了自己的受理环节,到了自己的手中,就要摆正自己的位置,以第一责任人的心态去办理案件。作为“四大检察”之首的刑事检察工作,其厚度与广度毋庸置疑,刑事业务做精做细做优是新时代检察事业对检察官的要求。以这个要求衡量,检察官离刑事案件质效的第一责任人的标准还有不小距离。例如,在程序上是不是严格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及时处理案件。在审查逮捕案件时,是不是真正的对逮捕必要性做到了事实层面和法律层面的把握,对可捕可不捕、可诉可不诉的案件,出于照顾侦查机关工作考核和减少审批麻烦的心态,也就一捕了之、一诉了之了。在办理延长期限十五天时,是不是案件都符合刑诉法“重大、复杂的”条件要求,那些不那么重大、复杂的案件也被随意延长了。在退补案件时,是不是存在没有实质的补侦要求,而是为争取办案时间的“空退现象”?这些问题汇总起来就造成了某些检察院、检察官的“案件比”居高不下,办案人为拖沓拖延。又如,在实体上我们是不是严格坚持了刑事认定的证明标准和证据规格要求。对有的事实庞杂的经济犯罪案件,是不是抱着“只要总体能定罪,个别事实不认定也无碍”的心态,在没有查清全部事实的情况下就将案件事实打包诉到了法院,让法官再进行删减排除?在出席二审上诉案庭审时,对一审确有争议自己把握又不是那么准的案件,不敢明确提出改判意见,而是笼统发表个“请合议庭依法裁判”的刀切豆腐两面光的无关痛痒的检察员意见,这种现象有没有呢?再如,在责任上我们是不是切实挑起了员额检察官应当担当的重任。在处理稍有争议疑难的案件时是不是还受既往审批式科层制处理案件的陈旧思维模式的影响,习惯性地上交难题,在审结报告中列明多种意见,就是不言明自己的处理意见和依据,让部门负责人、分管检察长甚至是检委会做判断选择呢?凡此种种,都说明刑事检察工作的质效还有继续提升的空间,检察官的责任意识和职业素养的养成路尚漫漫。检察人员分类改革不是新瓶装旧酒,在其位谋其政,任其职尽其责,检察官应当具有这种胸襟和情怀。

做刑事案件质效的第一责任人要求检察官具备承担起诉讼主导作用的能力和水平,诉讼主导作用不是靠说出来的,而是靠检察官在一个个刑事案件的办理中扎扎实实做出来。传统观念对刑事诉讼有个形象的比喻,侦查机关是做饭的,检察机关是端饭的,审判机关是吃饭的。如果检察官把这个比喻当真,真把自己视为刑事诉讼中端饭的角色,前靠公安搜集证据后依法院审查判断,角色模糊缺少定力,那就是对刑事检察职责的放弃。捕诉一体的全新办案模式对检察官的思维模式、工作能力、执法方法等提出了全新要求,唯有求变、求新、求进方能不断适应刑事检察改革的新格局。侦查机关接不接检察官的引导意见,审判机关采不采纳检察官的指控意见,关键还是凭检察官对案件事实的精细把握和对法律依据的充分阐述,这个过程就是检察官论理、释法、达情综合能力的体现。检察官全程参与审查逮捕与审查起诉,承担的刑事诉讼监督职能由单一演变为复合,须立足以刑事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的基点,向前延伸对侦查活动的引导和监督,向后落实庭审活动的实质化。检察官的诉讼主导可以细分为对侦查阶段涉案事实整体塑形的评估与预测、对关键重要证据提取固定的提前感知与提示、对侦查报送罪名与相似罪名的判明、对瑕疵证据与非罪事实的前端剔除、对庭审活动的预先准备与服务、对案件处理结论和程序适用的明确以及对庭审环节犯罪事实的高效指控与论证。检察官为了有效应对庭审挑战,就需要有意识地向侦查环节延伸职能,发挥检察影响力,将工作做到前面。我们说“决胜在法庭”,而实际上一个案件办的好不好其实庭前已经奠定了基础。如果关键证据没取到位,适用的法律条文内涵没有弄明白,隐藏的程序瑕疵和证据适格问题没搞清楚,光凭着一腔热血在法庭上慷慨激昂也很难挽回败局。庭审毕竟不是表演而是看证据讲法理,从这个意义上说刑事辩护的成功是建立在检察官指控的错误或疏漏上也不无道理。庭审实质化形象的解释,就是要在庭审中真切的展示证据,阐述法理,认定事实,形成定案结论,而不是走过场搞形式,庭审实质化最大的挑战对象是出庭检察官。要把庭审实质化变为现实,检察官需要构建起从审查逮捕到出席法庭的整体指控认定思路,全面掌控案件证据框架和证明体系。庭审实质化的“果”结在法庭,庭审实质化的“因”种在侦查与起诉,而有效链接庭审实质化的“因”和“果”的必然是检察官所承担的诉讼主导职责。

做刑事案件质效的第一责任人还需要营造符合检察工作规律的工作环境,要有科学工作考核评价体系的指引。刑事检察既是专业性很强的业务工作,也是具有很强社会属性的政治工作,形成一整套科学完善的工作指标评价体系很有必要。考核不是万能的,但没有考核指标放任自流也是万万不能的。以第一责任人要求自己是检察官的自我加压,是自律;建构科学的考核评价指引体系是对检察官工作的正向引导和激励,是他律。长久以来,固有的追求重定罪重处罚的追诉理念可谓根深蒂固,客观公正的检察办案理念还需经由实践形成习惯自然。只有通过不断的职业培训学习,通过指导案例和典型案例的科学指引,通过自己的不断总结和反思,逐渐形成更加全面科学的办案思维意识。考核评价体系中某些不合时宜的指标设计和业绩评价方式也确实到了应改尽改的时候。考核指标设计偏重于追诉纠错,很多指标是建立在侦、审机关工作错误的基础上,当然这也客观体现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的法律定位。但是,如果考核指标一味强调追诉纠错的工作成绩,难免会在实践中形成有小错不查坐等大错再出手的检察办案心态,或者出现配合协商式纠错,在不影响大局的前提下纠一些法律文书文字疏漏的错误,或者搭便车监督其他司法机关本来就准备撤销、追诉、判缓免刑的案件,这种凑数性质的监督成果既浪费司法资源,也没实际意义,还影响了那些扎扎实实埋头办案监督的检察官的积极性,有的考核指标成绩越优异可能工作越有问题也并非谬论。而考核指标中少有对案件宽缓处理的奖励,例如对不捕、不诉、缓刑建议等,基本没有奖励,只有约束和检查,检察官也就缺少对案件依法宽缓处理的内在动力,本着怕麻烦的心态,可捕可不捕的捕掉,可诉可不诉的诉了,可判实刑可判缓刑的就不提缓刑建议,反而是在领导层面发现一些案件完全符合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倒过来建议承办检察官对案件作出更加全面妥善的考虑。考核评价体系的形成是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目的在于对检察办案工作进行体检,考核得出的数据起到的是提示、警示的作用,是要促进检察工作的全面平衡科学发展。唯考核数据论,唯考核排名论,有本末倒置之嫌,难免会异化检察办案工作,从这个意义讲,倒不如以一个大致均衡的指标数据框架来评估检察工作,超出这个框架的要仔细查明情况和原因,而非简单的以数据多少排名论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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