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泓洁 王馨悦|融合为一:以一体化推进在线纠纷解决平台的重塑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
王馨悦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法官助理
要目
一、现实图景:现行在线纠纷解决平台实践现状二、瓶颈探析:我国在线纠纷解决一体化平台的运行困境三、他山之石:一体化在线纠纷解决平台的域外实践四、路径探寻:以一体化推进在线纠纷解决平台的涅槃重生结语
在线纠纷解决一体化平台建立在多元化解纠纷解决机制运行亟待革新之际,是司法实践的创新举措,本文选取不同省份三家法院在线纠纷解决一体化平台建设作为切入点,并结合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的在线纠纷解决一体化平台的比较研究,并通过对法官、调解员、当事人三类用户群体进行调查问卷、访谈的形式,总结归纳出目前在线纠纷解决一体化平台存在的四对矛盾,并从夯实基础,健全保障措施;优化程序,重构衔接路径;保障履行,消除后顾之忧的逻辑进路,提出针对四对矛盾以及吸收域外经验的对策和价值期待,以期通过平台的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激活多元主体联动效能,撬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要实现国家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首先应走好的就是社会治理与信息化融合发展的道路。在智慧法院的大背景下,信息化与司法审判的交互融合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水平,矛盾纠纷化解从时间同步、诉讼场景封闭、诉讼当事人固定的传统审判模式,逐步转向异步审理、诉讼场景灵活的线上线下互通共融新模式。2016年,最高法院在《关于进一步深化多元解纷机制改革的意见》中提出要创新在线纠纷解决,建立在线调解、在线立案、在线审判等多流程为一体的信息平台,随着智慧法院建设的不断深入,在线纠纷解决一体化平台应运而生,该平台既能运用现代治理手段化解线上矛盾纠纷,而且对线下矛盾纠纷能发挥引导、控制的功效,在线纠纷解决一体化平台体现了社会治理的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起到巨大贡献。
一、现实图景:现行在线纠纷解决平台实践现状
在线纠纷解决机制(ODR)“是一种将计算机信息处理功能与便利的通信网络相结合的诉讼外争议解决模式,是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ADR)在网络空间的运用”。将ODR与诉讼纠纷解决模式统筹协调,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合力,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在线纠纷解决一体化平台则是ODR的迭代升级和资源整合。
目前全国各地法院催生了不同类型的在线纠纷解决平台,有一体化的雏形,但未达到完全一体化的程度,笔者选取了三个典型案例,就目前在线纠纷解决平台的现状进行分析。一是四川成都法院“和合智解”e调解平台。平台各端与各特邀调解团、在线诉讼服务系统、办案系统无缝对接,相关纠纷信息、材料和处理结果等均在系统间流畅流转,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二是河北“互联网+诉非衔接人民法庭”。邢台诉非衔接平台是以中院为中心,各基层法院作为分支、以各人民法庭为辐射的梯形矩阵,同时还在横向上与各综治单位互联互通,自上而下形成了“一纵三横”网格化纠纷化解模式。三是浙江高院“浙江ODR”微信小程序。畲乡雷法官调解工作室以涉畲纠纷调处为重点,凡涉及金融纠纷、婚姻家庭、普通人身损害赔偿等纠纷的当事人向法院咨询或起诉的,在当事人有调解意愿的前提下都会引导至工作室进行纠纷化解。通过该平台的应用推广,逐渐使群众形成“有纠纷先上线咨询、评估、寻求人民调解”的解纷习惯,实现“人民调解前置、法院诉讼断后”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使进入法院的案件数呈倒三角式下降,节约司法资源。
综合分析以上不同省份三家法院可以看出,在线纠纷解决平台已有一体化的探索,各地都将法院系统现有的在线纠纷调解平台与法院系统之外的社会性在线纠纷调解组织进行衔接,通过平台及资源的整合,意在打造信息化、集成化、多元化、高效化的人民法院在线纠纷解决一体化平台。
从现实图景看,现有的在线纠纷解决未达到全流程、全方位的一体化,理想的一体化模型则应包含在线咨询功能、在线评估、在线调解、仲裁服务、诉讼服务实现五大功能。如图1所示,通过漏斗式纠纷化解路径,软化纠纷流转通道,有利于公众以更低成本、更灵活的方式解决纠纷,也有利于盘活现有纠纷化解资源,缓解法院案件负荷过载的压力,更能够以司法终端的架构设计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通过重塑解纷格局,形成纵横联动、开放融合、集约高效的纠纷解决网络,最大限度提升解纷效能实现多方共赢。
二、瓶颈探析:我国在线纠纷解决一体化平台的运行困境
用户体验是智慧法院各项内容建设的核心驱动,在线纠纷解决一体化平台的建设就要坚持效果导向、需求导向,不仅要建起来,更要用起来。笔者从用户体验角度出发,试图从法官、调解员、当事人等不同群体的体验中找寻目前在线纠纷解决平台运行存在的问题和困境。其中,对调解员、当事人进行了问卷调查,由于专业性较高,对法官则进行了访谈。
从以上图表数据可以看出,不论是法官、调解员抑或当事人,对于在线纠纷解决一体化平台的感受大致相同。在线纠纷解决一体化平台基于大数据和信息化的基因,天生就具有方便快捷、省时省力、节约成本的优势。同时,它也不可避免存在一些缺点和劣势。例如程序方面存在在线诉讼规则缺失易产生虚假诉讼、结果难以得到执行导致无法形成程序闭环问题;规则方面存在电子证据证明力确定困难问题、因案适用在线纠纷一体化平台规定不明问题;硬件方面存在限于硬件设备导致受众不广、当事人身份查明存在漏洞、并未提供不同纠纷解决模式最终结果预期问题;主观方面存在缺少仪式感及权威性、对于在线纠纷化解平台的设想超过既有科技发展水平导致并未完全做到真正便民利民问题等。通过对调查问卷数据的分析总结,目前在线纠纷解决一体化平台主要存在以下四方面矛盾。
法律的制定过程决定了其存在滞后性的特点。与互联网的快速增长形成鲜明反差的是,现行民事诉讼制度是适用于当事人在物理空间同时同步、诉讼场景固定化的诉辩。随着信息化技术的变革发展,在线沟通逐渐取代传统的物理空间同时同步、诉讼场景固定化沟通,电子证据取代纸质证据,现行程序框架下在线规则的操作还存在不少短板及困难,这种科技迅速迭代而立法相对滞后的矛盾,由于平台驱动型参与具有参与规模瞬时增长、多属性参与媒介深度融合、参与方式数据驱动以及线上线下参与聚结的特征,极易酿成严重后果,增加线上平台的运营危机。一是在顶层设计上还缺乏全国性、综合性的立法,目前在线纠纷解决一体化平台的设计与运用主要还是依靠政策推动,而非立法上的明确引导,难以统一协调全社会各方力量进行集成化作战。二是关于平台运行中所涉及的新兴技术规范以及法律效力如何认定的规定还较为欠缺。在线调解中一般通过网络查明事实,证据通常以电子形式外显。虽然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电子证据已有初步规定,但对电子证据的形成、保存、固定并不成熟,给证据的认定上带来较大的难度。例如在对法官的访谈中,大多数法官都提到电子证据证明力确定困难等问题。也仅有58%当事人在“举证质证是否实用便捷”选项中选择“是”。因此,许多实体法需要针对网络这一新兴载体或工具进行大幅度调整和修正。诉讼制度亦然。三是对应用这些技术可能带来的问题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在线纠纷解决一体化平台的设立标准、从业人员从业门槛、应遵守的程序和实体方面的规则及平台收费标准、应遵守的程序和实体方面的规则及平台收费标准、相关网站存在的侵权责任等问题,也需要通过立法进行明确。
一是大量矛盾纠纷成讼进入司法领域,造成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倒逼法院发展多元纠纷化解工作。司法机关由推动者和配合者发展成为主导者和实施者,包揽太多的角色,有的甚至超越了本身的职责范围。而其他职能部门化解纠纷的工作压力并不大,也没有专门考核,部分行政机关有时处于观望和消极的状态,因此多元纠纷化解工作基本依靠法院自身推动,其他部门动力不足,使得真正处于主导地位的组织没有发挥应有的组织和协调职能。二是在纠纷解决体系中,诉讼具有权威性、终局性和强制性等优势,对诉讼的“路径依赖”让人们由过去对法律的真诚而深切的尊崇和热爱演变为对诉讼过度的偏好和对法律的滥用,通常作为解决问题最后手段的司法手段变成了第一甚至是唯一的手段。在线非诉纠纷解决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中的一元,其发展势必会受到影响。在对当事人的调查问卷中,关于“是否认同、信任线上解纷模式”一项中,仅有60%当事人选择“是”,由此可以看出,在线纠纷化解仅通过屏幕或单纯以文字为基础进行信息交换,少了面对面交流式的法理情兼收并蓄的情绪感知和情感认同,同时缺乏司法场所的尊严性及仪式感,加之当事人对于网络环境整体存在不信任感和达成协议后,是否能够使纠纷得到真正解决,尚存在不确定性,让当事人仍然依赖于司法途径,容易导致一体化平台成为机械僵化或程序空转的纠纷解决程序。
一是各调解机构或调解组织数据基本都属自产自用,沉睡在内部系统中,鲜有信息共享和数据交换。如浙江建立了辖区内三级法院联动的办公办案系统,沉淀了上千万条案件数据、上亿条相关信息,建立了法院审务云、大数据中心等集中应用平台,但与仲裁、人民调解、行政机关等其他纠纷化解机构并没有信息交换和共享的通道,相互无法借鉴使用,大大降低了数据结构的完整性和运算的有效性,没有释放这些数据本应发挥的能量和价值。二是相比发展趋于完善的传统纠纷解决机制,由于我国仍处于“弱人工智能时代”,在线纠纷解决一体化平台在当前过热的司法技术主义浪潮下,已走在了现有技术的前面。在对法官进行访谈的过程中,大多数人提出目前的在线解纷平台使用操作指引较为复杂,自己摸索较为困难,需要审管部门协助。同时,当事人对于是否会使用操作流程也仅有10%当事人选择“是”。足以可见,目前的解纷平台尚未发挥最大限度的利民便民属性,出现了“供给-需求模式”失衡。即智能产品不断创新,但随着使用成本的升高,如学习操作指引、用户认证登录烦琐等情况下,用户的使用意愿则会随之下降,呈现反相关的趋势。三是信息在诉内诉外跨区域流转并不顺畅,即在线诉外调解与诉内机制衔接和在线诉内调解与诉外机制衔接不畅。由于我国没有建立在线纠纷解决协议的审查机制和执行保障细则,从而造成了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和司法审判执行在一定程度上的割裂。
由于在线诉讼规则的空白,现行在线纠纷解决一体化平台存在如下三方面问题:一是民众对一体化平台的公正性、权威性仍存有疑虑,在互联网环境也更容易隐瞒或掩饰纠纷当事人的真实身份,仅通过“屏对屏”方式解决纠纷,若没有一定的技术实现信息的公开和比对,就无从得知线上调解是否是“真调解”,现实中存在着许多网上虚假调解,实则是为了达到转移财产等非法目的的案例。二是迟来的正义非正义。提出管辖权异议等纠纷化解拖延方法并不罕见,在线调解也一样,可能沦为他人拖延纠纷解决的工具。三是证据认定方面存在风险。在线纠纷解决一体化平台举证质证均在网上进行,证据的提交也是通过在线方式上传,对于一些事实认定存在争议的案件,在未看到证据原件的情况下,对方当事人在质证以及申请鉴定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困难。法官在作出事实认定时也存在一定的风险,故电子证据的效力问题是在线纠纷解决一体化平台必须解决的难题。
三、他山之石:一体化在线纠纷解决平台的域外实践
美国第46区法院针对违章停车的问题,出台“在线罚单裁决”机制。当事人在收到违章罚单后,可以通过“在线罚单裁决”平台向法院提交诉请,同时通过该系统上传相关文件材料,法院在对案件进行审查后,作出对该诉请的回应,判断是否应罚款或是否可以酌情调整罚单的金额。而这整个流程的流转都会实时提醒当事人,以便当事人查看案件的进展,保障当事人知情权,促进交通罚单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发展。
加拿大在全世界范围内建立了首个由官方成立的在线纠纷化解平台-加拿大民事纠纷审裁处(CRT)。CRT是加拿大建立的首个专门针对物业纠纷形成的在线解决平台。运用CRT平台处理物业纠纷,用户可以通过该平台无偿获得法律帮助并获取本案可能的纠纷解决模式,当事人可以从中选取最适合自己的模式。首先,双方当事人可以使用在线平台对物业纠纷进行协商,如果当事人双方通过自行协商不能达成和解,系统则会指定特定的调解员通过在线或电话等方式居中调解,促成各方达成和解,而该协议具有与判决相同的法律效力。若通过以上途径还是无法最终解决争议,达成调解协议,那么双方就会进入最后的裁决阶段,由裁判员根据案件信息作出最终的、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
澳大利亚维州民事及行政法庭(VCAT)的ODR试点项目拟在诉讼模式之外对民事案件及行政案件进行审理。2018年9月开始,澳大利亚维州民事及行政法庭开始在维多利亚州进行首个ODR试点项目。ODR平台测试了在线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是否能够对特定的案件当事人提供比传统诉讼模式更为公平公正的矛盾纠纷解决模式。
综上,从全球视野来看,一体化是在线矛盾纠纷化解的过程和目标,在线纠纷化解平台存在的运行问题,可以通过一体化来解决,在用户体验上可以确保知情权、选择权,更能让当事人感受到案件审理的专业性和公平正义。因此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必须通过“一体化”的在线纠纷解决平台的建设来处理现有平台存在的多对矛盾,以期通过一个核心系统管理,集成独立系统各自的数据和软件,优化整合资源,将多场景生活领域的纠纷解决体系进行一体化,从而实现矛盾解纷一站式、一件事的效果。
四、路径探寻:以一体化推进在线纠纷解决平台的涅槃重生
在互联网时代,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传统的纠纷解决模式也随之发生变革,但这种变革并非科学技术与传统纠纷解决模式的生硬结合,而是以互联网为基础重新构建一种全新的在线模式,以更好化解矛盾纠纷。由于法理依据欠缺,目前的线上纠纷分流引导尚未发挥出大的作用,纠纷化解的分流引导效果并未完全显现,改革的红利难以完全释放。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法治化,最重要的成果是完善立法、健全制度。从实践看,只有通过对前置程序的设置以及对调解程序前置设置的案由、调解方式和诉调对接等机制进行正式的立法授权,才能有效突破改革瓶颈。通过立法改善和确认在线纠纷解决一体化平台及其服务的法律地位、运行规则,并在一定程度上赋予在线纠纷解决一体化平台裁决效力,探索按照司法确认方式确保在线纠纷解决一体化平台裁决获得认可和执行,并且同步修改民事诉讼法等相关程序性法律,从立法上为在线纠纷解决一体化机制提供支撑与保障。
互联网的发展目前正从IT(Information Technology,信息技术)时代走向DT(Data Technology,数据技术)时代,大数据正在从技术工具逐渐演化成商业模式甚至于整个社会的基础设施与治理手段,“云+网+端”正成为互联网时代新的基础设施构成。而纠纷一旦进入在线化解通道,网络的无边界性意味着在线解决方式不应再受地域限制。为此,必须打破目前各种纠纷解决平台各自为政的信息孤岛,突破数据壁垒整合资源,搭建一个数据流通共享、不同主体分界面一体化处理的在线平台,将在物理空间存在的矛盾纠纷转化为虚拟的矛盾纠纷大数据后台,实现数据“一次形成,综合利用”。建立覆盖全国、全省,贯通全流程、全领域的在线纠纷解决一体化平台,实现全流程的信息覆盖。各纠纷调解机构在处理矛盾纠纷时应对纠纷详情、调解经过、结果进行信息登记,推行无争议事实确认机制,形成诉讼纠纷解决模式与非诉纠纷解决模式深度跨界融合发展的在线纠纷解决平台,确保案件全程留痕,在线可查,前道资源充分利用,后道环节高效运转。
在线纠纷解决一体化平台的发展壮大离不开以物联网、云计算、区块链、虚拟现实、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的支撑。一是平台程序设置、流程设置应符合用户需求主导及可接受程度。在对当事人的问卷调查当中,仅有10%的当事人选择“会使用操作流程”,大多数当事人在没有工作人员的指引下不会操作使用在线解纷平台,而调解员虽100%选择“会操作流程”,但其前提是法院已对所有特邀调解员在上岗前进行过统一培训。故,在线纠纷解决一体化平台在设计时首先应考虑到的就是让使用者一目了然就可以知道如何使用该系统,并且因为其方便快捷易学习,从而产生在各种纠纷化解模式中产生对线上解纷的意愿。二是以大数据为智能应用的前提,能够推动纠纷类型、纠纷数据等从人工采集为主向自动采集为主转变,从粗放式采集向标准化采集转变,有效提高数据应用水平。三是以云计算为智慧管理的手段,能够实现纠纷受理、分流、化解、反馈的数据全覆盖,对纠纷的在线咨询、在线调解、在线立案、在线审判等各类数据进行多层次比对分析,促进同案同判,统一裁判尺度。同时,可参考加拿大ODR平台-加拿大民事纠纷审裁处(CRT)模式,通过大数据以及关键字检索等方式,为当事人提供可预期的判决结果,从而让当事人在充分评估的前提下,进行纠纷化解模式的选择,最大程度保护当事人利益。四是以智能指导系统为助力,调解员通过调解过程中,当事人的声纹变化、微表情的变化和语音识别后出现的敏感词智能判断当事人的情绪,针对情绪推荐调解话术和调解技能,智能指导系统可以快速提升调解员的专业能力和工作效率,增强用户对平台专业纠纷能力的信任。
一是制定《在线纠纷解决一体化运行规则》。2021年8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为人民群众在诉讼平台进行诉讼活动提供了规范性指引,弥补了实际操作层面上的规则空白。同理,在线纠纷解决一体化平台的运行也需要有一套成熟可行的《在线纠纷解决一体化运行规则》,对可适用的案件类型、当事人权利义务、纠纷化解流程等方面进行规范化设置,从而避免一些当事人假借线上纠纷解决模式进行虚假诉讼或拖延纠纷解决的情况。二是以区块链技术作为电子证据的辨明手段,利用区块链技术分布式存储、防篡改机制和可追溯性的优势,在确认诉争电子数据已保存至区块链后,通过电子数据明文的哈希值和联盟链、公有链存储的哈希值进行对比,从而使原本需要依靠言词辩论来辨明真伪的证据,可以借由技术在书面准备程序中获得真伪性结果,极大地改变了电子证据存取模式。
一是探索先行调解的强制性和正当性。根据不同案件类型分为两类:一是调解前置程序类案件,二是自愿选择诉前调解程序类案件。从比较法视角看,全球调解的发展呈现出了强制性趋势。当前各国对特定纠纷采取先行强制调解趋之若鹜,如美国第46区法院“在线罚单裁决”机制,通过对一些类型化案件设置在线化解纠纷前置程序,对于一些事实认定清楚的简案,优先适用在线非诉化解,方便当事人的同时也提高司法效率。探索特定纠纷的先行调解可行性,对特定类型的矛盾纠纷在选择起诉或仲裁前,明确要求当事人应首先参与调解,此为提起诉讼的前置条件,这也是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大趋势的必然选择。二是通过诉讼费杠杆的调节来拓宽诉前调解空间和增强民众加入诉前调解的意愿。现行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已实施了十余年,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现行诉讼费用收取标准整体上已经显得过低,收取方式也不够灵活多样,导致非诉纠纷解决渠道相对于诉讼渠道的经济和效率优势并不明显,大量琐细简单纠纷涌入诉讼渠道,当事人诉权得到形式满足的同时,正当实质权益反而受到冲击。因此,应改革诉讼费收费基本模式,合理调整诉讼费收取标准,切实发挥诉讼费的杠杆作用,引导当事人主动选择调解、仲裁、公证等更加专业、更有针对性的方式解决纠纷,使一般性矛盾纠纷化解在前端,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诉讼,使司法能够充分释放其解决重大法律争议的专业优势。
一是加快平台对接,建立在线多元解纷“大超市”。如澳大利亚维州民事及行政法庭(VCAT),为当事人提供品牌化、专业化的矛盾纠纷化解路径。各部门邀请的专业性行业性调解员与擅长调解婚姻家庭、物业、道交、民间借贷等传统纠纷领域的调解员共同入驻调解平台,建立专群结合、类型多样的解纷资源库,形成行政纠纷由行政机构调解,劳动人事纠纷由劳动监察部门、仲裁机构先行调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由住建部门先行调解,基层发生的矛盾由纠纷发生的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保险行业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等百花齐放场面。法院诉讼则作为最后一道防线,调解不成的再向法院起诉,充分满足当事人各类解纷需求。二是充分发挥介于传统审判与线上解纷之间共享法庭的作用。笔者在对当事人的问卷调查中仅有53%的当事人在“是否倾向于选择在线解决化解平台”中选择“是”。鉴于线上解纷平台的科技属性,老年人等互联网应用能力较弱群体,就被排除在线上解纷平台之外。帮助这些群体破除障碍,填平挡在他们面前难以逾越的“数字鸿沟”,让他们共享数字化诉讼服务带来的“数字红利”,是亟须解决的问题。通过在各级法院、人民法庭、乡镇街道、矛调中心、金融和邮政服务网点等地设立的线上庭审服务点,以最节约的投入,帮助互联网应用能力较弱群体在“家门口”参加线上庭审,并提供在线调解、网上立案、诉讼咨询、证人远程作证、法治宣传等多元化、集成化的“家门口”诉讼服务。以数字化场景应用来换空间、换时间,帮助有需求的群众跨越地理障碍,走出传统庭审向在线纠纷化解进程中,更加接地气、取折中的新路子。
一是对于诉前调解不成,但案件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纳入人民法院速裁系统,由专职速裁法官进行网上速裁。在充分保障当事人发表意见的前提下,法院通过在线庭审系统例如云庭、移动微法院进行法庭调查,当事人通过在线庭审系统进行陈述、答辩、举证、质证、辩论。速裁案件的裁判文素可以采用要素式形式,在各个模块中预制出常用表述,在庭审中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直接选择插入或手动录入,庭审结束后,系统根据录入的信息,直接生成要素式裁判文书。二是建立司法对非诉解纷结果的审查机制。根据当事人申请,坚持简便灵活、快捷高效、运转流畅原则,由专门快审团队根据前期无争议事实记载、纠纷案件公证文书确认等进行在线司法确认,在线固化纠纷化解成果,提升纠纷化解效率。基于诉讼外纠纷解决的“合意的二重获得原则”,即纠纷处理方式的“选择合意”及解决方案的“达成合意”,而司法审查正是法院对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关获得“合意形成过程”的审查。从而营造优化“诉讼替代”的外部环境,让诉讼和非诉纠纷解决机制优势互补,共同发挥解决纠纷的职能和作用,多元参与、衔接配合,形成纠纷解决的强大合力。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应当考虑将网络化的福利衍生到执行程序的启动上。对在线非诉纠纷解决机制而言,其生命力和权威性亦在于解纷结果能够得以实现。让调有所果,果有所获,才是民众所盼,因而保障履行是关键。一是将执行实施权与在线非诉纠纷机制进行融合,对于一些特定案由的案件,赋予解纷机构一定程度上的执行权,从而做好案件调解后续的保障。由在线解纷机构执行调解或仲裁结果,更能够体现在线纠纷解决成果的时效性。二是针对在线非诉调解协议可以设置“调解—仲裁”条款,将调解协议衔接到仲裁程序,把在线非诉调解协议转化成有执行力的仲裁裁决书。三是采取末端警告的方式促使毁约一方履行协议。引入“诉讼费用”制度帮助履行。即通过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在调解结束后反悔而不愿意履行进入诉讼程序,假若当事人没有获得比调解协议更有利的审判结果,那么该方当事人应当支付相应的诉讼费用,切实发挥诉讼费的杠杆作用。
结语
第三次科技革命浪潮滚滚而来,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兴信息技术与司法领域融合发展势不可挡,为了推动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顺应时代浪潮,借助“互联网+”的信息化东风,形成在线纠纷解决一体化平台,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完善,从而促进纠纷解决机制总体平衡、均衡发展,多维度宽领域化解决矛盾纠纷,从而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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