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法学法律学术研究成果的传播应用,2019年起上海市法学会与中国知网战略合作在线出版《上海法学研究》集刊,每年公开出版24卷千万字规模的大型法学法律原创学术文库,中国知网全文收录,可在线查询、下载电子版。《上海法学研究》集刊集中呈现法学法律界年度有品质、有特色的内容生产。截至2021年11月,《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2020、2021年全部72卷2300余篇文章全面完成编辑任务,2095篇文章已在中国知网全文上线,单篇下载量高达3000次。《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1年第17卷目录——海商法、航空法、立法学研究会卷
外国仲裁前申请海事请求保全的范围界定——兼论海诉法中海事请求保全制度体系之整理
李家春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修改过程中——船舶碰撞案件举证制度的完善研究
蔡 戬
知识产权强国目标下强化我国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建议——与RCEP、CPTPP比较为切入点
朱秋沅
铁路运单“物权化”之命题澄清与动因反思
卢柏宜 曲佳音
从民主符号到民主实质:人民陪审员制度渐进式改革研究
胡 谦
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运行机制问题研究
仲海波
反思与构建:类案检索机制的中国式困境
陆迪春
恶意变更法定代表人逃避执行的现状与对策——以560件终结本次执行案件为样本的实证分析
顾双杰
企业刑事合规酌定不起诉制度研究
蒋 奇 陈 楚
被执行人惩戒制度改革:初探执行惩戒宽限期制度
上海海事法院课题组
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的运用问题与方法——以提高适用率为基点
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 上海市杨浦区检察院联合课题组
从航空联营看我国反垄断法的修订完善
陈诗麒
美国《出口管制条例》新规及对中国航空制造业的影响
张 政
国际卫生条例在国际航空领域的适用分析——以新冠疫情全球大流行为背景
朱佳琪
新冠疫情下国际航空旅客运输损害赔偿中的“事故”认定
王 頔 伍家恺
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中“创伤后应激障碍”精神损害赔偿研究
黄佳贝
中欧航空旅客权益保护立法比较研究——以2017年《航班正常管理规定》为例
杨秀棋
航空旅客信息安全保护的问题与因应——以“庞理鹏隐私权纠纷案”为例
姚闽琴子
欧盟无人机立法的新近发展与启示
颜晓缘
中国民用无人机适航审定新规评析
宋尚聪
中国民用无人机地方监管立法的发展与启示——以深圳地区和海南省民用无人机地方监管新规为例
范 哲
后立法时代下我国立法的刚性与弹性——以全国人大组织法及其常委会议事规则的修改为例
崔新群
公众有序参与立法的国际经验与对策性建议
姚岳绒
区域协同立法的宪法检视
张 琴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嘉定工业区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建议研究
朱应平
践行“全过程民主”的实践探索与理论思考——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为视角
郑 辉 张明君
论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设定权的新发展
唐 晨
民法典模式下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立法之探索
丁晓华
1.外国仲裁前申请海事请求保全的范围界定——兼论海诉法中海事请求保全制度体系之整理作者:李家春(上海海事法院审判监督庭(研究室)法官助理)内容摘要:申请人基于其海事请求,在提起外国仲裁前向我国海事法院提出针对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燃油、船用物料等四类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的保全申请,不能仅因当事人约定了外国仲裁条款而不予准许。对于该等申请,海事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据案件情况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2012年民诉法修订后,除船舶扣押外的海事请求保全和一般诉前财产保全的区别逐渐淡化,涉外财产保全的特殊性也不再明显,此时不应再强调海事请求保全对象的特殊性,人为限定其范围。建议在修改海诉法时,重新整理海事请求保全制度体系。可以考虑确立“海事保全”上位概念,其下统摄船舶的扣押与拍卖、其他财产的海事保全、海事强制令和海事证据保全,同时将与船舶的扣押与拍卖及其相关内容整合为独立小节,其他财产的海事保全、海事强制令和海事证据保全则统合为其他海事保全,分别予以规定。关键词:外国仲裁 海事请求保全 其他财产 海诉法 涉外财产保全 司法实践2.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修改过程中——船舶碰撞案件举证制度的完善研究内容摘要:船舶碰撞案件的审理历来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因其具有标的巨大、专业性强以及证据难以取得等特点。尤其是关于案件事实的举证问题,经常在诉讼程序中困扰当事人与法官。为解决这一问题,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下简称“海诉法”)在制定之时对船舶碰撞案件的举证方式进行了特别规定,但该规则已无法完全适应其施行二十多年来的情势变化,难以指导司法实践,亟须加以修改和完善。按照必要性、可行性和具体完善建议的逻辑顺序,贴合当下海诉法修改的热点话题,探索海诉法在船舶碰撞案件举证方面的修改要点与途径,为海诉法的修改工作建言献策。关键词: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船舶碰撞 举证制度 海商法 司法实践 海诉法修改3.知识产权强国目标下强化我国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建议——与RCEP、CPTPP比较为切入点内容摘要: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是各国知识产权保护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在知识产权强国和加快亚太区域一体化的目标下,我国可基于20项国际上广泛适用的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条款作为衡量指标,比较分析我国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与RCEP、CPTPP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款的异同及其原因与影响,从而一方面强化我国知识产权边境保护,一方面进一步提升国内与区域规则协调。经比较,RCEP倾向于知识产权权利人和收发货人间利益平衡,而CPTPP是一套鲜明的权利人本位的规则与标准。我国国内法几乎都高于RCEP的要求,但与CPTPP存在微小差别和一些不同理解。考虑到CPTPP全面实施可能对我国产生的影响,也考虑到为了有利于我国综保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的高质量发展、集成电路产业链的区域布局,以及营造一流的技术密集型营商与投资环境,建议从立法、执法、协同治理与法律公共服务等方面提升我国的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水平,从而强力助推我国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支撑起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并深度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关键词:RCEP CPTPP 知识产权边境保护 指标 比较 营商环境作者:卢柏宜(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硕士生),曲佳音(外交学院学生)内容摘要:追溯海运提单功能演变的历史脉络,考察中国法语境下“物权凭证”一词的理论要义,揭示铁路运单物权化命题的内涵与目标是赋予铁路运单拟制交付的功能。物权法定原则不适用于物权公示事项,铁路运单拟制交付的功能可由当事人意思自治加以实现。铁路提单相关实践尚不成熟,商业习惯尚未形成。故制定法介入的动因不足,立法应持谨慎保守态度。当前宜通过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等形式,鼓励各级法院在有关铁路提单商业实践的案件中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给予商事主体充分探索的空间,待时机成熟后再行立法。关键词:铁路提单 铁路运单 物权凭证 商事主体 商业习惯 物权法定1.从民主符号到民主实质:人民陪审员制度渐进式改革研究内容摘要: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人民陪审员法,确立了我国陪审制度改革的蓝图,以更好地发挥我国陪审制度所具有的民主符号价值、司法效率价值、审判纠偏价值和审判权监督等制度价值。然而,这一制度从诞生之初即饱受争议,陪审员法颁布以后,陪审员制度的实际运行仍面临立法的政治性倾向、司法的实用性倾向、民众参与司法程度低等诸多问题。要解决上述问题,以促使陪审制度真正发挥其制度价值,必须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进行科学、充分而有效的制度改革。从理论而言,应该消除狭隘的实用主义观念,正视和重视陪审制度的政治符号价值;要在司法效率与司法民主之间作出价值权衡和侧重,不应狭隘的强调民主价值;要在法律职业化与司法民主化的对立之间作出妥协与让步,真正地将普通人的智识带入职业化的法律运行。从现实进路而言,要走引导式、渐进式的改革路径,从审级区分的角度而言,应强调陪审制度在一审中以当事人申请或法院酌情适用等灵活性选择为主,倡议陪审制度在二审中的广泛适用;从案件分类的角度而言,应重新界定独任制适用范围以满足司法效率价值,海事海商、知识产权等特殊案件采用专家陪审员制度以满足司法公正价值,普通案件可以适当强调陪审率以满足司法民主价值;从顶层设计的角度而言,应谨慎对待事实审、法律审相分离的问题,首先应努力提高司法专业化、法律职业化程度。现阶段一个可行的做法是促进陪审员独立意见及法官反对意见的公开,以促使陪审制度真正发挥其功能。关键词:司法改革 陪审员制度 案件分类 司法效率 法律职业化 司法民主内容摘要:在目前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推进审判辅助事务的集中管理,而落实该意见的一项重要机制便是积极推进审判辅助事务的社会化。如何认识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的实践基础以及如何正确有效地探索、推行该项机制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首先从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的实践基础出发,分析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其次,以不同地区法院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的实践探索为基础,着重就如何有效开展辅助事务社会化的路径选择进行探究,并根据购买社会服务的主体和购买方式的不同,在形成的引入社会服务的四种模式下进行比较分析。最后,针对在整个引入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工作模式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潜在风险进行分析,建议引入招投标机制、涉密保护机制、量化奖励考核机制、评估监督机制等机制加以规避,以期达到为审判工作减负增效的效果。关键词:司法改革审判辅助事务 法律风险 社会化机制 社会服务 法律判断作者:陆迪春(上海海事法院审监庭(研究室)法官助理)内容摘要:类案检索机制作为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部分,在实现类案类判以促进法律适用统一提高司法权威性中发挥重要作用。然而在目前司法实践中,类案检索机制的适用情况并不理想,既与类案检索机制制度本身设计不甚周严有关,也与制度环境先天不足有关。长期以来我国法学界对两大法系判(案)例制度的理论和实践存在一定模糊认识,导致类案类判定位不够明晰。立足于类案检索机制设立现状及现有路径实践分析,就类案检索机制具体适用面临的若干瓶颈、原因加以探究并针对性提出完善的路径。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框架下,实现类似案件类似审判需要构建起一套完备的类案检索与报告制度,如此才能尽早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关键词:类案检索 法律适用 司法实践 类案类判 司法权威 法系4.恶意变更法定代表人逃避执行的现状与对策——以560件终结本次执行案件为样本的实证分析内容摘要:近些年来,被执行人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案件比例日趋上升,从而大大降低了司法部门的公信力。因而,如何对规避执行行为进行法律规制亟待解决。根据拉弗曲线理论,单方面地增加司法执行力度会导致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意愿随之增强。现行法律对规避执行行为规定的缺失,导致司法实践出现分歧,呈现出禁止变更、推定无恶意+申请人举证、推定恶意+被申请人举证三种裁判路径。为此,可通过司法解释以列举的方式统一规定推定恶意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具体情形,确立由原被执行人举证为原则、申请执行人举证为例外的基本举证规则,设置恰当的法定代表人变更认定时间点。
关键词:规避执行 司法公信力 变更法定代表人 推定恶意 举证责任承担
作者:蒋奇(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陈楚(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助理)内容摘要:企业刑事合规酌定不起诉制度,有利于激励企业积极开展合规建设,促进企业合法经营,体现了检察机关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为良好营商环境的营造贡献出检察智慧。然而,由于企业刑事合规酌定不起诉制度尚处于初试阶段,在适用对象、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协调配合、监管期限设置、监管模式的选择等方面还存在着一些亟须解决的问题。对此,应将刑事合规酌定不起诉适用对象范围由企业扩大至企业主,并加强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部门的协调配合,促进行政执法部门对企业合规的认可度。此外,检察机关还应充分利用捕诉一体优势,保证有充足的时间用于企业合规建设及监管考察活动。不仅如此,为确保监管考察的有效性,还应构建检察机关主导,第三方组织具体执行监管的合规监管模式。关键词:刑事合规 酌定不起诉 捕诉一体 监管考察 企业合规建设 检察机关作者:上海海事法院课题组(黄松涛(上海海事法院副院长),顾双杰(上海海事法院执行局法官助理),陆迪春(上海海事法院审监庭法官助理))内容摘要:现行的民事执行惩戒制度是一种单一的惩戒模式,即以标准化的方式对被执行人进行惩戒,无论其负债金额多少。而法院所能强制执行的财产不包括被执行人的无形资产,例如人力资本。因此,该种模式客观上会对被执行人产生逆向激励,无法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清偿率最大化。建议根据各个地区城镇或农村的上一年度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数据,在一定条件下为执行人设置执行惩戒宽限期,使被执行人部分履行债务回报率上升,更契合申请执行人的司法需求。关键词:限制消费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债务履行回报率 惩戒模式 强制执行 司法7.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的运用问题与方法——以提高适用率为基点作者: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上海市杨浦区检察院联合课题组(课题组负责人:谭滨(原上海市杨浦区检察院检察长),课题组成员:孙万怀(华东政法大学)、曹晓烨(杨浦区检察院)、姜伟(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邵旻(杨浦区检察院)、崔志伟(上海师范大学)、王思雅(杨浦区检察院)、肖凤(杨浦区检察院)、刘东(杨浦区检察院)、刘逸(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内容摘要:当前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的运用存在缺少整合完整的案例数据库、判断类案相似性的规则有所欠缺、参照适用的工作机制有所欠缺以及缺少人工智能与大数据的技术辅助等问题。经实践考察案例运用存在适用率较低、案例裁判要旨偏简洁抽象、类案识别较困难等困境,经分析原因在于检察人员主动参照适用案例的习惯尚未养成、案例数量难以契合参照适用的现实需求、类似案件的认定缺乏操作技术支持、案例要旨的简约化一定程度上影响参考适用。为此,可以从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建立案例运用辅助系统、建立健全案例运用工作机制、完善案例运用的其他辅助制度等完善案例运用方法。关键词:案例运用 问题 实践探索 完善构想 类案识别 辅助案例制度作者:陈诗麒(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专业博士生,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高级国际法律事务)内容摘要:航空联营在中国民用航空运输市场已不是新鲜事物,但是中国反垄断法对航空联营协议的监管制度存在模糊化、简单化的问题,一方面令航空公司对于签署联营协议的反垄断合规程序存在疑虑,另一方面不利于实现反垄断执法机构对相关市场竞争情况的合理监管。建议在修订反垄断法时明确垄断协议豁免机制的性质,出台专门的航空联营合规指引文件,有条件地允许反垄断执法机构中止对航空联营的调查,同时建立反垄断执法机构和民航主管机构、中外反垄断执法机构的互动机制,综合推进对航空联营的反垄断监管体制,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关键词:航空联营 垄断协议 反垄断豁免 反垄断法修订 反垄断监管 执法机制2.美国《出口管制条例》新规及对中国航空制造业的影响内容摘要:通过分析美国出口管制立法的起因、体系及近期修订的现状,分析其从最初的以反扩散为目的,发展为维护本国国家安全和全球制裁的工具这一演进。以管控军民两用物项为主的美国《出口管制条例》为研究对象,剖析立法中基于“物项”和“最终用途和最终用户”的管制策略和更新规则,并结合目下中国国内的通用航空产业、公共航空运输业和民用航空制造业的现状,分析其对现阶段中国民用航空产业链产生的影响和在未来发展策略中应予考量的因素。关键词:出口管制 物项 最终用途 最终用户 国家安全 全球制裁3.国际卫生条例在国际航空领域的适用分析——以新冠疫情全球大流行为背景内容摘要:国际卫生条例是世界卫生组织为防治传染病的国际传播而制定的国际条约。其规则与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在航空领域具有互补性,在航空卫生领域具有重要作用。一方面,条例第四编、第五编规定了涉及机场、卫生主管当局、航空器及航空器运营者的“航空卫生措施”规则;另一方面,条例还通过“其他航空卫生”规则在世界卫生组织的建议发布、缔约国提交的卫生文件及缔约国对卫生措施的收费等三个方面为缔约国设定了条约义务。尽管条例中与航空卫生相关的规则数量不少,条例在航空领域适用时仍然存在问责机制缺位、争议解决机制效用不强等不足,有待世界卫生组织与各成员国在今后工作中协力解决。关键词:国际卫生条例 新冠疫情 航空卫生措施 世界卫生组织 航空器 争议解决4.新冠疫情下国际航空旅客运输损害赔偿中的“事故”认定作者:王頔(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专业硕士生),伍家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与国际经济专业硕士生)内容摘要:新型冠状病毒的全球大流行为航空旅行带来了新的风险,并可能引发航空承运人的损害赔偿责任问题,尤其涉及认定承运人责任期间中是否存在引起损害的“事故”。尽管华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没有对“事故”认定规定明确标准,国家的解释实践表明“事故”认定应满足“旅客自身原因之外的、不可预见的、非航空器正常运行中的,且与航空器的运行有一定关联”这一通用标准。依此通用标准将旅客感染新冠肺炎识别为“事故”,在认定“损害”“异常情形”及“航空固有风险”等方面均存在一定争议与不确定性。在研讨这些问题的基础上,分别从旅客、承运人及司法实践视角提出建议,以期合理且妥善处理航空运输中旅客感染新冠肺炎的索赔纠纷。关键词:新冠疫情 国际航空旅客运输 损害赔偿 事故 事件 索赔纠纷5.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中“创伤后应激障碍”精神损害赔偿研究内容摘要:航空事故作为一种严重的突发应激性生活事件不仅会给乘客造成肉体伤害,也给乘客心理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1929年华沙公约和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第17条只规定了承运人应就旅客“身体创伤”或“身体伤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随着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对侵害人类心理健康的损害赔偿请求值得立法者倾入更多的关注。借鉴外国相关法律实践,我国在未来的实践中应当结合个案分析,予以支持华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项下严重侵害患者身体健康和日常生活工作的“创伤后应激障碍”精神损害赔偿。关键词:创伤后应激障碍 精神损害 身体伤害 华沙公约 蒙特利尔公约 损害赔偿责任6.中欧航空旅客权益保护立法比较研究——以2017年《航班正常管理规定》为例内容摘要:随着我国民航业的迅速发展,航空旅客权益保护的标准也需要相应的提高,但原有的相关立法尚未能实现此目标。2017年中国民航局出台的《航班正常管理规定》在旅客投诉管理、航班延误处置、附随义务等方面提高了对旅客权益的保护。通过对比分析,《航班正常管理规定》部分借鉴了《欧盟261/2004号条例》,但两者在立法目的、适用范围、航班延误的定义、救济方式、责任的免除等方面有较大差异。在航班延误的定义、补偿规定方面尚有不足。可以适当借鉴《欧盟261/2004号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国国情,从明晰航班延误的定义、明确补偿标准以及进行配套立法等方面对《航班正常管理规定》进行完善。关键词:《航班正常管理规定》 《欧盟261/2004号条例》 航班延误 旅客权益保护 航班延误补偿 救济7.航空旅客信息安全保护的问题与因应——以“庞理鹏隐私权纠纷案”为例内容摘要:随着航空业与互联网的发展,旅客信息被以电子数据的形式收集与储存在相关信息处理者的网络系统中。对于航空旅客的信息安全保护进入了网络信息安全保护的领域。网络数据存储对旅客信息最大的威胁就是信息泄露。最高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庞理鹏隐私权纠纷案”,集中反映了旅客信息泄露案件面临的信息安全保护问题。信息泄露不仅对航空旅客的隐私权造成极大的侵犯,又因为在信息处理者间的流转过程较多等原因导致后续的追责变得困难。法院对于信息泄露案件举证责任的不同分配也导致了案件处理结果的不同。面对持续发生的航空旅客信息泄露案件,应当加快我国对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立法,加强对信息处理相关主体的监督,并明确信息泄露侵权的举证责任分配。关键词:个人信息 信息泄露 立法 监管 举证责任 信息安全内容摘要:中欧洲航空安全局于2019年6月11日发布了两部欧盟无人机通用条例,《欧盟委员会第2019/945号授权条例》及《欧盟委员会第2019/947号实施条例》。欧盟这一新近立法体现以下特点:以运行风险为基础,对无人机进行分类管理;建立注册登记系统、远程识别系统及地理感知系统,为“优空域”(U-Space)奠定基础;规定了两部条例对于第三国无人机系统运营人的适用性。无人机产业需要大,产生的经济价值、社会效益高,但也对公共安全、空中交通管理等构成风险,而我国无人机立法尚未完善,欧盟无人机管控方式兼顾产业发展与公共安全,对我国无人机监管制度具有借鉴意义。关键词:无人机 无人驾驶航空器 欧盟监管制度 运行风险 优空域 第三国无人机系 统运营人适用性内容摘要:中国民航局适航审定司于2019年1月出台的《基于运行风险的无人机适航审定指导意见》及2020年5月印发的《民用无人机产品适航审定管理程序(试行)》和《民用无人机系统适航审定项目风险评估指南(试行)》是中国建立民用无人机适航审定体系的重要文件,代表了中国民用无人机适航审定规则的最新发展。新规对民用无人机相关概念进行了界定,并通过风险等级评估,对不同等级的民用无人机适航审定项目分类管理,引导无人机制造厂商经授权承担适航主体责任,有利于民航局与无人机制造厂商间的良好互动。但新规仍存在用语不统一、判断依据不全面等问题,未来需不断修订政策,完善无人机适航审定体系,保障无人机的运行安全。关键词:民用无人机 无人机系统 适航审定 风险评估 审定管理程序 民用航空3.中国民用无人机地方监管立法的发展与启示——以深圳地区和海南省民用无人机地方监管新规为例作者:范哲(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专业硕士生,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院国际商法专业硕士生)内容摘要:针对民用无人机亟需法律规制的难题,考虑到当前尚未建立健全的上位法监管体制,应对实践需求的新近地方立法经验便弥足珍贵。通过分析作为典型立法的深圳地区与海南省无人机地方监管新规,指出地方立法主要围绕无人机分类、驾驶员资质管理、空域划分与飞行计划申请等领域制定规则,从而建立起一套多部门联合管理的框架体系。上海作为全国无人机消费体量最大的城市之一,可借鉴其他省市立法经验,以政府规章为载体,建立起一套“公私利益平衡+多部门协调管理”的监管体系。可以分级分类管理为中心,科学划分管控空域,简化飞行计划申请程序,构建综合监管平台以规制当地无人机活动。关键词:民用无人机 地方监管立法 无人机分类 监管试验平台 分级管理 上位法1.后立法时代下我国立法的刚性与弹性——以全国人大组织法及其常委会议事规则的修改为例作者:崔新群(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生、山东农业大学讲师)内容摘要:我国进入后立法时代后法律数目新增较少但修改频繁,证明我国法律目前稳定性不足且变动性过大。平衡法律的稳定性和变动性主要从规则原则灵活适用、法律解释、立法等方面进行解决,规则与原则灵活转换和法律解释的方式都有很大的局限性,通过立法水平的提升来解决法律稳定性与变动性的平衡时治本之法。运用立法来解决这一问题需要注重立法队伍规范、立法程序完善、立法技术先进、立法更迭有序等几个重要方面。可以借助全国人大组织法及其常委会议事规则的修改,完善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工作方式,在立法上倾注更多的精力。关键词:法律解释 法律原则 立法技术 立法程序 组织法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内容摘要:综观各国立法过程,如何吸引更多的公众参与以及公众参与立法的制度化与细节化,是组织公众有序参与立法的关键。而如何提高公众参与立法的质量,这是立法参与的最终效果,但往往是不可控的,更多时候,确保公众参与的价值在于参与的过程。有效的公众参与立法的条件,至少包括:一是有一个以选举为基础的代议机构;二是立法信息的公开和透明化程度高;三是公民社会的存在。基于现实国情,吸纳国际经验基础上,我国公众参与立法应着力于规范参与程序,完善现有参与制度;创新与扩展参与形式;重视反馈,激发公众参与热情;鼓励民间咨询机构,促进参与的持续性;自下而上,由点至面,研究制定参与立法的相关规则。在未来条件许可情形下,启动公众立法提案与公民请愿制度,以更广泛的形式让公众直接参与和决定立法,让立法切切实实地贴近公众,从而获得公众对法律发自内心的信任与遵守。扩大公众的立法参与,并不意味着改变立法代议制度,更不是让社会公众取代立法机构成员,而是在坚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制度前提下,实现公众有序参与立法的创新,使立法工作有实质性的进步。关键词:立法参与 国际经验 对策性建议 选举 立法提案 立法创新作者:张琴(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宪法与行政法专业硕士生)内容摘要:区域协同立法是地方立法机关立足解决跨区域性问题,在各自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中相互对接,分别立法的行为方式。从宪法角度对区域协同立法实践样态予以检视:协同立法存在的现实必要性符合宪法指导思想之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示精神和内容;区域协同立法的实施依据是对中国共产党关于区域建设的领导意志转化和落实;协同立法的工作方式符合中央统一领导-地方主动性的逻辑关系,属于宪法所规定的调整中央与地方关系基本原则的范畴。但因宪法规范针对区域协同立法规定上的抽象性和概括性,未来需继续完善相关配套设施,细化协同实施细则、完善区域协同立法机制链条,以保证区域协同立法始终在宪法和法律的轨道上运行。关键词:区域发展 协同立法 宪法检视 未来发展 宪法 立法实践4.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嘉定工业区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建议研究内容摘要: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嘉定工业区基层立法联系点在成立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参加了上海市七部地方性法规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两部法律征求意见活动。提出了近五百条建议,在其中通过的五部地方性法规中,被采纳二十八条建议。提出的建议涉及法律法规草案各个部分,提出的建议内容涉及法律法规章节名称、立法目的、国家机关职权职责、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制度、相对人权利义务、法律责任、表达用词用语等各方面。所提建议多数附有建议的立法事实。立法事实涉及的现实中的生活状况、法律行政法规、党和政府的政策、域外立法制度及其立法经验、相关学科知识、相关学者的观点等等。好的立法建议需要有充分客观的立法事实予以支撑。立法建议能否被采纳取决于建议及其立法事实本身的质量,通常需要专业方面和普通民众提供两方面的建议及其立法事实;联系点提出立法建议的质量与法规专业化程度密切相关;立法建议及其立法事实质量的高低与联系点工作人员、专家顾问等配置密切相关。立法机关对立法建议和立法事实进行审查论证之后才能确定是否采纳,论证包括立法建议及其立法事实客观性、关联性、可采纳性进行论证。关键词:基层立法联系点 立法建议 立法事实 论证 证成 法规草案5.践行“全过程民主”的实践探索与理论思考——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为视角作者:郑辉(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一级调研员,市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张明君(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主任,市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秘书长)内容摘要: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关于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推进民主立法,切实提高立法质量的一项有力抓手。上海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指导下,从试水探路到制度引领再到积厚成势、赋能增效,取得了可喜进步,使之成为生动展示人大制度优势的重要窗口。习近平总书记在上海考察联系点时,站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充分肯定了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民主意义和民主价值,指出中国的民主是“全过程民主”这一重要论断。以亲历实践的笔触,对联系点的建设推进、实践价值、“全过程民主”的优势及内涵的挖掘进行了实证性考察和初探性思考,以期使“全过程民主”的伟大实践行稳致远。关键词:全过程民主 基层立法联系点 立法精细化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实证研究 城市治理作者:唐晨(华东政法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专业博士生)内容摘要:2021年1月通过的行政处罚法以焕然一新的姿态面向新时代中国法治。自1996年行政处罚法规定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设定权以来迎来了第一次修改,新行政处罚法第12条第3款中扩大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设定权成为此次修订的亮点之一。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设定权是行政处罚与地方立法的交汇处,兼具二者的特质与功能。在新行政处罚法生效之际,回顾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设定权的变迁脉络,分析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设定权的扩权动因,探寻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设定权的行使路径,为理论与实践提供一点参考。关键词:地方性法规 行政处罚设定权 地方立法基本原则 行政处罚法 法规变迁治理能力7.民法典模式下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立法之探索内容摘要: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的一项重要举措。国务院自2015年起在部分省市推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并于2018年在全国试行。为规范相关案件的审理,最高法院于2019年施行《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2020年民法典将国务院改革方案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所体现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生态修复责任等内容吸纳为立法条文,推动了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新发展。在民法典模式下,如何依托配套的地方立法或司法解释等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以期厘清各类公益诉讼的差别、明确磋商主体、加强诉讼衔接和细化赔偿标准等问题,值得探索与研究。关键词:生态环境损害 生态修复责任 公益诉讼 赔偿范围 民法典 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