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辉 陈露|数字检察视阈下“网格+检察”大数据分析平台的构建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陈露浙江省衢州市公安局法制支队副支队长
要目
一、引言二、“网格+检察”工作机制的概念三、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四、“网格+检察”工作的破题之路
五、法律监督网格新形态构建之道
新时代检察机关面临多重改革和转型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社会基层治理也面临着调整升级的新要求、新局面,强化法律监督的基层基础、基层治理的法治基础是新时代法律监督工作转型发展可以探索的新问题、新领域。通过厘清网格治理中检察工作的职能定位以及法律监督工作中存在的基层基础薄弱、刚性不足、人民获得感不强等问题,发掘“网格+检察”工作机制依托网格夯实法律监督基层基础、探索网格监督线索案件化办理、坚持个案办理和类案排查相结合等推进法律监督工作转型发展的方式方法,通过对衢州地区“网格+检察”工作机制的分析、延伸和展望,以期为大数据时代法律监督网格新形态构建提供鲜活样本和可借鉴经验。
一、引言
党的十九大把建设平安中国、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上升为基本方略,并对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作出了全面部署。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决策部署,浙江省全面推进加强基层治理的全科网格和“四个平台”建设,努力打造“枫桥经验”的升级版。与此同时,检察机关面临多重改革和转型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法律监督工作格局发生了重大调整。数字化改革作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开辟专篇对数字中国建设进行部署,浙江省委更是召开了全省数字化改革大会,提出了“打造全球数字变革高地”的目标定位。检察机关如何借助数字化改革契机在基层社会治理体系中有机融入、科学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是值得研究探索的重大课题。“数字检察”建设关系深层次、系统性制度重塑,是推进法律监督转型升级,以更有效的检察履职保障数字经济、数字社会的健康有序发展的必由之路。在此背景下,大数据等现代科技的出现,为法律监督转型发展提供了有利契机,在积极打造“枫桥经验”升级版的大背景下,基层社会治理也面临转型升级,“网格+检察”工作在实践中应运而生。当前,检察机关参与基层治理既是服务党委中心工作的重要渠道,也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应有之义。“网格+检察”工作的开展对于破解法律监督基层基础薄弱、刚性不足、人民获得感不强等问题具有一定的实践价值,对夯实法律监督的基层基础、基层治理的法治基础以及更好地推进“四大检察”协调发展也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二、“网格+检察”工作机制的概念
“网格+检察”工作机制是指,检察机关运用法律监督职能,融入全科网格和基层治理四个平台系统,通过“大数据应用+检察监督办案”,对网格信息平台反映的违法问题和事项进行监督纠正,并协同有关部门对类案问题和系统性风险开展排查整治,共同促进基层治理法治化的一项创新性工作。检察机关介入网格运行的定位主要有两个:
第一个定位是在网格运行中的监督者定位。社会矛盾的化解需要诸多的手段与平台来驱动,当前社会矛盾的现代化解、综合化解、源头化解显得不足,如何形成一套完善的复合型治理方案一直是基层党组织与政府苦苦思考与努力探索的重大课题。在网格运行过程中,各行政机关处于第一线,负责平台交办事项的办理,但事件处置过程和处置结果缺乏监督,由于需要处置的事项过多过杂,容易导致事件处置不及时、不规范、降格处理等问题,极大影响网格运行效果。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国家治理体系中,承担着防止行政权和审判权异化,稳定宪法体制下国家权力正常运行秩序的功能。监督和促进司法机关和其他公权力机关在基层依法履行职责,是检察机关的重要任务,也是检察机关服务基层社会治理,促进矛盾纠纷化解的一大优势。此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为平行机关之间的一种提醒和防错机制,在相关职能部门履职缺位时,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可以及时跟进,通过柔性监督方式推进职能部门依法行政,推进社会矛盾问题及时解决。具体到在网格运行中,一方面,通过与综合指挥平台联动融合,提前介入社会事件处置,针对平台交办的问题,通过法律监督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能够增强平台指令的刚性;另一方面,检察机关通过监督公权力运行的方式参与社会治理,及时发现平台中的涉法涉诉问题,运用法律监督方式及时监督职能部门把矛盾化解在一线、解决在萌芽。
第二个定位是在网格运行中的普法者定位。基层社会治理是整个社会治理的基础,也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基础。根据中央政法委“五个坚持”关于“坚持基层基础建设”的要求,检察机关应当坚持检力下沉,固本强基。检察权是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产生的国家权力,检察机关在党的领导下因地制宜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履行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的职责。但基层一直以来都是法治中国建设的薄弱环节,特别是在乡村,我国目前法治的进步,“更多的是城市法治文明的体现,在广大农村,农民对传统规范的依赖并不亚于国家法律,国家法在很大程度上仍然只以威慑的姿态存在,尚未融入基层治理”。因此,在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过程中,往往会遇到国家法律与村规民约二元冲突的问题。
比如,江山市检察院通过“网格+检察”工作机制发现多起由农村基层组织作调解处理的滥伐林木案件,此时如何利用“网格+检察”的延伸功能,减少甚至消弭国家法律与村规民约的冲突,是值得重视并应解决的问题。检察机关参与基层治理,根本上是要通过一件件实实在在地监督办案来提升基层治理的法治化水平。在基层治理中,检察机关通过发挥典型案例的引领作用,破除错误理念,实现国家法律与村规民约良性互动,从而完成法律监督体系与社会治理体系的衔接融入,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
三、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基层就是社会的细胞,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长期以来,法律监督工作的开展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社会情况不明、监督线索匮乏、群众参与度不高等短板,检察机关在参与社会治理中的作用,主要局限于案件办理和普法宣传,与基层群众尤其是乡镇和村一级的群众直接接触较少,而多数法律监督线索存在于广大基层一线,这就导致一些基层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因数量少、质不高有所虚化。这些基础层面的不足,制约了法律监督工作的深化。此外,新型社会矛盾多元化特征凸显,社会矛盾的表现形式呈现群体性增强、对抗性增强、突发性增强等特点,加之以往检察机关通过走访调查或者案件办理等途径发现的法律监督线索时效性不强,可用度不高,导致实际工作存在“监督时脱离治理,治理中监督缺位”等问题,影响了监督与治理成效的发挥。而依法治国大背景下的基层治理,客观上需要有较为强大的法律监督力量来保障依法治理目标的实现。
由于政府部门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开发和建设的“部门化”,各部门在自我职责范围内开发软件并进行统计,而且对于数据开放共享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害怕数据开放会影响部门的利益和事权,导致一个个“数据壁垒”和“数据孤岛”的出现。而对于检察机关来说,由于需要监督的行政执法案件数量大、涉及法规多,造成了检察人员工作量大、工作难度高,加上相关部门配合度不够,案件线索发现和移送情况不容乐观。当前“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尚不完善,检察机关对相关执法数据获取只能通过联合专项检查、联席会议等手段才能知晓部分,进一步加深了法律监督线索来源渠道单一、线索来源匮乏等问题的不良影响。基层治理中条块分割的信息壁垒,导致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存在自身信息占有不充分、收集途径狭隘、收集能力局限等瓶颈问题。此外,就检察机关内部而言,我们的数据资源大多分散在相应业务部门,协同化可视化程度不高、合成研判和归集治理水平不强等问题,影响了法律监督整体功能的有效发挥,导致法律监督工作极易陷入被动。
当前法律监督过程中存在启动程序不统一、受理条件不明确、证据收集不规范及跟踪问效不足等问题。在具体履行法律监督工作中,存在着执法活动、诉讼活动面广线长、环节众多、内容复杂、动态灵活的现实困境,也存在着检察监督资源有限、线索匮乏、人才队伍短板、机制不完善等瓶颈。由于没有规定哪些案件必须监督、哪些不需要监督,检察机关选择性监督、随意性监督问题凸显,且传统监督工作无案卡、无案号、无案卷、办事色彩浓厚,导致工作不规范、监督质量不高等问题,导致难以服众的问题显现。行政执法机关以罚代刑、有案不移、降格处理等问题依然大量存在,检察机关与其他执法司法机关之间的工作衔接还不够顺畅,办案信息共享还不够充分,监督者和被监督者的认识局限和理念偏差也导致实践中出现行政执法机关不理解、不积极配合的问题。法律监督趋于弱化,监督意见采纳率、回复率、整改率不高,检察机关无法做到实时监督。
党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有更丰富、更高的需求,而检察机关提供的法治产品、检察产品无论是从量上还是质上都有明显不足。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对环境资源的需求日益增大,对食品药品安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今后一段时期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高风险期,各类犯罪问题层出不穷,各类监管问题不断涌现,虽然越来越多的群众开始习惯于运用法治方式维护自身利益、表达自身诉求,但司法程序跨度长、费用高、程序繁杂等问题依然存在,受自身经济条件和时间条件的限制,依然存在人民群众法治获得感不足的困境。此外,“法不责众”“信访不信法”“关系比法律好用”等违背法治精神和法治原则的现象依然有一定的存在空间,尤其在我国基层农村,做事更多地注重乡规民约、人情往来,遇到事情更习惯于通过上访的方式解决问题,认为党委、政府是“有实权的部门”,通过上访能够一步到位直接解决问题,而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往往要花费大量的精力,问题还不一定能够解决,加之当前一些乡镇政府部门因为考核压力或者为了息事宁人,往往都会为上访户优先解决问题,这就导致了基层司法生态的一种恶性循环,人们更加认为通过上访更能解决自身问题,给社会稳定发展带来了不小的挑战。针对上述问题,检察职能发挥不充分、针对性和实效性不足,监督工作的规模、质效与党和国家要求、人民群众的期待仍存在一定差距。社会公众对诉讼监督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了解不够多,对检察职能体会不够深,少数执法司法人员对法律监督的认识还不够到位,良性、互动、积极的法律监督关系仍需进一步塑造。
四、“网格+检察”工作的破题之路
最高检张军检察长曾强调,给人民群众提供更优质的法治产品、检察产品,核心就是办案,就是以办案为中心。检察工作要实现转型发展,法律监督工作要付诸实践,必须主动出击,多办案、办好案,关键是要扩大案件线索来源,规范监督事项办理。这也是建设检察数据中心对接四个平台的初衷,以此来破解自身信息占有不充分、收集途径狭隘、收集能力局限等瓶颈问题,帮助及时、全面获取监督线索,进一步拓宽线案件渠道。衢州市两级检察院联合综治办、编办制定了“网格+检察”工作方案,并下发至乡镇(街道)和有关执法部门,赋予检察院查阅平台信息权限,在“四个平台”中嵌入“检察监督”模块,将检察院增加为应急联动小组成员,明确社会事件处置要接受检察监督,为检察院共享数据、了解动态信息、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奠定基础。检察院内部高标准建立检察数据中心,强化数据平台软件的开发应用,无过滤、无删减接入“四个平台”中的所有信息,实现对涉检察监督事项信息的自动抓取、汇总归纳和分析比对,从而打破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信息壁垒,提高参与社会治理的及时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实践证明,借助全科网格,将检察监督触角延伸到比村镇更为细小的社会治理网格中去,在网格单元中挖掘更多更具体的检察监督线索和信息,经过对平台信息进行深度整合、挖掘、加工和研判,全市检察机关平均每周获取的价值线索达300条以上,并可以从中挖掘立案监督和公益诉讼案件线索,这样就将网格员变成检察机关在基层的“脚”和“眼”,改变以往检察机关案件线索来源单一的问题,夯实了法律监督的基层基础,有效缓解检力不足的压力。常山县人民检察院充分利用网格员深处基层一线优势,针对网格员上报的村内某仓库存在污染源的情况连续多日未得到有效处理的问题,主动向网格员了解情况并派员前往现场进行走访调查,查明有人将大量茶渣等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在该村一粮仓内外,掺入发酵剂等工业原料后进行“沤肥”作业导致周围农田被严重污染的事实。常山县检察院依法向该村所属的乡政府发出行政诉前检察建议,促使乡政府及时清理污染源。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司法的要义在于规范。法律监督事项案件化,是监督的行政化向司法化的重要转变。特别是在检察工作转型发展背景下,监督事项的规范化、精细化水平,决定了监督的力度和效果。开展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既有助于强化检察机关开展“网格+检察”工作的责任感和严肃性,帮助克服和防止监督的随机性,也有助于更大程度上增强检察公信力,赢得社会公众,包括公安机关、行政机关对检察监督的心理认同和尊重。网格化管理下的社会事件处置是一个规范的流程,从网格员上报信息,到市综合指挥中心发布指令,再到检察环节介入监督,都应当操作留痕、闭环处置。通过与综合指挥平台联动融合,提前介入社会事件处置,及时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能够增强平台指令的刚性,把矛盾化解在一线、解决在萌芽;建立从监督线索受理、立案、调查核实、实施监督、跟踪反馈到结案归档的操作规程,提升检察监督的规范化、专业化、精细化水平。尤其对于决定立案监督的事项,坚持作为案件化办理,强调法律监督必须以证据为核心,切实防止监督的随意性。通过从网格信息中检索法律监督线索,并进行分析研判,开展初查工作,确定需要开展监督的,进行立案调查。并通过询问调查、调取书证、现场勘查进行取证,以查清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基础上,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属于公益诉讼的,由调查部门移送民行部门开展监督;属于侦查监督的,移送侦监、公诉等部门进行监督。为提升法律监督成效,还将法律监督结果同步反馈给综合指挥中心,或者将监督中涉及的社会治理意见、建议报送给党委政府。整个办案流程在网格化管理下实现闭环。江山市检察院在处置平台反映的“非法倾倒硫酸废渣”事件中,依照监督流程开展立案调查,通过无人机航拍进行空中勘查,及时获取并固定现场图片、证人证言等证据,为下一步启动公益诉讼打下坚实基础。
坚持个案处理与面上整治、事件处理与机制建设、治标与治本三结合,发挥刑事诉讼监督、公益诉讼、行政执法监督等检察职能在基层治理中的独特作用,促进全民守法,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守护公共利益,防范社会风险。一是强化规范引领。以监督典型个案为突破口,为社会确定是非对错标准、明确行为底线取向。江山市人民检察院在研判网格员上报的“某村发生一起乱砍树事件”信息时,确认被砍树木中有国家二级保护植物野生樟树,当事人徐某已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犯罪,村组织对此仅作民事调解的处理不符合法律规定,遂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监督其对徐某立案侦查。该案的办理有效增强了村组织的法律意识,引导村民严格守法。二是强化整顿治理。对在处置社会事件中发现的全市性或有其他重大影响的突出问题,及时提出检察建议,推动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开展整顿治理。市检察院、柯城区人民检察院根据网格员反映及对市“雪亮工程”监控视频录像的分析研判,监督水利渔政部门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了一起在市区信安湖水域用电网非法捕捞水产品获利20余万元的刑事案件。在案件办理的基础上,联合水利部门在柯城区各水域附近增设了禁止电鱼、毒鱼19块警示牌,建议水利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非法电鱼集中整治,推进非法捕捞行为的源头治理。三是强化预测预警。以社会事件多发领域和社会关注热点问题为切入点,依托法律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推动从被动应对处置向主动预测预警转变,促进提高社会治理的预见性和前瞻性。2018年3月8日,江山市人民检察院干警发现有位网格员上报了一起拆除广告牌的信息,敏感地意识到可能有更多的危险广告牌需要拆除,经进一步检索网格信息,发现还有其他网格员上报类似的危险广告牌信息。于是,该院及时与市综合指挥中心管理办公室进行沟通,发动网格力量,对全市范围的危险广告牌进行排查,并对排查出来的29块危险广告牌进行了拆除,消除公共安全隐患。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检察工作的根本立场,也是检察工作的优良传统。去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致第二十二届国际检察官联合会年会暨会员代表大会的贺信中首次提出“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的重要论断,并重申了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使检察机关整体和检察官个体两个层面的职能定位更加明确,进一步体现了检察机关的司法担当。“公共利益”就是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检察机关维护公共利益,就是要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提供更多更优的检察产品,把公平正义源源不断送到人民群众手中。生态环境保护和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是民生多痛点、社会常关注的领域,也是“四个平台”中问题最集中、反映最强烈的领域。在近年来的“两会”上,保护环境资源、维护食品药品安全也已成为代表委员最为关注的热点议题。工作中,我们把解决生态环境、食药安全突出问题作为“网格+检察”工作的优先领域,这既是做好检察为民办实事工作的有力抓手,同时也是践行为了群众、依靠群众这一“枫桥经验”核心要义的具体体现。以这两类问题为重点开展监督,充分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社会治理路径,契合了基层治理的实际,实现了群众有所呼、检察有所应,获得了社会广泛好评。
五、法律监督网格新形态构建之道
2015年7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指出,加快互联网与政府公共服务体系的深度融合,推动公共数据资源开放,促进公共服务创新供给和服务资源整合,构建面向公众的一体化在线公共服务体系。对于检察机关而言,要遵循司法规律,把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现代科技应用结合起来,积极推动各部门间的数据共享,推动司法机关之间建立完善公检法业务协同一体化应用平台,以及与行政执法机关之间“两法衔接”平台建设,研究制定统一的数据标准、数据采集体系,制定统一的技术规范,实现数据在各部门之间的横向共享,减少重复劳动,提高办案效率。例如,浙江省现在正在试点推广的“浙江省政法一体化办案系统”,依托一体化办案系统搭建的“信息高速公路”,政法各部门案件办理网上流转,办理情况、信息全流程在线,实现侦查、批捕、起诉、审判、执行全流程、全业务网上办理,案卷材料电子化,全部实现网上流转,节约司法成本,减少司法资源重复浪费,让办案人员将更多的精力放在证据的审查分析和案件重点难点的考量上。积极打造检察“最多跑一次”改革亮点。努力实现检察环节事项办理“一张清单”全覆盖,积极推进向司法办案、检务公开、机关效能、接受监督等领域延伸,努力做到检察办事涉及到哪里,“最多跑一次”改革就要延伸覆盖到哪里,改革的效应就要体现在哪里。认真落实检察机关“最多跑一次”工作标准指引,进一步优化检察服务大厅布局和形象展示,建立完善窗口受理、部门办理、质量监管等工作机制,加快推动12309平台功能转型升级及网上、掌上检察院建设,积极探索检察办事“无差别受理”,进一步提升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
不仅要让有限的司法资源更好地发挥其使用效率,更重要的是有利于政府制定科学的刑事政策和社会政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美国大法官波斯纳曾经指出:“在风险成为当代社会的基本特征后,刑法逐步蜕变成一项执行的管理实务。作为风险控制机制中的组成部分,刑法不再为报应与谴责而惩罚,主要是为控制风险而威慑;威慑成为施加刑事制裁的首要理由。正是威慑促成行为主义进路对现代刑法的掌控,最终使精神状态在刑法中的作用日渐减少。”可见,面对现代社会所带来的风险,刑法作为社会治理的手段,其运作重心开始从惩罚转向预防,在强调对实害结果进行事后惩罚的同时,也更加着重对危害行为的事前预防,以此抵御社会风险,形成对社会公共安全更加严密的保护。检察机关除了运用大数据等现代科技对法律监督线索进行分析研判,辅助案件办理以外,更要重视对各类案件数据的提取,开展犯罪高风险人员分析、犯罪热点分析、犯罪时空分析、风险地域分析、重大事件预警分析等数据分析,聚焦犯罪风险及其诱因,加强战略或战术协作,积极采取有效防控风险和预防犯罪的干预行动,实现由“被动应对”向“主动进攻”的转变。通过对现有各类辅助系统的进一步研发,充分利用现有数据资源,运用人工智能技术的智能数据抽取与清洗功能,加强机器的无监督训练,使现有系统获得从数据中自动提取知识的能力,使更多的数据统计依赖于人工智能提取技术而不是人工录入,改变现在各类报表和统计需要大量人工统计的现状,减少数据少录、不录、迟录带来的数据错误、数据瑕疵,进一步提高数据完整性、精准性。
加强案件的释法说理,加强法制宣传,推进基层依法治理,推进基层矛盾纠纷解决在法制轨道上进行。通过人工智能技术,建立健全网络舆情监测,热点事件自动预警,通过建立相关数据模型和算法,研究智能化的重要舆情自动、及时、准确的甄别和预警的系统,以帮助检察机关最大限度地掌握网络舆情特点和情况,及时作出有效应对策略。创新工作方式,要严格落实社会风险预警评估、“谁执法谁普法”和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信访申诉等制度,结合司法办案开展释法说理、心理疏导和法制教育,进一步加强以案释法,积极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大力推进民主法治村(社区)建设,持续加大“互联网+”普法应用力度,努力使普法效果成效更加显著。加强网上正面舆论宣传,积极弘扬社会正能量,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等新闻宣传平台,及时报道和宣传检察机关服务保障基层治理的新思路、新举措、新成效,全方位展示检察工作和先进典型,完善新闻发布会、案件信息公开、检察开放日等工作机制,创新开展检察微电影、微视频、专题片等作品创作,彰显检察机关良好形象,传递检察好声音,弘扬检察正能量。健全完善舆情收集、分析、研判和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回应社会各界的关切关注,推动社情民意在网上了解、矛盾纠纷在网上解决、正面能量在网上聚合,引导基层群众矛盾纠纷解决在法治化的轨道上运行。
着力深化工作格局,将“枫桥经验”检察版创建纳入长期发展规划,不断拓宽新思路、运用新手段、创建新载体、赋予新形式、凸现新效果。进一步完善参与基层治理工作机制,畅通办理涉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案件的绿色通道,着力深化办理案件力度,切实加大司法办案和法律监督力度。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党委政府关注、损失后果严重和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通过灵活运用适时介入、检察建议等办案协作机制,依法从重从快予以打击。及时对办理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的案件进行数据挖掘,对于此类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案件类型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研究,整理出案件多发的地点、案件类型以及人群,形成一批高质量的刑事犯罪分析、监督调查报告,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参考。要积极建议党委政府牵头整合环保、国土、林业、农业、水利等职能部门的执法资源,形成生态保护合力,加大对重要流域、重点生态保护区和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力度。
依托网上检察院和掌上检察院建设工程,建立健全检察机关网上和掌上举报中心平台,整合各类举报线索资源。充分发挥人民群众作用,在检察客户端、公众号等软件平台设置举报和建议功能,人民群众针对平时生活或工作中发现的违法线索可以实现一键上传至检察举报中心平台,有对改进检察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工作的意见建议也可以通过网络进行上传,从而拓展检察监督线索来源渠道,提升检察机关工作水平。充分利用雪亮工程、基层治理信息平台等现有大数据平台,推动检察工作与相关数据平台融合,通过借力实现检察工作新发展。以衢州“网格+检察”工作机制为例,通过加强检察工作与全科网格、县乡综合指挥平台的融合,运用“信息技术+检察监督”,依法高效处理网格平台反映的问题、事件。与县乡综合指挥中心(室)建立日常联络、信息研判、情况通报机制,针对在处置社会事件中发现的全市性或有其他重大影响的突出问题,及时提出检察建议,积极参与、推动党委、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开展整顿治理,促进明晰责权、化解矛盾。加强对类案和系统性问题的排查整治和风险防控,坚持个案处理与面上整治、事件处理与机制建设、治标与治本三结合,积极履行刑事诉讼监督、公益诉讼、行政执法监督职能,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守护公共利益,防范社会风险,促进基层依法治理。
进一步完善“两法衔接”平台运行机制,探索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纳入政府的综合考核评价体系,通过考核压力倒逼行政执法机关提高行政执法案件的质量,解决有案不查、有案不移、大案变小案的现象。进一步探索将“两法衔接平台”与行政执法部门案件办理平台进行联通,达到数据共享、案件实时更新,减轻行政执法人员案件重复录入的压力,减少案件不录、少录、迟录等现象的发生,方便检察机关能够及时进行监督。进一步推广政法机关一体化办案平台系统,努力实现案件全流程网上流转,案件办理全程留痕,可追溯、可监督,进一步促进规范执法、公正司法。通过人工智能技术打破侦查中心主义,制定统一的证据规则和证据标准指引,并明确不同诉讼阶段的证据要求,引导办案人员依法、全面和规范的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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