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目
引言一、外空资源开发的重要性二、现有外空资源开发国际制度三、外空资源开发存在的问题四、外空资源开发的法律体系构建结语
外层空间资源开发作为一种新兴的外空活动,给人类带来了丰富而巨大的利益,开发利用外空资源,是人类拓展生存空间的有效手段,具有非常重要的战略意义,同时也引发了许多法律问题,如外空资源法律性质的不确定、相关立法的滞后性、争议协调机制的缺失,由此提出了一系列有关外空资源开发法律制度的出路设想。在未来完善外空资源开发国际制度的过程中,应突破现有立法桎梏,通过完善国际法律规则,辅之以软法的补充功能,共同构建外空资源开发的新秩序。
引言
地球是人类的摇篮,但人类不可能永远生活在摇篮里。航天技术的发展,使人类开发利用外层空间资源有了实际的可能。外层空间以其丰富的资源和巨大的价值,吸引着世界各国不断加大对外层空间资源开发和利用的投入,世界各国对外层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竞争也日趋激烈。2015年,美国国会通过法案,支持企业和公民开采、销售和拥有太空资源。与此同时,中国的月球和深空探测工作也在逐步开展。如今,外空资源开发领域的关键问题不在于要不要开发利用外空资源,而是如何有效地、规范地开发和利用它们。法律应当伴随人类活动进入外空。但现有的外层空间法规体系已不足以满足人类探索利用外层空间资源的需要,探索利用外层空间资源的法规体系亟待更新和发展。外空资源开发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地球资源是有限的,随着地球资源的不断消耗,寻求能源出路对当今疫情下的各国来说具有极大的紧迫性,而外空恰好拥有非常丰富的资源。对外空资源进行开发有利于促进人类社会的进步,给人类带来丰富而宝贵的资源,因此开发外空资源是大势所趋。地球资源分为可再生资源和不可再生资源。不可再生资源都是经历漫长的地质活动形成的,贵金属等资源很多都是在地球早期形成的时候,小行星撞击地球带来的,因此这些资源储量十分有限。而像煤炭、石油等化石资源,它们经过几百万甚至上亿年的地质变化才逐渐形成,经人类开发利用后,在现阶段不可再生,所以是有限的。而随着人类生产生活的快速消耗,这些资源也在快速地被消耗。依据目前人类使用石油的速度可以估计,现有的石油储备还能够供人类使用50年。没有资源的供应,人类科技将无法发展,人类文明也面临终结,因此资源短缺问题是人类必须要解决的一大问题,外层空间就成了每个国家眼中可瓜分的美味的蛋糕。新冠疫情给世界政治经济带来了非常深远的影响,后疫情时代寻找新的出路对每个国家都至关重要。能源是人类文明的先决条件,人类的一切活动都在直接或间接的消耗着能源。习近平总书记曾说过:谁掌握了能源,谁就可能掌握发展空间,掌握创造财富的重要源泉。2015年,美国国会通过外空资源开发和利用法案。法案的相关内容表明,美国将利用其科技优势积极对地外天体的矿产资源进行勘探,并逐步进行商业化的开发。在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下,我国面临的国际局势更加复杂,一些国家试图打压遏制中国发展之心路人皆知,未来是否会利用自身优势打能源战也未可知。在此背景之下,寻求新的资源进行开发,对于保障能源供应、促进未来经济稳定发展至关重要。国际社会也应秉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全球治理观,在追求本国利益时兼顾他国合理关切,在谋求本国发展时促进各国共同发展,共同探索疫情之下的新出路。外层空间具有极其多样化的资源。月球以及与地球相对较近的火星、金星等天体所蕴含的大量金属矿产、稀有气体以及光能核能等资源可以满足人类很长时间的能源需要。随着对外层空间的不断探索,甚至可能出现一些以前从未发现过的资源,这些资源正等待人类的不断认识、发现与开发利用。由于地球资源的有限性和外空资源的丰富性,在后疫情时代,各个国家迫切寻求新的能源进行开发的欲望更加强烈。在此种情形之下,现有的国际条约可能会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下文将从现有外空活动国际条约出发,总结目前外空资源开发存在的法律问题,并提出一些观点和看法。当前,规范和涉及太空资源开发问题的国际公约和条约主要有: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的外层空间活动所应遵守原则的条约(以下简称外空条约),该条约确立了各国家对外空资源平等开发利用的权利、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以下简称责任公约),该公约可以解决因资源开发引起的责任划分问题、关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公约(以下简称登记公约),通过登记可以确定资源开发的责任主体、关于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定,也称指导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定(以下简称月球协定),其对月球及其自然资源的归属问题有所规定。外空条约是国际空间法的基础,被称为“空间宪法”,规定了从事航天活动所应遵守的10项基本原则。该条约是构成外空法律制度的第一部成文法,它确立的有关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对于各国和平探索和利用外空活动有一定指导意义,有助于限制外层空间的军备竞赛。其中对于外空资源开发最具有指导性意义的是:开放外层空间的探索和利用给世界上所有国家;任何国家都不能依据国家主权要求或通过使用、占领等方式将外层空间据为己有。可以说该条约确立了各国家对外空资源平等开发利用的权利。责任公约中规定发射国对其射入外层空间的物体对地球表面或飞行中飞机造成的损害,以及因自己过失而在地球表面外对另一发射国的空间物体造成的损害,负有绝对的赔偿责任。责任公约有助于空间物体损害责任的确定,随着各国探索寻求外空资源活动的增加,明确责任划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明确责任划分更能适应商业化进程日益加快下的探索外空资源活动,如果在开发外空资源的过程中出现损失,产生的责任划分问题便可通过此公约得到解决。登记公约规定发射国设立成功发射的空间飞行物体的登记册,登记册中注明该物体的发射日期、地点、功能、数据和轨道参数等,并交联合国秘书长1份,且供公开查阅。该公约的登记客体为空间飞行物体,与外空资源开发或许没有直接关系,但随着资源开发进程的加快,笔者认为各国对外空资源开发的内容、进程也可作为登记事项。通过登记也可确立在外空资源开发过程中所产生一系列问题的责任主体。月球协定将适用于月球和太阳系内的其他天体,包括围绕或者按照轨道绕行的天体。条约明确声明月亮应该为国际社会的所有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所用,同时表达了阻止月亮成为国际冲突根源的观点。协定中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对任何地外财产拥有所有权。世界上绝大多数航天国家都没有签署或加入该协定,因此,该条约的效力范围非常有限。在开发外空资源的过程中,一系列法律问题随之产生,如外空资源法律性质处于不确定状态,部分国家外空资源开发科技发展水平和立法发展水平不一致、各个国家间的立法发展水平也不一致,因外空资源开发产生争议时也没有合适的协调机制。长期以来,外空资源的法律性质和归属都处于一个悬而未决的状态,国际上并没有达成共识。2015年,美国颁布的外空资源探索与利用法案对本就存疑的外空资源的性质和归属问题造成了巨大冲击。以美国为首的国家主张“谁开采谁获得所有权”和“外空资源可以据为己有”的观点,此观点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角度出发,合理性值得商榷,从国家法规构建的角度来讲,其国际法基础也并不稳固。后疫情时代,在各国都加快对外空资源进行开发的大环境下,国际社会对于外空资源的法律性质却并未取得共识,因此明确外空资源的归属是必要而迫切的。在积极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大背景下,任何国家和私人都不应取得外空资源的所有权,而应享有对外空资源的收益权和使用权。并且,为了平衡不同国家间的共同利益,在对这些收益进行确定时,虽然要反对绝对的共同利益和绝对的平均主义,但也应适当顾及实际开发利用外空资源的国家。随着太空商业化进程的加快,21世纪的太空竞争除了发生在国家之间,还会发生在国家和私人之间或私人主体之间。如今我国的商业航天活动仍停留在初级阶段,与其他经济实力雄厚、技术发达的航天大国相比,有着较为明显的滞后性。因此,如果仅在一般基础上赋予各个国家开发利用外层空间资源的权利,这种形式的公平将导致实质性的不公正,从而损害经济实力薄弱和科学技术不发达国家的利益。部分国家外空资源开发科技发展水平和立法发展水平不一致。当前有一些国家外空资源开发的科技水平和立法水平上是存在差异的。法律不可能时刻反映社会的变化,这是法治无法回避的代价,法律制定的特点决定了其在很多情况下会滞后于科技的发展,但随着外空资源开发活动的进行,法律也应尽快进入太空甚至发挥一些前瞻性作用。在外空资源开发上来看,法律应发挥一些前瞻性的作用,前瞻性作用的发挥会很困难,因为立法的超前性有可能会涉及一些国家并未公开且不想公开的技术秘密,有可能侵犯到各个国家的科技秘密。各个国家间的立法发展水平不一致。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各个国家间经济实力的悬殊会导致立法发展水平的不一致,经济实力上的差距会使一些国家在立法上具有滞后性,从而造成各个国家的立法存在差异性。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角度来讲,外空资源是全人类的财富,无论一个国家经济和科技实力如何,都不应在外空资源的分配中将其排除在外。但这只是理想的最佳模式,现实中就是国家实力决定着立法倾向。经济基础的差异无法弥补,但立法技术差距或许可以通过加入一些国际组织或签订一些国际条约来缩小。当前涉及外层空间环境保护的法律基础薄弱。随着外空资源开发的活动加剧,外空资源开发在给人类带来利益的同时,势必会导致外空环境的恶化,外层空间资源将受到严重的威胁,从而加剧环境失衡。现有航空器所使用的燃料或多或少都会对外空环境造成污染。当因开发外空资源造成环境污染时,由谁来承担责任,责任承担方式如何都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联合国大会所通过条约中涉及外空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的条款数量少而零散,当前的外层空间活动量与外层空间立法极不相称,随着现在外空活动商业化趋势的出现,现有的条约已无法满足当前开发外空资源造成环境污染的新问题。在目前的外空资源开发活动中,最需要优先解决的问题就是立法缺失的问题。因此亟须签订新的关于外层空间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国际条约,以此来规制外层空间资源开发所造成的一系列环境污染法律责任问题。当前外层空间环境污染的责任主体和求偿主体不明确。受制于现代科学技术,当前世界各国对于外层空间的探索是有限的,虽然可以通过空间物体登记制度明确空间物体的发射国,但外层空间的污染具有扩散性,目前还不具备探测全部污染物的能力,因此确定污染物的责任主体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而且外层空间条约明确规定世界各国不得通过主权要求,占有或使用以及任何其他方式,将外层空间据为己有。因此外层空间应该属于一种不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区域,世界上的每一个国家都不得对外层空间主张主权。国际上通识性的说法是外层空间是全体人类共同的财富。因此当这种共同财富受到威胁时,除了受到外空污染损害的实际受害国,还有哪些主体可以作为求偿主体,目前仍是一个不确定的问题。但无论如何,随着外空商业化的发展,把商业发射者纳入责任主体应当是一种合理的做法。现有的外层空间问题协调的机构是联合国大会下属分支机构——联合国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其虽然具备协调职能,但毕竟隶属于联合国,因此协调力度有限。当国家之间对外空资源开发产生争议时,并没有特别明确的争端解决机制,以往产生的争端有些会通过政治方式解决。但随着外空商业化程度的加深,由此产生的争端却并无协调机制可供遵循。只有有效的协调机制才能更好地为外空资源的开发保驾护航。外层空间具有公有属性,它是全人类的共有物,有关外层空间资源开发的问题绝不是依靠一些个人、组织或几个国家就能解决的,必须依靠各个国家进行国际间的携手合作。目前各国科技发展水平差异巨大,更加需要一个稳定而有序的协调机制。曾有学者提出建立一个国际统一的标准,通过国际统一的标准来规范所有成员国的外层空间活动,或建立一个专门性的空间组织,世界上所有的国家均可通过该空间组织进行磋商,以解决因为探索开发外空资源所产生的一系列问题。对于建立统一的空间组织各方有着不同的观点,刚开始由部分学者给出的建议是设立一个全面的国际空间组织,通过这个全面的国际空间组织来研究和协调外层空间活动中的一系列有关事项。还有一些学者主张建立一个多层次的国际空间合作格局,即以联合国为背景的全面性国际空间组织与各个区域性的国际空间组织并存。但是上述观点大多只是空中楼阁,并未得到有效落实,协调机制缺失仍是困扰空间法学界的一个问题,至今未能得到合理解决。面对现有的外空资源开发法律问题,在未来完善外空资源开发国际法律制度的过程中,国际社会应突破原有立法桎梏,在外空资源是全人类共同遗产的共识上,完善国际法律规则,辅之以软法的补充功能,共同构建外空资源开发的法律规则。月球协定对月球及其他天体自然资源的归属问题有所澄清。月球协定第11条第1款明确规定:月球及其自然资源均为全体人类的共同财产。第13条第3款详细阐述了月球的资源不应成为任何主体的财产,任何主体不得对其取得所有权。“全人类共同遗产”这一概念在月球协定中首次以条约的形式确立下来。关于所有权的问题无可争议。外空资源开发活动更需要厘清的重点是开采权与分配权两大核心权力。外空条约确立了“外空自由”原则,明确赋予了各国开展空间探索的权利,因此在目前的环境下,应允许并鼓励各个国家单独或联合开展空间探索活动,加强对外层空间的认识。对于核心权力的分配问题,国际社会尚不具备全面开展外空资源开发竞争的条件,而目前各国所持立场仍存在较大差异,短时间内很难出现较大进展。不妨采用“南极模式”,暂时搁置相关权利归属问题。不断变化的国际环境要求法律制度的与时俱进,在针对外空资源开发的问题上应强调立法先行。因此签订和完善国际条约应成为构建外空资源开发法律体系的重要环节。这存在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制定新条约,第二种方式是修订和完善现有的条约。第一种方式必定是未来开发利用外空资源的国际趋势,但此方式所需要的时间跨度较长,短期内无法实现。而第二种方式是在现有条款的基础上增加更多具体规定,并接纳更多国家的加入。无论国际社会今后采用何种方式来制定或完善外空资源开发利用的国际条约,都必须以基本原则作为奠基。构建增进外空活动透明度和各国信任度的国际法律机制。国家之间的不信任是影响当前外空资源开发安全的重要因素。因此,要开展外空资源开发活动,首先应增强该活动的透明度,推动各国之间信任度的提升。在外空资源开发过程中,加强透明度和信任度,需要构建以下两个基本制度:一是确立外空资源开发通报机制。要求各国合作,互帮互助,在外空资源开发中最大限度地及时向其他国家通报。二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在不涉及机密的情况下尽可能地共享与资源开发相关的信息。为实现这种信息共享,还可以构建一个信息交流平台,甚至可以以电子数据库为依托收集和散发相关信息,定期更新电子数据库的数据,促进各国进行外空资源开发信息互换。以往的外空活动受到经济实力和科技发展水平的制约,是相对被动的,如今,经济和科技的迅速发展,使得探索开发外空资源变得积极主动。国际相关条约对于探索开发外空资源有部分规定和要求,这些规定大都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和规范。但是这些原则性的条约制定时间普遍较早,加入的国家也有限,因此并没有跟上如今外空资源开发飞速发展的脚步,亟待结合当今情境进行修改完善。然而,条约的修改完善是需要过程的,需要一个各方博弈的过程,并不能及时生效,如果重新制定新的国际条约规范外空资源的开发,各国必定对此意见不一,产生相左意见。这时就可以借助软法的力量,补充和辅佐现有国际条约。软法以其高度的灵活性备受青睐。国际条约作为国际法的首要渊源,在国际上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其随时间发展产生的滞后性和粗糙性给各国留下了可发挥的空间。如外空条约,其作为空间宪法,在订立之初就反映出各国力量之间的对抗,因此其修改难度之大。如重新制定新的国际条约规范外空资源开发,则又将经历一场漫长的博弈。软法这一概念最早出现在国际法领域,用于处理一些具有即时性且难以达成共识的问题,软法虽无法律的强制约束力,但不得不承认其在国际社会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其具有显而易见的优势,高度灵活性的特点能够及时应对形势变化并做出反应;但也存在明显的缺点,即相较于硬法而言,软法不具备强制约束力。在外空领域,软法的运用多散见于联合国大会的决议中,当空间大国间的利益难以有效协调时,适用软法可以暂时避免各国间的一时之争,取得更大的灵活性。在正式的有关外空资源开发的法律确立之前,软法可为各国协商制定国际条约提供缓冲的空间,在外空资源开发立法中发挥作用,弥补外空资源开发利用法律规则供给的不足。发挥联合国有关机构的作用。运用国际法院解决因开发利用外空资源产生的争端的局限性是较为明显的。在管辖权问题上,国际法院的管辖是有限的,这导致国际法院在解决国际争端上能力有限。其次,只有国家才能将争端案件交给国际法院进行裁决。但随着外空资源开发商业化的发展,外空资源争端主体将不限于国家,有可能演变为私人主体与国家间的争端,这种争端便不能通过国际法院来裁决。第三,国际法院的处理效率相对较低,可能完全无法应对科技飞速发展所带来的众多争端。通过国际法院处理一个案件往往需要几年时间。每一个案件进行书面程序需要交换两到三次书面诉状和答辩状,口头程序则需要更长的时间。口头程序结束后,还需几个月才能完成判决文本。2011年12月,常设仲裁法院通过了《外空活动争端仲裁任择规则》,标志着在外空资源开发和利用过程中产生的争端可以提交常设仲裁法院解决。国际法院和常设仲裁法院使得争端解决机构不再单一,可以有效解决因外空资源开发与利用产生的纠纷,但现有机构因为管辖权限或主体的限制性总会存在一定的局限。因此,同时也要重视发挥国际谈判的作用。制定新的国际条约或修改完善原有的国际条约涉及大国博弈,实为不易,因此在涉及外空资源开发的争端中磋商和谈判是非常必要的。中国目前普遍承认现有的国际空间活动规范,但仍有待加强对争端的谈判协商。近些年来,我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实力和影响力逐步上升,更显示出在国际事务中的大国影响力。中国外层空间资源开发法律体系的构建会对国际格局产生重要影响,中国应该把握机遇与挑战,加快深化外层空间资源开发利用法律体系构建。在过去的半个多世纪里,人类探索外空的脚步从未停止。外层空间丰富的资源吸引着一批又一批探索者,随着航天商业化进程的不断加深,私人实体参与到外空资源开发中来也是一种必然的趋势。然而,最为可贵的智慧不仅在于发现和利用外空领域资源,更在于能够据此创建出一类新的规则,来规范各方对“新大陆”的探索。后疫情时代,中国应推动构建外空资源开发、利用的国际法律机制。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经济体,中国应该主动推动有关外空资源开发的国际法律体系的建立。一方面,近年来我国航天事业飞速发展,作为航天大国我国正处于高速发展阶段,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中国未来对外空资源开发的力度一定会加大。另一方面,加快制定开发和利用外空资源的政策与法律有利于外空资源开发领域的国际合作,我国应努力争取在外空资源开发领域的国际话语权。希望在国际社会共同的努力下,通过完善外空资源开发、利用的国际法律机制,营造全人类合理利用外层空间自然资源的良好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