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法系之精神》第四作者,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
古人认为,仅有教化或者仅有法度都不足以治理国家,在中华法系中,礼和法是一对不可分割的概念,必须两手并用。用礼的精神来解释法律,这是中国传统法律的主要特征之一,也是中国古人治理国家的智慧。下面,我们从礼的起源和演变讲起,看古人是如何将礼、法这对看似矛盾的概念巧妙地运用到国家治理当中去的。首先,礼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核心,来源于上古社会的祭祀,是人们在祭祀中需要遵循的规则。此外,礼也是风俗习惯的汇总。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不断赋予礼新的内涵。西周的开国元勋周公在协助周武王平定四方之后,将礼做了系统化整理,形成了“礼制”,礼就成为了稳定的国家制度。上至国家的行政、司法、军事,下至百姓的家庭生活等等,都要依靠“礼制”来调节。到了春秋战国时期,周天子权力衰落,诸侯王不再遵从“礼制”,礼不再是国家制度,但依旧约束着人们的道德生活。礼的作用在于教化民众,使百姓知荣辱,唤起人们内心的善良,这样人们就会拥有高尚的品德,并且远离犯罪。在礼文化的约束下,即使皇帝也不能为所欲为,一国之君更应该成为道德模范。因此,推行德政、用礼教化百姓是历代君主施政的重要方式。汉文帝是中国历史上一位贤能、仁义、孝顺的君主,他在位期间,名医淳于意将要被送到京都施刑,当时的法律规定了许多残酷的肉刑。淳于意的小女儿缇萦不忍心父亲受刑,向汉文帝上书,指出父亲受刑之后肢体不能复原,也失去了改过自新的机会,因此,缇萦愿意代替父亲受刑。汉文帝被她的孝心感动,下诏书说:“现在刑罚有三种肉刑,但是犯罪却在不断发生,这是我的德行不够,对百姓的教化不明啊!因此要废除肉刑。”缇萦的一片孝心和汉文帝的仁义造福了天下苍生,他们之间的互动,是“以德治民”的典范。汉文帝始终坚持推行仁政,通过教育、引导等手段,化解人们心中怨愤,促进了法制进步和社会稳定。其次,法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手段,只凭借礼治理国家是不够的,犯罪也不可能只用道德来革除,因此古人认识到了法的重要性。法是从礼中演化出来的,古人对法的理解不同于现在,法不是具体的法律条文,而是指国家和社会运行的规则,早期的法和礼是混合使用的,都有制度层面的含义。但是相比柔性的礼,法还可以表示为刑,意为刑罚,更具严酷性和强制性。但是,国家如果只崇尚法,就会像秦国那般,强大的时候可以吞并六国,最后却被百姓推翻。因此治理国家需要礼法并用、隆礼重法。礼和法是互补的,共同维持着国家的长治久安。第一,礼侧重预防犯罪,法侧重惩罚犯罪;第二,礼的精神体现在具体的法律制度中,比如,《唐律疏议·户婚》中规定了同姓不能结婚,对违反者必须惩罚,这在当时就是法律对伦理道德和民间风俗的维护;第三,礼和法不可或缺。明朝初期,明太祖朱元璋用严刑峻法治理天下,虽打击了犯罪,但是不能杜绝犯罪。到了洪武三十年,《大明律》修订完成之后,朱元璋总结出:治国不仅要依靠律法,还要“以德化天下”。隆礼重法是中华法系法文化的精髓所在,也是治理国家的成功经验,体现了中华民族的政治智慧与法律智慧。继承并且发扬优秀的中国传统法文化,对于当下有重要的意义。一方面,传统的礼法文化对当今的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都有直接的启发,比如,古代强调恤刑,反对刑罚过重,再如古人反对“不教而杀”,重视教化对犯罪的预防作用,等等;另一方面,我们要让道德和法律联结成不可分割的整体,共同发挥治理国家、稳定社会的作用,以良法善治促进法治的进步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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