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小勇丨新《体育法》涉体育组织条款全系检视
代表作:《体育法学概论》,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全球体育法导论》,《体育科学》2011年第11期。《自甘风险适用学校体育伤害侵权的司法价值与挑战》,《上海体育学院学报》2020年第9期。
新《体育法》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该法时隔27年进行的一次大修,标志着我国体育法治建设进入了新阶段。
新法由原来的8章54条增至12章122条。但体育组织章的修改看似是小修,也使一些人士有失落感。但本人认为应将本章条款置于新法的全系之中联系起来审视,也许会有不同的感受。
作为该章修法的直接参与人,我今天主要从两个方面分享我的一些感受。
一、涉体育组织条款修订概况
在本次修订中,修改章名为“体育组织”,新增3条并对原5个条文进行了修订。修订幅度从直观感受看并非“沧海桑田”,但却蕴涵“日月换新天”的深层变化。
实际上章名经历了从“体育社会团体”到“体育社会组织”再到“体育组织”的过程。其主要原因是:第一,“体育组织”的涵盖范围最宽泛,而立法者希望涵盖不具有“法人”身份的学校及社会草根性体育组织等。第二,在国际上广泛使用。第三,为政府职能转变、放管服的落地留下更多空间。
新法第61条第1款将“体育社会团体”的表述改为“体育组织”,并将“按照其章程,组织和开展体育活动”修订为“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体育活动”,体现了体育组织法治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指导思想,强调了体育组织需遵循依法自治的基本方针。本条还新增了第二款:“国家鼓励体育组织积极参加国际体育交流合作,参与国际体育运动规则的制定。”在当下的国际形势下,政府间的交流与合作往往出于政治因素而变得敏感与复杂,而体育组织将在国际体育交流合作中扮演重要的角色,以平等的姿态通过沟通化解分歧、促进合作,因此,通过立法对此进行鼓励与倡导。
第62条主要进行了两处修订:一是将“各级体育总会”修订为“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和地方各级体育总会”,强调了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领导核心地位,突出了体育总会央地两级的组织结构;二是将体育总会的会员组成由“运动员和体育工作者”修订为“各类体育组织和体育工作者、体育爱好者”。这是基于体育总会会员中体育组织占比较大,故在立法中将单一的个人会员拓展为团体会员以及个人会员。
第63、64条主要是依据章名和有关章程进行了部分词语调整。将“学术性群众组织”修订为“学术性体育社会组织”,对其性质定位更准确。
第65条从原来的一款增加到两款,并在内容上进行了较多的补充,也是本章的重要条款。第1款是通过立法明确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的法律属性,并增加了“根据章程加入中华全国体育总会、派代表担任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委员”的规定,以理顺单项体协与体育总会以及奥委会的关系。第2款对于全国性单项体协的职能由原来的“管理”修订为“负责”,扩大了全国性单项体协的职能范围,为单项体育协会实体化“脱钩”改革提供法律支持。再者,与第104条第1款的规定相协调,以厘清体育行政部门与单项体育协会的职能边界。第2款新增了单项体育协会“制定相应项目技术规范、竞赛规则、团体标准,规范体育赛事活动”的具体职能内容,改变了原单项体育协会职能仅做原则性授权的模式,转而对于其具体职权做出实定化授予。
新法新增的三个条文重点关注协会会员的管理与发展,完善内部会员制度,将积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作为“必修课”,本次修订新增的第66条即对这一问题作出了回应。
第67条规定对单项体育协会与体育行政部门的关系做了理清。本条以治理理论为基石,强调了政府与社会组织的良性互动与合作,顺应了深化简政放权、推动政社分开、转变政府职能的改革浪潮。
第68条在列举了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社区健身组织这两类自治性体育组织的基础上,通过“等”字进行兜底,为我国发展建设更多类型的自治性体育组织提供了合法性空间。如:发展“乡村体育健身组织”、“城际间体育组织”等,以弥补城乡之间、各地区之间体育发展的不平衡,让广大人民群众更多更好的共享体育发展成果。
新法其他章节涉体育组织的条款共15条,其中9条为新增条款。
全民健身章第22条强调了居委会、村委会等社区性的体育组织依法应当承担的发展全民健身事业的职责。
青少年和学校体育章新增了第37条的规定,明确了社会组织应在体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规范和引导下,为青少年提供体育培训等服务。该条以法定形式确定了体育组织在发展青少年体育事业上的具体权责。也是为解决“双减”落地出现的“三点半”问题留出的青少年体育培训制度空间。
竞技体育章第51条对体育组织在竞技体育中的禁止性行为作出了立法说明。反兴奋剂章第53条明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组织、强迫、欺骗、教唆、引诱体育运动参加者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或向体育运动参加者提供或变相提供兴奋剂。
以上2条皆对体育组织有关竞技体育与反兴奋剂的法定义务作出了说明,并为体育组织依法开展相关体育活动提供了明确的规范指引。
第72条第2款规定了职业体育俱乐部的应为义务,肯定了职业体育俱乐部的市场主体与独立法人地位,鼓励其完善内部治理机制与结构,立法认可作为体育组织的职业体育俱乐部自治。
保障条件章第80条规定了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公共体育服务,本条看似规范的是政府行为,实则明确了政府与体育组织在公共体育服务上的关系,赋予了政社合作于提供公共体育服务这一事项上的合法性。
第91条第2款规定了体育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第93条将组织设立体育仲裁委员会的权责交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但是由政府组建完成后体育仲裁机构仍将实行独立运行。体育仲裁机构具有社会组织的性质,体育仲裁的核心要义也在于其独立性,因而,体育仲裁既不应受到体育组织的干涉,也不应受到行政机关的干涉。
第92条规定体育仲裁的受案范围。一方面,明确列举了三项可申请体育仲裁的事项;另一方面通过列举加兜底的形式规定了申请体育仲裁的根据,其中就包括“体育组织章程”。
第95条第1款表明了国家对体育行业自治的尊重与支持,鼓励体育纠纷由体育行业内部自行解决。第2款阐释了司法审查与体育行业内部救济的关系,即“穷尽内部救济原则”。
法律责任章第110条对于规制体育组织的违法行为提供了明确的处罚依据,对违反《体育法》的体育组织的惩戒模式规定为“双罚制”。
第112条相比原第49条更加细化了行为分类以及处理办法,对于不同主体有违体育道德和赛事规则的行为视情节由体育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第117条同样体现了这一立法思路。修法赋予了体育组织自律性处罚权。
二、新法关于体育组织条款的基本遵循
坚持法治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指导思想既是对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的贯彻落实,也是对体育行业自身特有的发展规律的深刻把握。体育组织应当具有合法性,体育组织参与和管理体育活动都需要依法而为。体育自治应当适应我国“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放管服改革,推进政社分开”的改革方向,新法明确国家支持与认可体育组织依法自治。
依法治体是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体育的重要论述的重要体现,也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举措。新法应当以依法治体为基本方针,在构建起完备的体育组织相关法律规范体系的前提下,以体育组织自身为突破口建立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并赋之以全方位的体育法治监督。
当然新《体育法》也存在不足,这与我国体育事业发展水平相关,也与当前我国体育法治基础相联系。我相信随着正在加速制定的11个配套法规的颁布实施,中国的体育法治建设水平必将再上台阶!
谢谢!不当之处敬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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