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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勤华|谈谈“中华法系”

何勤华 上海市法学会 东方法学 2024-01-09

何勤华

《中华法系之精神》第一作者

华东政法大学原校长、华东政法大学法律文明史研究院教授

当下中国的法治建设,我们就会想到四句话: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我们把这四句话总结为加强法治的“新16字”方针。为了让它落到实处,我们需要吸取历史上的经验。而中华法系,就为我们提供了许多这方面的经验。
所谓中华法系,就是指以《唐律》为代表,由古代中国、日本、朝鲜和越南等国家的法律,共同组成的一个法律大家庭。因为是以古代中国的法律为基础,它在世界上就被称为“中华法系”。而要理解中华法系,我们先要了解一下什么叫“法系”。

法系,一般是指由若干个国家的法律所组成的体系。要成为一个法系,需要一些条件,比如,这些国家的法律具有共同的历史渊源,如中华法系的共同历史渊源就是《唐律》;要有共同的制度,如大陆法系的制度就是财产所有权不得侵犯、契约自由、权利主体平等、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等等;要有共同的风貌特征,如英美法系各国都以判例为审判的主要依据;还需要共同的话语体系,如伊斯兰法系,都以《古兰经》为主要价值理念和话语体系。

法系这个词,最早是由日本东京大学教授穗积陈重,于1884年提出来的。当时叫“法族”,即“法律家族”“法律大家庭”的意思。穗积认为,世界上存在五大法律家族,即五大法系:一是中华法系,二是印度法系,三是伊斯兰法系,四是英美法系,五是大陆法系。过了19年,即1903年,有一位中国学者,笔名叫“攻法子”的,将穗积陈重的法系理论介绍进了中国。这样,中华法系的研究就在中国开展了起来。

作为世界上五大法系之一,中华法系在世界文明史上占据着重要地位。一方面,它覆盖的面比较广大,整个东亚都是,有一千多万平方公里;另一方面,它存在的时间比较长,自唐朝诞生,一直生存到了清王朝灭亡,民国政府建立,共1300余年。此外,在表达农耕社会的法律诉求方面,中华法系达到了世界之最。

这么一个重要的法系,有着鲜明的特点。如以孔子创立的儒家学说为立法、司法的指导思想;诸法合体,民刑不分,在一部法典如《唐律疏议》中,既有调整土地、户口等的规定,也有规范婚姻、家庭、继承等的规则,也有规定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等犯罪以及如何处罚的内容,还有规定商品贸易、市场管理以及外国人的身份、地位等的条款;家族主义色彩浓厚,注重家庭的亲情伦理;除强调法律的重要性之外,更加重视“礼”对稳定社会秩序、调整人们行为的作用;等等。

到了近代,由于西方列强的入侵,“西法东渐”,建立在中华帝国政治架构和一家一户小农经济之上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日本于1868年“明治维新”以后,越南于1884年被法国占领以后,朝鲜于1910年被日本吞并以后,中华法系的三个主要成员国,就脱离了中华法系。作为中华法系的母法国中国,也于1911年爆发了“辛亥革命”,延续了270余年的清王朝被推翻,1928年建立的南京国民政府制定颁布了“六法全书”,近代型的中国法律体系形成,宣告了中华法系的消亡。

那么,已经消亡了的中华法系,对我们现在的政治法律生活有没有影响?我们现在正在推进的法治建设,有没有可能从中华法系中汲取一些经验呢?回答当然是肯定的,这也是我们在上海市法学会的全力支持下,做这一档节目的目的。

也就是说,虽然中华法系,具有一些负面的内容,如君权至上、三纲五常、男尊女卑、义务本位等等,但我们所要关注和发掘的,是中华法系中优秀的元素,即中华法系所创造的法律智慧,我们称之为中华法系的精神,这就是本固邦宁的民本思想、隆礼重法的治国策略、底蕴浓厚的法律文化、注重亲情的法律伦理、罚当其罪的平等观念、以和为贵的法律价值、引领时代的法医检验、宏篇巨制的判例研究、历久弥新的调解制度,等等。

责任编辑:徐  天   张雪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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