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炜丨新《体育法》背景下的体育仲裁
一、新《体育法》背景下体育纠纷争议解决路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自1995年颁布实施以来迎来首次大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新《体育法》”)在保留原法基本框架的前提下,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结合新时代发展需求, 聚焦解决体育事业改革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 在第九章专门规定“体育仲裁”内容, 建立了体育仲裁制度, 为加快体育强国建设, 推动我国体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中国体育仲裁制度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将进一步完善我国体育纠纷的多元化解决路径。届时与体育因素有关的纠纷争议解决机构将包括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国家单项体育协会内部争议解决机构、人民法院、劳动仲裁委员会、商事仲裁委员会、国际体育组织与争议解决机构(如: FIFA/CAS)。当事人可以根据体育纠纷案件性质以及关于管辖的约定, 向所对应的管辖机构提出解决请求。
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是由国家体育总局依法设立、专门处理体育纠纷案件的仲裁机构。根据新《体育法》的规定, 体育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纪律、体育特殊性纠纷, 具体受理范围规定了: “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体育组织章程、体育赛事规则等, 对下列纠纷申请体育仲裁: 1. 对体育社会组织、运动员管理单位、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按照兴奋剂管理或者其他管理规定作出的取消参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禁赛等处理决定不服发生的纠纷; 2. 因运动员注册、交流发生的纠纷; 3. 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的其他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可仲裁纠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劳动争议, 不属于体育仲裁范围” 。前述受理范围中, 第一项纠纷可归纳为对纪律处理决定不服发生的纠纷, 包括但不限于兴奋剂违规、假赌赛、针对工资帽或其他赛事规则的处理决定异议等。第二项、第三项纠纷具体应当如何理解, 哪些属于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区分判断工作合同、转会协议、经纪合同等是否属于“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将在后续生效的体育仲裁相关规则及实践中逐步明确。
此外, 受理范围中还明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可仲裁事项排除, 使得体育仲裁受理范围不会与原有的民商事仲裁案件与劳动仲裁案件受理范围相冲突。
单项协会争议解决机构负责处理管理范围及规则内的行业纠纷。例如,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中国足协管辖范围内纠纷, 其处理过的典型案例包括刘健转会广州恒大案, 刘健通过本案得以完成自由身转会, 也进一步推进了博斯曼法案在国内制度建设层面的落实, 被誉为中国体育法界的“博斯曼法案”。
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受理, 人民法院可以处理体育组织自治边界之外的争议纠纷。过往案例包括2020年北京万达足球俱乐部与球员王振澳培训协议争议一案, 以及某知名饮品公司与马拉松赛事主办方之间关于伏击营销纠纷一案。
劳动仲裁委员会负责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争议, 具体可以负责处理非体育特殊性雇佣关系, 如体育行业中的普通工作人员劳动纠纷。
商事仲裁机构可以处理体育主体商事合作纠纷, 实践中约定由商事仲裁管辖, 同样受到法律认可及保护, 例如在锐速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中, 国家体育总局冬季管理中心与星际集体签署《合作协议》, 约定因协议产生的纠纷, 任何一方均可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总会解决。人民法院审查认为, 本案纠纷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合作纠纷, 依法可仲裁, 展现了支持仲裁的司法立场, 为体育产业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商事纠纷通过仲裁解决营造了良好法治环境。
FIFA/CAS负责处理纪律、体育特殊性纠纷。例如广州恒大俱乐部与巴里奥斯案, 本案由国际足联争议解决委员会处理, 国际足联争议解决委员会支持了俱乐部以正当理由终止合同的请求。
二、新《体育法》背景下体育仲裁制度
新《体育法》设体育仲裁专章, 且国家体育总局在征求体育、法律专家意见的基础上, 经过多轮修改, 于2022年11月1日发布关于征求《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征求意见稿)》和《体育仲裁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以下统称“征求意见稿”), 虽然征求意见稿尚未最终定稿生效, 但其反映了体育仲裁大致内容及未来实施的方向。
《组织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三章规定仲裁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 仲裁员由体育仲裁委员会聘任, 聘期一般为四年, 独立处理体育纠纷, 不受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体育仲裁委员会制定仲裁员工作绩效考核标准, 建立仲裁员培训体系, 仲裁员有义务参加培训。《仲裁规则(征求意见稿)》旨在提高体育仲裁的专业性, 明晰仲裁员任职条件, 要求仲裁员具备体育或法律专业经验; 设立专门的仲裁员名册, 优化仲裁庭人员结构。
新《体育法》第九十五条规定: “鼓励体育组织建立内部纠纷解决机制, 公平、公正、高效地解决纠纷。体育组织没有内部纠纷解决机制或者内部纠纷解决机制未及时处理纠纷的, 当事人可以申请体育仲裁”。国家明确鼓励体育组织建立内部纠纷解决机制, 这样的规定兼顾了体育仲裁与行业自治的双重路径, 有助于内外结合多元化解决体育纠纷。
在新《体育法》实施之际, 体育行业协会内部争议解决机构应主动衔接体育仲裁, 包括从下列几个方面着手做好衔接工作, 保证内外部连接的顺畅贯通: 内部争议解决名称及内部规则应去仲裁称谓化; 管理规则及争议解决流程应调整, 及时制定或更新内部解决纠纷、纪律处罚等相关规范, 对照新《体育法》将冲突内容进行修改; 进一步梳理内部争议解决机构的受理范围; 做好其他关联衔接工作等。此外, 就电竞行业而言, 电竞联盟是否属于体育仲裁下的体育组织以及如何与体育仲裁委员会进行衔接, 实践中有待进一步明确。
体育仲裁裁决具有一裁终局以及可强制执行效力。根据新《体育法》第九十条规定:“体育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作出后, 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体育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体育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规定赋予了体育仲裁裁决一裁终局的效力, 有利于提升我国体育仲裁裁决的国际影响力。
新《体育法》第九十九条规定: “当事人应当履行体育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 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此,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体育仲裁裁决的, 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体育仲裁与商事仲裁和劳动仲裁一样, 同样受到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通过对比, 体育仲裁裁决撤销情形吸收借鉴了商事仲裁及劳动仲裁的有关规定, 体育仲裁裁决撤销情形具体包括: 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体育仲裁受理范围的;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有关规定, 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 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或者认定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应当裁定撤销。
新《体育法》第一百条规定: “需要即时处理的体育赛事活动纠纷, 适用体育仲裁特别程序”。本条规定兼顾了当事人权利和仲裁效率, 适用对象为大型体育赛事, 程序时间为赛事期间或开幕前的较短期限内, 程序特点包括快速进行送达、组庭、审理和裁决。
《仲裁规则(征求意见稿)》第八章规定适用于体育赛事活动期间仲裁活动的特别程序, 在保障当事人仲裁权利的前提下, 补充、调整常规程序, 提高仲裁效率。明确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 设立适用于体育赛事活动的《特别程序仲裁员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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