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陈锦鹏 曲亚囡|新时代涉外航运法治人才培养现状、困境及发展路径研究

陈锦鹏 曲亚囡 上海市法学会 东方法学
2024-10-09

我国涉外航运法治人才的生成主要基于历史基因、政策支持、涉外法治建设的现实需要三个要素。航运是海洋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外航运法治人才的培养可以促进我国的航运业发展,提高我国国际航运市场的竞争力。当下我国逐渐重视涉外航运法治发展及人才培养,但发展过程中存在单独培养困难、涉外语言领域发展不足、教育与实践衔接困难、航运法律人才认同感缺乏的问题。对此可通过多角度联合培养涉外航运法治人才、完善涉外航运法治语言领域教学、案例教学衔接教育与实践、提高涉外航运法治认同感的方式进一步推动涉外航运法治人才培养。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作出人才是实现民族振兴、赢得国际竞争主动的战略资源的重大判断,作出全方位培养、引进、使用人才的重大部署,推动新时代人才工作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随着涉外航运产业的飞速发展,涉外航运案件也愈发频繁,但相应的处理案件的专门性涉外航运法治人才却相对缺乏。对此我国的教育体系开展了诸多实践与探索,但短期的飞速发展用于维护国家航运权益,同时在全球性海洋治理体系变革中提供支持的研究依然较为不足。因此涉外航运法治人才的培养是我国涉外航运发展必然需求,也是我国进一步加快涉外工作战略布局的内在要求。
一、涉外航运法治人才培养的生成要素
在世界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背景下,基于海洋基础的贯通性及海洋治理全球化,我国涉外航运法治重要性与日俱增,而在此过程中我国涉外航运法治人才的生成主要基于历史基因、政策支持、涉外法治建立的现实需要三个要素。

(一)涉外航运法治人才的历史基因

涉外航运法治的人才需求并非是骤然凸显的,在国际航运范围内,无论是合作方还是竞争方,航运规则均置于国际社会所共行的法律规则与原则体系中。国际航运是国际海洋行动的一部分,海上航运已经形成系统的国际习惯规则。对于国际航运人才的需求,自国际航运发展之日就存在,并且伴随着国际航运技术的飞跃,国际航运产业愈发庞大,国际航运法治人才成为航运产业发展的重要因素。我国航运教育历时百年,有着丰厚的航运教育基础,而这是我国培养涉外航运法治人才的重要财富。基于此,我国涉外航运法治人才培养,一方面具有海洋大国崛起的历史经验需求,另一方面是我国本身具有的相应历史财富及历史教训。中国共产党总结历史经验,从战略上高度重视海洋行业领域发展,坚定“伏波万里、向海兴国”的信念。

(二)涉外航运法治发展的现实需要

发展涉外航运法治符合我国发展的现实需求,党的十八大作出了建设海洋强国的重大部署,应通过加强海洋科技研究和开发、海洋资源开发和保护、海洋国防建设等多方面措施,实现海洋强国的目标。“当前,我国处于近代以来最好的发展时期,世界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两者同步交织、相互激荡。”我国作为海陆兼备的发展中国家,面对全新的国际格局,以及近百年来最佳的发展时期,需要站在全新起点抓住发展机遇,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为目标,统筹建设海洋体系,培养海洋人才,深度参与海洋国际法律规范建设,推进引领国际航运法治体系变革,通过涉外航运法治人才队伍的培养,巩固并提高我国在涉外航运法治领域的话语权。海洋领域目前是我国大经济发展格局下的关键点与前沿,航运领域则是海洋领域的重要支撑,高质量多层次发展海洋领域亟需一大批具有专业深度的涉外航运法治人才作为行业发展的智力支柱,建设海洋强国为目标发展涉外航运法治是我国从海洋大国迈向海洋强国的必经之路。在我国“一带一路”倡议实施下,我国与相关沿线国家的海上航运纠纷、海上商事纠纷、航运线路处理问题不断涌现,航运行业亟需一批同时精通外语、航运、法律知识的跨领域专业人才用以调处、解决相关纠纷与问题。这对我国进一步发展海上事业,维护我国公民海上利益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航运法治的发展是我国航运事业的现实需求。

(三)涉外航运法治人才培养的政策支持

在涉外航运法治人才培养的政策支持上,我国一方面采取政府投入,另一方面支持学科建设。我国通过财政拨款、奖励资金等方式,支持涉外航运法治领域的人才培养和科研工作。我国政府建立了海事涉外法律人才库,为涉外航运法治人才提供更好的服务和支持,包括为涉外海事案件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等,旨在培养具有涉外航运法律和风险管理知识及实践能力的高层次人才,包括海事案件处理、船舶碰撞事故处理、海盗袭击处理等方面。在制定学科规划上,教育部出台了《2020年全国高等教育涉外法律人才培养规划》和《关于加强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意见》,明确了发展涉外航运法治人才的战略目标、实施路径等,为学科建设提供了指导和支持。同时支持高校通过优化涉外航运法治人才的课程设置,将有关法律、国际贸易和航运管理等学科内容融合在一起,建立涉外航运法治人才的全面教育体系,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相关院校通过引进优秀教师、培训教育人才、组织教师参与涉外航运法律实务等方式,提高涉外航运法治人才的师资力量,保证教育质量。同时通过与行业单位合作,建立涉外航运法治人才的实践教学基地,为学生提供实践机会,加强理论与实践结合,培养高素质涉外航运法治人才,丰富课外活动和实践教学形式。国家引导通过重要人才计划,引进海外优秀涉外航运法治人才,推动涉外航运法治人才的国际化发展。
二、涉外航运法治人才培养现状
当下我国逐渐重视涉外航运法治发展及人才培养,各教育机构与国家项目组织都对涉外航运法治人才的培养进行了有益探索,如我国设立了一批涉外法治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建制式”的国际法治人才教育形式极大地提升了我国法学教育的国际化水平。

(一)涉外航运法治人才培养模式

国际航运事业的迅猛发展暴露了我国涉外航运人才培养的不足。对此我国教育部颁布了《关于实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涉外律师)研究生培养项目的通知》,明确提出了涉外律师研究生培养项目,强调培养涉外律师的重要性。涉外律师研究生培养项目旨在为我国涉外法律服务业的发展提供人才支持,而涉外航运法治人才作为涉外律师的重要分支,得到了国家的大力支持。目前我国涉外律师已超1.2万人,在境外设立的律所及其分支机构遍布35个国家,拥有超过150余家机构,相对于十八大之前,我国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已经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从高等教育培养涉外法治人才角度观察,我国已有较多高校开展了基于涉外法治专业人才的培养模式探索,2021年起为培养涉外法律人才提供更为专业和深入的教育,提高我国涉外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水平,部分国内知名高校设立了涉外法治硕士点,用以培养具有专门性、针对性的法治人才。具体到涉外航运专业,目前我国也已有部分专业院校开展了人才培养探索。

(二)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课程设置

目前高校涉外航运法治人才培养的课程设置方面已经基本形成了以法律基础课程、行业专业课程、涉外法律课程、语言课程、实践课程等五个方向为主体的涉外航运法治人才培养体系,应当注重培养学生的国际化视野和实践能力,涉及法律、经济、管理、技术等多个领域,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经济法、国际海事法、海运经济学、海运管理学、船舶技术、船舶运营管理等课程。在实践方面开设了实习、实践、实验等实践教育课程,为学生提供实践机会和实践能力。
三、涉外航运法治人才培养困境
以海洋发展为背景,在得到我国大力支持下的国家涉外航运法治人才培养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走上了飞速发展的道路,但涉外航运法治领域对人才的需求具有跨领域、重外语、实践性、高认可度的特点。培养涉外航运法治人才关键在于使涉外航运法治人才的培养符合“需求侧”要求,而涉外航运法治这一具有独特领域门槛的专业使得高校在人才培养上陷入了单独培养困难、涉外语言领域发展不足、教育与实践衔接困难、航运法律人才认同感缺乏的困境。

(一)法学院系单独培养困难

涉外航运法治人才是兼采涉外要素、航运要素、法律要素的综合型人才,同时基于航线相关沿岸国的地域特色,涉外航运法治人才同时还具有地域性。目前我国涉外航运法治人才培养大多由相关法学院最终负责,法学院系作为人才培养的第一责任主体,但基于涉外航运法治人才的特殊性,单凭法学院自身实力往往难以面面俱到。
涉外航运法治人才的航运属性是较为独特的属性,我国目前具备航运专业知识基础的院校相对较少,参与第四轮船舶与海洋工程专业学科评估的高校总计18所,全国具有相关博士授权的高校总计13所,这相对于我国具备法学专业院校的整体数量而言十分稀少。在学科属性上,航运是典型的工学门类,而法学是人文社科专业,航运法治需要相关人才具备基础的航船知识,如船舶碰撞、船体规格、船舶运行基础原理等涉及工学的相关知识,一方面对于以人文社科为主体的法学科学子而言具有接受知识的难度,另一方面上级学院对于跨专业门槛的法学教学同样存在困难。培养航运法治人才并非是简单的航运知识加法律知识的堆砌,而是融会贯通航运规范,兼顾航运知识与法律原理,正确处理航运法律问题的人才。这对于国内的普通法学院校而言,一来缺乏相关专业教师储备,二来教学成本过高,使得涉外航运法治人才的培养逐渐走向了专精化的模式,而这又无法满足迅速扩张的航运产业需求。
随着统筹建设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的战略布局,我国高校展开了关于与国际接轨的法学教育探索,最为显著的就是大多法学院都进行了国际法教学,将国际法作为一门主要专业课程。然而国际法与国内法的思维逻辑与法律原理往往存在差异,一方面是语言体系的差异,另一方面是国际法主体与国内法主体在处理问题时环境的差异,这一问题同样存在于涉外航运法治人才的培养过程中,目前以法学院单独一系培养航运法治人才相对而言是较为困难的。

(二)涉外专业语言领域发展不足

涉外航运法治人才归根到底是法律人才,而语言能力是法律人的“必杀技”。在涉外法律领域,一个字符的变更都可能带来整句话语义的变化,尤其是涉外航运领域,伴随着不同航线、不同地域间语系背后存在的文化差异、社会信息差异等,都需要通过表达阐述观点、解决问题。
当下高校将英语作为公共必修课置于各专业,由相关外语系教师进行统一授课,但这种授课无法满足涉外航运法治人才培养的需求。作为复合型人才,涉外航运法治人才语言领域存在相当大的专业术语与专业用语,这并非是普通的通识外语课程所能具备的。在课程设置上,外语课程最终目的是以工具性质服务于专业领域,而非构架学科理论体系,因此应当具备专业针对性,而目前高校在课程设置方面仍然较为缺乏。
在涉外航运法治专业语言体系评价方面,目前国内通行较多的仍是雅思考试与托福考试,其虽是对国际外语水平的认证,但雅思、托福的考试内容与法律专业相去甚远,具有极大的不匹配性。而国际上对于法律外语语言资格采取了TOLES与ILEC测试,对此我国以中国政法大学与北京外国语大学为首联合推出了Legal English Certificate(简称LEC)考试。然而LEC的考试内容与方式几乎完全仿效美国律师考试,这与我国司法的社会实践存在一定差距,有学者认为该考试无法满足我国在涉外法律领域的需求。
在语言教学工具方面,涉外航运法治人才培养几乎没有独属于涉外航运法律领域的教学工具和平台。如涉外航运法律领域的在线翻译工具,这使得学生在阅读和翻译相关文献时难以理解和运用,作为通用化的翻译工具在翻译专业术语时往往出现较大误差。

(三)教育与实践衔接困难

教育的最终目的是实践,涉外航运法治人才培养的最终去向是涉外航运领域的规范实践运用。涉外航运法治的人才培养需要重视教育与实践过程的衔接,我国目前高校在涉外航运法治人才培养的教学方法上仍然以传统授课教学为主,案例教学为辅,将教学关注点放在知识点的理解上。传统模式下的航运法治人才培养忽略了案例实践教学在教育体系中的作用,接受传统涉外航运法治教育的人才在毕业时往往缺乏实务经验,面对突然起来的案件、纠纷无从下手,空有知识却不知从何处着手解决。
其次是在案例教学模式上的适用困境。案例教学是衔接教育与实践的绝佳路径,但案例教学在涉外航运法治教学体系中存在案例筛选、部门法桎梏等问题。
涉外航运的案例大多是国际案例,以我国为视角出发的涉外航运案例首先数量相对较少,其次案例获取的渠道较为困难,即便是通过多案例数据库对涉外航运案例进行检索,往往难以找到符合教学需求的案例,这为实施案例教学带来了极大的障碍。在分析案例过程中,目前我国高校采取的教学方式依然以单教师授课为主,教师的研究领域往往具有专门性,但涉外航运案例往往涉及多个差异化较大的跨部门法律知识与技能,如船舶碰撞案件可能同时横跨海商法、船舶法、国际法、民法、刑法、环境法、保险法等多个法律领域,而单一教师往往难以对案件进行全方位分析与判断,这使得案例教学的实际效果大打折扣,学生最终难以通过案例教学将理论知识应用到解决实际问题。

(四)航运法律认同感缺乏

国际海上规范作为维护航运业发展与稳定的国际法造物,海上法律规范制定是我国在海洋国际话语权最为直接的体现,在国际海上安全委员会立法中我国虽有参与但却并非主导,涉外航运法律人才的培养是我国建设航运强国的重中之重。然而,航运法律并不是所有涉外法律学生的兴趣所在,学生更倾向于其他方向的法律学科,学生缺乏对航运法律专业的认同感。
从职业规划角度,涉外航运法治的学生大多数对航运业本身缺乏认知,对航运缺乏基础观念。基于航运法律的特殊性,学生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了解相关法律规定,而且,由于航运行业的实践机会比较有限,学生可能很难接触到实际的案例或者亲身体验航运行业。并且涉外航运法治从业存在一定风险性,以船舶碰撞为例,船舶碰撞案件往往责任难以确定,船舶的速度、航线、通信设备、天气条件等都可能成为造成船舶碰撞的原因,而这需要船东、保险公司和其他相关方面进行调查和判断,以确定责任和赔偿问题,涉外航运法律人才对此难以面面俱到从而导致办理案件困难频发。学生无法认知涉外航运法治的就业途径、就业门槛、发展前景,从而更无法针对性地对自身的成长制定规划,自然学生在选择领域时不会率先考虑涉外航运法律。
从行业使命角度,培养法律人才必先培养其行业使命感,只有对专业产生兴趣才能热爱专业。涉外航运法治是关乎国家发展的行业,目前高校的专业历史普及与专业精神教育大多停留在浅层,学生对行业一知半解,对于行业的奋斗与使命缺乏认可。高校在培养学生的授课内容更重专业理论讲解,对于文化熏陶与价值观塑造缺乏重视,涉外航运法治专业学子无法体会到在面对涉外航运法治事件时自身的共鸣感与责任感。我国在涉外航运法治领域中从事的一切活动都代表着在国际领域的形象,维护我国涉外航运法治行业发展是涉外航运法治学子必须担负的责任。
四、涉外航运法治人才培养发展路径
我国的涉外航运法治人才培养取得了一定发展,在发展过程中同样暴露一些问题与漏洞,为了进一步发展涉外法治,使我国涉外航运法治行业助力海洋强国事业建设,可通过多角度联合培养涉外航运法治人才、完善涉外航运法治语言领域教学、案例教学衔接教育与实践、提高涉外航运法治认同感的方式进一步推动涉外航运人才培养。

(一)多角度联合培养涉外航运法治人才

培养涉外航运法治人才,法学院是最终落脚点,但在培养过程中采取多角度联合培养方式更有利于涉外航运法治人才的全方位发展,也有利于降低法学院的培养成本。根据目前高校实践与探索,涉外航运法治人才的联合培养能够从高校内部“学院+学院”模式、“国内高校+国内高校”联合模式、“国内高校+国外高校”联合模式多角度开展。
涉外航运法治人才最为显著的特征是其多领域的复合性,大多高校法学院具备单法学领域的人才培养能力,但在外语及航运领域方面略显不足,采取“学院+学院”模式,能有效整合高校内部资源,实现对学生的联合教育。将法学与其它领域相结合,采取双学位教学培养模式,如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创建外国语学院与法学院联合培养的“商务英语+法学”双学位班作为特殊人才培养项目。
并非所有高校都同时在校内具备航运、外语、法学三专业要素以培养涉外航运法治人才,因此可以通过“国内高校+国内高校”联合模式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以培养涉外航运法治人才为目标,探索本科生与研究生跨校贯通培养模式,如缺乏某一要素的本科院校与具备该要素的研究生院校开展合作,本科院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生前往该院校攻读涉外航运法治研究生专业。将涉外航运法治人才的培养从本科阶段贯通至研究生阶段,双方协调本硕贯通课程培养计划,建立合作联系制度,通过涉外航运法治人才培养项目进一步扩大合作领域与合作深度,互为补充,相互促进。目前涉外法治人才培养领域已有部分高校开展了高校间联合培养。除此之外,高校间可通过合作试行学分互认制度,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学分互认的程序和标准。学分机制可以由各高校教务部门共同制定,明确学分互认的范围和方式,确保学生在不同高校能够顺利地获取相应学分。同时为了确保学分互认的质量和效果,各合作高校开展学分转换评估,对学分互认的课程进行评估,确保学分转换的合理和准确。评估可以由各高校教务部门和相关专业教师共同完成,评估结果应该公开透明,方便学生查询和核对,从而提高学生的灵活性和选择性,进一步促进涉外航运法治人才的培养和发展。
国内高校与国外联合办学模式在我国早有探索,包括本科联合培养、本硕联合培养、硕士联合培养等方式,“国内高校+国外高校”联合模式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领域最早进行的是中国政法大学建设的“中外合作办学”法学院。培养涉外航运法治人才同样能够借鉴该路径,通过与国外高校之间的国际交流和合作,扩大国际影响力和知名度,开展国际学术会议、研讨会、讲座等活动,加强国际交流和合作,为涉外航运法治人才的培养提供更加广阔的平台和资源。联合培养内容方面,一方面合作高校能够在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等方面进行合作,实现教学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另一方面通过联合培养建立实践合作关系,国内高校通过联合培养使学生在涉外要素与航运要素的衔接过程中更为自然地了解行业发展和实际工作环境,提高实践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

(二)完善涉外航运法治语言领域教学

语言教学是涉外航运法治人才培养的核心,沟通是进行涉外航运法治工作的必备要素,因此外语水平是衡量涉外航运法治人才的重要标准。涉外航运法治的语言教学应当具有针对性与专业性,在课程设置上,应当将涉外外语课程作为一门专业性课程单独设置,与公共必修课类型的通识英语课相区分。涉外外语课程教学应当聘请具有相应法律与外语资质的教师应用双语或全外语教学模式,采取涉外航运法治专业学术著作及相关国际判例、国际航运仲裁文书作为涉外外语教学素材,通过教师指引使学生在接触涉外外语课程的过程中逐渐熟练运用涉外专业术语进行沟通交流。
其次在涉外语言评价体系方面,目前采取的LEC涉外专业语言考察制度对于涉外航运人才培养同样不够全面也不够标准。对此可探索具有针对性的涉外航运法治语言考察方式,在涉外语言考察中分立相关专业,将涉外航运语言作为一项单独科目进行考察与评价,从而更为准确地衡量相关人才语言专业水平。同时进一步完善评价体系,将涉外航运行业所需的各项能力和素质囊括在内,通过包括考试、实践、作业、论文等多种形式进行涉外语言专业水平评价。涉外语言的评价标准应当更注重相关法律术语的使用与语境是否相符,在是否具有法律规范表达能力上,将涉外航运语言的考察更多地放在对涉外航运语言的应用上,考察考生对这些术语的理解和正确使用能力,尽可能避免机械的单词拼写考察等,采取灵活的案例考试分析、对话交流分析。在考察范围方面应当涵盖包括法律术语、法律法规、行业知识、语言表达等多种要素。
语言教学工具方面,涉外航运法治教学缺乏独属于该领域的语言辅助工具,国内各航运高校可组织相关专家,首先对相关航运术语进行整合,集中资料进行译制工作,搭建用于教学的涉外航运法治翻译平台,对相关航运国际案例进行翻译,减少学生在查找航运案例时的繁琐工作。平台搭建过程中能够将一部分翻译结果与翻译方法作为课堂教学,一方面让学生参与到平台构建过程中,另一方面深刻理解涉外航运术语的巧妙之处,提升学生兴趣。

(三)个案教学衔接教育与实践过程

从事涉外航运法治实践是培养涉外航运法治人才的归宿,因此如何将教学同实践相衔接是教学过程必须思考的重要问题,当前我国涉外航运法治教学与实践间的衔接并不畅通。新时代涉外航运法治人才培养是将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根本遵循,立足我国国际航运发展需求,推动我国涉外航运教学与实践相贯通。涉外航运法治是理论与实操并举的专业,应当加强个案教学,通过案例进行教学,使学生深入感受相关专业环境,分析案例的同时能够提前预演面临该处境时所应当作出的判断。
个案教学存在案例筛选与部门法桎梏等问题,但这并非无法解决。当下大数据与区块链等技术的快速发展为案例筛选提供了最佳途径,涉外航运法治案例虽然由于其领域的特殊性而导致案例搜罗存在困难,但通过对联合国、国际海洋法法庭网站进行检索,能够在其数据库中查找到相关航运案例,通过与我国海警、海事等公共机关的门户网站进行合作,同样能够通过数据库调集相关航运法治案例,同时与这些机关、组织进行合作,能够进一步使学生贴近实践。其次,涉外航运法治与国际社会紧密相关,目前国际社会相关涉外航运法治案例大多为典型判例,案例具有充分研究意义,学生在接触案例的过程中能感受到国际航运法律原则的存在。在解决部门法桎梏方面,可适当采取双教师案例教学模式,以课程专业教师为主,选择不同方向的教师为辅助,针对案例提供不同角度的教学见解。
开展个案教学的教学方式上可以采用课堂讲授、小组讨论、角色扮演等多种教学方法,让学生通过自主思考、互动交流等方式深入理解案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和解决方案。模拟教学是目前探索高校实践与教育衔接的最佳方式之一,涉外航运法治案例教学同样应当适用该方法对学校进行引导。在教学内容上涉外航运法治案例教学应该涵盖航运、物流、保险等多个领域,让学生全面了解涉外航运法律的实际应用。同时高校可以通过建立涉外航运法治案例库、邀请业内专家进行讲座等方式,提供丰富的教学资源,帮助学生深入理解案例中的法律问题和解决方案。

(四)提高涉外航运法治领域认同感

高校的思想整治工作是学校各项工作的生命线,涉外航运法治人才培养的根基在于学生对领域的认同感,只有优化涉外航运法治思想教育体系才能培养出符合我国社会发展需求、能够进一步实现海洋强国目标的高质量人才。
培养学生领域认同感首先应当使学生认识到学习涉外航运法治的进路,让学生明白在涉外航运法治领域该去向何处。高校通过建立涉外航运法治领域的交流平台,让学生与业内专家、从业人员等进行交流,听取他们的经验和建议,增强学生对涉外航运法治领域的认同感,告知学生涉外航运法治领域未来可能选择的就业途径以及具有的行业发展前景、发展潜力。宣传活动是提高学生对涉外航运法治领域认同的重要方式,通过举办涉外航运法治领域的宣传活动、发布相关新闻报道、开设专业微信公众号等方式,让更多的人了解涉外航运法治领域的重要性和意义,从而提高学生的认同感。在宣传内容上应当注重对涉外航运法治专业优势及院校在此专业发展的优势,使学生对所学所用具有自信。其次,丰富实习及专业实践内容,高校通过与涉外航运领域企业、机构等建立合作关系,为学生提供实习机会,让他们在实践中更深入地了解这个领域的实际工作和实践经验,从而增强学生的认同感和实践能力。在此基础上引导学生参加涉外航运法治领域的竞赛活动,例如模拟法庭、模拟仲裁等,让他们在竞赛中更深入地了解这个领域的实际应用和实践经验,并且通过竞争方式确立学生对行业的热情,使学生产生对应用自身所学解决问题的自豪感与荣誉感。
提高涉外航运法治认同感的另一关键在于提高学生对领域的使命信念与责任感。对此高校应当重视涉外航运行业的精神树立。涉外航运法治领域的精神榜样树立能够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世界观,提高对涉外航运法治精神的认同感,从而主动学习涉外法治。在教学中,教师应强调学生在涉外航运法治领域的责任意识,让学生认识到自己将来的行为和判断代表的是涉外航运法治整体的形象,从而提高他们的使命感。
往期精彩回顾

目录|《法学前沿》集刊2023年第4卷

魏天真|通过法律论证提高裁判的可接受性研究

张清宝|无人船海事监管法律问题研究

郑梦涵|海上交通肇事入罪标准的修正与完善

王祺|海运价格监管制度的比较与借鉴

章春燕|风险社会下预备行为类型化探究


上海市法学会官网

http://www.sls.org.cn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上海市法学会 东方法学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