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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婉婷|论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所得分配
(一)海上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与被保险人剩余求偿权竞合
(二)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所得存在超额利益
(一)两大法系对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所得认定不同
(二)相关法律规定之不明确
(一)权利竞合下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所得之分配顺序
前已述及产生追偿所得分配争议的第一种情形,即被保险人未受足额保险补偿,并且第三人赔偿款无法同时满足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与被保险人剩余赔偿请求权的主张。于该情况下,第三人追偿款应当首先分配给保险人或是被保险人,还是在二者间以一定方式进行分配?法律对追偿款如何分配没有直接规定,学者们针对该问题提出了多种解决方案,笔者选择其中四种最常见的分配模式进行分析比较。
(二)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所得超额利益之归属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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