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少华 杨江楠|知识产权综合履职检察模式探究
引言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优化营商环境、支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制度,随着新时代经济建设和科技发展,知识产权案件结构产生了新的变化,呈现产业化、信息化、专业化等特点,刑事、民事、行政相互交叉的情况不断增多,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着新的挑战。立足于知识产权案件复杂化的实践需要,在深入践行“检察一体化”内涵要义的前提下,最高检启动知识产权保护的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四检合一”试点改革工作。在当前阶段,该模式还存在检察机关整体综合履职能力不足、检察管辖不够集中、刑民行衔接制度有待完善、公益诉讼履职有缺口等许多问题,在机制层面进一步探究该模式,对推进知识产权检察工作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
一、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的内在逻辑
(一)符合知识产权本身的性质特点
知识产权本身的内在特性,决定了知识产权检察必须形成综合性、系统性、全面性保护。推进知识产权“四检合一”的综合履职模式。
首先,非物质性。知识产权的客体并非有形的物质,权利人无法对知识产权的客体进行占有和公示,需要法律确认权利归属并加以保护,这天然使知识产权易受侵犯,权利人难以自力维权,因而必然要引入公法方面的补充保护。同时,这种非物质的无形性也给法律保护和认定带来了困难。一方面,立法上难以给出统一明确的数额认定标准,需要根据个案具体事实,依托知识产权专业知识,结合特定知识产权类型的性质,来确定案件性质和损失价值。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案件的侵权行为具有一定隐蔽性,损失容易扩散,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需要综合刑民行力量及时打击侵权行为,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其次,私益性与公益性并存。知识产权本质是私权,但又具有公益的属性。法律出于促进知识传播和社会进步的目的,对多数知识产权作为私权的独占性、排他性进行了条件和时间限制,造就了知识产权的公益属性。私益性和公益性的交织导致了知识产权案件往往会出现刑事、民事、行政保护交叉竞合的情况。知识产权制度,始终围绕着保护创造者私权和促进知识传播的二元目标,在保护创造者权利的基础上寻求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某种平衡。这要求公权力在考虑对社会管理秩序和公共利益保护的同时,也要充分保护权利人个人合法利益。司法实践证明,一体发挥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契合知识产权公私复合型属性的内在要求。
(二)以充分发挥检察履职优势为导向
在知识产权案件日渐复杂化的趋势下,推进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是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其知识产权领域职能优势的现实要求。
首先,检察机关具有专业技术优势。立法上,知识产权多以罪量要素作为入罪标准,而由于知识产权案件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在案件办理初期,公安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往往对案件数额判断不精准、标准不统一,这导致了相关案件刑事、民事、行政界限不清。相较而言,检察机关既对刑事入罪标准更熟悉了解,又可以充分借助专家辅助力量,从专业角度出发,科学认定知识产权这一抽象权利的具体商业价值及犯罪数额,确定入罪边界。推进综合履职,使检察机关能够提前介入办案阶段,与其他部门顺畅沟通,有助于准确判断民事、行政与刑事的界限,从而为行政机关或公安机关明确办案方向,对证据侦查、保全提出建议,引导下一步工作的开展。
其次,检察机关具有职能优势。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以民事案件为主,刑事司法保护和行政执法保护为辅,在刑事案件中,又以轻罪为主,判处缓刑、罚金刑多。对于刑事轻罪的治理,相较审判机关居中裁判,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检察履职充分发挥能动性;相较其他国家机关,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在轻罪治理中具有不可比拟的便利性。推进综合履职,能够使检察机关的这些优势扩展到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各方面,各项检察职能协调互补,统筹联动发力,发挥其法律监督职责的能动性、便利性。
二、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的实践路径
(一)提高知识产权检察专业化水平
知识产权综合保护对检察机关的专业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知识产权案件主要在著作权和邻接权、专利、商标、商业秘密这几种权利上形成民事、行政、刑事保护交叉,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对检察服务的需求不尽相同,这就要求检察机关精细化、专业化、高效化办案。例如,商业秘密的秘密性使得侵权行为更为隐蔽,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大多疑难复杂,办理难度大。这要求检察人员具有更高的专业素养,在侦查过程中采取更细致的排查措施。在侵犯商标权案件中,需要确定合理的计算标准,精细化计算损失数额。线上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发现难、取证难,要求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调查阶段,加强对公安机关的侦查引导和法律监督。总体而言,知识产权综合履职的推进,必须建立在提高检察机关总体专业化水平的基础上。
检察机关内部可以建立专业的知识产权检察机构,设置具备知识产权专业素养的检察人员,进行专门化的司法保护,从而汇聚优质资源,加强检察服务供给能力。首先,专业化机构可以更高效地集中办理知识产权类案,总结类案检察经验,以实践经验反哺类案检察规则的完善。其次,专业化机构可以作为知识产权行刑、刑民衔接的主要机构,保障检察机关与其他机关间工作衔接的畅通。最后,具有一定独立性的知识产权检察机构,可以在案件审查、法律监督、保障当事人权益等方面充分考虑知识产权案件的特殊性,发挥检察履职能动性,探索不同于其他案件的创新路径。
一方面,健全知识产权综合履职的配套制度,明确具体规则。在行政、民事方面完善衔接制度,以完善的规则畅通行刑、刑民衔接渠道;细化检察机关如何在刑民行交叉案件中充分履职的规则,加强其法律监督职能的履行;将刑事标准引入民事、行政办案过程中,尽可能统一交叉型知识产权案件事实的认定、证据的审查处理等司法规则,以此提高整体办案标准。另一方面,构建专业化的知识产权案件技术调查体系。由专业检察人员负责案件基本技术问题的同时,通过制度设置引入专门的辅助人员,弥补检察人员在疑难问题上的技术短板。例如,建立技术调查官制度,由技术调查官查明复杂的知识产权技术事实,并明确规定其职权范围、技术鉴定标准等,在提高办案质效的同时,保障技术调查结果的公正性、准确性、专业性。
(二)深化知识产权案件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集中办案
一方面,借助于信息网络的传播,部分侵权假冒类知识产权案件在地域上呈现跨区域、范围广、复杂化的特点。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分散,不同地域的知识产权检察保护水平不平衡。检察机关应当积极推动跨区域案件办理协作,细化跨区域案件通报、线索联查、执法协同等具体措施。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王某中等七人侵犯著作权案为例,检察机关开展跨行政区域履职,依托知识产权保护长三角一体化协作机制,跨区域对涉案电商平台开展治理并推动行业治理。
检察机关推进知识产权案件刑事、民事、行政集中化管辖办理,可以整合诉讼资源,提升专业化办案程度,并与人民法院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相适应。“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是国家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大举措,建立知识产权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化审理一定辖区范围内的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提升了知识产权审判的专业水平相较于法院审判机制改革,检察机关专门化改革较慢,应尽快推进设立知识产权专门管辖的检察院或者特定检察院集中管辖的改革试点工作,探索建立具体的集中管辖规则,设置专业化办案团队,实现专门化专业化集中管辖,使检察履职跟上法院诉讼的脚步。
目前知识产权刑事检察机制最为完善,刑事检察案件占绝对多数,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相对薄弱。推进知识产权“四大检察”职能,全面协调均衡发展格局,形成知识产权检察各项职能集聚融合,成为知识产权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中之重。知识产权检察职能的均衡发展,要求检察机关“一案四查”,对同一案件审查是否涉刑事犯罪、民事侵权、行政违法和公益诉讼,并健全相关线索移送机制。针对民行检察薄弱的问题,检察机关也需要对公安机关接收的民事、行政案件中的刑事犯罪线索进行同步审查,履行相应的检察监督职能。
(三)加强知识产权案件刑事、行政衔接工作
检察机关在推进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工作时,应突破单一部门之间的衔接,集中化、综合化衔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通过组织建立行政、刑事衔接工作组,加强和行政机关间的相互沟通,逐步统一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案件事实认定、证据审查标准。知识产权立法上,行政立法比较细,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理标志、商号、域名等客体均有单独的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检察机关可就行政法相关专业问题向行政执法机关征询意见。行政执法机关则在立案追诉标准、证据保全等方面咨询公安和检察机关的意见,以提高办案质量。
行刑线索和案件移送机制不仅包括行政机关向刑事司法机关传递线索和移送案件,还包括刑事司法机关向行政机关的反向衔接。对于经过公安侦查后撤案或检察机关不起诉的案件,虽然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尚需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线索反向移送的流程尚不明确。在线索和案件移送过程中,检察机关应加强其监督职能。目前主要以检察建议形式就行政机关案件移送进行监督,效果有待加强。
知识产权案件中以罚代刑问题较为突出,部分原因在于我国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有所重叠。近年来“两法衔接”的内涵,已逐步突破了传统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范围,行政检察、公益诉讼等均需要与行政执法衔接协调。2022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知识产权“行刑衔接”案件443件,同比上升38%。两法衔接机制向行政监察方面拓展,有利于检察机关的监督介入到行政执法当中,防止行政机关“以罚代刑”,有效制约行政权力的扩张。就知识产权复合型涉诉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可开展三方联席会议,进行专项行动,以同步协调配合为目标,而非以刑为先或以行为先。
(四)推动知识产权案件刑事、民事一体化保护
知识产权类案件中的刑民交叉问题较为突出,为充分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检察机关应推进知识产权刑民一体化保护。知识产权民事审判经验和民事审判思维可以较好地应对知识产权专业性强的问题,避免刑、民评价不一的矛盾。除健全刑事、民事相关线索移送机制,实现民事监督和刑事追究相结合外,检察机关还应吸纳知识产权案件的相关民事经验。
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应同步告知权利人相关权利,听取权利人的专业意见,引导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同时,以当事人和解或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制度促成退赃退赔,最大程度追回权利人损失,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检察机关可以积极依法适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对知识产权刑事被害人实行诉讼权利同步告知、实体权利一体保护。适用刑事附带民事程序,可提高司法效率,节约诉讼资源,为权利人节省维权成本。此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设置使得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实现途径不再截然分开,原告与公诉人形成利益上的相对一致性,也有利于检察机关在公诉过程中获得被害人的支持和帮助。
在目前先刑后民的大框架下,检察机关应坚持以刑法谦抑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等基本原则的重要指导作用,协调刑法与民法的关系。刑事保护相对于民事和行政保护手段具有补充性和最后手段性,在知识产权刑民一体化保护推进工作中,检察机关自身要严格把握入罪标准,防止和纠正刑事手段的过度适用,避免利用刑事优先的规则过度干预民事纠纷的情况出现。
(五)聚焦知识产权公益诉讼中的综合检察职能
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多集中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知识产权类和其他领域的公益诉讼较少,探索知识产权公益诉讼的综合履职机制,可以从生态资源类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中借鉴经验。实践中正在探索检察公益诉讼一体化模式,即将公益诉讼中涉及的民事、行政、刑事公益诉讼案件统一化处理,其中,民事、行政、刑事“三合一”模式是检察公益诉讼一体化的典型模式。在环境公益诉讼中,一体化公益诉讼模式已经逐渐成为发展趋势。知识产权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也应探索类似的一体化公益诉讼模式,构建检察综合处理的全方位知识产权公益诉讼保护体系。
首先,知识产权公益诉讼的案源线索目前以检察机关主动履职发现为主,检察机关扩宽案件线索来源,可以加大相关宣传力度,建设线上线下线索举报平台等,鼓励新闻媒体、社会组织和广大群众提供案件线索。其次,检察机关可在线索发现方面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综合履职的能动性,通过类案检索、法律监督、检察建议等多种履职方式,发现行政、民事公益诉讼可能性。以广州指某服务有限公司、广州中某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迅某商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抗诉案为例,当事人申请对个案进行法律监督后,广东省检察院主动检索类案,发现存在恶意注册、囤积商标并批量维权的恶意诉讼行为,对相关案件都进行了抗诉,实现“个案办理—类案监督—诉源治理”路径。相应地,对于这类批量进行恶意诉讼的行为,若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形式帮助民事主体维权,可以减少不同受害人分别提起民事诉讼的诉累,提升办案效率,将推进一体化公益诉讼的综合履职理念融入实际检察工作中。
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为切入点,通过推进内部协作和外部联动共同作用,补足知识产权法治保障体系中民事自力维权困难、行政执法机关保护不足的缺口,带动民事与行政综合检察职能发力。在最高检发布的典型案例“白蕉海鲈”地理标志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中,检察机关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的优势,构建多重保护路径。一方面,检察机关通过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监督,实现在诉前督促行政机关履职纠错的优先目标;发挥其统一履职的优势,与多个相关部门积极协商,推动地方立法,促进协同共治,形成从源头上保护知识产权公益的保障体制。另一方面,检察机关举行公开听证,召开产业发展联席会,咨询相关行业专家,引入了外部力量监督,有效形成了多维度的公益诉讼保护路径。检察机关不仅维护了个案的知识产权公益,还推动解决了案件背后的制度缺口问题。
三、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的保障举措
(一)研究知识产权领域新业态
现代化进程中,出现了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业态,知识产权在其中的重要程度也不断提高,随之而来的是知识产权保护难度的上升。知识产权客体范围随着技术发展不断增加,出现了诸如计算机软件、生物基因技术方面的专利争议;知识产权主体确定问题也更加复杂,通过合作、委托等非传统形式形成的发明创造成果日益增加,权利归属出现了新争议。侵权人利用技术手段使新领域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更为隐蔽,范围更加广泛。新领域新业态仍存在许多立法空缺的问题,检察机关应在推进综合履职的过程中,加强与科创企业合作,开展深入研究,探索建立刑民行全方位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以实践经验反哺立法进程,为新时代科创进步、企业发展提供法律保护。
(二)利用信息共享数字平台
信息共享是推进行刑衔接、刑民合一、公益诉讼线索来源扩展的关键,信息共享平台可以为检察机关与其他部门进行案件流转、信息交流、问题咨询提供快捷高效的通道。利用信息共享的数字平台,检察机关可以从个案监督拓展至类案监督,从个案评析发展到趋势分析,打破知识产权案件“四检合一”的壁垒,实现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中线索互通、跨案监督、衔接通畅。在信息共享平台实际运行中,缺少监督力量,存在信息录入不及时、不全面、不规范的问题,检察机关应与其他相关部门统一信息共享标准,探索相关制约监督机制。
(三)培养知识产权检察高素质人才队伍
知识产权“四检合一”综合履职要求检察队伍专业化、全面化、综合化。检察机关需优化复合型优秀人才培养机制,面对检察官、检察官助理、技术调查官等不同工作需求,分类施策,开展多渠道多项目的针对性培养;在培训项目中培养人才,在办案过程中锻炼人才。积极开展交流学习,选派优秀人员参加交流会议、论坛讨论。建设知识产权专业检察团队,可借鉴部分地区的实践经验,推广类似“检察官+检察官助理+技术调查官+专家辅助人”的复合型知识产权检察专业团队工作模式。形成技术调查官、专家辅助人等专业技术辅助人员的人才库,并推动实现跨区域人才库共建共享。
(四)拓宽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视野
检察机关应关注知识产权国际规则,跟进最新国际条约、协定,在办理种业、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电子商务等新领域的知识产权案件过程中,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着力推进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实施与创新。我国涉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方式执行不到位,海关和商务行政机关的知识产权执法部分甚至全部缺失。检察机关应监督进出口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侵权状况,接收海关和商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外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协同打击进出口货物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提高检察人员办理涉外知识产权保护案件的业务素养,熟悉涉外法律,充实知识储备。协同司法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商务部等相关部门加强知识产权海外纠纷应对机制建设,开展诉源治理,为企业营造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全面提升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水平。
依托知识产权“四检合一”的综合履职机制,能够促进知识产权系统治理和综合保护,推动全方位、多维度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构建。然而,实践推广“四检合一”模式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作,在行刑衔接、刑民结合、公益诉讼整合等抽象的重点环节上,已形成较完善统一的制度理论,但诸如如何明确证据审查和移送规则、如何调整先刑后民模式弊端、如何统一案件处理尺度等许多具体的难点问题,还有待进一步探究解决。检察机关仍需根据各地情况灵活调整落实措施,逐步破解重点难点,扩大模式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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