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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军杰 汪莹佳|成渝双城经济圈营商环境一体化的法治驱动与评价指数

王军杰 汪莹佳 上海市法学会 东方法学
2024-10-09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一流的营商环境是经济发展的基础,而法治化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关键凭借,但法治化营商环境需要借助科学、合理、完善的评价指数体系。当下,评价指数体系大多停留在宏观层面,法治化指标、权重与框架尚待完善。本文以法治化为驱动,借鉴世行评价指标体系,立足于成渝经济圈实况,研究构建契合成渝经济圈的营商环境评价指数体系,进而设立出5个一级指标、22个二级指标和64个三级指标,以期对成渝经济圈营商环境的优化与一体化提供有效指引。

营商环境、法治化、评价指数三者之间看似关系不大,实则相辅相成,互为表里。法治化是优质营商环境的终极追求目标,也是衡量营商环境的重要尺度,而衡量营商环境优质与否的判断标准在经过量化,即通过体系化、规范化的评价指数体系进行打分后,更能直观地反映出该国或该地区企业家对营商环境的满意度,从而又能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变革。

学界对“营商环境”的定义众说纷纭,其内涵也在不断发展和丰富中,概而言之,营商环境可以包含软环境和硬环境,指影响企业从开办到正常经营再到退出市场的全过程中各种因素的集合。便利化、国际化、法治化是当前评价营商环境的三个主要维度,法治化营商环境是基于法治化视角的营商环境面向。在当前我国经济实现转型升级、迈向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时期,营造优良的营商环境变得尤为重要。如果说良好的营商环境是经济发展的基础,那么“法治化”就是其核心判断标准。换言之,一个国家如果有稳定的政府、确定的法律制度、完善的产权保护制度和司法体系,则将实现更大的经济增长。而如何衡量一国或某地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程度,则必须借助可量化的、直观的评价指数体系,因此,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评价指数体系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国内外法治评价指数研究现状

国内外学界对单独的营商环境评价与法治评价都有一定研究,整体上国内对二者的研究多沿袭国外已有的研究与实践,只对单独的两项进行了具体阐释,未对两者结合产物即观测营商环境的法治化面向展开专门评价。在对营商环境的评价方面,我国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在世界银行的《营商环境报告》影响下于2018年构建了自己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选择了企业开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房产交易登记、用电报装、获得信贷等7项与企业运营效率密切关联的事项为一级指标,显然也只是从便利化维度评价了营商环境。在法治评价指数上,在我国学界具有广泛影响的中国法治评估指标体系等指标设计也直接受到“世界正义工程”的影响,多从立法、行政、执法等方面展开评价,显然更加侧重于法治理念的实施,而不能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思路。

(一)国际层面的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

国际层面目前对营商环境评价与法治评价的研究颇为丰富,但对二者结合后的内容,即对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评价,或从法治化维度评价营商环境,则研究较少。且在该部分研究中,如世界银行发布的《营商环境报告》,对不同国家营商环境的打分,也仅选取1至2个城市进行考察,未考虑到不同经济体的内部差异,难以客观评判类似于中国这样不同区域、经济圈间存在巨大差异的大国营商环境,目前的研究中也没有针对一国内具体某一区域、经济圈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评价。
美国学者依西阿·里特法克和彼得·班廷率先对营商环境展开研究,在《国际商业安排的概念构架》一文中指出要从一国政治环境、市场容量、经济状况、文化、法律制度和地理与文化冲突等七个方面来分析一国的投资环境。二人的评价内容更注重对投资环境宏观因素的考察。目前国际上评价各国营商环境的影响较大的报告主要是世界银行的《营商环境报告》,但该报告重点关注中小企业日常运营相关方面,更侧重于从便利化而非法治化角度衡量,包含了影响企业经营的10项一级指标。可以看出,上述指标多为关涉企业开办、运营效率的事项,而欠缺法治化的视角。

另一方面,国际上关于法治评价指标体系的研究始于20世纪60年代末,在70年代末美国学者梅里曼等率先从立法、行政、司法等6个维度对欧洲和拉丁美洲国家法律与发展情况进行了评价,初步形成了一套评价体系。2006年,由美国律师协会发起的名为“世界正义工程”的法治指数成为第一个真正意义上国际法治综合指数。总体而言,国际法治评价指标体系的建构与评估多由第三方机构开展实施,通过对“法治”理念的宏观理解加以量化指标,但与营商环境结合不足,不能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可操作性的指引,其评价理念和功能定位多立足于宏观层面,难以为企业运营提供法治化镜鉴。

(二)国内法治评价指数的建构与应用

国内学者和地方政府已经从理论研究层面和实践层面对法治评价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可为法治化营商环境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和应用提供参考,主要包括中国法治评估指标体系、中国司法文明指数和中国法治政府评估指标体系等。但上述指标体系多侧重于宏观层面的法治理念与实施,对营商环境与法治化的结合关注不足,就地方企业对营商制度的需求而言存在针对性不强的问题,缺乏具体的营商法治环境评估内容,难以为地方政府通过优化法治环境的方式助力经济发展,提供直接有效的指引。
朱景文教授领衔的中国法治评估研究团队研究设计的法治指标体系由6个一级指标组成,包括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党内法规体系和法治效果体系,其中可为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评估指数体系提供参考价值的主要集中于法律规范体系和法治实施体系2个指标。指标内容多以法治思想与理论为出发点,具有宏观性,指导各地方政府把握地方法治建设的内在运行逻辑,其中法律规范体系和法治实施体系可结合营商环境视角为构建专门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指标体系提供一定程度上的参考。
目前,国内法治评价体系专门针对营商法治环境展开评价的理论研究成果较少,地方营商环境法治评估实践则以苏州为代表。在2020年4月制定出台的《苏州市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指标体系》中,围绕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环节,苏州市政府将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场景和要求具体化,将抽象的法治规则对应为清晰明确、可量化的具体指标。在全面、系统地评估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情况的同时,也稍显针对性不强的问题。此外,以苏州市委作为评估主体而未采用独立第三方评估主体的方式也存在客观性、中立性不足的问题。但该指标体系作为地方首个评估指标体系,为成渝地区构建地方法治化营商环境评估指标体系提供了实践先例。

二、法治驱动下营商环境评价指数体系的设计原则

法治化营商环境评估指数在表面上是一系列指标的集合,但内里隐含了系列原则及价值理念。基于法治化营商环境和法治指数密不可分的关系,二者的价值理念存在重叠,后者的具体设计反映了前者的价值理念,概而言之,只有利于营造优质营商环境的法治原则方能作为构建评价指标体系的立足点。具体而言,法治驱动下营商环境评价指数体系的设计原则应当如下:


(一)市场自由原则

市场经济要求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同时要更好发挥政府的作用,避免政府公权力机关对市场的过多干预,追求一种自由的市场秩序。因此,法治化营商环境评估指数体系需要重视市场自由价值原则,重点考察与该原则紧密关联的政府简政放权、减少不必要监管行为、提升监管效率和提高市场主体自由度等方面的内容。


(二)商事效率原则

商事活动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活动,更加注重效率,对企业主体来说,市场信息瞬息万变,商业机会稍纵即逝,时间和效率因而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因此,法治化营商环境评估指数体系需要考虑能体现商事效率价值的元素,重点测评政府行政效率、商事纠纷解决时间效率以及政府信息透明度等内容。


(三)交易公平原则

公平有形式公平和实质公平之分,形式公平强调给予商事交易主体同等的法律地位和待遇。实践中,给予外资企业“超国民待遇”的情况仍屡见不鲜,解决这种情况需要进一步突破成渝地区内外资企业融合发展的法治壁垒。而实质公平即强调交易全流程的公平,如最终结果的公平以及争议解决的公平等,实质公平相较于形式公平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因此,法治化营商环境评估指数体系的设计需要对实质层面给予更多关注,重点考察法律制度、政策法规的公平性、司法裁判的公正独立性等。


(四)市场诚信原则

信用是市场有序化的最根本保证,市场经济不仅是法治经济,更是信用经济。诚信有利于降低市场交易成本,规范市场交易秩序,增强社会经济活动的可预期性和效率。市场信用建设离不开法治的保驾护航,“诚信原则”已被民法典作为一项民商事基本原则吸收,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必定不可缺少信用的标签。因此,法治化营商环境评估指数体系要强调追求诚信价值原则,重点考察政务诚信和商务诚信建设情况。


(五)市场包容原则

在资本往来密切的时代,开放包容的法治市场环境能为一国或地区带来最大效益。市场包容原则主要有两层意味,一方面是对外要求,表现为一种准入包容,从法制构建的角度打造开放的营商环境,主要体现在法律及其规范性文件文本中应消除各种对外“歧视性限制”。另一方面为对内要求,力求市场不断进行创新以获取更大的发展空间。因此,通过对市场主体创新的包容与认可,给予更大的试错空间。法治化营商环境评估指数体系应当体现对市场主体创新理念与措施的鼓励,不仅在精神层面予以鼓励,更应注重制度层面对创新性予以包容的实践程度。


(六)营商安全原则

市场给予企业家的安全感越高,越容易培养起市场主体的“用户黏性”。具体而言,企业家最为关注的两类权益主要为投资财产权益及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是企业家开展商事交易活动的根本目的,只有为财产权赋予充分的法律保护,市场主体的安全感才能得以保障。另一类是最基础的人身权益,一国或地区是否存在侵害企业家人身自由和安全的现象,是企业家在考察一国的投资环境中最为基础、关键的一环。在实践中,公权力损害企业财产权、不当限制市场主体人身自由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因此,法治化营商环境评估指数体系应当追求安全原则,重点考察对债权、物权、知识产权和人身权益的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

三、成渝双城经济圈法治化营商环境评价指数体系设计

从宏观层面看,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的有效实施需要以法治为驱动,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已经成为推动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运用法治评估方式量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以此提高我国的经济实力和竞争力,成渝双城经济圈探索建立法治化营商环境评估指数体系则是对该国家战略政策的积极回应。从微观层面看,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只有以法治为驱动,才能实现商事交易活动的可预期性和稳定性,市场机制才能有效运转,市场主体才能公平竞争,从而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一方面,通过不断完善市场竞争规则制度,以及充分尊重市场规律,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利,从而有利于在成渝地区打造更加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另一方面,将全面优化营商环境建设纳入到法治化轨道,通过法治评价指数体系方式进行量化,对于当前成渝地区政府职能转变、持续优化,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及提升权力运行的规范化、法治化具有重要意义。最后,优质的营商环境是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的核心目标,法治对于成渝双城经济圈的建设具有引领和保障作用。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是提升成渝地区核心竞争力,推动成渝地区跨越式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

(一)成渝地区法治化营商环境评价指数整体构建思路

法治化营商环境不是法治和营商环境的简单叠加,也不能直接等同于营商环境本身,同时也并非对营商环境的简单限缩。对法治化营商环境进行评估应当满足全面性原则,要求对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外延和内涵进行相对完整的覆盖和反映。成渝地区营商法治评估应当涵括影响企业投资经营活动的营商立法环境、营商行政环境、营商司法环境、营商ADR解纷环境、营商信用环境5个方面的内容。具体而言,一是地方立法方面涉及营商法制体系的完备性、内容科学合理性以及稳定可预见性等,满足基本法治的最低要求的法律制度体系是维系经济持续长期发展的必要条件,同时使得企业合规成本可以控制在合理范围。在法治化营商环境评估中,法制环境评估通常指向法规政策的“稳定性、民主性、公平性、科学性”,以实现对市场主体的权利保障。二是行政方面要求政府规范用权,加快转变职能,优化政府职责体系,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破除深层次的体制机制障碍,持续提升政府放权、限权的“含金量”,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通过不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这场“政府的自我革命”,加强监管、优化服务,合理划定政府的职能边界,实现对政府权力的有效规范和制约,实现市场经济的纵深发展。三是司法方面涉及法院裁判商事纠纷的司法公正性、独立性、公开性以及司法效率问题。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线。在助力小微企业发展的过程中,司法必须站好位、把好向。四是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涉及对商事仲裁、商事调解制度的考察。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以来,引进外资的同时使得市场主体更加多元,新的解纷需求也会出现,商事主体对更加注重效率的仲裁机制的需求也不断扩大。五是营商信用建设方面涉及商务诚信和政务诚信,诚信是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灵魂,客观上要求政府和市场主体将诚信意识放在重要位置。信用法治是营商法治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健全信用体系,有助于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提升企业家投资信心。


(二)成渝地区法治化营商环境评价指数的指标结构

在遵循以上评估思路的基础之上,同时参照国内外营商环境指标体系和法治评估指标体系已有理论成果,最终确定成渝地区法治化营商环境评估指数体系的基本框架,在营商立法环境、营商行政环境、营商司法环境、营商ADR解纷环境、营商信用环境5个一级指标之下,设立22个二级指标和64个三级指标,进行层层分解。

1.营商立法环境




围绕涉企法规政策制定设置地方立法完备性、地方立法科学性、地方立法合法性、地方立法民主性和地方立法公开性5个二级指标。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首先需要依靠一系列促进优化营商环境的法律规范体系,从而转化为有助于企业投资发展的制度体系和政策环境。参照结合中国法治评估指标体系中的一级指标—法律规范体系的内容。

(1)地方立法完备性

该指标设置2个三级指标,涉企法规政策体系完备和涉企法规立法机制完备。涉企法规政策体系完备情况主要评估省级、市级政府或人大有无相关立法,体系是否完善。立法机制完善情况考察立法计划是否科学,是否不断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以立法推动和保障改革。

(2)地方立法科学性

该指标设置2个三级指标,涉企法规政策是否通过科学论证和涉企法规政策制定是否有相关研究成果的支撑。

(3)地方立法合法性

该指标设置2个三级指标,主要指涉企法规政策制定程序是否合法和涉企法规政策内容是否合法。

(4)地方立法民主性

该指标设置1个三级指标,涉企法规和政策制定过程中各主体的参与程度。中央发布发改体改〔2019〕1494号文件,要求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企业家是经济活动的重要主体,在研究制定和实施涉企政策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家意见,保障科学民主决策。

(5)地方立法公开性

该指标设置2个三级指标,涉企法规政策公开的比例和涉企法规政策公开的及时性。公开透明是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基本要求,涉企法规政策要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征求企业家意见建议情况及反馈处理情况。涉企法规政策直接利益关系主体就是企业家,只有企业家知道并全面了解,这种公开才具有意义。

2.营商行政环境




营商行政环境下的二级指标包括企业注册、行政审批、行政执法、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和行政争议解决。优化营商环境的重心在于行政权的运行以及行政机关的市场监管措施,因而行政法治建设成为营造优良营商环境的最基础性任务。行政机关应遵循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首先,行政法治意味着行政机关在贯彻合法行政原则下可以为市场经济活动提供一个稳定可预期的保障承诺。只有在行为及后果都可预期的市场环境中,市场主体才有动力持续增资扩产。行政权力的边界在于“法无授权不可为”,行政机关若对市场主体施加义务或不当减损其合法权益,必须要有法律依据,只要没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不得采取相关监管措施,与此同时,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必须对其裁量决定考虑相关因素并说明理由。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时要保障作为利益关系人的市场主体的知情权,要求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真实和准确。其次,行政法治可以保障市场秩序的公平公正。行政机关通过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到法律层面,对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进行平等的保护,破除行政性垄断,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行政法治原则的要求,行政机关对待各类市场主体应一视同仁,在监督执法过程中,严格遵循比例原则;同时,程序正当也是行政活动的基本要求。正当程序原则是程序合法的底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时应遵循这一法律原则,应当履行事先告知、说明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市场主体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并提供陈述事实、表达意见的机会,事后提供相应的权利救济等途径。最后,行政法治可以打造透明的法律政策环境。公开透明是法治政府的基本特征,也是深化政务公开的必经之路,法治政府必然是阳光政府、透明政府,因而政府在涉及市场主体的决策、执行到监督的每一环节都必须公开。基于此,在营商行政环境指标下设置6个二级指标,21个三级指标。

(1)企业注册

该指标项下设置3个三级指标,即创办企业所需条件查找的便捷度、企业设立是否开通在线办理以及查找便捷度、创办企业所需时间。企业注册是设立企业的第一步,快捷便利的注册制度有助于增强企业家投资信心,在一定范围内借鉴世界银行开办企业指标,评估考察准入服务的实施情况,可以得知开办企业的难易程度。

(2)行政审批

本指标项下设置3个三级指标,分别是行政审批事项的取消、下放、承接的公开情况、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情况、行政审批方式的创新情况。

(3)行政执法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明确规范和创新监管执法,为促进公平公正监管、更好实现公平竞争提供基本遵循。结合条例提出的思路及近年来行政执法改革的探索和实践,设立7项三级指标,分别是统一集中的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建立情况、重大执法决定是否经合法性审查、行政执法方式的创新完善情况、涉企收费是否依法依规、保障企业自主经营活动的情况、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的落实情况、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是否得到及时公正处理。

(4)政务公开

制度体系的公开透明、可预期,是营商环境的重要方面。以权威规范统一的公开,为市场主体营造公开透明、可预期的制度环境。因而在本指标项下设立2个三级指标,主动公开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市场准入清单情况指标和主动公开涉企优惠措施政策情况指标。政务公开指标反映政府信息是否公开透明便利,测量“形式法治”,具体包括政府制定出台的涉企优惠措施的明确性、公开性、可预期性和稳定性,各级政府应完善支持政策直达快享机制,强化政策沟通和预期引导,加强直接面向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政策发布和解读引导。

(5)政务服务

在中央和各地区政府争相提出为企业建立“保姆式”政务服务、打造服务最好营商环境的背景下,在本指标下设4个三级指标,即政府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政府承诺的兑现率、政务服务平台建成运行情况、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成运行情况。在国务院提出加快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的背景下,各地区、各经济圈都在加快推进区域内“一网通办”平台建设,对于激发市场活力、便利企业办事和获取信息具有重要意义。作为公共市场载体的公共资源交易,是高水平开放型经济的重要内容。国家层面,一系列新出台的等行政法规进一步从法律层面明确了加快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的必要性,对土地流转、国有资产处置领域中各个环节所涉公共资源交易范围作出了限定,将“应进必进”纳入法治化轨道,进一步推动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融合发展。地方层面,全国各地都在积极探索,如安徽省合肥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一委一局一中心”治理模式就是中国治理现代化的一种积极探索。实践证明,它是符合中国公共资源交易的实际、并融入了现代治理理念和治理技术的一个成功典范,有利于构建公共资源交易发展新格局,推动公共资源交易高水平发展。政府制定推行的有利于企业降低成本、节省企业开办程序时间等各项政策措施和承诺是否真正落到实处、是否频繁变动是考察地方政府涉企政策是否具有连续性、稳定性以及政府是否诚实守信的重要衡量标准。对企业而言,只有政府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具有稳定性,才能使得市场投资具有一定的可预见性,从而有效减少外部因素的不确定性,有力增强企业投资信心。

(6)行政争议解决

强化对行政相对人即企业主体的权利救济和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构建专门的预防和化解矛盾机制以及提高行政复议程序的效率,一方面可以使得行政权力得到有效的法律监督制约,另一方面可以有效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给市场主体一颗有力的“定心丸”。基于此,在该二级指标项下设置2个三级指标,即政务服务投诉事项办结情况以及行政复议案件的按时办结率。优化行政复议机制的程序,以时间、成本、结果等指标来衡量行政复议是否高效。

3.营商司法环境




在营商司法环境一级指标下,设置6个二级指标,分别是司法审判、平等保护、司法效率、裁判执行、司法公开、司法便民。

建设营商环境本质上就是建设法治环境,而法治环境又与司法环境息息相关。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不公、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等问题依然存在,而司法的意义正是在于通过积极手段为实体企业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使违法者得不偿失,使司法成为维护公平正义的坚实防线。司法是社会规则的塑造者。司法不只是在影响行为,而且是在塑造行为习惯,是经由千百次的直接或间接经验形成人的潜意识,这些潜意识经过代际传播,最终会成为社会的潜在运行规则。正是因为司法是最基础的社会规则,它对人的行为导向具有根本性,因而司法职能对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作用愈发重要。首先,司法机关自身要树立起法治是服务于市场经济和优质营商环境建设的司法理念。在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实践中,这种理念重点体现为公正、高效和权威:一是司法机关在法律适用过程中要严格贯彻平等保护原则,坚持各类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保护平等和发展机会平等的原则,推动形成平等有序、充满活力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二是应在保证司法公正前提下注重效率,兼顾司法机关效率和当事人效率,以最少的司法成本投入获得最大的效益,提高审判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快速化解纠纷,实现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结合;三是坚持司法的权威性,发挥司法对社会公正的引领作用,保障胜诉一方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实现,以实现司法为营商环境保驾护航。其次,对多数市场主体而言,对司法环境最直观的印象源于其参与的司法环节,而司法环节中的程序正义与其审判、运行效率等因素又是最为直接的评判标准,当他们感到司法机关的审判和运行符合内心期待和程序正义的要求时,自然对司法机关作出的审判结论也更易于接受,执行效果显然也更加理想。基于公众、媒体与司法之间的关系,司法公开成为诉讼主体最能直观感受到程序正义的制度机制。从2013年以来,全国法院不仅大力借助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传统媒体和公民旁听审判的传统形式,更加注重利用信息化建立司法公开新载体,完善司法公开新机制。公开的内容从庭审阶段拓展到立案、分案、审理、裁判、结案、执行等各环节。从简单的结果公开拓展到依据、程序、流程、结果的深度公开,实现公开活动贯穿整个审判流程,完整反映诉讼活动全貌。同时不断开拓新的司法公开方式和渠道并突出公开时效性,有助于使市场主体及时、全面监督司法权力运行,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司法公开新格局。最后,判决结果、破产清算结果的公正性是判断司法环境好坏的决定性因素。司法,于私权利而言是一种救济,于公权力而言却是将其关进制度的“笼子”,两者构成了司法公正的两个支点,也是司法法治要解决的基本问题。司法结果作为公民直观感受司法是否符合实体正义的最重要一环,折射了司法法治建设的现状。要实现司法结果的公正性,核心在于保障司法机关的独立性,保证其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外界的不当干预,使得市场主体普遍认为司法机关能独立公正作出判决。市场主体对司法结果的期待主要集中在产权保护、契约维护、交易平等等方面,前述因素共同构筑成为市场主体对司法环境的评价维度。因而对司法机关提出了在审理商事案件过程中,能够准确适用法律,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发挥司法裁判的规范和指引作用的要求,从而实现对企业经营权、知识产权等核心权利的有效保护。

(1)司法审判

在该指标项下设置3个三级指标,分别是依法审理涉企行政诉讼案件、依法审理涉企破产案件以及破产回收率指标。司法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司法审判过程中,从审理涉企行政诉讼案件和涉企破产案件两方面对司法公正进行评估。此外,针对企业破产案件越来越多的情况,完善破产程序启动机制和破产企业识别机制。多数问题企业在申请企业破产清算重整时仍然面临“立案难”、审理时限长、打击“逃废债”行为力度不够、破产配套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借鉴世行办理破产指标,增加破产回收率指标,衡量法院审判商事破产案件的水平。

(2)平等保护

该指标项下设置3个三级指标,企业交易安全得到司法维护、刑事司法保护力度以及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指标。企业交易安全需要司法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守护,只有司法机关公正处理涉企案件,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权益,才能还市场一个风清气正的良好营商环境。同时防范司法权力的滥用,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是影响最恶劣、对营商环境伤害最大的一种,它会对投资环境产生极为恶劣的影响,直接影响企业家的投资信心。此外,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是企业创新的基本保障,只有对产权予以强有力的保护,才能最大限度激发市场主体的创造热情。应注重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和刑事手段从严惩处各类知识产权侵权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让侵权者付出相应代价。

(3)司法效率指标项下设置2个三级指标,即案件平均办理时间和法院智能辅助系统运用情况指标

应当明确的是,前者可以倒逼法院在解决商事纠纷中注重效率性,在最短时间内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判。商事交易中最注重效率,法院在办案中避免久拖不决,提高办案效率,也可以提振市场主体对法院与司法的信心。因此,改革司法程序的时间长度,减少过程损耗,有利于营商司法环境的升级优化。市场经济的高效性本身包含了对司法效率的追求,因而对缩短民商事案件在立案、调查、审判、调解、判决、执行等环节的时间提出了高要求。智能辅助系统的运用可以有效提高司法救济的效率,破解法院“案多人少”的司法难题,同时有利于快速为企业主体定分止争、维护市场运行秩序,降低司法成本和减少资源浪费。

(4)裁判执行

法院在解决商业纠纷时有四个重要的职能:第一,法院维护已经成立的合同关系,保护交易双方。第二,为交易双方厘清合同可能存在的争议焦点,并保障裁判的及时、公正执行,保障受到不当损害的一方的合法权益能得到充分保护。第三,为市场主体扩大投资、激发市场活力赋能。第四,审查交易中是否存在不合理、不公平之处,促成交易的稳步推进,为改善投资和市场环境作出贡献。在营商环境指标体系中,案件执行完结率指标衡量执行时间、执行成本和执行程序是否高效。合理的判决和有效的合同执行是必须的。判决和合同是否能得以有效执行直接影响到市场主体的投资信心,在不尊重已生效判决和交易双方既定合同关系的前提下,商事交易活动就无法正常开展,营商环境的优化就很难实现。概而言之,司法执行能否到位,是关乎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因素,有效的司法执行可以最大限度激发创新、吸引外国直接投资。面临国内法院生效裁判“执行难”,胜诉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问题,借鉴世行营商环境评估指标,增加案件执行率指标,考察法院的案件实际执行质量。

(5)司法公开

司法公正必须通过公开的方式才能实现,才能为外界所知。通过设置司法程序公开和司法结果公开2个指标,确保司法信息公开的全面性,有利于让市场主体及时、便捷和监督司法权运行,优化司法环境。

(6)司法便民

司法便民指标项下设置4个三级指标,建立和实际运行在线立案机制和平台、建立和实际运行跨域立案机制和平台、诉讼服务中心建成运行情况、档案电子化及法院间电子查阅的可得性。优化法院立案服务在线建设,方便各类市场主体参加诉讼,有效降低制度成本,不断增强企业在诉讼中的获得感幸福感和满意度。诉讼服务中心的建成和有效运行有助于深化司法公开,扩大司法民主,为企业主体打造更加便捷高效的营商司法环境。全面实现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向法官提供电子卷宗智能服务,真正实现让信息跑起来,有利于提升法官办理效率。

4.营商ADR解纷环境




立足于成渝自贸试验区建设,在营商ADR解纷环境指标项下设置3个二级指标,分别是商事仲裁、商事调解和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建设指标。

在成渝双城经济圈逐步上升为国家战略的同时,更多新兴市场主体也将不断涌现,新的解纷需求层出不穷,因而解决纠纷机制也应随之进行适当调整。因此,如何在自由贸易区内建成能够与国内、国际相协调的纠纷解决机制,既是自贸区建设的核心问题,也是应对当下新挑战的一大难题。自贸区内市场主体间因利益产生的冲突,尤其在商事纠纷化解中,较一般民商事案件,更应重视便利程度和效率价值,同时也应保障纠纷解决方式、裁判依据、结果与国际标准的对接。有关国内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已经趋于成熟,但目前以自贸区为主体展开的多元化纠纷机制研究仍然较少。且自贸区内营商环境与区外环境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以保障全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改革经验,能为自贸区建设在司法层面提供一定的保障,但若照本宣科直接借鉴,难免存在错位,也无法直接、有效地应对自贸区内产生的特有纠纷。对于涉外民商事纠纷与涉自贸区民商事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尚未成型,尚处于探索阶段。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其中提出:自贸区在纠纷处理机制上,可以进一步与商事调解、国际仲裁接轨,体现其独立公正、高效便捷的特点,适应自由贸易区对商事纠纷解决的需要。完善司法审查、司法确认制度,支持自贸试验区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鼓励运用仲裁、调解等多元化机制解决自贸试验区民商事纠纷,进一步探索和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1)商事仲裁

相较于国内法院诉讼,外资企业更加倾向采用国际仲裁解纷方式。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发达国家投资者不信任发展中国家国内法院诉讼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因而选择非属地管辖,更有利于保障结果的公平。相比欧美国家,我国法治化程度仍然较低,法治环境尚未完全形成。对此,外国人来华投资抱有一定顾虑,如果限定其只能将投资争端诉诸东道国国内法院,将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打击外国投资企业的积极性。二是对比国内法院诉讼,存在执行困难问题,外国法适用水平不高,涉外商事判决的执行力较弱。外资选择仲裁则可以依据纽约公约进行跨国的承认和执行,更能保障裁判的有效性。基于此,在本指标项下设置5个三级指标,分别是国际仲裁机构引进数量、自贸区仲裁机构受案量、仲裁时间、仲裁费用以及仲裁裁决执行率指标。

(2)商事调解

调解在争端解决机制中逐渐受到重视,也将作为自贸区纠纷解决机制创新的重点内容。首先,基于调解本身在纠纷解决中的优势,以灵活、友好的方式促成双方当事人对彼此诉讼请求、诉讼理由的了解,本着互利共赢和效益的原则,节约争端处理的诉讼成本,提高交易活动的效益。其次,我国崇尚中庸和睦,与商事活动的互利原则不谋而合,有利于避免司法裁决的对抗和零和结果。最后,调解作为一种灵活折中的争议解决手段,有利于最大限度调和不同经济体在综合实力、文化背景、意识形态等方面的分歧,以缓和手段化解争端,维护以当事方的经济利益以及自贸区的和谐秩序。基于此,在本指标项下设置4个三级指标,分别是自贸区商事调解中心受案量、是否有专业的调解队伍、调解时间和调解费用指标。

(3)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建设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市场主体解决商事争端时提供了多种选择,当事人可在自贸区内通过选择协商、调解、仲裁等非诉讼方式,也可诉诸自贸区司法程序。同时为使得各种解纷程序之间的良性协调和衔接,有必要完善诉讼和调解之间的对接机制以及建设商事纠纷诉讼仲裁调解对接机制,发挥法院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引导作用。

5.营商信用环境




在营商信用环境指标项下设置2个二级指标:商务诚信和政务诚信。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的同时也是信用经济,立足优化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是优化营商法治环境的重要内容。健全信用体系,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有利于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降低交易成本,提升企业家投资信心,做到成本最低、承诺可信、交易最安全、履约可期待。

(1)商务诚信

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要求,加强商务诚信建设,建立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和措施清单制度,充分发挥信用的激励和惩戒作用。在商务诚信指标项下设置4个三级指标,分别是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实施情况、企业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情况、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和信用权益保护机制是否健全以及企业商务诚信度指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机制即涉及企业相关信息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在网络系统中公开,通过信用信息公示手段,增加失信成本,提高企业自律,实现市场有序运行。实施企业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奖励性政策和惩戒性政策相辅相成,共同成为控制市场主体的有效手段。建立健全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和信用权益保护机制,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应当给予弥补的机会,给企业一个重塑信用的机会,有利于维护市场环境的稳定,助力中小企业发展。企业商务诚信度是对前面三项指标的综合性结果评价,通过评估企业在商业活动中是否普遍存在拖欠货款、逃避债务、逃税骗税、合同欺诈、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等行为,从整体上测算企业的商务诚信度。

(2)政务诚信

市场诚信缺失会增加经济运行成本、加大交易风险、降低市场资源配置效率,而信用监管作为一种新型监管工具,通过政府、社会、市场主体的协同共治,可实现对市场主体的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监管,有效规范市场秩序。与营商环境有关的政务诚信指政府与企业在政府采购、与社会资本合作、招标投标、招商引资、举债还债等领域打交道时的信用体系和诚信度。为构建信用监管机制,政府首先应当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发挥告知承诺制在提高审批效率、推动事前审批向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转变、提高市场主体自律意识的作用。其次是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制度要遵守法治原则,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和惩戒措施的选择上要严格遵守上位法的规定,避免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泛化和滥用。最后要注重发挥政府诚信的引领作用,政务诚信在社会信用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政府要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发挥政务诚信对其他领域信用建设的表率、标杆作用。基于此,在政务诚信指标项下设置4个三级指标:政务失信记录机制是否健全、政务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是否健全、招商引资承诺和公示制度是否健全以及政务诚信度指标。所有的指标及评价占比见下表。

表1  成渝双城经济圈法治化营商环境评估指数体系
结语

虽然近年来我国在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排名中不断取得进步,但仍应清楚认识到我国营商环境与发达经济体之间的差距。针对处于较差水平和很差水平的5项法治化指标,应当重点关注保护少数投资者、办理破产方面的指标完善情况,积极出台有力的改革措施补齐营商环境短板,对标世界一流先进营商法治环境。同时在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上升为国家战略之际,为持续优化成渝营商环境,以法治为营商环境赋能,有必要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评价指数体系,助力成渝一体化发展,最终营造公开透明、稳定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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