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德峰 | 马克思的资本批判学说与当代中国
友朋会导师王德峰教授
在今日中国,我们固然需要经济学家,但更需要哲学家,尤其是马克思这样的哲学家。理由甚明:我们正处在社会转型最关键的历史时期,如何真正建构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兹事体大。所以,要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化直接反应为自觉引领,以导向社会生活秩序之重建,遂成为必要。在笔者看来,今日中国的科学发展观之思想基础的一个基本方面,应当是马克思的资本批判学说。
自从资本主义在西方起步以来,资本研究及资本批判之学说就一直紧随其后。这种情况的出现,无足惊怪。资本来到人世间带给人类生活以大变革、大阵痛,结果一定引发大研究、大反思。在研究和批判资本的领域里,著作繁多,学派纷呈。19世纪中叶问世的马克思学说以及后来出版的《资本论》,堪称宏构巨制,其对资本的分析、洞见和预言,迄今为止未曾被超越。但是,真能进入马克思学说之堂奥者,却又寥若晨星。为什么会如此?根源在于近代以来的西方科学理性对马克思学说之性质的遮蔽。《资本论》并非仅仅是经济学著作,马克思也不仅仅是继亚当斯密、李嘉图等人之后的又一个古典经济学家。马克思的重要性并不在于他在经济学说史上占了一席之地。
试看亚当斯密的名著之标题,即可知经济学对于自己这门科学的重要性的自信:《国富论》。所谓“经济学”者,即研究国民财富增长规律之学问也。人类社会的财富在资本的时代,以资本作代表,以资本为形态,以货币作量化的计算(因为资本是能增殖的交换价值),所以,研究资本运动的规律,同时也就是研究国民财富增长之规律。世人皆以为如此,也是经济学家对自己研究之意义的信心所在。然而,马克思的《资本论》,却绝非亦可名之为《国富论》者。盖因马克思所见到的资本,不仅仅是财富,而且还是权力。权力是社会关系之一种。这种社会关系的特征是“人与人之间的支配与被支配”。比如,假定一桶石油值100美元,这是什么意思呢?化学家能从石油中分析出它值100美元这个价值(不是其可燃性这一使用价值)吗?100美元当然不是这桶石油的天然属性。这个属性只能来自人类之社会存在的某种方式。它是这样一种方式:它规定只有口袋里有着100美元的人才可以拥有一桶石油。所以,所谓货币,一方面,不过是人与人的交换关系;另一方面,它又不是人与人之间理性地协商出来的关系,而是对人类劳动之一般(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之占有的结果。人们尽可以对这个占有作理性的论证,使它变成权利(法权)。但是这个占有本身,不管对它的论证和表达是如何的,却仍是非理性的:它是一部分人支配另一部分人的不容分说的力量。于是,结论就很清楚了:资本主义生产在生产物质财富的同时,就在生产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的支配关系,即生产“社会权力”。
把资本运动规律只当做物质财富增长规律来研究的人,称之为“经济学家”。把资本运动规律当做社会权力增长规律来研究的人,称之为“马克思”。他的著作叫《资本论》,副标题是:政治经济学批判。在经济学家看到在一个国度中的财富增长的地方,马克思则同时看到了在该国度中社会权力的扩大。如果我们今天学习马克思,我们所要做的事情就是,穿透经济学对当代经济生活的概念表达,直截当代社会权力之形成、变迁、消长之根本,而且,不仅在一国之内部,并在国与国之间。
马克思的资本批判不是一种出于道德立场的批判,马克思的社会主义思想也不是一种伦理社会主义。在马克思那里,资本批判本身是资本运动自身的辩证法,因为在剩余价值的生产方式(即资本逻辑)中本就包含着资本的自我否定,这是从资本自身的感性基础(剩余价值之为人民的感性生活所创造)中产生出来的否定。每一次经济危机或金融危机,正是这种自我否定的感性爆发。至于每一次危机之应对和克服,则都意味着对资本逻辑再加限制,对市场原则重作划界,以保卫和重建社会生活。货币既是物化的社会权力,若其增殖成为整个社会的生产活动和消费活动的唯一目标,那么,这正是资本逻辑的致命之处。因此,每一次预防和克服经济危机的努力,总不能不是对这个致命之处的消解。
如何消解?答案还是在马克思的学说中,而不是在今天的各门社会科学所提供的理性方案里。马克思的学说是科学,但不是只看到事实、只描述事实、只叙述事实之间的因果律的科学,而是表达历史性实践的历史科学。《资本论》是这种新科学的最初示范。在《资本论》中,我们固然不可能读到对当代资本主义的某些重要的经济现象的分析,但是却可以而且应该读到如何去发现这些现象之实践来历的方法。在这样的读法中,才可能使《资本论》再度展现其本有的生命力,才可能进入比实证的社会科学更根本的历史科学中去,才可能去确定在每一种新的经济关系中所形成起来的新的社会权力,去发现这些社会权力的特征、范围及其改变中国社会生活的力量和趋向。单纯重述传统的意识形态(无论是中国的还是西方的)不足以保卫和重建社会生活。正如马克思所言:“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凡是把理论导致神秘主义的神秘东西,都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个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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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载于《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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