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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新中国第一个法学博士 前42个法学博士又是哪些 | 七千字详考

王健教授 法学学术前沿 2021-09-09

考我国最早的法学博士

纪念法学博士学位研究生教育40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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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健 | 文

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

全国法律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

西北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

我国自古就有“博士”和“律博士”。近代仿照西方模式建立了学士、硕士和博士三级学位制度,不过除了个别大学,如震旦培养过法学博士外,只授予过二百多名硕士,终民国之世,没有授予博士学位,包括法学博士。新中国成立后,少数高校培养过师资研究生,并曾两度起草学位条例。改革开放后,按照中央关于建立学位制度的指示,教育部和国务院科技干部局承担起建立我国学位制度的重任,1979年3月成立以蒋南翔为首的“学位小组”, 在邓小平亲自关心下,仅以11个月时间便迅速完成了从起草到审议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全部程序,同步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于1981年1月和5月相继实施。根据学位条例规定,1980年12月国务院批准成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随后建起学科评议专家组织,以及学科专业目录、学位授权审核等一系列基本制度。学位条例的实施和研究生教育的持续进行,为我国各领域高级专门人才培养和学术文化事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法治理论研究和法学学科体系的建立提供了高级专门人才保障。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实施40周年。我国法学博士学位和研究生教育制度从创立到繁荣发展也走过了40年探索历程。回顾我国法学博士学位授予的早期情形和法学前辈开创基业之功,对于总结我国法学事业发展之路,构建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和高级法学人才培养体系,不断完善学位立法,都有重要的借鉴和启发意义。

1981年至1986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先后开展了第一、二、三批学位授权审核,这是我国法学博士和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的开张布局阶段。这意味着“谁来评”和“评审谁”的同步进行,同时也开启了评审主体与被评对象之间日渐分离的进程。最早被评为博导的部分专家,也历史性地承担起了评审第一批博士点的任务。法学博士点的初审由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完成。1981年6月和1985年6月,先后成立的第一、第二届法学学科评议,均采取了法学、政治学、社会学专家混合的组成方式。第一届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共17人,法学专家有张友渔、陈守一、王叔文、王珉灿、汤宗舜、芮沐、吴建璠、韩德培7人。第二届学科评议组成员20人,法学专家9人,除王叔文、韩德培为两人连任外,高铭暄、沈达明、沈宗灵、陈光中、张国华、张晋藩、谢怀栻为新任学科评议组成员。直到1992年5月第三届学科评议组成立,法学才与政治学、社会学等分开,成为单设的学科评议组。第三届学科评议组成员9人,高铭暄、王叔文、沈宗灵、陈光中4人连任,曾宪义、罗豪才、王家福、李双元、冯大同5人为新进成员。

学科评议组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审核学位点和博导名单。最初的三批学位授权审核,产生了我国最早的27位法学专业博士生指导教师。据有关资料公布的名单和相关信息,1981年11月3日经国务院批准,北京大学陈守一教授(法学理论)、芮沐教授(国际经济法)、王铁崖教授(国际法)和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张友渔教授(宪法)4位专家成为我国第一批法学专业博士生导师。

1984年1月13日国务院批准北京大学赵理海教授(国际法)、中国人民大学高铭暄副教授(刑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沈达明教授(国际经济法)、中国政法大学张晋藩副教授(法制史)、武汉大学韩德培教授(国际法)、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王叔文研究员(宪法)6位专家为博士生导师,是为我国的第二批法学专业博士生导师。

1986年7月28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北京大学沈宗灵教授(法学理论)、饶鑫贤教授(法律思想史)、张国华教授(法律思想史)、肖蔚云教授(宪法)、邵津教授(国际法)、魏敏教授(国际法),中国人民大学孙国华教授(法学理论)、许崇德教授(宪法)、王作富教授(刑法)、佟柔教授(民法),中国政法大学陈光中副教授(诉讼法)、汪瑄教授(国际法),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吴大英研究员(法学理论)、王家福研究员(民法),吉林大学何鹏教授(刑法),武汉大学马克昌教授(刑法),厦门大学陈安教授(国际法)17位专家,为我国第三批法学专业博士生导师。

当时审定博导的基本条件主要有三条,一是本单位本门学科的学术带头人;二是国内本学科学术造诣较高的专家;三是能培养出有独立研究工作能力,取得创造性成果,与国际公认的水平大体相当的博士学位研究生。除此之外,不设限额,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和水平,都可获准授权。前三批评审出的博导,代表了当时我国法学各领域的最高学术水平。随着博导资格的确定,我国法学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也随之起步。

自1986年起,我国自主培养的法学博士开始源源不断地产出。到1990年共授予法学博士学位42人。笔者经过多方考证确认,北京大学王铁崖教授指导的梅小侃是我国第一位法学博士学位获得者。梅小侃于1986年4月以博士学位论文《国际组织成员资格论》通过答辩,7月7日批准授予法学博士学位,学位证书编号为861008(之前有关梅小侃毕业时因出国未及答辩或未获博士学位的信息有误)。北京大学也因此成为我国授予法学博士学位的第一所高校。梅小侃1980年9月师从王铁崖攻读国际法专业研究生,1983年9月北大国际法硕士研究生毕业,在读期间曾赴美国丹佛大学攻读国际问题研究硕士。她是我国著名法学家梅汝璈的女儿。后曾在丹佛和香港从事律师和法律顾问工作。


1987年,有10位博士生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获得了法学博士学位,他们是:北大国际法专业张克宁《大陆架划界法的发展及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导师赵理海),中国政法大学法制史朱勇《清代宗族法研究》、怀效锋《嘉靖专制政治与法制》、郑秦《清代司法审判制度研究》(导师均为张晋藩),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宪法陈云生《宪法监督的理论与实践》(导师张友渔)、骆伟建《“一国两制”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导师王叔文),中国人民大学刑法陈兴良《共同犯罪论》、赵秉志《犯罪主体论》(导师均为高铭暄),武汉大学国际法黄进《区际冲突法研究》(导师韩德培)、余劲松《跨国公司法律问题研究》(导师姚梅镇)。

1988年,6位博士生获得法学博士学位,北大国际法邵景春《国际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的研究》(导师芮沐、段瑞林),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周振想《刑罚适用论》(导师高铭暄),武汉大学国际法王传丽《涉外经济合同的法律效力研究》、许前飞《国际技术转让的法律控制》(导师均为姚梅镇)、国际法万鄂湘《国际强行法与国际公共政策》(导师韩德培、黄炳坤),北大国际法吴志攀《香港的银行与银行法》(导师芮沐)。

1989年,11位博士生获得法学博士学位,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姜伟《罪过形式论》、王勇《定罪导论》(导师均为高铭暄),中国政法大学法制史刘广安《清代民族立法研究》、强磊《论清代涉外案件的司法管辖》(导师均为张晋藩),北大国际法邹克渊《南极矿物资源制度研究》(导师赵理海)、法学理论郑永流《农村变革中法律的地位及发展道路》、孔小红《中国法理学十年反思(1979-1989)》(导师均为陈守一、刘升平),武汉大学国际法周海荣《国际侵权行为法研究》(导师韩德培)、张克文《关贸总协定与最惠国待遇制度》(导师韩德培、李谋盛)、黄惠康《论国际法上的集体安全制度》(导师韩德培、梁西),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宪法刘笑君《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建设》(导师王叔文)。

1990年,14位博士生获得法学博士学位,厦门大学国际法曾华群《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问题的比较研究》(导师陈安),中国人民大学宪法叶峰《国家的整体与部分的关系比较研究》(导师许崇德)、刑法专业赵国强《刑事立法导论》(导师高铭暄)、法学理论专业郭华成《法律解释导论》(导师孙国华)、刑法专业青锋《罪与非罪界说新论:犯罪本质研究》(导师王作富)、民法专业王利明《国家所有权研究》(导师佟柔),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宪法专业李林《立法机关比较研究》(导师吴大英)、宪法黎建飞《立法学导论》(导师吴大英)、民法专业孙宪忠《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制度研究》(导师王家福),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徐晓飞《关贸总协定与美国贸易法》、冯予蜀《国际贸易制度下的关贸总协定与中国》(导师均为汪瑄)、法制史李曙光《晚清职官法研究》(导师张晋藩),武汉大学国际法王追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及其违约赔偿研究》(导师韩德培),北京大学法律思想史朱苏人《先秦法家“法治”思想研究》(导师张国华)。

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实施学位和博士研究生培养制度,以下几点值得注意,或需作说明。

首先,我国学位授权制度建立之初,即审批和公布博导名单,立即部署招生工作,表明了在改革开放时代背景下,在派遣大批留学生的同时,按“两条腿”走路思路,加快自主培养现代化建设急需的高级专门人才的坚定决心。学位制度建设和博士人才培养,较民国时期更显体制优势、制度优势和文化自信。民国时期虽于1935年就颁布了《学位授予法》《学位分级细则》等学位文件,建立起了完备的三级学位制度框架,但终因国民政府行政院、考试院和中央研究院之间各执本位之见、呶呶不休,纠结于博士学位属性究系国家学位、抑或大学学位等授权原则以及考验方式、评价标准等操作细节,加之深受“留洋镀金”心理的支配,以致本国博士学位制度停摆于纸面。

第二,前三批审批博士点,方式上分初审和复审两阶段。初审由各主管省市和部委负责,复审由学科评议组负责。第三批以后初审权收归国务院学位办统一通讯评议,然后经学科评议组复审。评审第一批博导名单时,采用“同行评议”和“无记名投票”办法,结果总体上只通过了申请数的一半多,体现了老辈专家学者严谨认真、一丝不苟的科学精神,为后人树立了榜样。张晋藩是第一次博士授权评审的亲历者和见证人。据他回忆,首次评审时评审小组有陈守一、王铁崖、芮沐、韩德培四位正式代表,他自己和高铭暄是有投票权的特邀代表。当时非常严肃认真,没有任何私情关说。芮沐开始在小组内居然没有通过。“我以全票六票通过博士点和博士导师,但当时我还不是教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压了两年。到1983年春,我评上教授以后,才正式批准”(张晋藩《法史人生》第69页)。


值得注意的是,最初评审时并未明确区分授权单位和授权学科的概念,只要授权学科专业点和导师获得通过,便意味着该授权点和导师所在的单位也获准相应的学位授权。这一点,与今天申报博士点突出强调申报高校的整体条件,或学科点的综合条件有很大的不同。当时看重的是有没有能够指导博士生的高水平专家。现在申报和审核博士点,则既看重有无高水平专家,又看这位专家所在单位的整体条件如何。这种授权审核政策,加剧了高水平人才分布上的日趋分化和集中,成为后来影响法学博士点全国均衡布局的一个重要因素。直到2017年至2018年新增授权审核时,学科评议组充分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和全面依法治国指导思想,才大幅填补了法学博士点全国性布局的空白。其中的经验教训,值得我们认真总结。

第三,最早招收和培养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还涉及一个问题,这就是最初的学科专业目录是怎样确定的。当时是由申报专家填写各自的学科专业,教育部对各申报专家填写的学科专业进行汇总,在参考外国学科专业目录基础上拟成《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授予博士和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目录(草案)》。我国第一批审核博士和硕士学位授权点,依据的就是这个目录草案。1982年起又按照这个目录开展研究生招生工作。在试行的同时,教育部又继续在有关单位征求意见,于1982年12月在学科评议组召集人会议上做了修订,1983年3月15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公布试行。可见,最初的法学学科专业目录是在充分尊重法学专家意见基础上归纳统计形成的。这个试行草案将学科专业划分为10个学科门类,法学是其中一个门类,法学门类之下分别为法学、政治学、国际政治与国际关系、社会学、民族学5个一级学科,法学一级学科下设法学理论、法律思想史、法制史、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诉讼法、经济法、劳动法、环境保护法、国际经济法、国际法共13个二级学科。这就是现行法学学科专业目录的由来。

按照这个专业目录试行草案,前三批授权审核,全国形成了8个单位19个法学二级学科博士点,授权学科专业为法学理论(北大、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科院)、国际法(北大、对外经贸大学、武汉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厦门大学)、宪法(中国社科院、北大、中国人民大学)、刑法(中国人民大学、吉林大学、武汉大学)、法制史(中国政法大学)、法律思想史(北大)、民法(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科院)、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1986年至1990年5年间,授予博士学位最多的是国际法专业(含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共17人,其次是刑法和法制史,各有7人,宪法(含行政法方向)、法学理论、民法依次是6人、3人和2人。这个培养成果,客观反映了当时国际法、刑法、法制史、宪法、法学理论和民法等学科的发达条件和优势相对差异的状态,形成了上述高校在相应学科专业领域里的传统优势。进入上世纪九十年代,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以及司法改革重要性的日益突出,经济法、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等领域的博士研究生教育迅速发展。强调这一点,有助于我们深入认识和理解法学学科的发展规律。

第四,博士学位制度的实施也形成了早期的法学博士研究生招生培养经验。当时招收博士生的条件和要求主要是:政治合格、年龄不超过40周岁、已经获得硕士学位的在职人员,或应届毕业硕士或具有同等学力者,经两名副教授职称以上专家推荐,参加外语和1-2门业务课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原则上考察考生从事专门研究所需要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掌握程度。培养方面,一般规定攻读学位的期限为二至三年,半年左右时间为课程学习,约两年半时间进行科研和博士论文撰写。培养方式以自学为主,导师指导为辅,教学与科研相结合;严格要求、着重训练、注重能力培养;教学相长、因材施教、多模式培养博士生,鼓励学生发明创造。张晋藩先生是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自1984年首次招收法制史专业博士生以来,迄今已培养法史专业博士近百人,他不仅全程经历了我国法学博士学位制度建立和法学博士研究生培养极少数的见证人,并对自己几十年来培养法学博士研究生的经验做了一定的总结。这些都记录在《法史人生》一书中。有兴趣的读者可以翻看,这里不再赘述。

最后,最初获批的博导,由于年龄和身体等原因,他们首次招收博士生的时间并不一致。1981年批准的第一批4位博导,平均年龄74岁,年龄最大的张友渔先生,是第一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成员中唯一的一位法学家,当时已经83岁,年龄最小的王铁崖也已68岁。1986年王铁崖培养出第一个博士时,陈守一先生才开始首次招生,当时他已年届八旬。据郑永流回忆,陈先生曾给他们说过,他年龄大了,精力不够带不了,后来在法律系领导劝说下才于1986年招生。为此,当时法律系请刘升平教授作为副导师,负责管理日常工作。“当时我们都是到他家里上课,所谓上课就是漫谈,主要听我们谈法律实践中的问题,他对这些问题很是关心,甚至忧心忡忡”(郑永流回复笔者的访谈,2020年4月6日)。更重要的是,正是这些历经艰难曲折岁月磨砺之后已是耄耋之年的老先生们,为了国家法治和法学事业的恢复和发展,付出了最后的智虑和心血,贡献出最后一份力量,才有了今天法学博士人才培养蔚为壮观的成就和局面。

落其实者思其树,饮其流者怀其源。前辈风范和创业之功,吾侪当牢记之、传承之、弘扬之。

# 题外话 #

由于长期以来法学界关注不够、学位管理部门相关信息披露有限,加之当事人回忆仅涉及本学科本专业,不及全貌,以致我国法学专业博导和博士学位获得者的早期情形,要么记述不准,要么间有错漏,总之含混不清。为彻底弄清本文主题涉及的有关问题,笔者考证了可得的现有文献,请教了早期攻读法学博士学位的几位前辈,通检了自1986年至1990年间提交的授予法学博士学位的论文篇目608篇,大致廓清了我国前三批法学博士学位授予的基本情形。这里要特别感谢中国政法大学朱勇教授、郑永流教授,汕头大学法学院怀效锋教授,北京大学吴志攀教授、饶戈平教授、潘剑锋教授、张骐教授,他们提供了许多重要线索和背景信息。特别感谢北京大学强世功教授,他帮助查询了梅小侃的学位授予信息。北大法学院图书馆陈志红馆长提供了有关博士学位论文的收藏情况。考证梅小璈攻读博士学位的有关情况,是一个颇费周折的曲折过程。这里特别感谢梅小璈先生和梅小侃女士,梅小侃女士十分认真负责地回复,解决了我在考证过程中遇到的难题和困惑。作为我国第一位法学博士学位获得者,她的复信,本身就是一份珍贵的材料。国家图书馆文献服务中心提供了专题信息检索和查询,在此一并致谢。

主要参考文献

1、吴镇柔、陆叔云、汪太辅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研究生教育和学位制度史》,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初版。

2、编写组编,《北京研究生教育1949-1989》,航空工业出版社1989年12月初版。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中国学位二十年1981-2001》,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12月初版。

4、吴本夏,《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创立及实践》,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年12月初版。

5、张晋藩,《法史人生》,法律出版社2015年。

6、王伟,《中国近代博士教育史》,复旦大学出版社2015年12月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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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压缩版发表于《法治日报》2021年6月9日,第10版(法学院),法苑春秋栏目,主编:蒋安杰

主编

蒋安杰,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1995年--1997年在伦敦大学攻读法律硕士,1999年获英国前首相布莱尔邀请,前往英国诺丁汉大学进修人权项目,现任法制日报社编委、理论部主任,高级记者,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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