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沿 | 郝铁川:妇女被拐案的启示:人格权高于生存权
人格权高于生存权
作者:郝铁川,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院长、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来源:法学学术前沿首发。
2月7日,我在劳东燕教授发表在其朋友圈中的一则消息后面附言“我始终认为人格权高于生存权”。2月10日,我在微信公众号《法学学术前沿》上读到王锡锌教授接受一家报纸采访时的问答录“收买妇女罪刑责的讨论 | 一个重申人的权利的宪法时刻”。于是,就产生了写这篇短文的冲动。
上个世纪90年代,我和华东政法大学(当时还叫华东政法学院)研究民法哲学的李锡鹤教授讨论过人格权与生存权的关系问题,最后达成的共识是:人格权是最基本的人权,是人区别于动物的根本所在。如果没有人格权,那就不成为人。一部人权史,最根本的就是一部人格权不断实现的历史。这恰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观点。马克思主义认为,奴隶社会比原始社会的进步,就在于原始社会抓住战俘要杀掉,而到了奴隶社会则不再杀掉,保留其生命而变成可以买卖、会说话的工具;封建社会比奴隶社会的进步,就在于劳动者有了一块可以耕种的土地,立法规定禁止买卖人口,东汉光武帝刘秀,便曾多次发布诏书,禁止奴婢买卖。《唐律疏议》中,涉及被买卖人口的条令有十多条,其中“略人略卖人”是这样规定的:“诸略人、略卖人不和为略。十岁以下,虽和,亦同略法。为奴婢者,绞;为部曲者,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徒三年。因而杀伤人者,同强盗法。”资本主义社会比封建社会的进步,就在于劳动者可以自由择业,并逐渐有了一些选举、罢工等政治经济社会权利;社会主义比资本主义的进步,就在于它要从过去的形式平等正义逐步实现实质平等正义。
人格权高于生存权,就是因为拥有了人格权,才是一个人;如果不拥有人格权,就不是严格意义的人。虽然活着,却没有人格权,那我们就不禁要问一下:这是谁在活着?与此同理,正因为人格权是人的本质,革命烈士夏明翰不惜以生命捍卫自己的人格:“砍头不要紧,只要主义真。杀了夏明翰,还有后来人。”我记得张俊浩教授主编的《民法学原理》里有这样一句话:近代以来,民法的基本原则发生了许多变化,但唯一不变的,就是人格权神圣从未受到什么限制。
强调生存权的重要性,我是非常赞成的,但立足于最大多数人的权利需求,进而阐释生存权的重要性,似乎更有说服力:当一个国家的多数人还没有解决衣食住行等生存问题时,作为一个政府,就必须把多数人的生存权当作主要的人权保障任务来完成。生存权之所以在发展中国家特别重要,是因为它是发展中国家多数人的最急迫的权利需求。政府不获得多数人拥护,就要下台,所以政府要以多数人最紧迫的权利需求为中心任务。
但是,生存权在发展中国家不论是多么重要,都代替不了人格权在人权中的基础地位。因为人格权讲的是人之所以为人的资格,是人的本质体现,它的核心是人有独立的意识(意思自治);而衣食住行等生存权则是维持人格权(人之所以为人)的手段。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指出,有意识的生命活动把人同动物的生命活动直接区别开来。正是由于这一点,人才是类存在物。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指出,动物也有一部历史,即动物的起源和逐渐发展为今天这样的状态的历史。但是这部历史对它们来说是被创造出来的,如果说它们自己也参与了创造,那也是无意识的。相反地,人离开狭义的动物越远,就越是有意识地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未能预见的作用、未能控制的力量对这一历史的影响就越小,历史的结果和预定的目的就愈加符合。一句话,人有独立的意识、思想、尊严是人的本质体现,生存权为其提供条件。两者虽然相互依存、不可分割,但人格权占据主要地位。
总之,人格权是人的本质体现,是人之所以为人、区别于动物的根本所在,在人权体系中处于基础性地位,地位高于生存权,因为生存权说到底服务于人格权的实现。生存权在发展中国家特别重要,只是因为它系多数人最紧迫的权利需求,是政府的当务之急。即使如此,人格权在发展中国家的人权中也处于主导地位。因为唯物史观始终认为,生产力的第一要素是人,人格的解放才能解放生产力。所以《共产党宣言》才把共产主义社会定义为:每一个人都能在人类共同体中获得自由而全面的发展。
以上拙见,未敢自必,抛砖引玉,求教方家。
考证 | 郝铁川:中国共产党以思想启蒙促进爱国救亡运动史实考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