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关于不能恢复对涉案房地产的占有时能否折价抵偿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8月8日 〔2013〕执监字第37号
你院〔2012〕甘执复字第07号《关于祁某某申请执行回转中国农业银行张掖市分行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应否适用执行回转程序
依照本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9条规定,适用执行回转程序的条件为:一是原执行依据中关于给付内容的主文被依法撤销或者变更,二是原执行依据确定的给付内容执行完毕。从你院报告情况看,本院再审判决撤销了原执行依据你院〔2007〕甘民一终字第268号民事判的全部主文,即原执行依据主文第二项关于祁某某向中国农业银行张掖市分行(以下简称张掖农行)返还财产的给付内容也被撤销。同时,再审判决仍然认定祁某某与张掖农行之间的《抵债资产处置合同》为有效合同,而依据合同,将涉案房地产交付祁某某占有是张掖农行的义务之一。因此,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张掖中院)应当裁定执行回转。至于实际上能否回转,则是另外一个问题。
二、关于执行回转的内容
执行回转的实质是将原执行的结果恢复到执行前的状态,因此,执行回转的内容应当根据原执行的内容进行判断。就本案而言,祁某某丧失涉案房地产所有权并非法院的执行所造成的,而是在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前,由于相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所致,所以,执行回转不是恢复祁某某对涉案房产的所有权。同样,祁某某一直没有取得涉案土地使用权,也不存在恢复其土地使用权的问题。但是祁某某基于与张掖农行之间的合同合法占有涉案房产,而张掖中院在执行程序中剥夺了其占有,因此,执行回转的内容应该是恢复祁对涉案房地产的占有。
三、关于不能恢复对涉案房地产的占有时能否折价抵偿
最高法院:《关于同一法院在不同案件中是否可以对同一财产采取轮候查封、扣押、冻结保全措施问题的答复》
北京高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广东高院:《关于审查处理执行裁决类纠纷案件若干重点问题的解答》
执行办案指引四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划拨(九)(附法律条文)
执行办案指引四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十)(附法律条文)
执行办案指引四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十一)(附法律条文)
执行办案指引四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十二)(附法律条文)
执行办案指引四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十三)(附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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