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关于石油工业出版社申请执行回转一案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
关于石油工业出版社申请执行回转一案的复函
2002年9月12日 〔2002〕执监字第103-1号
你院〔2002〕湘高法执函宇第16号《关于石油工业出版社申请执行回转一案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对本案的第一种处理意见,即不应将深圳凯利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凯利公司)列为本执行回转案的被执行人。理由如下:
一、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14条和《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9条规定,“原申请执行人”,是指原执行案件中的申请执行人,才能作为执行回转案中的被执行人。在本案中,原申请执行人是湖南利达国际贸易长沙物资公司(以下简称利达公司),凯利公司并非该案的当事人,故将凯利公司列为执行回转案中的被执行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凯利公司取得的248万元,是在利达公司对其欠债的情况下,依据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长中经初字第124号民事调解书,通过执行程序取得的,而且不论利达公司与北京城市合作银行和平里支行、石油工业出版社纠纷案是否按撤诉处理,均不能否定凯利公司对利达公司的债权。
三、利达公司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长中经初字第124号民事调解书中,明确表示其将用从石油工业出版社执行回的款项清偿其对凯利公司的债务。
最高法院:《关于同一法院在不同案件中是否可以对同一财产采取轮候查封、扣押、冻结保全措施问题的答复》
北京高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广东高院:《关于审查处理执行裁决类纠纷案件若干重点问题的解答》
执行办案指引四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划拨(九)(附法律条文)
执行办案指引四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十)(附法律条文)
执行办案指引四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十一)(附法律条文)
执行办案指引四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十二)(附法律条文)
执行办案指引四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十三)(附法律条文)
1.微信官方修改规则,只有多点每篇文章右下角“赞”和“在看”,微信才会判定你喜欢这个号,才会给你第一时间推送。
2.本公众号文章对您有所裨益,请关注或微信群朋友圈分享转发。也请理解作者辛苦付出,若其他公众号转载原创请在首部位置注明作者及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