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身份上的请求权

段清泉 民法学人 2022-10-05

财产行为中双方法律行为我们在合同上请求权、类合同请求权进行介绍。第三大类我们着重介绍财产上的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由于其适用不如合同常见,所以归为一大类。

我国民法十大类请求权基础

第一总类是法律行为产生的请求权。

1、合同履行请求权

2、类合同请求权

3、单方、多方法律行为请求权

4、身份法上的请求权(本章介绍)

5、无因管理请求权

第二总类是有关支配权的请求权。

6、支配权内容的请求权

7、支配权保护请求权

8、占有保护请求权

第三总类是偏向否定性评价的请求权。

9、侵权责任

10、不当得利


 第四大类是身份行为上的请求权,身份行为是发生身份关系变动的法律行为,如结婚、离婚、收养、解除收养等,我们这里主要关注身份关系变动后的有关财产利益的请求权。虽然名为身份行为,但总则关于法律行为的规定大多数并不适用,这是因为身份利益不仅关系个人意思自治,还关系社会伦理和公共利益,法律予以比财产行为更多的规制。这些请求权又可以分为婚姻、家庭、收养、监护、继承等。

一、婚姻上的请求权


(一)有效的婚姻

扶养请求权: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婚姻法20条)

至于根据理论的同居请求权,请教台湾地区同学,该请求权不能强制执行,可以作为离婚的事由。

(二)无效、可撤销婚姻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法12条)

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婚姻法解释一15条)

(三)同居关系中的请求权

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所以当事人请求解除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解除同居关系,尽快结束对合法婚姻的伤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所以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同居期间,双方取得的财产按照按份共有来处理。  

(四)彩礼返还请求权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离婚

1、离婚时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请求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婚姻法46条)

2、离婚时生活困难一方的帮助请求权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42)

3、约定财产制下离婚经济补偿请求权。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婚姻法40条)

二、家庭上的请求权



(一)抚养费请求权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婚姻法21),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婚姻法解释一21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婚姻法28)

(二)赡养费请求权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婚姻法28)

扶养请求权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婚姻法29)

三、监护


被监护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民通意见18条)

四、收养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收养法30条)

五、继承


1、遗赠扶养协议请求权

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继承法31条) 

2、继承回复请求权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继承法8条)

从近代民法的哲学基础来讲,强调人格平等、人格自由、人格独立,从本质上来讲,是个人自由主义的,在财产行为部分极力地贯彻意思自治,现代又逐步重视社会公益的保护。然而人不可须臾地离开家庭,可以有独身主义、丁克家庭,但不会没有父母、亲属,可以放弃继承、遗赠,但不能放弃相关赡养义务等。所以,婚姻家庭等身份上的法律就在必要的范围内调和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其中,最典型的就是婚姻。两个独立的成年的异性,经由结婚而走入家庭,其人格的独立并不因结婚而受到影响,债权债务也没有发生混同,这点上不同于法人的合并。除了因为结婚而享有了一定的身份利益,在财产上也产生了重大影响,如果没有约定财产制,一般而言新产生的就属于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因结婚也取得家事代理权,这又涉及到了代理行为的效力和第三人善意保护的问题。备受诟病的婚姻法解释二24条,通过不断的修修补补,最核心的问题就在调和第三人如何对待婚姻这个城堡。现在的解释,形象的比喻,就是在修理和维持这个城堡必要的范围内,属于共同债务;超过必要的范围由第三人进行举证该项支出确实用于维持这个城堡而理应属于共同债务。结婚生子后,因监护而具有法定代理资格。因未成年人侵权,还要承担无过错替代责任等。

身份上的关系最直接的是产生了相应的赡养、抚养、给付生活费等义务,而享有相应的请求权。如果他人进行无因管理给付相应费用,该义务人不得以违反他的意思而排除无因管理的成立。基于这种特殊的关系,而有所谓的事实物权的产生,比如,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物权法28条)。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姻法解释三7条)未登记方依据一定的事实享有物权,不同于通过交易必须登记才取得物权。

综上,身份法上的请求权比较特殊,在整个请求权基础体系中,因为其同属于法律行为一种,并且对无因管理和物权变动产生影响,所以放在财产行为之后,无因管理、物权之前考察比较妥帖,但其适用有相对具体的和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应该通盘和仔细地掌握。如果案件属于婚姻家庭纠纷,那么对身份关系成立、解除应予以足够的重视。但在大多数案件中身份关系的存在并不影响案件的结果,应按照通常的思路予以分析和解决。

公告通知   

我们组织了“拉伦茨法学方法论读书群”,欢迎民法小伙伴们加入,一起学习提升。

加入方式:搜索民法学人微信号tonshi,由民法学人邀请加入。欢迎大家在朋友圈转发,邀请更多的民法小伙伴们加入。(入群可共享民法学习资料)


附:要件诉讼九步法概要图示

往期回顾

1单方、多方法律行为请求权

2、类合同请求权

3、《民法学人》主题曲

4、次合同请求权

5、合同请求权

6、杜甫茅屋的民法问题分析

7、要件诉讼九步法操作指南

8、民法书该怎么读

9、我国民法十类请求权基础梳理

10、民法学习的方法

11、要件诉讼九步法概要

12、权利加持的人生----趣说民法的权利体系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