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妙无穷的法律规范
一个小小的法律规范,衍生出了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相关应用。
一、规范的法律效果、请求权基础、诉的类型、证明责任
(一)法律效果是关于义务的命令
法律是对人们行为的调整。其基本类型就是法律规范。法律规范就是有关在什么条件下产生什么法律效果的规定。关于什么条件的规定被称为构成要件。
法律效果就是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而法律关系就是权利义务关系,从其本质来讲,就是义务关系。一般来讲,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权利作为义务的相对面,作为保护某种利益的法律上之力,就是为他人设定义务之权力的赋予。关于这个义务的产生、变更、消灭,就构成了一个应然的规范体系。
所有权的法律意义在于,人们不得抢夺、破坏或损毁属于他人的物,也就是其他人对所有人负有的不作为的义务。
合同债权的法律意义在于,对于双方有效缔结的合同,一方有负责履行的义务。
债权的法律意义在于,因过错损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一方因此负有赔偿对方的义务。
存在什么行为义务的命题,也就是对人们提出要求某种作为或不作为的命令。
(二)请求权基础
在诸多法律规范之中,能够起到纲举目张、高屋建瓴作用的法条就是直接规定一方对他方负有某种义务的规范,与之相对应,也称这类规范为“请求权基础”。因为通过诉讼保护民事权利,总是要求特定的人履行特定的义务。找到了这种义务的法律依据也便找到了案件的突破口。
其他的规范则可以看成是这类基础规范的辅助性规定、限制性规定,对这些义务产生的条件、资格、变更、消灭等进行规定。
从生活的本源来讲,物权是目的性的权利,是保证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的权利。但作为一种绝对权,其自由支配其物就可满足其目的,仍不涉及特定人的特定义务。只有在这个物被交易、被妨害、被侵害的情况下,才涉及到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特定的人履行特定的义务。那么,直接从请求权基础开始思考,就牵住了解决问题的牛鼻子,通过这个基础规范将相关的法条整合到了一起。
1、侵权案件
比如,张三和李四素来不睦,一日李四打猎归来,两人发生口角,张三将李四打伤,为此李四在家疗伤5天,花去医药费1500元,因为张三一脚踢烂兔笼,李四捕猎所得的四只野兔跑丢了,野兔市价300元。
在李四向张三提起的侵权之诉中,因为不属于特殊侵权,可能的请求权基础是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关于一般过错侵权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适用这一条规范,还需要进一步考察过错、民事权益、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等条款的内容。
首先是过错,民法没有关于过错的立法定义,根据民法理论,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可以参考刑法上的规定,刑法第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属于故意。刑法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属于过失。张三明知道殴打会致伤,但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属于过错中的故意,符合该条规定。
其次,该案例中,张三侵犯了李四的权益了吗?侵犯了哪些权益,也是需要进一步查清的,我们找到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李四受伤属于健康权受损,属于侵犯了张三的民事权益。踢烂的兔笼也属于李四所有权受侵害。
需要进一步考察的是丢失的野兔属于李四的财产吗?我们的物权法并没有规定先占制度,但是根据民法理论和实务来讲,也是承认先占,否则捡破烂、采蘑菇、摘野果等都不具有法律基础。但在此处还需要特别考虑的是《野生动物保护法》,野兔是否属于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否在禁猎期、禁猎区或者采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捕猎等,都涉及该野兔的所有权归属和相关责任,违反相关规定的,还需要没收违法所得,承担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仅在此处做些提示,但不再展开。
在赔偿范围上,也需要进一步考察哪些损失能够得到支持。为此需要考察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李四的医药费有相关凭证可以证明,疗伤5天的误工损失该如何计算呢? 为此找到了《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四只丢失的野兔的损失如何确定呢? 侵权责任法 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所以,野兔的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价300元进行计算,即使判决时涨价到了400元,也只能按当时的价格计算。
2、物权案件
所有物返还之诉中,基础规范就是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而其他,关于所有权、用益物权、含占有的担保物权的取得,关于可构成占有本权的相关规范根据案件事实的不同都有可能构成本案的关键法条。再比如,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中,请求权基础是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合同案件
但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条件是合同已经成立并且生效,而判断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就需要进一步考察要约、承诺等合同成立规则和附条件、附期限等合同生效规则。根据案件事实和当事人争议,可能还要进一步考察要约的方式和期限,这就涉及到了合同法第二十二条。根据案情,一方主张自己根据交易习惯通过行为做出了承诺,另一方予以否认,双方对是否存在这样的交易习惯产生争执,可能需要进一步考察交易习惯的定义,这就涉及到合同法解释二第七条关于交易习惯的判断。对于交易习惯是否生效,又以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为消极要件,这就是空白式规定,可能要查找的法律就比较多了。解决一个案例不仅仅只是需要一个条文,而是随着案情的进展和双方争点的转移,动用整个民法的条文和体系来分析、论证、解决问题。这种分析具体进展到哪一步,纵深有多深取决于案情的复杂程度和标的的重要程度。
请求权基础就是根据个案整合相关规范的基本框架。但个案解决的关键可能只是请求权基础中的某个概念或某个延伸法条。对于法律适用者来讲,一个非常复杂的使命就是“把由于技术原因在制定法中分开放置的,但不应该说成是分裂的一个完整的法律应然思维的构成部分,组成一个整体,具体就是把法律应然思维的那些部分,对于具体法律案件及判断是急需的部分,拉近、整合”。[德] 卡尔·恩吉施:《法律思维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14版,第71页。这个拉近、整合的框架就是请求权基础,而且这种操作不是纯粹逻辑的,需要结合本案的具体事实来寻找规范,在规范的指导下进一步裁剪事实,目光在事实和规范之间往返流转。
(三)诉的类型
法律效果的不同,也决定该规范可以作为不同诉讼类型的法律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诉的类型可以分为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形成之诉。
给付之诉是诉讼的主要类型,是要求判令被告履行特定义务的诉讼,前面介绍的请求权基础是这类型诉讼的法律依据。
确认之诉确认当事人之间存在或者不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诉讼。从理论上来讲,任何一个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事实和状态都以成为确认之诉的对象,而相关的规范也能成为确认的法律依据。但在实际操作中,单独提起的确认之诉主要是相关权属争议等内容。
形成之诉主要是要求法院变更或者消灭一个既存的民事法律关系。单纯的形成权可以自行行使,产生争议后提起的应该是一个确认之诉而不是形成之诉。只有形成诉权才需要通过诉讼行使,这类规范法律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四)证明责任
法律效果也成为划分证明责任的依据。根据法律要件分类说,原告主张权利的应对权利成立的构成要件进行证明,被告主张权利妨碍、消灭、阻止的,应对相应的构成要件进行证明。
二、规范的构成要件、主张责任、举证责任
法官判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就是将待定的案件事实涵摄归入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之下,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就支持当事人关于法律效果的请求。反之,就不予支持。所以,法律需要判决的是法律效果,但作为判断依据的确是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因为法律效果也就是法律关系作为一种制度性的存在是无法感知和判断的,只能通过相应的构成要件事实来判断。构成要件事实在现实中具体、特定、真实地存在,就成为法律效果应予实现的充足理由。所以,当事人所欲求的是法律效果,但是所要依据的确是构成要件。
如前所述,证明责任根据法律效果的不同,划分了两大阵营,解决了“谁”应该陈述事实并提出证据证明的问题。
但是应该陈述什么以及证明什么确是由构成要件划定的。
主张责任:主张某种法律效果的,应该对其相连接的构成要件的具体事实进行主张。
举证责任:如果对事实问题发生争议,谁主张,谁举证。
如果事实真伪不明,按照证明责任进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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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2、民法规范的推理
3、身份上的请求权
5、类合同请求权
7、次合同请求权
8、合同请求权
10、要件诉讼九步法操作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