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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黄埔东荟城一业主怒告万科物业:租客逃租,还顺走东西...

羊城纵览 2022-11-17


原告:L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XX。

被告:广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万科东荟城物业服务中心,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东荟一街**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05655095XF。

法定代表人:李XX。

委托诉讼代理人:S某某,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系被告职员。


诉讼记录

原告L某某诉被告广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万科东荟城物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东荟城物业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L某某,被告东荟城物业中心的委托代理人S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依据

原告向本院提出本诉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经济损失本金7707.09元给原告;

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以7707.29元为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03月21日起,按照银行当期月利率计算利息给原告,直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3、消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20年3月19日,被告冒用原告的名义,代开放行条给原告租户。致使租户逃欠的2个月(2020年1月23日至3月29日)租金;及租赁归属期(2020年1月至3月)物业管理费,公共分摊,水费共计1407.29元;另致原告置办的3付窗帘被盗,共计900元。

原告在2020年3月20日与被告微信联系时,被告故意隐瞒原告租户搬离事实,并承诺按物业操作守则开放行条。原告在2020年3月21日回物业所在地了解物业水电费异常收费情况时,始知被告已违反物业操作守则,并故意隐瞒真相。基于以上事实,被告严重侵犯原告的名誉权,知情权,及同意权,及管理上的不作为,给原告带来重大经济损失。被告作为业主委任的物业管理公司,除了收费外,有对业主的物业保养、物业管理,财产保全等负有相应义务。至今原告已多次与被告赔偿情况协商交涉,但被告一直拒绝原告的合理要求,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公正判决。


被告东荟城物业中心辩称:原告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1、被告非租赁合同当事人,无法得知原告是否存在租金损失,原告应向案外人W某某主张租金损失,而非本案被告,原告已同意案外人W某某将其物品从公共区域搬离,被告无义务与原告再次确认是否同意搬离物品;

2、原告未举证证明案涉窗帘实际丢失,即使丢失也非被告导致,原告应向案外人W某某或实际拿走案涉窗帘的人主张;

3、原告作为产权人,即使租赁合同约定由承租人承担物业费等,但原告具有连带责任,理应缴纳相关费用。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19日,一名叫"W某某"、证件号码为2XXXXXXXXXXXXXXX的人在东荟城物业中心的物资搬出情况登记表申办人栏签名,物资名称栏载明"教学用具",后在原告所有房屋外的公共区域将案外人W某某的物品搬离。

原告明确诉请经济损失的构成为:两个月租金,2700元/月;窗帘三幅,300元/幅;2020年1月至2020年3月的管理费共计1407.29元。

以上事实,有物质搬出情况登记表、房屋租赁合同、物业费催缴证明、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及原、被告庭审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诉求的案由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即本质为侵权纠纷。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是被告有侵权的故意与侵权行为,原告承受了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与侵权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具体为租金、管理费和窗帘损失,但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可证实,原告诉请的租金、管理费损失系其与案外人因租赁房屋所产生,又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案涉窗帘的丢失系被告导致,被告开具放行条的行为与原告诉请的损失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原告的诉求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L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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