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快讯 | 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与专业资讯分享(2024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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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
(一)《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正式实施
2024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共同宣告:《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在两地同时生效。《安排》对两地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范围和判项内容、申请认可和执行的程序和方式、不予认可和执行的情形、救济途径等作出了规定。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民商事案件生效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适用本《安排》。在内地,申请人向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认可和执行《安排》规定的判决。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申请人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请认可和执行《安排》规定的判决。
近日,《中国私人银行发展报告(2023》(简称《报告》)发布,《报告》分别从市场、机构、客户、投资、传承及战略等方面介绍。《报告》显示:传承与创富并驾齐驱、多元方案管理家业传承风险及重视公益慈善贡献社会价值等特征。在传承规划方面,高净值人士开始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高度定制化、个性化的安排,大额保单、家族信托和家族办公室是高净值人群最常使用的传承工具,用以管理家业传承风险。
近日,全国审计工作会议召开,2024年全国范围内开始重点清理不当税收优惠政策,江西省发布通知:“逐步清理不当干预市场和与税费收入相挂钩的补贴或返还政策”。过去,一些企业通过简单直接的“税收规划”方式,即在财政返还比例较高、享有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的“税收洼地”设立企业进行交易或对外开票以实现节税效果。然而,未来这种做法可能会面临诸多挑战与风险,政府对于规范税收领域法治的态度日益趋严,企业有必要重新审视其税收规划战略,以适应更加严格的监管环境。
二、财富管理领域专业文章推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2004)民一他字第26号)中答复: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
从赔偿请求权的角度分析,“死亡赔偿金”既然是对具有“经济性同一体”性质的受害人家庭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其前提当然是受害人因侵权事件而死亡。从时间顺序来看,应当是死亡事件发生在先,对由此产生的各项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发生在后。通俗地说,“死亡赔偿金”并非“赔命钱”,也不是赔给死者的,死者在法律上和事实上都不能享有或者行使此项损害赔偿请求权。
因此,“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死亡受害人的债权人也不能主张受害人近亲属在获赔死亡赔偿金的范围内清偿受害人生前所欠债务。
以股东资格作为逻辑起点是构建股权继承规则的障碍,导致了股权财产权益继承保护的缺失,立法文义遮掩了股东身份权益取得的本质,公司意志与公司整体利益在股权继承规则中缺位。
立法应当立足于股权继承本质,应完成三个方面的理念转向:一是规则逻辑转向以继承权为起点,彰显继承人的固有财产权益,突出公司组织成员决定权;二是规则模式由公司类型的区分转向股权人身专属程度的区分;三是规则价值目标从人合性利益转向公司整体利益考量。在充分展开继承人、公司以及其他股东权利谱系的基础上,形成价值位阶序列,建立股权继承规则的法律保护逻辑。
股权继承规则的系统化改造,需要克服股权财产权益与身份权益二分法产生的逻辑断裂,一方面衔接继承法,优先实现继承人股权财产权益,弥补股权共有立法空白,完善遗产股权财产权益行使规则与权能范围,引入强制收购机制,明确遗产股权继承期限。另一方面保障公司对组织成员选择的决定权,确立公司章程中股权身份权益继承规则的自治边界;立法提供公司章程范本,保障公司意志形成程序的合法性,承认股东会决议事后效力,为其他股东人合诉求提供合理路径。兼顾家庭伦理价值与公司整体利益价值,保障继承人死后扶养财产利益,维护公司持续平稳经营,经历股权继承规则的公司再次形成新的人合性组织,这是股权继承规则系统化改造所应追求的目标。
保险金信托兼容了保险制度和信托制度在财富传承与资产管理上的双重优势。保险法律关系和信托法律关系存在关联性:外在联系体现在利用保险杠杆优势获取较大保险收益后运用信托进行资产管理;内在联系体现在二者的法律结构上存在部分当事人重合,这主要依赖于委托人设定信托的目的,为实现财富传承的目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能兼任信托受益人;为实现财富积累功能,被保险人和信托受益人允许存在一致的情形。在信托财产为保险金及保险金请求权时,为顺利完成信托财产转移行为,确保信托合同效力,保险受益人应当与信托委托人相同。
保险金信托中同一主体介入保险法律关系和信托法律关系的可能性较多,且无法仅通过信托法理确定其适格性,有必要分别讨论保险、信托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法律结构,解决同一法律关系中的合法性问题和不同法律关系之间的有效衔接问题。
保险法律关系中,信托公司基于保险利益原则和同意原则可以成为投保人,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可以成为保险受益人。信托法律关系中,他益信托模式下投保人基于享有的保单所有权可以成为信托委托人,自益信托模式下保险受益人在税务筹划目的前提下具有担任委托人的优势,同时针对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保险受益人成为委托人的情形,在信托合同中设置不可撤销信托条款以维持信托稳定性。
债权家族信托具有设立简便、信托资金运营安全、税务优化与规范等优点,广受民营企业家欢迎,成为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开展家族财富管理业务的一个亮点。但债权家族信托业务也面临法律性质与定位不清晰、展业方向不明、法律规制不健全等问题,本文对债权家族信托的定位与规范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由于债权家族信托的委托人与家族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往往为同一人,并且从事的是关联交易,债权家族信托可能会面临无效或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被穿透”的问题。债权家族信托的设立和运营不仅要合法,还要符合监管要求,必须在以下几方面进行规范:
第一,要建立适合的家族信托内部治理架构。第二,对债权家族信托的收益率进行规范;第三,对委托人控股及关联企业的债权投资要适当;第四,应该取得关联企业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批准。
对于夫妻离婚诉讼中,判决未认定所涉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债权人能否对该判决书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不属于第三人撤销之诉范围。
裁判观点:第一,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仅限定于有独立请求权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要求第三人与申请撤销的生效裁判内容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且普通债权人原则上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本案中,李新敬享有的是普通金钱之债,不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给予特别保护的债权,虽然离婚诉讼部分裁判内容有可能影响沈淑华的偿债能力,对其造成事实上、经济上不利影响,但并不构成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对离婚诉讼标的亦不具有独立请求权,离婚诉讼生效判决结果也仅对沈淑华和王学军的权益产生影响,并未侵害李新敬的绝对性民事权益,其不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
第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法目的是对因故未能参加诉讼可能受到生效裁判拘束的第三人提供事后救济途径,以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错误生效裁判所侵害。因第三人撤销之诉撤销的对象是已经生效的裁判内容,其效果上与审判监督程序基本相同,故第三人撤销之诉作为最后的司法救济程序应当以没有其他救济途径为必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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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薛京律师编写的《私人财富保护、传承与工具》已由电子工业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本书是作者从企业财富、财富传承、婚姻财富、财富工具及政策解读五个角度,深入分析私人财富面临的风险问题,以打破大众的法律盲区,为大众提供操作指引。
本书借助翔实的司法案例,对资本市场热点问题、与大众密切相关的财富保护及传承问题进入了深入、透彻的分析,并给出规划方案与风险防范措施。同时,作者解读了对大众影响较大的财富领域的相关政策,包括全球征税、居住权、意定监护、遗嘱信托、遗产管理人及房地产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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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京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在公司法律业务、股权非诉与诉讼业务方面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曾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并购、重组、融资等专项或常年法律服务,代理多起公司纠纷案件。
财富管理领域资深律师,擅长家族信托、家族企业治理与股权传承等创新法律业务,为诸多高净值人士提供私人财富顾问服务,协助家族设计传承方案,代理多起涉及私人财富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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