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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监狱演变——据王志亮《中国监狱史》整理

古文拾遗、文言文古诗常识、常识汇编(持续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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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监狱演变


朝代

名丞

备注

史前

圜土

皋陶作狱

夏代

前期:牢

囚禁罪隶与俘虏

中期:圜土

关押罪隶与俘虏

末期:夏台/钧台

沈家本《狱考》:“夏曰念室”

商代

羑里/里/圜土/圉

沈家本《狱考》:“商曰动止”

西周

圜土制

关押“罢民”“害人者”“刑人”“过失犯”“无授无节而徙者”

囹圄制

关押“当刑杀”的罪犯

稽留制

临时拘禁犯人的场所

嘉石制

对象是“语言无忌”“悔慢长老”或“害于州里”,但尚不足以关押于圜土的人。

春秋、战国:三角城/徒人城:囚禁犯人的城池

秦朝

中央

咸阳狱

先后关押过李斯、赵高

内宫狱

囚禁皇族成员及后妃犯罪者

地方

各郡县监狱


汉朝

中央

廷尉狱

俗名“诏狱”

长安县狱

俗名“虎穴”

中都官狱

中都官是京师诸官署的统称、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历代狱考》考有二十六所,可考十九

地方

郡县监狱


京畿地区监狱

京兆尹设东市狱,左冯翊设西市狱

军队监狱


临时监狱

保宫、请室、导官

三国:基本延续汉制

西晋

中央

京师二狱:廷尉狱、洛阳狱


黄沙狱、太史家令狱


地方

州郡县监狱


南朝

南朝宋:尚方狱

尚方狱隶属于少府

南朝梁、陈:廷尉狱、建康狱


北朝(北魏)

中央

廷尉狱、籍坊狱


地方

州、郡、县各自之狱


隋朝

略,见唐制

唐朝

中央

大理寺狱、御史台狱、内宫狱、掖庭狱

御史台设两狱,唐玄宗时废除,唐宪宗时恢复

地方

京县狱、州县狱


五代

后唐

创设马步司左右军巡院监狱


后唐

在各道、州、府设立“病囚院”

首个病犯监狱

宋朝

中央

大理寺狱、御史台狱、开封府狱(京都狱)

南宋为临安府狱

左、右巡院府狱

在两京河南府、应天府设

殿前马步司狱、四排岸狱

关押京师犯罪的军官

掖庭狱、皇城司狱

皇城司狱拘押审理宫城内官员和后妃犯罪

地方

各府、州、军、监、县狱


圜土

宋徽宗时期,几次行罢

牢城:海岛牢城、远恶州军牢城、内地牢城


中央

上京狱


地方

诸路、州、县狱


特殊

百尺牢

穆宗为取人胆制延年药而专门设置

中央

御史台狱


地方

节镇监狱;府、州、县狱


诸京留守司狱

待考证

作院、都作院

中都、南京的称都作院。

地牢

金国旧制监狱的形式

西夏

边中诸司、都巡检和京师诸司,如陈告司、审刑司等设有监狱

元朝

中央

大宗正府狱

关押诸王驸马、蒙古、怯薛军及色目人

刑部狱

一改中国历史上不在刑部设狱的旧制

御史台狱、京畿狱

京畿狱指上都狱、大都狱

宣政院狱

主要拘押和审理的是犯罪的僧人

兵马司狱

元朝兵马司狱设置在大都路都总管府,原名大都路兵马都指挥使司

地方

路、府、州、县监狱


明朝

中央

都察院狱、刑部监

明初设大理寺监,后朱元璋废止

皇室监

设置在安徽凤阳,关押犯罪的皇室子弟

京城兵马司监

东、南、西、北、中五个兵马指挥司

厂卫监

酷刑致死、狱卒潜杀

地方

各省、府、州、县狱


都指挥使司狱

对象是军人

清朝

中央

刑部监狱:南监狱、北监狱

拘禁外省和京师死囚及现审重犯

京师监狱

顺天府(北京)、奉天府(沈阳)

宗人府监狱

皇室贵族犯罪者

慎刑司监狱

皇帝亲自统领的正黄旗、镶黄旗、正白旗等上三旗旗人、太监匠役犯罪

步军统领衙门监狱

关押其他旗人案犯

地方

省、府、县、厅、州监狱


州、县班房

不属于正式建制,多为私设

北宋时期《广韵》彭氏注:“皋陶作狱,其制为圜,象斗,墙曰圜墙,扉曰圜扉,名曰圜土。”

 易·坎卦·上六》:“系用徽继,置于丛棘”

 竹书纪年》:“夏帝芬三十六年作圜土”

 史记·夏本纪》:“召汤而囚之夏台

 风俗通》:“三王始有狱,夏曰夏台,殷曰里....../《史记·殷本纪》:“纣囚伯于里”

 张华博物志》:“夏曰念室,殷曰动止,周曰稽留,三代之异名也

 山西通志和《山西太原府志》:“三角城,太原县治西北,一名‘徒人城’”且“旧志云:赵襄所筑,以处徒刑,其城三面,故名三角城”据史籍记载,吴越地区也建有狱城。

 主要有:第一类为囚禁皇族与将相大臣的监狱,主要有太子家令狱、內宫狱、左右都司空狱、若卢狱、郡邸狱;第二类为囚禁后妃和宫内女性的监狱,主要有掖庭狱(永巷)、暴室(宫中监狱薄室)。以上两座由宦官管理。第三类为囚禁官署吏卒的监狱,主要有上林狱、都船狱、寺互狱、共工狱、未央厩狱。

 《晋书·高光传》:“是时武帝置黄沙狱,以典诏囚。以光历世明法,用为黄沙御史,秩与中丞同。” 陈垣 《史讳举例》:“ 晋太始四年,又置黄沙狱持书侍御史一人。”

 京兆、河南府治所的长安、万年、河南、洛阳四县称为京县

 参见《宋史·刑法制》

 殿前马步军司、左右军巡院和四排岸司的监狱

在《宋史·刑法志》中记载了设置在京畿的监狱种类,嘉泰四年,京师各官司的监狱为:在开封,有府司、左右军巡院;在诸司,有殿前、马步军司及四排岸。上述监狱的设置,大都与一些军国大事有关。殿前马步军是皇家禁军,宋朝建立了一支庞大的禁卫军体系,“宋之兵制,大概有三:天子之卫兵,以守京师,备征戍,曰禁军,……禁兵者,天子之卫兵也,殿前、侍卫二司总之。其最亲近扈从者,号诸班直,其次总于御前忠佐军头司、皇城司、骐骥院。余皆以守京师、备征伐。其在外者,非屯驻、屯泊,则就粮军也。太祖鉴前代之失,萃精锐于京师,虽曰增损旧制,而规模宏远矣”[27]殿前马步军司狱大抵拘押禁军中的违法官兵。[28]京师还设置多所监狱,如于两京河南府与应天府设有左右军巡院狱,在承袭唐及五代狱制的基础上,又作了改变。宋哲宗规定:开封府与左右巡院狱只羁押所属范围内的案犯,不许……互堪及地方探报,庶革互送嫌仇之弊。[29]四排岸是宋朝维护水上治安的官署,违反水上治安的人一般先被羁押在四排岸狱,真宗咸平五年曾经专门对四排岸狱系囚的问题下诏书:“四排岸司系囚无亲属者,量给薪米,仍速裁断。”

 宋朝对犯罪之人还实行配隶之制,这些罪人的囚禁之所即各地配所或牢城。宋制:配隶重者沙门岛,其次岭表,其次三千里至邻州,其次羁管,其次迁乡。罪人贷死者,多配沙门岛。景祐年间,因至沙门岛者多死。诏当配沙门岛者,第配广南地牢城,广南罪人乃配岭北。宋朝配役之人毕竟不同于一般囚犯,庆历三年,既疏理天下系囚,因诏诸路配役人皆释之。[31]绍兴元年,诏:诸州编管、羁管人,在法止许月赴长吏呈验。闻比来囚禁锁闭,甚于配隶,可令遵守成宪。[32]各州每年开收编配羁管奴婢人及断过编配之数,各置籍。显然,不少配隶之人就在配所定居了。

 《辽史·圣宗本纪》

 《辽史·刑法志》

 既是囚犯服劳役的场所,主要制造军器,又是羁押囚犯的监狱

 《金史》记载:金国末年,因为盗贼太多,“宗翰用大同尹高庆裔计,令窃盗赃一钱以上者皆死。云中有一人拾遗钱于市,庆裔立斩之;萧庆知平阳府,有行人拔葱于蔬圃,亦斩之。民知均死,由是窃盗少衰而劫盗日盛。庆裔又请诸州郡置地牢,深三丈,分三隔,死囚居其下,徒流居其中,笞杖居其上,外起夹城,圜以重堑,宗翰从而行之。

  由于西夏史料的缺乏,仅从《天盛改旧新定律令》的记载

 元朝兵马指挥使司之下,设置司狱司,附有三狱:一属大都路、一属大都北城兵司马,一属南城兵司马。文天祥《正气歌》写于此,在《正气歌》序中写到兵马司狱囚舍的情况:余囚北庭,坐一土室。室广八尺,深可四寻,单扉低小,白间短窄,污下而幽暗。当此夏日,诸气萃然:雨潦四集,浮动床几,时则为水气;涂泥半朝,蒸沤历烂,时则为土气;乍晴暴热,风道四塞,时则为日气;檐阴薪爨,助长炎虐,时则为火气;仓腐寄顿,阵阵逼人,时则为米气;骈肩杂遝,腥臊污垢,时则为人;或圊溷,或毁尸,或腐鼠,恶气杂出,时则为秽气。由此可以推知元朝监舍的一半情形。

 洪武十三年(1380),朱元璋罢黜了大都督府,设立中、左、右、前、后五军都督府,地方则设立卫所和都指挥使司。明朝对于刑事案件的审理,军户和民户截然分开。军人案件的审理,有都指挥使司及卫所千户、百户负责,重要的要申报五军都督府,或由兵部奏报皇帝。因而在明代在都指挥使司设有监狱,隶属于五军都督府和兵部。

 各地名称不一样,如卡房、班馆、自新所、候质所、知过亭、支搁亭、中公所等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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