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监狱演变——据王志亮《中国监狱史》整理
中国古代监狱演变
朝代 | 名丞 | 备注 | |
史前 | 圜土 | 皋陶作狱 | |
夏代 | 前期:牢 | 囚禁罪隶与俘虏 | |
中期:圜土 | 关押罪隶与俘虏 | ||
末期:夏台/钧台 | 沈家本《狱考》:“夏曰念室” | ||
商代 | 羑里/里/圜土/圉 | 沈家本《狱考》:“商曰动止” | |
西周 | 圜土制 | 关押“罢民”“害人者”“刑人”“过失犯”“无授无节而徙者” | |
囹圄制 | 关押“当刑杀”的罪犯 | ||
稽留制 | 临时拘禁犯人的场所 | ||
嘉石制 | 对象是“语言无忌”“悔慢长老”或“害于州里”,但尚不足以关押于圜土的人。 | ||
春秋、战国:三角城/徒人城:囚禁犯人的城池 | |||
秦朝 | 中央 | 咸阳狱 | 先后关押过李斯、赵高 |
内宫狱 | 囚禁皇族成员及后妃犯罪者 | ||
地方 | 各郡县监狱 | ||
汉朝 | 中央 | 廷尉狱 | 俗名“诏狱” |
长安县狱 | 俗名“虎穴” | ||
中都官狱 | 中都官是京师诸官署的统称、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历代狱考》考有二十六所,可考十九 | ||
地方 | 郡县监狱 | ||
京畿地区监狱 | 京兆尹设东市狱,左冯翊设西市狱 | ||
军队监狱 | |||
临时监狱 | 保宫、请室、导官 | ||
三国:基本延续汉制 | |||
西晋 | 中央 | 京师二狱:廷尉狱、洛阳狱 | |
黄沙狱、太史家令狱 | |||
地方 | 州郡县监狱 | ||
南朝 | 南朝宋:尚方狱 | 尚方狱隶属于少府 | |
南朝梁、陈:廷尉狱、建康狱 | |||
北朝(北魏) | 中央 | 廷尉狱、籍坊狱 | |
地方 | 州、郡、县各自之狱 | ||
隋朝 | 略,见唐制 | ||
唐朝 | 中央 | 大理寺狱、御史台狱、内宫狱、掖庭狱 | 御史台设两狱,唐玄宗时废除,唐宪宗时恢复 |
地方 | 京县狱、州县狱 | ||
五代 | 后唐 | 创设马步司左右军巡院监狱 | |
后唐 | 在各道、州、府设立“病囚院” | 首个病犯监狱 | |
宋朝 | 中央 | 大理寺狱、御史台狱、开封府狱(京都狱) | 南宋为临安府狱 |
左、右巡院府狱 | 在两京河南府、应天府设 | ||
殿前马步司狱、四排岸狱 | 关押京师犯罪的军官 | ||
掖庭狱、皇城司狱 | 皇城司狱拘押审理宫城内官员和后妃犯罪 | ||
地方 | 各府、州、军、监、县狱 | ||
圜土 | 宋徽宗时期,几次行罢 | ||
牢城:海岛牢城、远恶州军牢城、内地牢城 | |||
辽 | 中央 | 上京狱 | |
地方 | 诸路、州、县狱 | ||
特殊 | 百尺牢 | 穆宗为取人胆制延年药而专门设置 | |
金 | 中央 | 御史台狱 | |
地方 | 节镇监狱;府、州、县狱 | ||
诸京留守司狱 | 待考证 | ||
作院、都作院 | 中都、南京的称都作院。 | ||
地牢 | 金国旧制监狱的形式 | ||
西夏 | 边中诸司、都巡检和京师诸司,如陈告司、审刑司等设有监狱 | ||
元朝 | 中央 | 大宗正府狱 | 关押诸王驸马、蒙古、怯薛军及色目人 |
刑部狱 | 一改中国历史上不在刑部设狱的旧制 | ||
御史台狱、京畿狱 | 京畿狱指上都狱、大都狱 | ||
宣政院狱 | 主要拘押和审理的是犯罪的僧人 | ||
兵马司狱 | 元朝兵马司狱设置在大都路都总管府,原名大都路兵马都指挥使司 | ||
地方 | 路、府、州、县监狱 | ||
明朝 | 中央 | 都察院狱、刑部监 | 明初设大理寺监,后朱元璋废止 |
皇室监 | 设置在安徽凤阳,关押犯罪的皇室子弟 | ||
京城兵马司监 | 东、南、西、北、中五个兵马指挥司 | ||
厂卫监 | 酷刑致死、狱卒潜杀 | ||
地方 | 各省、府、州、县狱 | ||
都指挥使司狱 | 对象是军人 | ||
清朝 | 中央 | 刑部监狱:南监狱、北监狱 | 拘禁外省和京师死囚及现审重犯 |
京师监狱 | 顺天府(北京)、奉天府(沈阳) | ||
宗人府监狱 | 皇室贵族犯罪者 | ||
慎刑司监狱 | 皇帝亲自统领的正黄旗、镶黄旗、正白旗等上三旗旗人、太监匠役犯罪 | ||
步军统领衙门监狱 | 关押其他旗人案犯 | ||
地方 | 省、府、县、厅、州监狱 | ||
州、县班房 | 不属于正式建制,多为私设 |
据北宋时期《广韵》彭氏注:“皋陶作狱,其制为圜,象斗,墙曰圜墙,扉曰圜扉,名曰圜土。”
《易·坎卦·上六》:“系用徽继,置于丛棘”
《竹书纪年》:“夏帝芬三十六年作圜土”
《史记·夏本纪》:“召汤而囚之夏台”
《风俗通》:“三王始有狱,夏曰夏台,殷曰里......”/《史记·殷本纪》:“纣囚伯于里”
张华《博物志》:“夏曰念室,殷曰动止,周曰稽留,三代之异名也”
《山西通志》和《山西太原府志》:“三角城,太原县治西北,一名‘徒人城’”且“旧志云:赵襄所筑,以处徒刑,其城三面,故名三角城”据史籍记载,吴越地区也建有狱城。
主要有:第一类为囚禁皇族与将相大臣的监狱,主要有太子家令狱、內宫狱、左右都司空狱、若卢狱、郡邸狱;第二类为囚禁后妃和宫内女性的监狱,主要有掖庭狱(永巷)、暴室(宫中监狱薄室)。以上两座由宦官管理。第三类为囚禁官署吏卒的监狱,主要有上林狱、都船狱、寺互狱、共工狱、未央厩狱。
《晋书·高光传》:“是时武帝置黄沙狱,以典诏囚。以光历世明法,用为黄沙御史,秩与中丞同。” 陈垣 《史讳举例》:“ 晋太始四年,又置黄沙狱持书侍御史一人。”
京兆、河南府治所的长安、万年、河南、洛阳四县称为京县
参见《宋史·刑法制》
殿前马步军司、左右军巡院和四排岸司的监狱
在《宋史·刑法志》中记载了设置在京畿的监狱种类,嘉泰四年,京师各官司的监狱为:在开封,有府司、左右军巡院;在诸司,有殿前、马步军司及四排岸。上述监狱的设置,大都与一些军国大事有关。殿前马步军是皇家禁军,宋朝建立了一支庞大的禁卫军体系,“宋之兵制,大概有三:天子之卫兵,以守京师,备征戍,曰禁军,……禁兵者,天子之卫兵也,殿前、侍卫二司总之。其最亲近扈从者,号诸班直,其次总于御前忠佐军头司、皇城司、骐骥院。余皆以守京师、备征伐。其在外者,非屯驻、屯泊,则就粮军也。太祖鉴前代之失,萃精锐于京师,虽曰增损旧制,而规模宏远矣”[27]殿前马步军司狱大抵拘押禁军中的违法官兵。[28]京师还设置多所监狱,如于两京河南府与应天府设有左右军巡院狱,在承袭唐及五代狱制的基础上,又作了改变。宋哲宗规定:开封府与左右巡院狱只羁押所属范围内的案犯,不许……互堪及地方探报,庶革互送嫌仇之弊。[29]四排岸是宋朝维护水上治安的官署,违反水上治安的人一般先被羁押在四排岸狱,真宗咸平五年曾经专门对四排岸狱系囚的问题下诏书:“四排岸司系囚无亲属者,量给薪米,仍速裁断。”
宋朝对犯罪之人还实行配隶之制,这些罪人的囚禁之所即各地配所或牢城。宋制:配隶重者沙门岛,其次岭表,其次三千里至邻州,其次羁管,其次迁乡。罪人贷死者,多配沙门岛。景祐年间,因至沙门岛者多死。诏当配沙门岛者,第配广南地牢城,广南罪人乃配岭北。宋朝配役之人毕竟不同于一般囚犯,庆历三年,既疏理天下系囚,因诏诸路配役人皆释之。[31]绍兴元年,诏:诸州编管、羁管人,在法止许月赴长吏呈验。闻比来囚禁锁闭,甚于配隶,可令遵守成宪。[32]各州每年开收编配羁管奴婢人及断过编配之数,各置籍。显然,不少配隶之人就在配所定居了。
《辽史·圣宗本纪》
《辽史·刑法志》
既是囚犯服劳役的场所,主要制造军器,又是羁押囚犯的监狱
《金史》记载:金国末年,因为盗贼太多,“宗翰用大同尹高庆裔计,令窃盗赃一钱以上者皆死。云中有一人拾遗钱于市,庆裔立斩之;萧庆知平阳府,有行人拔葱于蔬圃,亦斩之。民知均死,由是窃盗少衰而劫盗日盛。庆裔又请诸州郡置地牢,深三丈,分三隔,死囚居其下,徒流居其中,笞杖居其上,外起夹城,圜以重堑,宗翰从而行之。
由于西夏史料的缺乏,仅从《天盛改旧新定律令》的记载
元朝兵马指挥使司之下,设置司狱司,附有三狱:一属大都路、一属大都北城兵司马,一属南城兵司马。文天祥《正气歌》写于此,在《正气歌》序中写到兵马司狱囚舍的情况:余囚北庭,坐一土室。室广八尺,深可四寻,单扉低小,白间短窄,污下而幽暗。当此夏日,诸气萃然:雨潦四集,浮动床几,时则为水气;涂泥半朝,蒸沤历烂,时则为土气;乍晴暴热,风道四塞,时则为日气;檐阴薪爨,助长炎虐,时则为火气;仓腐寄顿,阵阵逼人,时则为米气;骈肩杂遝,腥臊污垢,时则为人;或圊溷,或毁尸,或腐鼠,恶气杂出,时则为秽气。由此可以推知元朝监舍的一半情形。
洪武十三年(1380),朱元璋罢黜了大都督府,设立中、左、右、前、后五军都督府,地方则设立卫所和都指挥使司。明朝对于刑事案件的审理,军户和民户截然分开。军人案件的审理,有都指挥使司及卫所千户、百户负责,重要的要申报五军都督府,或由兵部奏报皇帝。因而在明代在都指挥使司设有监狱,隶属于五军都督府和兵部。
各地名称不一样,如卡房、班馆、自新所、候质所、知过亭、支搁亭、中公所等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