角色认知:刑事诉讼博弈的风险观
近年来,出现了一些刑辩律师被检察机关立案处理的案例,因此导致一些律师宁愿不接案,也不愿做刑辩的尴尬局面。有鉴于此,本章仅就刑辩律师的角色认知与职业风险谈点看法,以此提醒初入刑事诉讼代理的律师需要注意的地方。
一、角色认知:独立辩护人的法律地位
作为律师,如果选择以刑事辩护业务为突破口,就得对刑事辩护中律师的角色有明晰的认知,否则就会迷失方向。
实际上,并没有任何一部法律(包括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对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时处于何种诉讼地位做出规定,学者们一般是从三个方面来剖析:第一,他不得对被代理人实施任何带有追诉性质的活动,因而独立于作为国家刑事追诉官员的检察官;第二,他不得将个人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问题的判断作为进行辩护活动的准则,因而独立于裁判官;第三,他不得为追求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诉讼结局而不择手段,以至于违背了法律和正义,因而独立于作为其委托人的犯罪嫌疑人。通过这样的分析,不难得出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的结论。
2.法律服务地位
在法律规定的辩护人中,律师是最主要也是最有能力来保障犯罪嫌疑人。
二、个体认知错误:刑事辩护等同于民商代理行为
第一,性质不同。民商代理、行政代理与刑事代理三种诉讼行为属于三种不同的诉讼行为种类,分别归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之中。
第二,规范二者的法律不同。律师的诉讼行为分别受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调整和制约。民商代理受民事诉讼法调整和规范,刑事代理受刑事诉讼法调整和规范。
三、职业风险:善于辨识律师的执业底线的
刑辩律师应在执业过程中自觉检讨自己的行为,以当心触犯法律,而受到法律最严厉的惩罚。
作为专业的辩护律师,一定要懂得职业风险防范,而辩护律师因职务行为可能涉及的罪名主要有以下几条:
以上罪名是悬在辩护律师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作为辩护律师一定要有风险防范意识,时刻规范自己的言行,确保在法律框架下实施刑事代理行为。
典型案例七:刘某辩护人伪造证据罪
典型案例八:郑某犯行贿罪
犯罪嫌疑人郑某于2005年7月到发案时止,为使上海某食品有限公司等六家企业的商标能通过司法程序认定为驰名商标,先后向人民法院审理相关案件的法官王某等多名法官行贿,涉案金额49万余元。
法院认为,嫌疑人郑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现金及购物卡,经审理核实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二)妨害作证罪的法律规定要素分析
犯妨害作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律师法规定,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因涉嫌犯罪被依法拘留、逮捕的,拘留、逮捕机关应当在拘留、逮捕实施后的24小时内通知该律师的家属、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以及所属的律师协会。这一点有利于保护律师的权益。
四、角色修补:从风险防范上思考“铁肩担道义”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的作用非同小可。一个认真负责、积极热心的辩护律师是自由的堡垒。辩护律师的任务正是对公权力行为进行监督。
由此可见,如果哪位辩护人在法庭上“身在辩护席,言辞却站在指控一方”,那他就是一位不称职的律师。
五、提前介入:律师智谋的展示
(一)对律师提前介入的正确理解
提前介入,是指辩护律师从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开始就介入案情的分析之中。其主要目的是对失去自由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为他们解疑释惑。其意义在于:
2.提前介入使律师办理刑事案件不仅具有工作的阶段性,更具有法律地位的层次性
律师提前介入刑事诉讼案件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律师提前介入刑事案件不仅使刑事代理工作呈现工作阶段性(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更使律师的法律地位呈现出层次性(律师称为受托人或辩护人)。
3.提前介入是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而不是控、辩权的平衡
犯罪嫌疑人申诉、控告的内容主要是侦查机关的违法侵权行为,包括:(1)讯问时,侦查人员少于2人在场;犯罪嫌疑人是聋、哑人的,没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2)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刑讯逼供和人身侮辱。(3)传唤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没有出示侦查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的持续时间超过12小时。(4)侦查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应该回避而没有回避的。(5)侦查机关违反刑事诉讼法主管和管辖的规定,越权管辖案件的。(6)违反强制措施有关规定等。律师可以针对犯罪嫌疑人所申诉、控告的内容走访侦查机关及侦查人员。
(二)律师提前介入面临的法律风险
律师必须遵守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律师在提前介入阶段履行的义务:
(1)在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时,可以为其解释所涉嫌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但不得对本案事实发表任何倾向性意见。
(3)会见犯罪嫌疑人,在会见场所隔离不完善时,尽量安排两名执业律师在场。严禁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前往会见,严禁为犯罪嫌疑人夹带传递字条、物品或现金。
(4)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5)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公安、检察人员,不得向公安、检察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或指使、诱导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行贿。
(6)不得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作伪证,或者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真相。
(7)不得进行其他干扰公安、检察机关侦查活动的行为。
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相互配合,是正确处理律师的提前介入与公安、检察机关良好业务关系的关键。
典型案例九:薛某辩护人伪造证据罪
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薛某作为辩护人,伪造证据、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其行为已构成了辩护人伪造证据罪;犯罪嫌疑人陈甲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其行为构成了帮助伪造证据罪,故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原文载《抗辩博弈:刑事诉讼技巧与典型案例分析)》,雷彦璋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22年9月第一版,P53-68。免责声明:本号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及个人阅读书籍摘录,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转载请注明文章及公众号出处。文章来源:刑侦案审 成都夏虎律师团队【版权声明】凡本公众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文章,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仅供大家学习参考,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利,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