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域管辖的40个裁判规则与司法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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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曹某明、钟某松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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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堆龙东为实业有限公司、成都百悦大地矿业有限公司与王某银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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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合同当事人既约定履约地,又同时约定交货地的,交货地属于合同实际履行时当事人约定的交货地,履约地属于程序法意义上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当事人约定的履约地人民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
案件名称:同鑫公司与同发公司、朱某、谢某毅、谢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件名称:王某与张某、吕某1、吕某2、吕某3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
裁判理由:在受理起诉期间,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确定案由。本案中,与王某发生借贷合同关系的吕某云已经在本案诉讼前死亡,王某并未直接起诉吕某云,而是将吕某云的法定继承人作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属于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尚未清偿的债务引起的纠纷,故本案案由应确定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对此类纠纷,所涉法律关系权利义务主体为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财产继承人,属于债权人与债务继承人之间的债务清偿纠纷,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现为第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王某起诉要求偿还欠款,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接收货币一方王某的住所地位于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故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08.民间借贷关系中,借款人因出借人未向其实际出借款项而诉求撤销其房产抵押权登记的,该诉请属于解除合同之诉的范畴,应按照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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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同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时以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案件名称:袁某某、上海华地公司与财拓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件名称:张某龙与北京墨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程某、马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裁判理由:对于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案件的管辖问题,2013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2020年,该司法解释经过修正,前述第十五条规定的内容并未修改,仍然继续施行。该规定是规范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这一类民事案件管辖的特别规定。
案件名称:瑞铄公司与固特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
案件名称:登海良玉公司、宋某良、宋某与登海先锋公司、朗润超市等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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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法律事实发生纠纷,以不同诉求分别向不同法院起诉的,为了便于查清案件事实,保证裁判的统一性,数案应由同一个法院合并审理。
关于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新誉公司诉长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故本案原告为接受货币一方,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鉴于两案属于基于同一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纠纷,为了便于查清案件事实,保证裁判的统一性,上述两案应由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合并审理。
15.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即使作为被告的公司丧失独立的法人人格,也不影响该被告住所地的认定,其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
案件名称:春鸿合伙企业与金宸星合公司、海宸置业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理由:鉴于被诉侵权的使用行为及侵权行为地影响本案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与否,应当就该使用行为是否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专利侵权行为进行分析认定,并进而确定侵权行为地。本案中,钧正公司将被诉侵权的太阳能电池组件产品,组装到共享单车上使用,至少存在组装及实际使用行为。其一,如将太阳能电池组件产品视为零部件组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有关“将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使用行为”之规定,可以认定该组装行为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其二,本案钧正公司除组装行为外,还存在实际使用太阳能电池组件产品,使太阳能组件产品真正发挥功能与作用的使用行为。太阳能电池作为组件产品,其实际发挥的功能与作用,系为共享单车接受指令、开关锁等功能提供电能。而能发挥该功能与作用,则是共享单车投放市场营运之后,因此,钧正公司将组装了被诉侵权的太阳能电池组件产品的共享单车投放到深圳市场进行营运之初,为保证共享单车实际被使用时能正常使用,应当维持太阳能电池持续不断地为共享单车开关锁提供电能,该过程需要钧正公司使用电池组件产品,利用太阳能给电池充电;作为营运方,钧正公司也需要对共享单车进行日常维护,使用电池组件产品。钧正公司将共享单车投放市场进行营运,对电池组件产品实际进行使用,显然已经超出其将电池组件产品作为零部件组装到共享单车上的使用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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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爱某某公司等与TXX公司、TXX深圳公司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
本案中,TXX方起诉主张爱某某方存在实施不公平过高定价、歧视性定价、滥用禁令请求权等垄断民事侵权行为,对TXX方在中国市场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并造成经济损失,中国法院对此具有管辖权。
在管辖权异议案件中,人民法院只需审理与建立案件管辖连结点相关的事实。如果与建立案件管辖连结点相关的事实同时涉及案件实体争议内容的,只需审查案件初步证据是否能够证明一个可争辩的管辖连结点事实即可,一般不对案件实体争议内容作出明确认定。对于当事人是否适格,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其是否属于应予审查的情形,如果当事人是否适格不影响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行使管辖权,有关其适格问题可以在实体审理阶段予以审查。如果当事人成为确定管辖的连结点,其是否适格直接影响到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时,则应在管辖权异议阶段对当事人是否适格问题进行审查。审查时,一般情况下只需有初步证据证明当事人与涉案事实存在形式上的关联性,即达到可争辩的程度即可,无需对实体内容进行审查。
18.依法可以将法人在市场监管登记部门登记的住所作为确定民事诉讼地域管辖的连结点,合同一方当事人基于对登记部门公示的法人登记信息的信赖而确定该法人住所,当与该法人发生合同纠纷时以此确定管辖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
19.(1)在网络环境下,销售行为地原则上包括不以网络购买者的意志为转移的网络销售商主要经营地、被诉侵权产品储藏地、发货地或者查封扣押地等,但网络购买方可以随意选择的网络购物收货地通常不宜作为网络销售行为地,可以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地作为管辖连点确定管辖法院。(2)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后,其他管辖连结点的存在不影响受诉法院对案件行使管辖权,被告主张将案件移送至其他法院审理的,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黄某忠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湖南博阳公司、戴某英未履行组织项目投标义务,请求法院判令湖南博阳公司、戴某英退回定金等。案涉《工程项目合作协议书》约定,湖南博阳公司负责组织投标公司,提供银行信贷证明、投标保函等事宜。虽然本案黄宝忠起诉请求是判令湖南博阳公司、戴某英退回定金,黄某忠是接受退回定金的一方。但是,前述“接受退回定金”,并不是案涉《工程项目合作协议书》约定的标的,而是来自于黄某忠提出的诉讼请求,不能理解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接收货币”。从案涉《工程项目合作协议书》签订的情况看,合同约定的标的是湖南博阳公司、戴国英履行组织项目投标义务,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标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湖南博阳公司作为履行义务一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是本案的管辖法院。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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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郭某铭与度小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理由:金盛集团公司、金盛家居公司认为本案应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理由不能成立。首先,《合作框架协议》明确载明:“(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2017年7月22日在深圳市福田区签署”,金盛集团公司、金盛家居公司提供的餐饮费发票和住宿费发票不足以证明《合作框架协议》实际签订于南京市。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见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三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无论《合作框架协议》是否实际签订于南京市,人民法院均应认定协议签订地为深圳市福田区。《合作框架协议》约定因协议发生的纠纷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据此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金盛集团公司、金盛家居公司上诉主张本案应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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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涉案合同的名称、合同具体条款中均约定了涉案软件的许可范围及实际使用范围为A地,故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应认定为A地。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已经有明确约定的,无需考虑争议标的是否为支付货币进而据此确定合同履行地。
裁判理由:崇文公司认为原审法院不能依据中软公司单方陈述即认定其负有单方付款义务,中软公司诉请中的给付货币是指实体内容的合同义务,违约金是合同违约责任承担形式的货币化,故主张诉讼请求不等同于“争议标的”,不能以给付金钱这种责任承担形式确定合同履行地。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该款规定明确了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规则,即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和结合合同履行义务来确定合同履行地。诉讼请求为给付金钱的,不应简单地以诉讼请求指向金钱给付义务而认定争议标的即为给付货币,而应根据合同具体内容明确其所指向的合同义务。本案中,中软公司的诉讼请求为要求崇文公司支付涉案合同款及违约金,该诉讼请求所指向的主要合同义务为崇文公司向中软公司支付合同款的义务。因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适用“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则,故崇文公司关于本案接收货币一方不是合同履行地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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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某工业科技公司、亿盟恒信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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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022)最高法民辖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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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具有一定的运营资金并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交易业务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其住所地可以作为确定管辖权的依据。
案件名称:天同证券公司与健康元公司、天同证券深圳营业部证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案件名称: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津世纪大道营业部、中国旅游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天津证券交易营业部、中国旅游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案
摘:《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裁判文书选登,2006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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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在案件开庭审理之后,除非发现受理案件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否则,审理法院不得以不具有一般地域管辖权为由移送案件。
案件名称:杨某、云南墘坤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案
案件名称:乐视公司与乐昱创业中心(有限合伙)、贾某亭、乐视控股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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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合同履行地首先以双方约定的履行地为准。
38.约定的地点与实际履行地发生冲突的处理。
观点解析: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某一具体义务的履行地,不仅有实体法上的意义,还可能有诉讼法上的意义。约定由合同签订地、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实际签订地、履行地与约定的签订地、履行地不一致时,应当以约定地为准作为确定管辖权的依据,当事人在约定合同履行地时,双方对管辖有预期,不因与实际履行地不符而改变。《合同法解释(二)》第四条(现已废止)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见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三条)
33-40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6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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