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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破产管理人责任纠纷大数据报告

马嘉 李林硕 破产重整那些事 2023-02-03

本文作者:马嘉,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李林硕,四川大学法学院2015级学生


破产管理人责任纠纷大数据报告

感谢作者授权本公众号转载


近期,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管理人“天价”报酬,引燃了破产管理人行业。从中央大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到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大依法挽救市场主体和清退僵尸企业的力度,困境企业通过破产程序解决问题的情况越来越多,担任破产企业管理人的业务已成为律师收入的另一个增长点和突破点。任何一个业务都存在风险,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亦如此,在天价管理人报酬的背后,是管理人责任和使命。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并在第二十七条明确要求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所谓勤勉尽责,就是要求管理人恪守职责,以一个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履行职务;所谓忠实执行职务,就是要求管理人履行职责要忠诚老实,不弄虚作假,不得为个别债权人或者债务人谋取不法利益,也不得为自己牟取私利。实践中,绝大多数管理人都尽其所能,兢兢业业地站在全体债权人利益的立场上完成工作。但由于思维方式存在差异,信息沟通不够流畅、理解互信尚未建立等等诸多因素的存在,部分债权人或债务人可能会产生自己利益被侵犯的认识,进而寻求法律途径予以解决。管理人涉及的此类纠纷往往会为破产程序的进行带来消极影响。

本文采用大数据分析方式,直面管理人履职风险,期待管理人在日常中注意方式方法,尽量避免类似纠纷的出现。

检索限定条件:

案例库: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

案由:管理人责任纠纷

检索时间:2018年5月22日

注:以“管理人责任纠纷”为案由进行检索,共得到结果240条,其中包括大量的公共场所管理人纠纷案件、执行案件和破产程序中各阶段法院作出的裁定(如裁定宣告破产)等,本文仅就破产管理人责任纠纷进行数据分析和研究。经过筛选,与本文研究对象有关的案件共94件,分布于2014–2018年,均具有样本价值。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管理人责任纠纷案件的地区(省份)分布 

在作为样本的94起案件中,本文以受理法院所在地区为标准进行了分类的统计。其中,浙江省以33起遥遥领先,江苏、河南分列二、三位。山东、北京等地区近年来也有一定数量的管理人责任纠纷案件出现。但值得注意的是,在2016年末至2017年初,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短短半个月内(2016年12月28日–2017年1月12日)分别就陈兴财、何幸芝等30人与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之间的管辖纠纷出具裁定书。若将这30起案件剥离在外,江苏省将以14起成为全国范围内受理管理人责任纠纷案件最多的省份,与其在破产法实践领域较为领先的现状相契合。

(二)管理人责任纠纷案件的时间(自然年)分布 

从图中可以看出,管理人责任纠纷案件的出现频数增长较快,在外部政策的引导下于2016年达到峰值,其后两年逐渐下降。在笔者检索时,2018年已经过去近半,但一审案件只有一起、二审案件同样寥寥。检索过程中笔者发现,相当一部分二审案件找不到对应的公开一审裁判文书,客观上也为本研究制造了困难。

(三)管理人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级分布 

笔者共检索到一审案件35起、二审案件57起和再审案件2起。考虑到浙江宁波的情况和部分案件的一审裁判文书没有进入样本,可以得知一审案件数量比二审略多,但明显上诉率偏高。这可能与以下几个原因有关:第一,我国《企业破产法》及其相关制度起步较晚,直到近几年才真正落地实践 ,尚未得到广泛的群众认知;第二,破产程序中的债权额一般都不是小数目,债权人对于涉及自己切身利益的事项必然会持续关注,即便一审败诉也倾向于寻求结果的逆转;第三,我国法治水平的不断提高也让人民群众越来越擅长使用法律手段,一旦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存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上的疏忽,即可能带来败诉方上诉的结果。

(四)涉诉的管理人类型 

对于涉及纠纷的管理人类型,以律师事务所为最多,所占比重过半。但实际上,如果考虑到浙江30起案件的“助力”的影响,清算组(委员会)的频数和律师事务所大致持平,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旧《企业破产法》的某些制度时至今日依然具有影响力。在“其他”中,包括管理人是自然人、政府部门等一些情形;部分裁判文书中并没有直接或间接地体现出管理人身份,对此本文列为“不详”。

 

二、案件的过程和结果

(一)适用《企业破产法》条文频数 

在裁判管理人责任纠纷案件所依据的实体法条文中,《企业破产法》当然为最主要,其中又以一百三十条适用最多。该条是关于管理人未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正面规定管理人职责的二十五条和二十七条的应用频次紧随其后。

法条的适用频次上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出破产程序的何阶段为纠纷争点的高发。依此方法,一百一十六条涉及的破产财产分配、四十二条和四十三条涉及的共益债务及其清偿、五十七条和五十八条涉及的债权表编制与核查是纠纷经常出现的节点,管理人在实践中应当予以特别的注意。

(二)起诉(上诉)事由

1.一审起诉事由 

样本中共有一审案件35起,除去撤诉的无法查询到起诉事由外,还余下21起,其中部分案件涉及多个起诉事由。管理人认定、核定债权与债务人财产的多少最终都直接关系到债权清偿比例,关系到债权人的切身利益,因此成为债权人最为敏感、关注度最高的事项。在“其他事项纠纷”中,有的涉及政治权利,如“被告……涣散了职工团结武装力量,限制与阻挠退休职工与下岗职工参加工会民主管理生活会”(李庆银与焦作市总工会管理人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有的则是债权人对管理人的选择不满,如指控管理人阻止和解(高阳县鑫境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清算组管理人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二审上诉事由 

样本中共有二审案件57起,在此本文剔除了浙江宁波的30起案件,除了提高数据参考性以外,还考虑到这些案件是管理人就管辖问题上诉,和这一部分讨论的侧重略有偏差。在剩余的27起案件中,同样有部分涉及多个上诉事由。和一审起诉事由相比,债权认定与债务人财产问题依然是关注的焦点,不同的则是二审中法院受理问题多次被提到。一审中法院不受理的原因有很多,如主体不适格、诉请不属于受案范围等等,程序问题比之实体问题更难于逆转。适用法律异议、案件事实不清等则是二审案件中较为普遍的上诉事由。

(三)管理人责任纠纷案件的撤诉频数 

尽管本文在此对一审、二审和再审的撤诉情况均进行了列举,但对于撤诉的研究显然应主要针对一审进行,二审和再审阶段的撤诉往往不具有普遍性。在35起一审案件中,共有14起撤诉,具体原因有申请撤诉、未交诉讼费和原告不到庭三种。破产程序是谈判和判决的结合,尤其对于利益具有一致性的管理人和债权人而言,面对分歧更应当选择温和的谈判解决而不是激烈的诉讼。起诉方(多数是债权人)提起诉讼,除了试图维护自身利益外,更有宣示态度的意味。因此,管理人在法律范围积极开展协商沟通,最后取得起诉方的谅解和配合并撤诉,是较为高效的应对。对于双方难以达成一致的情形,一般是起诉方对事实和法律存在误解,即便坚持不撤诉,也难以在诉讼中取得理想的结果。

(四)裁定(判决)结果 

一审案件的结果呈现出管理人一方的压倒性优势。管理人胜诉、不予受理和撤诉所占比重之和高达97%,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起诉几乎都没有胜诉之机。二审案件方面,尽管数据显示管理人败诉比例达到58%,但刨去浙江宁波案后就将暴跌至11.1%(管理人胜诉:管理人败诉:撤诉=23:3:1),笔者认为,这种现象的出现,除了有管理人更熟悉法律和破产程序中的各种事实的因素外,其本身就是法院在面对利益纠纷时站在更宏观层面上作出的选择。受到社会经济和法治发展的现实条件的限制,管理人有时不得不倾向于在某些问题上“打擦边球”,甚至暂时牺牲个别人的利益,以期最终实现更广泛的利益。这和经济学中的“希克斯标准”有逻辑上的共通之处。在我国经济结构艰难转型、破产法及其相关制度发展尚不完全的背景下,如果法院不懂变通,势必会影响破产程序的推进,因此带来繁复的债权债务纠葛与大面积的职工失业、工资欠发、安置无着,最终伤害社会和谐,破坏深化改革、实现全面小康的大环境,与立法初衷背道而驰。

(五)法院驳回起诉(上诉)的依据 

管理人胜诉案件占据了绝大多数的事实,为对法院驳回起诉(上诉)的依据的分析提供了基础。缺少事实或法律依据是起诉方败诉的主要原因,另外还有主体不适格、诉请不属于受案范围等程序性问题。

 

三、管理人履职关键点

破产法立法宗旨在维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管理人履职贯穿整个破产程序,是破产过程最前端的推动者和参与者。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秉承中立性、独立性的原则,依法勤勉履职,其既非债务人的代理人,亦非债权人的代理人,其履职过程受破产受理法院及全体债权人(及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笔者根据数据梳理,立足管理人职责,就履职过程中的几个关键点进行简要分析。

(一)依法尽职履责,自觉、主动接受监督

《企业破产法》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及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管理人职责内容及履职中是否严格按相应程序办事一目了然。通过对管理人责任纠纷中适用法律条款的统计,管理人是否勤勉履职是债权人关注的重点。实践中,大部分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前,都经过了漫长的债权债务纠纷处置、搁置阶段,债权人的耐心基本已经消耗到极限,破产程序已经是债权人最后一道心理防线,加之管理人工作时间的紧迫性及工作内容的复杂性、专业性导致债权人对管理人工作理解程度深浅不一,容易加深误解。此时,管理人对案件信息主动公开,积极与债权人交流,接受债权人监督,则能更好的取得债权人理解和信任,利于管理人工作的推进。

(二)完善档案保管,确保过程留痕

管理人概念的引入、破产管理人制度设立的时间短,目前对管理人的权、责、利的规定更多是原则性的,具体配套规范、制度、措施尚未完善。管理人在办理具体业务时,应建立并完善管理人档案管理规范,在履职全过程中形成文字记录,保留工作底稿,收集、整理履职成果;履职各阶段重要事项主动制作笔录,适时邀请债权人、债务人等参与监督,形成履职证据链条。

(三)合理选聘中介机构,各取所长

根据管理人职责内容可知,管理人业务是综合性业务,负责债务人经营管理的各方面,所以破产法中对管理人选聘工作人员专门进行了规定,就是为了弥补行业细分下管理人业务能力的不足,正所谓“万人操弓,共射一招,招无不中。”

         (四)加强业务学习,丰富知识储备

      《企业破产法》作为程序法,规范、指引破产程序。但破产案件中涉及的法律关系却错综复杂,业务领域包括法律、财税等细分专业,亦需兼顾债务人所属行业,对管理人综合能力的要求极高,只有不断加强业务学习,拓展知识积累深度、广度,才能更好的适应、完成破产管理人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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