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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海论丛 | 2020年第13期 中国海权战略探索

韬海论丛

为方便读者快速了解海洋发展研究领域的热点问题和最新研究成果,中心推出“韬海论丛”栏目。以期通过专题形式探讨热点问题,多角度反映专家观点,为关心海洋研究的学者提供最新资讯。

本期专题:

中国海权战略探索

2020年第13期

 

论题速览



01


超越海权论的海洋命运共同体 


梁芳,国防大学国家安全学院教授,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海洋战略研究室副主任。

02


中国海权理论建构的探索


高兰,复旦大学日本研究中心副主任、教授,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



03


由法律视角论中国特色的海权“软实力”合作模式


张晏瑲,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



04


论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海权与海外利益保护


杨震,复旦大学“一带一路”战略与国际安全研究所特约研究员;蔡亮,上海国际问题研究院外交政策研究所副研究员。

1


超越海权论的海洋命运共同体 



【论点撷萃】

从马汉提出“海权论”,到习近平主席提出“海洋命运共同体”,人类海洋意识不断深化,海洋治理能力不断提升。站在人类百年未有大变局的历史节点,如何看待西方海权对海洋治理的局限性,如何认识东方智慧对海洋治理的新理念,对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促进海洋安全与建设具有重大而深远意义。海洋的相通性决定了海洋的共有性,海洋是人类共同的家园,既是一句朴实无华的话,也是人类文明历经农业社会、工业社会过渡到海洋文明后的深刻反思,是海洋历史经历了海上战争获利到海洋合作受益的理性思考,是为实现人海和谐共生的美好愿景。

—— 梁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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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马汉提出“海权论”,到习近平主席提出“海洋命运共同体”,人类海洋意识不断深化,海洋治理能力不断提升。站在人类百年未有大变局的历史节点,如何看待西方海权对海洋治理的局限性,如何认识东方智慧对海洋治理的新理念,对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促进海洋安全与建设具有重大而深远意义。

一、影响到大国崛起的海权论

马汉海权思想的核心内涵主要体现出3个价值取向。

西方海权追求独我,具有排他性。早期资本主义国家形成排他性海权是由3个因素决定的:一是由资本主义追逐利益最大化的本性使然;二是海洋探险由一国组织并完成的风险补偿;三是欧洲同质化市场带来贸易的激烈竞争。

西方海权倡导强权,具有控制性。西方海权实践是一个强权施压、独自称霸的过程,追求的目标是对其它国家海上力量的绝对优势、对世界海洋的绝对控制。

西方海权崇尚武力,具有暴力性。西方海权实质是通过武力实现对海洋资源的争夺和海洋空间的控制。西方海权都是建立强大海军,通过海上决战获得与维持,历史上大国崛起也是通过武力而非和平方式达成,海上军事力量的规模和实力成为取得海洋权力的最重要条件。

二、海权论的时代局限性

海权论是地缘政治理论中影响国际格局演变的最重要理论之一,对推动现代国家崛起发挥了重要理论指导作用,至今还有较大的影响力。但我们也应清醒的看到,随着全球化时代发展,过去那种争夺制海权的单一手段已不能适应现代海洋治理要求,海权至上理论也越来越显现出它的不足和局限性。

西方海权无法适应全球化时代。西方海权根植于殖民时期的海上霸权,从大国崛起的历史脉络来看,传统海权理论,由于其立场的局限性,带有明显的扩张和霸权色彩,强调使用强大的海上力量,占据海上优势地位,通过控制或垄断海洋,实现海外殖民扩张和争夺世界霸权的目的,进而主导国际海洋政治进程。当今全球化时代,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社会信息化和文化多样化深入发展,各国利益和命运相互依存程度空前加深,海洋的资源开发、环境保护、通道安全越来越复杂、挑战越来越严峻,海洋治理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一个国家难以单独有效应对。全球化时代信息网络把世界联为一个整体,各国的海洋利益早已跨过国界、超越国家,海洋的安全也必须有世界各国共同维护。

西方海权无法解决非传统安全。与马汉所处的时代相比,海洋非传统安全更加严峻复杂,包括海洋权益纠纷、海上恐怖主义、海盗袭扰抢劫、海洋自然灾害、海洋环境污染、海上毒品和武器走私、海上偷渡、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等等。西方海权理论强调以军事手段解决安全问题,海权的争夺都发生在主权国家之间,争夺的方式主要是通过军事威慑或者战争。海洋非传统安全威胁来源除主权国家外,还有集团、非政府组织和个人,主体的多样性和差异性必然导致无法通过单一战争方式解决,过去的两军对垒变成了散兵游勇,非传统安全斗争的主体不再是军队对军队,斗争的形态呈现非对称、突然性、长期化的基本特征。

西方海权无法应对海上信息化战争。马汉海权理论诞生在海军刚迈入机械化时代,其阐述的基本观点和原则都是从特定历史时期的特定环境中得出的。马汉认为强大的海军是海权的根本,只有建立一支现代化海军,一支伟大的舰队,才能拥有强大的制海权。在当时那个年代,海军是制海权最主要的海上力量。但随着战争形态的演进和军事技术的发展,传统海权理论不可避免地显现出海上战争理论的缺陷,信息化条件下的制海权已不再是海军单一兵力的专利,迫切要求打破传统思维束缚,树立系统思维分析论证海上力量运用的最佳方案。将信息与火力更加紧密地结合,使信息优势转换成火力上的优势,距离远近、国家大小都不再是问题,只要获得信息优势,海上作战以小博大、以弱胜强、以远打近皆成为可能。

三、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时代内涵

世界海洋发展大势的新认识。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提出,是建立在中国对世界大势的清晰判断和人类未来走向的准确把握基础之上。我们应该建设一个什么样的海洋世界?习主席把握历史趋势和时代潮流,着眼人类在海洋的共同长远利益,向国际社会发出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倡议,提出了凝聚广泛共识、增进战略互信、合力应对挑战、维护海洋法治,建设共商共建共享、和平安宁繁荣海洋秩序的新主张,是全球海洋治理的中国方案。当前我们正迎来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中国的发展离不开世界,离不开安定和平的国际大环境,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只有在和平发展中才能实现。海洋命运共同体的理念正是为主动营造国际和平的海洋环境、共享发展机遇提出的重要倡议,它是中国和平发展的性质使然,是实现中国梦的必由之路。同时,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提出也有力地回答了国际上对中国向海图强、经略海洋的猜疑与不安。

人类命运共同体主张的新扩展。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是全球海洋治理的新理念、新思路、新举措。是对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丰富、发展与创新,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在海洋领域的扩展和深化。适应智能化时代全球海洋治理新需求,必须建立超越国家且全球认可的海洋治理新制度。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提出既是对现实海洋问题的回应,也是对于人类海洋文明发展历程,特别是近代以来对海洋掠夺式开发、殖民、争霸不可持续的深刻反思和历史超越。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顺应了经济全球化潮流,遵循和平与发展的时代主题,努力克服西方海权论的强权与欺凌行为,遵循平等协商、同舟共济、权责共担、利益共享基本原则,坚持“义利相兼,以义为先”的义利观,坚持开发海洋与治理海洋并重,让海洋成为和平安宁、合作共赢、利益共享之地。

全球海洋治理的新主张。西方海权对海洋安全的维护寄托在个别海洋强国身上,依靠强大海军控制海洋、震慑对手、实现安全。当前,全球海洋治理体系是二战后逐步形成、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基础的法律架构,对全球海洋治理发挥了重要作用。尽管如此,全球海洋问题依然矛盾重重。岛礁主权争夺不断,海洋划界悬而未决,海洋资源随意侵占,海盗抢掠依然猖獗。特别是作为全球海洋治理体系主角的美国长期游离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之外,只享受海洋权利,而规避海洋义务。美国凭借强大海上力量,打着航行自由幌子不断干涉别国内政,侵犯别国主权,其在全球海洋治理的破坏性作用日益显现,使全球海洋治理体系出现了危机。

在全球化时代人类社会面临诸多共同挑战下,任何国家都不可能通过战争独自解决问题,这点在海洋中尤为突出。海洋占地球71%的面积,海洋的相通性决定了海洋的共有性,海洋是人类共同的家园,既是一句朴实无华的话,也是人类文明历经农业社会、工业社会过渡到海洋文明后的深刻反思,是海洋历史经历了海上战争获利到海洋合作受益的理性思考,是为实现人海和谐共生的美好愿景。

*原刊于“国防大学”微信平台2020-06-28,有删减。作者梁芳,系国防大学国家安全学院教授、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海洋战略研究室副主任。

 

2


中国海权理论建构的探



【论点撷萃】

中国作为“崛起型海洋大国模式”和“后发的陆海复合型”模式,今后在建构中国特色海权理论方面,要坚持“地区性守成”目标,发展立足于地区的“有限海权”;要注重海陆均衡协调发展,坚持和平发展道路;要加强“信誉信用信心”体系建设,构建中国特色海权理论;作为后发型海洋大国,中国应坚持“包容、开放、合作、发展”,努力推动建设“一带一路”,谋求合作共赢。

——高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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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世界各国海洋发展史来看,存在着四种不同的海权发展模式,相关国家在海洋发展道路上遵循各自的海权理论思路,走上了不同的海权发展道路。

第一种模式,世界性海洋霸权大国,包括英国、美国。其政策趋向是主张航海自由、自由贸易、利益共享,以全球性海洋霸权为目标。

第二种模式,挑战世界海权的海洋强国,包括日本、俄罗斯。其政策趋向是主张推进海军建设,快速扩张海权,但自身能力限制、过度战略透支,最终未能实现其海洋扩张的目标,导致失败或受阻。

第三种模式,崛起中的新兴海洋大国,如印度。印度作为崛起中的新型海洋国家,致力于海洋大国发展,力图实现在印度洋的主导地位,其政策趋向是主张扩充海上力量,实施排斥性海洋政策。但由于各大国不允许印度独控印度洋,且印度目前的能力与其海洋战略存在差距,难以实现其地区性海洋霸权的目标。

第四种模式,发展中的海洋国家,包括菲律宾、越南、印尼、马来西亚、文莱等东南亚国家。其政策趋向是以东盟为聚合体寻求集体主义安全利益,主张实行大国平衡战略,在中美竞争之间最大程度地寻求经济、安全利益,尽可能确保并扩大自身的海洋权益。

参照以上四种模式的海权理论思路,作为崛起中的新兴海洋大国,中国亟需构筑符合国情的海上安全与海洋发展的大战略以及相应的海权理论。这是因为,英美等海权大国崛起乃至称雄全球的过程中,不仅具备强大的海军这一基本要素,还拥有丰富而成熟的海洋战略以及海权理论支撑,二者共同组成了英美海权大国的基础。目前,我国海军能力建设等硬件建设的成就日益瞩目,但缺少成熟的海权理论。因此,我国应当加强构筑海洋安全与发展战略的相应海权理论。

一、中国学者关于海权建设的观点和思路

到目前为止,关于中国海权建设,大致形成了以下三种观点:

中国应完全成为海权强国。

中国应以陆权为主,海权只做补充。

中国应成为陆海统筹的复合型海权。

在具体的中国海权与海洋战略选择路径上,大多数中国学者都认为,要避免重走西方传统海权的老路,应坚持中国特色的新海权与海洋战略。

根据上述观点,可以看出中国学者已经建设性地提出了以下海权理论思路:海权建设目标为“有限海权”,海权建设的具体切入点,海权建设的能力配置。

二、建构中国特色海权理论探索和对策建议

中国作为“崛起型海洋大国模式”和“后发的陆海复合型”模式,今后在建构中国特色海权理论方面,需要关注以下要点:

(一)坚持“地区性守成”目标,发展立足于地区的“有限海权”

上述主要的海洋大国英、美、日、俄、印等国的历史实践可以看出,英美追求“无限海权”由其地缘政治特点以及当时的时代背景决定的。但是,从海洋地缘政治角度来看,中国的海权不同于英美等国的海洋发展模式,中国需要发展“有限海权”。中国海权发展的重要原则,是避免俄罗斯等国的战略透支教训,经营亚洲,坚持“地区性守成”目标。

(二)注重海陆均衡协调发展,坚持和平发展道路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发展重心在于陆权,海权的发展略显滞后,且与陆权的实力相比以及周边国家海权实力对比,差异性较为突出。历史上,东面的中国、西面的土耳其亚洲部分和中间的波斯都是海权与陆权之间争夺的重点,也都涉及陆权的因素。基于我国的地缘政治特点,我国应该注重海权与陆权并重。这一点,美国的发展路径值得我们借鉴,因为美国是有史以来最为成功的海陆复合型强国。对于中国而言,不仅要注重海陆的均衡协调发展,还要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展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形象。在海洋发展的同时,也要谨防掉入海权与陆权对抗的逻辑怪圈。中国作为一个海陆复合型的大国,在处理传统的海权与陆权关系时,应当更为灵活,如采取战略克制策略。概言之,就是降低相关敏感问题的影响,塑造他国对中国底线和标准的认知,扩大合作领域,提高彼此收益。总之,在我国发展“海洋强国战略”的过程中,陆海并重,跳出海权与陆权对抗的传统逻辑。

(三)加强“信誉信用信心”体系建设,构建中国特色海权理论

2019年4月23日,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成立70周年海上阅兵纪念活动上,习近平主席首次提出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主张,其含义为,“海洋孕育了生命、联通了世界、促进了发展。我们人类居住的这个蓝色星球,被海洋连结成了命运共同体”。今后,中国应大力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占据海洋安全的道义制高点,以“海洋命运共同体”思想引领国际海洋合作,推进海洋发展,形成良好的海洋合作态势。作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理念和价值观的话语体系,应考虑构建“信誉信用信心”体系。其一,信誉。中国特色的海权发展观,将树立中国作为东亚地区负责任大国的形象,维护公正公平、和平合作友好之海洋发展。其二,信用。中国将坚定不移地坚持和平发展道路,不谋求海洋霸权,将与相关国家一起共同维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基础的国际海洋法制,努力为地区海洋发展提供公共产品,在维护中国国家海洋权益的同时,妥善处理与周边国家的海洋争端问题。其三,信心。中国将与相关国家一起,在海上通道安全、海洋经济开发发展、海洋环境治理等领域加强合作,坚定维护稳定发展安全的海洋秩序,并为新时代“海洋命运共同体”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四)中国应坚持“包容、开放、合作、发展”,努力推动建设“一带一路”,谋求合作共赢

在历史上,英美两国实行包容性、开放性的海洋政策,开展航海自由、贸易自由政策,实现了海洋大国的目标。中国提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倡议后,加快了中国与带路国家的经贸合作和文化交流,取得了较好的政策效果,为中国更快推进“海洋强国”战略,有效保护中国的海洋利益与海洋安全,走向深蓝大洋、实施整体发展战略打下良好的地缘战略根基。在全球化不断深入的今天,互利共赢已成为世界各国合作的共识,地缘政治已让步于地缘经济,互利合作正成为世界各国寻求共同发展的唯一途径。

*节选自《海权发展模式研究与中国海权理论构建》,原刊于《亚太安全与海洋研究》2019年05期。作者高兰,系复旦大学日本研究中心副主任、教授,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



3


由法律视角论中国特色的

海权“软实力”合作模式



【论点撷萃】

发展中国特色的海权,应当始终清楚地认识到中国所处的海域环境及国际形势,在中国存在大面积争议海域及国际社会对中国“威胁论”喧嚣不止的环境下,规则的制订成为保障中国特色海权的主要方式,和平发展理念及“共商、共建、共享”等理念成为促进中国特色海权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各领域合作成为构建中国特色海权的必然选择。

——张晏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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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同展开海洋科研

UNCLOS虽然对海洋科学研究做了相对比较详细的规定,但其政治性兼法律性的特点,导致其缺乏对一些基本概念的界定,进而在国际实践中产生争议。另一方面,UNCLOS中的规定无法解决现代科技进步产生的新型问题,这也使UNCLOS的可适用性大打折扣。

综合分析我国有关海洋科学研究的法律制度规定可以得知,目前我国有关海洋科学研究的立法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亟待相关主管部门协商或修法解决:对“海洋科研”“测量活动”“军事测量”没有明确的界定;缺乏对外国在我国专属经济区内的军事活动进行处理的执法程序和应急措施的相关规定;缺乏对UNCLOS中相关制度的转化。

在面对较大范围的争议海域,希望走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海权合作发展路径的过程中,海洋科研作为一个低敏感领域,可以作为其他海洋活动的基础。因此,具有展开合作的天然优势。中国的海洋科研活动以及与其他国家的海洋科研合作严格遵守UNCLOS的相关规定和我国的国内法,并积极推进与存在争议海域的国家的合作。在中国推动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以实现中国特色海权的过程中,中国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已经在多个领域开展了海洋科研合作。未来中国应当加强在争议海域与相关国家建立双边和区域合作机制,尤其是区域合作论坛,并加强在海洋环境保护、航道勘查、生物非生物资源的勘探与保护等领域的科研和科研合作。

二、共同保护海洋环境

长期的海洋环境保护与实践工作已经证明,仅凭一国及相应行政区域的一己之力,很难实现有效的海洋环境保护与治理。因此,各国为履行保护环境的国际法义务,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也为了提升一国国际形象,实现国家海洋权利,更好保护本国现有及未来利益,正在积极地探索对海洋资源的共同保护。

UNCLOS规定了各国有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一般义务,并进一步从污染源的角度,将海洋环境污染划分为陆源污染、大气污染、船舶污染、倾倒源污染和海底开发源污染五种类型并规定了沿海国的权利与义务,还对全球性和区域性合作进行了规定,并明确其重要性。针对不同类型的海洋环境污染,国际社会已经形成了一些国际性法律框架。

目前,我国在海洋环境保护立法及国际合作方面存在以下问题:有关海洋环境保护的立法过于分散,缺少综合性的基本法律;有的地方有自己的地方立法,但缺少具体的实施细则;违法成本较低,对于有关海洋环境保护的惩罚力度不够;缺少对一些国际上存在的有效的新制度的引进,比如说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制度、特别敏感的海域制度等;与各国的合作协定通常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只是原则性的宣誓条款,缺乏具体的合作机制和规定。

我们应当充分重视周边海域有关海洋环境的国际合作,通过借鉴国际上成功的合作模式,加快本区域内合作框架的构建。一方面,中国周边存在较多的争议海域,而争议海域的共同开发已经成为国际上解决争议前的通常形式,因共同开发而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亟须相关国家的合作。另一方面,在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推动过程中,防止相关航线上船舶造成的油污污染、倾倒污染等也需要沿线国家的配合。目前,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带领下,中国参与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的区域海洋环境计划。但到目前为止,在整个西北太平洋区域,环境合作及治理仍未形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区域环境协定。

未来,中国首先应当针对不同海域的法律政治因素、经济需要、环境保护现状采取不同模式的合作;其次,在合作中应当对具体制度、具体标准、违法责任追究、环境保护管辖权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最后,中国应当加强国内立法,增加有效治理的新制度,同时与周边国家加强合作,设立特别敏感海域制度、海洋环境保护区等以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

三、共同保障航运安全

对航运安全的保障不仅包括通过国家力量,加强海军、武装护航等领域的合作,还需要各国为海上航运创造良好可行的航运环境,实现跨国海运和陆运的无缝衔接,提高航运效率,也防止一国的政策和法律对另一国的航运造成不必要的干扰。为实现此目标,各国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需要加强双边及区域性合作。

面对国际航运的现状,中国若要保障航运安全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尤其应作出以下努力:落实国际条约义务;加强国内有关立法;响应《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中要求的“共同推进国际骨干通道建设,逐步形成连接亚洲各次区域以及亚欧非之间的基础设施网络”,同时加强沿线国家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技术标准体系的对接。有关航运规定的其他制度设计,中国也应当加强与沿线国家的协商合作,在各方的经济驱动下形成统一规则,减少因政治不稳定对国际航运和贸易的冲击。

四、共同开发海洋资源

海洋资源分为可再生资源与不可再生资源。一方面,由于渔业资源的迁徙性和化石能源的单一地质构造等问题使各国不得不重视海洋资源的共同开发。另一方面,UNCLOS对专属经济区制度的规定导致各国管辖海域扩张,产生了更多的争议海域,在争议海域划界之前进行临时性的合作已经被国际条约明确规定,也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认同。在此背景下,为追求现实的经济利益,国家间合作共同开发海洋资源便十分重要。

在中国周边海域,特别是对南沙群岛周边海域已进行大量资源开发活动的国家来说,目前缺乏的是共同开发的意愿,从而很难实质性地缔结相关共同开发协定。因此,我国可以努力找出让双方或者多方接受的合作区域和合作领域,首先应该从低敏感领域的合作开始,例如海洋生物资源中的渔业资源和海洋可再生能源就是实现开发合作的关键领域。

针对渔业资源的共同开发,应当采取一种新型的合作模式,即以国内调查数据为激发因素,首先通过各国的科研合作,形成对该区域渔业资源养护和开发的科学报告,随后根据该报告,通过双边或多边协调会议,共同建立合适的管理和开发协定。

针对海洋可再生能源,尽管还有许多技术上的缺陷和不足,但世界各国普遍对海洋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未来持乐观的态度。在该领域,因为涉及相关装置或管道电缆的建造和铺设,可能涉及国家在不同海域的主权和管辖权问题,海上可再生能源的开发还可能对船舶航行安全和海洋环境保护产生影响。中国在处理海洋可再生能源的问题中,仍然要坚持合作的思路。首先,在存在争议的海域进行海上可再生能源的合作,应形成双边或区域性的合作协定;其次,考虑到中国周边海域国家大部分为发展中国家,在合作的过程中可以注重对这些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援助,以此来取得信任,为其他领域的合作打下基础;最后,在目前公海上还没有任何海洋可再生能源装置的情况下,中国应当积极与其他大国合作,并形成相关协定,为日后可再生能源合作打下基础也提升中国在规则制订中的国际话语权。

发展中国特色的海权应当始终清楚地认识到中国所处的海域环境及国际形势,在中国存在大面积争议海域及国际社会对中国“威胁论”喧嚣不止的环境下,规则的制订成为保障中国特色海权的主要方式,和平发展理念及“共商、共建、共享”等理念成为促进中国特色海权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各领域合作成为构建中国特色海权的必然选择。在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带动下,中国通过与各国的经济合作,让各国看到了切实存在的经济利益,以此有望加强各国在海域执法、编队护航、海洋科研、环境保护、航运安全、资源开发等领域的合作,并通过这些领域的合作,进一步促进各国的经济发展,增强各国的政治互信,从而促进中国特色海权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与完善。

*节选自《由法律视角论中国特色的海权合作发展模式》,原刊于《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01期。作者张晏瑲,系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



4


论改革开放以来的

中国海权与海外利益保护



【论点撷萃】

后冷战时代的海权,是在国际政治多极化、经济全球化、军事信息化的信息时代通过政治、经济、法律、军事、科技、文化等多种途径和手段对海洋进行控制、利用、管理和开发的一种综合能力。适宜发展海权的先天性地理条件、依赖国际贸易并不断催生海外利益的外向型经济和以这种经济类型为基础的上层建筑,构成了当代海权的要素。而海上管理机构、海洋武装力量、海洋法律体系、海洋经济产业体系和海洋科技实力构成了当代海权的主要部分。

—— 杨震,蔡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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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中国经济发展取得了世人瞩目的成就,但中国仍面临日益严峻的安全威胁。首先,在政治上,中国在东海和南海都要处理与邻国的领土主权纠纷。其次,在经济上,中国高度依赖的能源和海外贸易,都受到海盗的现实威胁以及域外大国的潜在威胁。再次,在公民活动上,中国公民在世界各地生活工作已极为普遍,中国政府对其提供保护也势在必然。因此,维护我国的海外利益刻不容缓,而在维护国家海外利益的诸多手段中,海权是最为有效的。

一般认为,海权的本质是对海洋的有效控制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开发和利用。后冷战时代的海权,是在国际政治多极化、经济全球化、军事信息化的信息时代通过政治、经济、法律、军事、科技、文化等多种途径和手段对海洋进行控制、利用、管理和开发的一种综合能力。这是由海权的功能所决定的。具体而言,适宜发展海权的先天性地理条件、依赖国际贸易并不断催生海外利益的外向型经济和以这种经济类型为基础的上层建筑,构成了当代海权的要素。而海上管理机构、海洋武装力量、海洋法律体系、海洋经济产业体系和海洋科技实力构成了当代海权的主要部分。海权之所以能够在维护国家海外利益中发挥重要而独特的作用与其重要的组成部分——海军所具备的特殊功能有密不可分的关系。

所谓海洋秩序,指的是各国在争夺海权或维护自身海洋权益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相对稳定的海洋权利结构及利益关切,并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现今的国际海洋秩序,是在西方发达国家主导下建立的,也是在不公正、不公平、不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基础上建立的,反映的是西方发达国家的利益。中国应该将其向着公平公正合理的“和谐海洋”方向进行改造与修正。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海权拥有政治功能。随着中国海权意识提高、国力增强以及航空母舰的入列,中国海权的功能,即军事功能、政治功能、外交功能、经济功能和警察功能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强化。而这些功能的演进,对于日益增长的海外利益的保护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如前所述,中国海外利益面临传统安全威胁和非传统安全威胁,而多功能的海权恰恰可以应对这两类威胁。可以说,没有海权,中国日益繁盛的海外投资和利润回流就缺乏有效保障,中国崛起就处于某些阴影之下而迟缓。鉴于海外利益在中国国家利益中的重要地位以及海权在维护海外利益中不可或缺的关键作用,因此,有必要发挥海权的多功能特性,使其得以在维护海外利益的进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一、建立海上安全合作机制

海盗与海上恐怖活动是对各国海外利益构成严重威胁的重要因素,不仅给世界和相关国家造成严重的经济和治安危害,更为危险的是海盗与恐怖势力的联手构成了对世界安全的重大威胁。首先,传统海盗的目的只是抢劫货物,而现代海上恐怖分子却是为了对抗政府、制造混乱。其次,袭击目标也从传统的油轮和商船拓展到了军舰、港口乃至居民区。再次,装备和手段上也更加现代化和科技化,有的甚至还走上了组织化、集团化和国际化的道路。影响我国“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安全的,主要是印度洋及南海地区。中国有必要与相关国家一起联合运用海上力量分片分区域打击海盗和海上恐怖组织,从而使海洋这个世界贸易通道得到保护。而这种联合与协作如在一个得到广泛支持与参与的国际海上安全机制下进行,那么其效率将得到大大提高。中国作为联合国常任理事国和负责任的大国,有必要在建立国际海上安全合作机制方面发挥自身作用。

二、充分发挥海军的作用

海军不仅是海权的重要构成部分,更是一个多功能的国际性军种,在维护海外利益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首先,作为一个国际性军种,海军的机动空间是连接全球各大陆的海洋,可以说,海军是一个在权力投射方面具有天然优势的军种。其次,海军的大型水面舰艇在自持力、保障能力、指挥控制和通信能力方面具有其他武器装备不具备的优势,这为海军执行多种任务,特别是实施国家政策、体现国家意志方面提供其他军种不具备的条件。这同时也是海军综合性的体现。在结构上,海军航空兵和海军陆战队等海军下属兵种的设置,更是为海军执行多种任务提供了组织上的保障。再次,海军具备的外交功能使其在海外执行任务的过程中更是享有其他军种不具备的便利条件。保护遍布全球的国家海外利益,是时代赋予中国海军的新使命。因此,中国有必要建设强大的海军,使其在维护国家海外利益领域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发展海洋高科技

海洋高科技是现代高科技群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海底开发领域的高科技装备建设还有不少问题,可以说中国在海洋装备领域的不足与日益增长的国际海底开发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尖锐,已经对中国在国际海底开发的进程形成了制约。为有效实施国际海底开发,加强海洋科技研发非常必要。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现今各国在海权领域的争夺日益激烈,军事手段的使用受到越来越大的限制,而海洋高科技手段日益成为夺取海洋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为此西方甚至有人提出海洋科技即海权的观点。国际海底开发是海洋高科技云集的领域,有鉴于此,中国更应在海洋科技领域奋起直追,而国家层面的政策,如《中国制造2025》政策的出台为海洋科技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基础。因此,中国发展海洋高科技、成为海洋科技强国是可以期待的事情。

四、加强在国际海底开发领域的立法建设

国际海底开发是中国重要的海外利益。作为在国际海底管理局获得资源矿区种类和数量最多的国家,中国在国际海底开发领域拥有相当强的实力和因此带来的话语权。鉴于国际海底开发的重要性,西方发达国家和一些跨国矿产公司已加快深海高技术装备的研发,而且具备开发深海矿区的能力。由于作为早期先驱投资者的七个主体签订的合同较早,首批勘探合同存在到期的问题。这些主体既有可能选择签承包合同,也有可能进入商业开发阶段。如何在这种情况保持甚至扩大中国在国际海底开发领域的战略优势,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国际法是决定国际资源分配的有效手段。因此,中国有必要在法理领域加强研究与建设,争取能够在相关国际法的立法领域拥有更多话语权,使之朝着有利于我国家利益的方向发展。

五、提供海上公共产品

一般而言,一个国家行为体提供的国防、外交、治安和灯塔等社会基建可称为公共产品。这些公共产品往往具有集体消费性和非排他性。集体消费性是指公共产品不可分割上市销售,只能由政府统一筹资、统一建造(生产)、统一提供。非排他性是指某人的使用并不会导致产品的短缺和他人使用的不便。海洋领域也有公共产品,如海上航行自由、海上灯塔、海路交通线的畅通,等等。中国海外利益的威胁很大一部分源于海洋本身。如果中国能够在提供海上公共产品领域扮演更加积极的角色,中国海外利益的安全威胁的很大一部分将会被消灭在萌芽状态。上述这一点在航天科技与经略海洋方面领域更具有积极意义。台湾海权学者张竞认为:“海洋经常被人类称为地球内部另一个空间,但是其与航天科技能够产生如此密切之联结关系,其实就是因为卫星能够提供定位、观测与通信三项功能;将此三项功能统合运用,自然就可产生多项效益。特别是对于受观察对象来说,卫星能够提供实时信息,让研究分析人员得以掌握其动态,更是弥足珍贵的资产。”作为一个航天大国,中国有责任有义务提供这种公共产品,毕竟中国是海上公共安全产品的提供者而非秩序破坏者。

*节选自《论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海权与海外利益保护》,原刊于《亚太安全与海洋研究》2019年03期。作者杨震,系复旦大学“一带一路”战略与国际安全研究所特约研究员;蔡亮,系上海国际问题研究院外交政策研究所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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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嘉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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