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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诉令、反禁诉令、反反禁诉令——冤冤相报何时了?

法嘉LAWPLUS 2022-04-11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坚持装深刻 Author 周伯通

今天来讲一个国际商事诉讼方面的案子。


案情

  • 2020年6月9日,小米向武汉中院起诉InterDigital(IDCC),请求裁定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7月29日,IDCC向德里法院起诉小米专利侵权。

  • 8月4日,小米向武汉中院提出禁诉令保全申请,禁止IDCC在中国案审理期间向中国或其他国家和地区法院申请禁令或者申请强制执行已获得的禁令(大白话就是你只能先在我这儿打官司),同时请求责令IDCC撤回或中止在印度法院申请的禁令(就是你在印度申请印度法院的反对我禁令的禁令,我也给你禁了,也就是反反禁令)。

  • 9月23日,武汉中院对小米的申请作出裁定。武汉中院认为:“……申请人(小米)提请本院就双方之间的标准专利全球许可费率争议进行裁决符合该项规则。被申请人(IDCC)置本院对双方争议受理在先于不顾,在印度地方法院针对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发动临时禁令、永久禁令,干扰本案审理程序,损害申请人的利益,可能造成本案生效判决难以执行。”据此,武汉法院支持了小米的禁诉令请求,并裁定:如IDCC违反裁定,自违反之日起,处每日罚款人民币100万元,按日累计。

  • 针对上述禁诉令,10月5日,IDCC向德里法院申请临时救济,请求法院责令小米在印度案最终处理完毕之前不得执行武汉中院9月23日通过的禁诉令。德里法院于10月9日裁定支持了上述反禁诉令。11月,德国慕尼黑地方法院也裁定武汉中院的禁诉令在德国并不适用。


 禁诉令大招 

禁诉令起源于17世纪英国,用于英国国内的衡平法院对抗普通法院的判决。禁诉令的对象是普通法院诉讼的原告,如果原告不尊重禁诉令,则将会因以藐视法庭为由受到处罚。随着时间的推移,禁诉令制度被英国法院运用到了国际平行诉讼中。

美国的禁诉令制度起源于1793年颁布的美国《禁诉令法》,用以解决州法院和联邦法院之间管辖权冲突。近60年来,禁诉令的作用从解决联邦和州管辖权冲突延伸到解决国际民商事诉讼的平行诉讼问题中。

传统上,禁诉令是普通法国家一项特有的解决平行程序问题的工具,但由于可能会破坏第三国的司法主权和国际礼让原则而备受争议。

在英国,只有在外国诉讼是无理取闹或具有压迫性且英格兰是天然管辖权的情况下,才可以下达禁诉令。美国法院并没有统一的法案或者司法实践总结出具禁诉令的条件。对于国际诉讼中出具禁诉令具体考虑因素,一般而言,美国法院都要考虑国际礼让的要求。

这里提到了国际礼让是啥意思?就是在国际交往中,很多事情大家并没有明确的成文规则,但是大家都得让着点,别给共用的卫生间加锁。反映到国际司法中,一个国家的长臂管辖可别把别人家的玻璃窗捅坏了。

大陆法系国家的诉讼程序中并没有禁诉令的手段。所以你看,本案中慕尼黑法院的裁决也只是说武汉的禁诉令在我这里不好使,并没有扩张自己的司法主权。

动用禁诉令的国家可都是如日中天的强大国家,比如,19世纪英国和20世纪的美国。原先的案子一般出现在国际贸易和海商事方面,标的比较小,由于禁诉令破坏性大,侮辱性强,所以,英美在国际商事诉讼中一般也很少动用。

但随着全球化,现在在知识产权特别是标准必要专利的诉讼标的大,影响广,而且涉及国家很多,平行诉讼的情况越来越多,各国法院也开始运用禁诉令争夺管辖权。

中国并没有关于禁诉令的立法。司法实践中,在2020年以前,可查到的仅有武汉海事法院(又是武汉的法院)在2018年向租船公司发出海事强制令,责令其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撤回禁诉令,起到了类似反禁诉令的效果。

这次武汉法院敢于“创新”,在知识产权领域动用备受争议的禁诉令大招,“底气”来源于最高院的一个近期案例。在2020年8月28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华为针对Conversant公司的行为保全申请案中裁定,要求Conversant公司不得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前,申请执行德国杜塞尔多夫地区法院8月27日作出的一审停止侵权判决。该案例被列为最高院2020年10件技术类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之首。

比较最高院和武汉法院的两份裁决,虽然都在《民诉法》没有明确依据的情况下在标准必要专利案件中采用了禁诉令,但仔细比较,武汉法院比最高院进了好几步:最高院的禁诉令本质是一个禁止执行案例,其发生的作用限于针对外国法院判决在国内执行效力,尊重了国际礼让,是防御性的;而武汉法院却是在诉前发布了禁止当事人将案件申请由第三国管辖的禁诉令,还要求撤回印度的诉讼。武汉法院的裁决,是进攻性的。

比较两份裁决书,最高院的裁决审查确定了五个考量因素:包括被申请人申请执行域外法院判决对中国诉讼的影响、颁布禁诉令是否确属必要、权衡是否颁布禁诉令对双方利益的影响、颁布禁诉令是否损害公共利益,最后还充分考虑了国际礼让原则。

最高院的裁决书中,考虑了依据国际礼让原则,认为一则中国法院的受理时间更早,二则颁布禁诉令既不影响德国诉讼的后续审理推进,也不会减损德国判决的法律效力,仅仅是暂缓了其判决执行,对杜塞尔多夫法院案件审理和裁判的影响尚在适度范围之内。

而武汉中院的裁决,说理部分仅寥寥几笔,涉及管辖权的仅说明申请人登记注册地位于中国,主要研发、生产、销售基地位于中国,且关联公司之一位于武汉,所以理应有管辖权。而排出其他国家法院的理由只有一条:“被申请人置本院对双方争议受理在先于不顾”而发出了禁诉令。正式基于武汉法院没有考虑国际礼让因素,印度和德国的法院作出了反禁诉令的裁决。

阅读两篇裁决书,最高院的裁决语言平和、说理充分,站在中立的立场对于跨国平行诉讼做出了有节制的裁决;而武汉法院在程序裁决里面就开始讲实体上小米更有理,似乎有点着急拉架,而且倾向性明显,对于开创性的禁诉令裁决,说理过于草率。不怕不识货,就怕货比货,高下立判。


 禁诉令大战 

在武汉中院作出上述禁诉令之后,其在2020年12月25日针对Samsung在与Ericsson的许可费率之诉中提出的行为保全申请,对Ericsson发出禁诉令。裁定在本案审理期间至案件裁判生效时,不得就本案涉及的4G、5G标准必要专利向任何其他法院寻求禁令或者其他救济。该裁定发出后,美国德州法院在圣诞期间加班工作发出紧急临时限制令和反干涉禁令。

武汉中院兴奋地挥舞着前人从没有使用过的禁诉令的魔棒,不仅对一方为国内当事人的标准必要专利发出禁诉令,对两个国外的跨国公司之间的标准必要专利之争也动了大招。这演的是厉害了我的国?

诚然,无论是IDCC还是Ericsson,收到了武汉中院的禁诉令之后自然要掂量掂量,违反中国法院裁决的后果。中国市场那么大,这是任何一个跨国企业都不愿意放弃的一块蛋糕。

但考量之后,IDCC、Ericsson都做出了一致的选择,向其他国家的法院申请反禁诉令,而且其他国家法院也很快也做出了支持裁决。对于武汉法院而言,除了博取了司法创新的名头,每天可以进账100万元的罚款,另外很多标准必要专利的诉讼都会选择在这里开打,可谓名、利、案源一箭三雕。

但总有人付出了隐形的代价。首先是案件的当事人。由于必要专利诉讼往往涉及极大的利益,某一国的禁诉令并不能“吓退”另一方,反而会增加双方当事人的诉累。在这种情况下,为什么当事人还会做出选择申请禁诉令?从诉讼策略角度,当事人可能是想是通过增加诉讼成本和搞混局面,逼迫对方回到和解的路上来。但对方是否会妥协还有待观察。

从更高的维度来看,武汉法院的裁决也改变了在互不干涉主权的立场。中国通常认为平行程序是可以容忍的(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33条),涉及到两国的司法主权,每个国家都可以根据其本国法律继续管辖。如果秉持抢管辖的思路,反而会引起国际社会对于中国司法系统的公正性的质疑。

禁诉令是英美法系的产物,在大陆法系鲜有运用。但由于涉及国家主权和国际礼让,而且是对民事诉讼法程序的突破性创制,应在有立法规范的前提下谨慎适用。而且由于适用可能会产生重大的涉外影响,如何统一标准或是报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适用似乎更为稳妥。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在刚闭幕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宣布,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将在未来一年里研究反制外部制裁、干涉和长臂管辖的法律,通过出台立法,采取更加积极的立场和有力的手段,反制针对中国的不正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和措施。所以,如何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有效且有节制地运用禁诉令手段,值得期待。


作者简介

周伯通,国内A股市场最大的汽车上市公司的总法。在日常繁忙的工作之余,他会坚持写一些“装作”深刻的东西,他说,装着装着,就说不定真的深刻了。他的目标是成为一个 “有好看皮囊的有趣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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